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紀:阿奎納[15]
中世紀的特色在於對所有議題(包括聖經詮釋)都混合了種種不同的意見。而阿奎納(Thomas Aquinas,1225-1274)是當時頂尖的思想家,也是中世紀釋經理論的代表人物。對阿奎納來說,在解經上的主要考量是要以羅馬天主教會為釋經權威。阿奎納也和他的前輩及同時代的人一樣,採用四重式的解經方法。 不過阿奎納堅決認為字面意義必須是其他三重意義的基礎。他在《神學總論》(Summa Theologica)第一部第一題第十節中解釋了自己的立場:
聖經的作者是神。在ft的權能之下,不僅可以透過文字(這一點人類亦能做到)、還可以透過事物本身來表達袍的意義。所以僮管其他各門學科都是用文字表意,但解經這門學科卻多了一項特質,那就是文字所表徵的事物本身也具備了表意的功能。這第一重表意功能(即以文字表徵事物)的結果,就屬於第一重意義,可稱為歷史或字面意義。而這些被文字表徵的事物本身所呈現的另一重意義,就叫做屬靈意義。屬靈意義是以字面意義為基礎和前提的。因為正如使徒說(來十1)舊律法是新律法的影兒,偽戴奧尼修斯(Pseudo-Dionysius)也說:「新律法本身是未來榮耀的影兒」。而且在新律法中,我們的元首一切所行,都預表了我們所當行的事。所以經文中若以舊律法的事物來表徵新律法的事物,就有寓意上的意義;而經文若提到在基督裏所成就的事、或代表耶穌的事,則預表著我們所當有的行為,這就帶出了道德上的意義。而當經文表達和永恒榮耀相關的事,那就有一層奧秘的意義。既然字面意義所反映的是作者的意圖,而聖經的作者又是神,以祂的智慧一眼就能參透萬事,那麼誠如奧古斯丁所言(《懺悔錄》第十二章),聖經的一個字單就字面來說都可能有多重解釋,這種特性或許正可謂恰如其分。[16]
阿奎納承認經文的多重意義會帶來問題:
—段經文出現多重意義會造成混潰與誤導,也會摧毀論證一切的說服力。到頭來從一群多元的命題中只能導出謬誤,而非論證。可是聖經應該要能正確無誤地陳述真理。[17]
他對此的回應是:
這些意義的多元性不會導致語意模糊或發展出其他種類的多元性,因為這些多重意義的來源並非由於單一字詞代表了許多事物,而是由於字詞所代表的事物,本身就可能是其他事物的預表。如此說來,聖經並不會造成語意混潰,因為其他各重意義均以字面意義為本,任何論證也只能從字面意義導出,而不是如奧古斯丁所說的(Epist.xlviii),可以用經文寓意來建構論證。無論如何,聖經的道理沒有一項會因此消逝,因為凡是與信心相關的必要真理,絕不會只出現在一處經文的屬靈意義中,它一定也會在聖經其他地方以字面意義被表達出來。[18]
關於經文意義的問題,阿奎納的看法與宗教改革時期十分接近。雖然他與其他中世紀晚期的神學家都強調要以演繹式推論(從一般原則推至個別狀況),而非歸納式檢驗,來作為客觀釋經的方法,但因為教會的神學多半是由以聖經為焦點的基督徒所建立的,所以阿奎納採用的不免還是基督徒的架構。不過另一方面,他關切的重點仍在於系統和哲學層次,他的問題也往往是依據亞里士多德的架構所提出的。此外阿奎納認為,詮釋經文並不需要特殊的恩典,因為神學和對神的認識(這部份則需要恩典)不是詮釋聖經所帶來的直接結果。對神的認識和哲學、傳統這兩方面的關係,要比和釋經來得密切(這和改教時期不同,後者認為神學必須嚴格依循釋經結果)。
譯注:
[15] 關於中世紀解經的古典著作,是史慕理( B.Smalley) 著, The Study of the Bible in the Middle Age, 3d ed(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3) 。
[16] 阿奎納 , 《神學大全》 (Summa Theologica)1.1.10 。這個翻譯出自 Fathers of the English Dominican Province (London:Bums & Oates,1947), 頁 7 。
[17] 同上。
[18] 同上。 ( 強調是外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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