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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称义与雅各要求要有行为有冲突吗?
来源:<家信>第44期  作者:棱 镜

问题:雅各所宣传的「因行为称义」 ( 雅 2:21-26) 是否与保罗所宣传的「因信心称义」 ( 罗 4:1-16) 有所冲突吗?雅各是否教导说人可以靠着本身的行为 ( 善行或德行 ) 来称义得救?

解答:上述问题是许多人常问的问题,雅 2:21-26 是其中一段常被误解的经文,因保罗的「因信称义」 [1] 而觉悟的马丁路德 (Martin Luther) 读到这段经文时,甚为不满,认为雅各书乃是「一堆禾草」,无甚价值,因它与保罗所教导的「因信称义」之道互相抵触。 [2] 但实际上,雅各在此所宣传的,与保罗所宣传的「因信称义」之道并无冲突。

(A)雅各的「因行称义」与保罗的「因信称义」有所冲突?

倘若我们只看雅 2:21 而断定雅各所宣传的,与保罗所宣传的「因信称义」相违,我们便是断章取义,错误解经 . 我们若细心研究雅 2:14-26 这整段经文写作的动机和目的,便会明白当时有不少相信主耶稣的犹太人走入一个极端,误以为信了主耶稣 ( 因信称义 ) 之后,不必遵守摩西律法 ( 这是对的,参徒 15:1-2 , 7-11; 加 3:1-4; 5:1-4) ,便可以在行为上随便放纵 ( 这是错的,参罗 6:1-14; 加 5:13) 。他们以为「信」就够了(实际上很多信徒并不太了解什么是信,怎样才算是真正的信心),「行为」并不重要。雅各要纠正这种偏激信徒的错误,要他们认清一点:信徒在信主得救之后,仍然有义务摆出美好的生活见证(当然信徒也有软弱,也有在外在行为上表现出失败的见证,但这并不影响救恩。);换言之,在神面前「因信心称义」的信徒,必须在人面前「因行为称义」,而这是在讲述信徒到底有没有过这样的经历,哪怕有一次,次数是量的问题,而不是信的本质,换句话说,没有人能在今生在行为上做到完全,有人在这方面做的很顺服,很好,却在另件事上失败,一个是讲信的质的问题,一个是讲信的量的问题,本就不是一个问题。因此,当我们谈到一个信徒是否真信主,是否得着救恩时,就是在讲此人是否曾经有过哪怕一次真正的信的行为见证,比如在受洗时自我内心真正宣称耶稣是自己的主?是否有得救的其它方面的表现和证据,有一次真正的信,那就是从神来的,就是神所拣选的真信徒了。而以后很多人一直在争论的要做多少行为见证才算得救,这根本就不是雅各书真正要讨论的问题,雅各书讨论的核心乃是一个真正得救的信徒是否真正有过得救的外在行为见证,并不是在讲量的问题,要做多少,当然更多更好,一个信徒可能要用一生来完成操练,用一生不断的走成圣的路,而能解决此事的正是主再来时要为圣徒完全成就的事情,而在今世除了耶稣基督以外,没有一个信徒能做到完全,这一点应该没有人异议吧,否则那就会落入因行为称义,因行为得救恩的错误中了。

雅各写出这段经文来教训他们[3]。他的重点是:

a) 有信心而无行为,实属无益 ( 雅 2:14) ;

b) 信心若没有行为就是死的 ( 雅 2:17,20,26) ;

c) 信心是与行为并行 ( 雅 2:22) ;

d) 人称义不单因着信心,也是因着行为 ( 雅 2:24) 。

了解上述观点,便容易看出雅各写这一段经文的动机,乃是正确的。他并没有反对「因信称义」的真理,乃是强调某人的「信心」 ( 只有神看得到的 ) 必须配合「行为」 ( 为要让人看到 ) ,才能证实给人看他是已经得救的。这也是保罗所教导的,「既然蒙召,行事为人就当与蒙召的恩相称」 ( 弗 4:1) 。信徒「已领受的生命」应当与「实际的生活」相符 ( 参弗 4:20-24; 西 3:1-10) 。这里可以看到,雅各书所教导的乃是:信徒的行为的是应当与得救的恩相称的信仰生活。

至于亚伯拉罕「称义」的事,我们要分清保罗所引证的与雅各所引证的事实并不矛盾,乃是相补相成。因为保罗引证亚伯拉罕「因信称义」的故事是发生在以撒出生之前。他凭信心相信神所应许的,即他的后裔将多如天上的星 ( 创 15:1-6; 罗 4:3) 。因他的信,神称他为义 ( 创 15:6) 。雅各引证亚伯拉罕「因行为称义」的故事,则发生在以撒出生多年之后。当时亚伯拉罕顺服神的命令,要把儿子以撒献在坛上为燔祭,以证明他对神真的有信心 ( 创 22:1-14; 来 11:17) 。但最后神阻止他杀以撒。无论如何,亚伯拉罕在创世记 22 章以「行为」来证明他多年前在创世记 15 章所拥有的「信心」,证实了他「因信称义」的真确性。换言之,雅各说亚伯拉罕「因行为称义」,是指献以撒为燔祭这件行为,那是保罗所未曾提及的。从圣经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就连信心之父亚伯拉罕在他的信仰生活中也有失败的见证,以后的大卫、所罗门都有,这并不是说他们会失去上帝对他们的预定拣选及神所赐给他们的救恩。

苏佐扬解释道:「亚伯拉罕在以撒未出生前,就相信神的应许,因此他是『因信称义』。等到以撒出生后,亚伯拉罕顺服神命把以撒奉献在祭坛上,以证明他以前的信心,所以是『因行为称义』。两者互相配合,既不矛盾,也不冲突,乃是在生命与生活双方面证实亚伯拉罕应被称为『义人』。如果亚伯拉罕没有在奉献以撒的事上表示顺服,他以前的信心只是一个美丽的镜框子,框中缺乏美丽的图画。照样,喇合的故事也是一样。喇合有信心,但她必须以实际的行动来证实她的信心 ( 雅 2:25; 来 11:31) 。」 [4]

魏斯比 (Warren W. Wiersbe) 说得好:「如果因信称义这件事只在罪人与神之间私下进行,你又怎么知道一个人已因信称义了呢?亚伯拉罕的例子解答了这个问题:因信称义的人有个改变了的生命,并顺从神的旨意。他的行为将彰显他的信心。雅各引用亚伯拉罕生命的另一个事件 … 把以撒献上为祭 ( 创 22) 。亚伯拉罕并非靠顺服 ( 遵守 ) 神的命令而得救。他的顺服证明他已经得救,『可见信心是与他的行为并行,而且信心因着行为才得成全』 ( 雅 2:22) 。有者如此说:『亚伯拉罕并非靠信心加上行为 (faith plus work) 而得救,乃靠有行为的信心 (faith that work) 。』 既然亚伯拉罕已『因信称义』 ( 罗 4:3) ,他又如何『因行为称义』呢? ( 雅 2:21) 因着信心,他在神面前称义,他的义被宣告出来 (declared) ;因着行为,他在人面前称义,他的义被彰显出来 (demonstrated) 。虽说当时无人看见他把儿子放在祭坛上,但神所默示的记载 ( 创 22 章 ) 给我们看见这事,见证了亚伯拉罕以行为彰显他的信心。」 [5]

(B)雅各是否教导说人可以靠着本身的行为(善行或德行)来称义得救?

上文已清楚解释雅各所强调的,是要信徒以行为来证明信心,而非教导说人可凭着行为 ( 善行 ) 得救。麦克唐纳 (William MacDonald) 贴切地证实这点,他说:「有些人误用此段经文 ( 雅 2:21-26) 来教导说救恩是要部分地靠人的好行为 (good work ,即善行或德行 ) 。他们所谓的好行为是指作慈善、还清债务、说真话、去教堂等。亚伯拉罕和喇合的好行为是这些吗?肯定不是!以亚伯拉罕为例,那是愿意杀自己的儿子!在喇合方面,那是叛国!假如你把信心从这些行为上拿掉,它们将是恶行而非善行。『除去这些行为的信心因素,它们不仅是无情和不道德的,更是罪恶滔天。』 麦敬道 (Mackintosh) 说得好:『这段经文是指生命所产生的行为 (life-works) ,而非律法所要求的行为 (law-works) 。假若你从亚伯拉罕和喇合的行为中取出信心,这些行为便是恶行。但你若把它们视为信心的果子,它们便是 ( 人得救后 ) 生命所产生的行为。』」 [6]

简而言之,我们不能用雅 2:14-26 这段经文来教导说救恩是靠好行为 ( 善行或德行 ) ,因为我们不能说救恩是靠谋杀 ( 指亚伯拉罕的例子 ) 和叛国 ( 喇合的例子 ) 来获得的。满有智慧的神透过雅各,不选别人,只选这两人为「因行为称义」的例子,好使人无法以他们为例来证实救恩乃靠所谓的「善行或德行」 ( 也参弗 2:8-9) 。这点反驳了所谓的「神人协作论」 (synergism ,即救恩是靠信心加上行为 ) 。 [7] 他们两人的行为之所以成为善行,完全是基于信心的因素。信心是得救之因,行为是得救之果;两者互不相冲,反倒相辅相成。

 

本站按:标题经本站修正过,原文章名为:「因信称义」与「因行为称义」有冲突吗?雅各所讲的那不叫因行为称义,雅各那叫要求信徒要有外在的行为表现来证实你的信心。假如我们定义雅各是在说“因行为称义”的话,那就是错误的了,称义不是因行为而成的,确切的说应该是:行为是你内心对神信心的结果展现。其实说实在话,有时候外在的行为并不一定是真的,特别是在这个到处充满虚晃的世界。但是雅各绝对不是这意思,雅各所要求的是每个信徒必须所具备的条件,因为有外在的行为展现至少可以证实你的信心,假如你连行为表现都没有,你让别人如何信你是有信心的,或说是真信心呢?遵行神的话这是神所要求的,凡是信徒无一例外。至于如何做到,做到哪一步,这是信徒一生的操练,属于信徒信仰生活层面的问题了。

 

作者:棱镜,刊登于2003年7月份第44期<家信>:http://www.malaccagospelhall.org.my/bqa/bqa36.htm

[1]魏斯比 (Warren W. Wiersbe) 指出 , 「称义」 (justification) 是神的作为 . 神基于基督在十架上所完成的工作 , 宣告那相信 ( 主 ) 的罪人 (believing sinner) 为义 . 这并非一个过程 (process); 而是一个行动 (act). 这并非罪人所做的事 ; 而是当罪人信靠基督时 , 神为罪人所做的事 . 这是一件「一次完成」便「永远完成」的事 (once-for-all event). 这是不会改变和失效的 . Warren W. Wiersbe, The Bible Exposition Commentary (vol. 2): Ephesians – Revelation (Illinois: Victor Books, 1989), 第 356 页。

[2]也因为这点 , 此书在教会初期历史上多受拒绝为正典 (canon). 最早反对者莫如黑马士 (Shepherd of Hermas, 主后 130 年 ). 雅各书也不列在穆拉多利经目 (Muratorian Canon, 或称「穆拉多利正典」 ) 内 , 优西比乌斯 (Eusebius) 甚至将之列入禁书内 , 直到第 4 世纪后 , 雅各书才被普遍接受为正典 . 此后在东西两方的教会中 , 雅各书的正典地位算是稳定下来 , 及至在宗教改革时期才受一些学者 , 如伊拉斯姆 (Erasmus) 和马丁路德 (Martin Luther) 等怀疑 . 马有藻着 , 《新约概论》 ( 台北 : 台湾中国信徒布道会 , 1999 年修订版 ), 第 348 页。

[3]不少学者假定雅各书的著作甚早 ( 例如主后 44-49 年 [W. Graham Scroggie]; 主后 45-48 年 [William MacDonald]; 主后 45 年 [E. W. Bullinger]; 主后 49 年 [H. L. Willmington] 等 ), 所以作者雅各极可能还没有读到保罗所写的加拉太书和罗马书 ( 这两本书是强调「因信称义」之道 , 一些圣经学者认为它们的写作日期分别为 : 主后 57 年和 58 年 [W. Graham Scroggie, H. L. Willmington]; 主后 48/53 年和 56 年 [William MacDonald]; 主后 52/58 年和 60 年 [Thomas Newberry]). 但也有学者 ( 如苏佐扬 ) 认为 , 假如本书着于雅各殉道之前 ( 主后 62 年 ), 雅各一定看见和读过保罗所写的那两封书信 ( 注 : 纽贝里 [Thomas Newberry] 指雅各书的写作日期为主后 60 年 , 而马有藻则认为是主后 64 年末 ). 无论如何 , 雅各写信的对象是信主的犹太人 , 所以雅各发挥的「因行为称义」的理论 , 适合于他的读者 , 与保罗所宣传的「因信称义」之道彼此配合 . 有关雅各书的写作时期 , 可参 Peter H. Davids, The New International Greek Testament Commentary: The Epistle of James, Edited by I. Howard Marshall & W. Ward. Gasque (Grand Rapids: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mpany, 1982), 第 2-22 页。

[4]苏佐扬着,《圣经难题:第 7 集》 ( 香港:基督教天人社出版 ) ,第 14-15 页。

[5]Warren W. Wiersbe, The Bible Exposition Commentary (vol. 2): Ephesians – Revelation, 第 356 页。

[6]William MacDonald, Believer 』 s Bible Commentary: New Testament (rev. ed.) (Nashville: Thomas Nelson Publishers, 1990), 第 1046 页。

[7]在基督教神学里 , 「神人协作论」 (synergism) 认为在重生过程中 , 人类将与神的恩典共同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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