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分析
2. 解經的文法層面:論述、句子、單字
在分析一段經文之前,應當先查明它背後的歷史與文化背景--這主張雖然有待商榷。但話說回來,如果詮釋者對於經文的主題毫無概念,他也不會知道背景資料要從何找起。一名細心的詮釋者應該會在經文研讀與背景探究之間來回反覆參照。
有些釋經學教科書會從單字解析開始講起。這樣做並非不合理,因為句子是由單字組成,而這些單字的解釋顯然對句子的意義相當重要。但這麽說雖然有道理,其中仍不免有一層隱憂,就是詮釋者可能會過度著迷於文字意義,而忘了這些字是在哪些句子中出現的。單字只代表幾種可能適用的潛在意義範圍,而且必須與其他單字搭配運作。光靠它本身並不足以構成意義。要在它的潛在意義範圍與前後文互動之後,單字才有意義可言。前後文會明確指出單字在此意欲何指,所以研究單字必須同時考慮句子。同樣的道理,要理解句子就應該從整個段落著手,要理解段落就應該從它背後的完整基本意義單元-即「核心論述」(nuclear discourse)著手,也就是去參考以特定主題為中心的所有相關材料(見以下部份)。
因此,我們建議詮釋者先讀論述,再深入到單字解析,然後回到論述的層次。在對一段經文進行任何正式分析之前,詮釋者應該大量閱讀它所屬書卷的內容,若能讀完整卷書更好。而在讀的時候,最好還能時時問自己:「何人、何事、何時、何地、過程如何?」等重點。這會讓讀者在心裡對論述的背景有所掌握,進而能找出「為何如此?」的解答。
論述(Discourses)
一個段落就是一組相關聯的語句。一個論述則是一組相關聯的段落,這些段落共同組成了一則論證、發展、解說、故事或其他文意單元。論述的特色在於內容順序及各單元主題都具有連貫性,而且前後要有顯示其開頭與結尾的句子。所以論述常被理解為具有完整意義的單元,有開頭(引言),中段(鋪陳、解說、論證),以及結尾(結論、大意)[5]。
不過這個定義仍然有一些開放性。從某個角度來看,以賽亞書是由許多論述所組成的。第十三到廿五章批判列國的神諭似乎自成一個論述單元,與第廿六到卅五章的災禍宣告與末世異象有顯著的差異。而第卅六到卅九章關於希西家的敘述,似乎也和第四十到五十五章的僕人之歌分屬不同的論述。但從另一方面來說,這些從屬論述都有一致的宗旨和性質,可以聯合組成一個整體單元。
同樣地,新約書信內文有時也會從一個主題跳到另一個主題,其間既無關聯又缺乏明確的連貫性,但每封書信仍然可算是一個論述單元,因為信中各個部份均可透過一項事實串連起來:它們的對象都是特定環境之下一群特定的人。耶穌在馬太福音第十三章的「比喻論述」似乎是一篇獨立的講道,由好幾則比喻所組成,其中每則比喻都自成一個論述單元,而銜接這些比喻的是一段段關於比喻意義及主旨的評論解說。當然,馬太福音第十三章本身也是這卷書更大範圍論述的一部分。最後,聖經就整體而言是神對人的一番話,其中雖有多元的素材和議題,但全書在首要主題(神與人的關系)上是連貫一致的,並且有明確可辨的次序。它有前言(創造與墮落)、正文(救贖歷史),以及結論(啟示錄中的高潮結局),這些都標示出它在整體上仍是單一論述,儘管組成元素複雜多元。
正如一個複雜的句子可能包含許多核心子句與思想單元,一個復雜的論述,例如以賽亞書、馬太福音或整本聖經,其中也有許多可辨識的核心論述。每一段核心論述或基本論述,都是處理一個主題或故事,有開頭、鋪陳與結論,它是在文體上可供分類的最小單元。當我們研讀聖經,看它要對我們說什麽話時,應該先從核心論述著手。接著我們會很自然地把它與更大的論述聯結在一起,當然我們也會去研究構成這個論述的較小單元,像是段落與句子。但關於意義的問題不應該在小於核心論述的單元內尋找解答。雖然一次講道或聖經研讀的範圍可能還不到核心論述的層次,但是我們對任何經文片段的理解或領受,都應該受到它所屬論述的規範與管制。
為了辨識核心論述的範圍,並探知其文體及內在脈絡,我們該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要找出其情節或結構。故事有情節,有起頭、發展、高潮與結局。而其他類型的論述也有序言或引介,好讓它與先前任何題材有所區隔,然後是正文的部份,通常牽涉到論證及(或)解說,再來是結論,功能是總結整個論述的目的,並表明與以下其他題材的區別。
大多數讀者在這方面都能獲得一些輔助。聖經中各章的劃分處通常顯示了論述單元的交替。例如在但以理書,我們很容易就能認出介紹歷史場景的引言句——「XXX王在位第XXX年」(但一1,二1,七1,八1,九1,十1)——或是提到另一位統治者的引言句(五1;六1),這些轉折都出現在各章交接的地方。但分章的位置不見得都是可靠的指標。例如,創世記第一章開頭的論述,其結論被劃分到第二章;而這卷書第二個核心論述要到第二章4節才開始。而保羅在歌羅西書第一章的24節,就把話題從一開始的教義性讚美,轉移到他的受苦以及他對歌羅西教會的關心,並不是到第二章開頭才換主題;而且第一章後面的主題還一路跨入第二章,直到第6節才結束。
許多現代的譯本會在論述單元之間空行分段,但我們對這部份也要仔細檢查。它們通常是比各章劃分處更可靠的指標,但當然也不是完全無誤的。
如同在處理段落與句子時一樣,我們閱讀一段論述的時候也應該留意那些顯明段落彼此間關係的連接用語,例如:「由於」(for)與「因為」(because)(顯示原因),「然而」(however)與「但是」(but) (顯示轉折),「因此」(therefore)與「於是」(thus)(顯示結論),「再者」(furthermore)與「此外」(in addition)(顯示語氣延續)等等[6]。這些字詞會標明一個段落或句子的目的,並幫助讀者看出論述正文的進展、次序與結構。
要看出論述走向的一種方法就是將它分段。一個段落是由一組相關的句子所組成。正如一個句子可能包含許多子句以發揮補充、論證、提供細節、或解釋說明等功能,一個段落也會包含具備這些功能的句子。而且段落所能表達的內容會比句子更完整。
當然,聖經的內文原本並沒有分段,段落和經節都是後來翻譯時添加的。因此我們可以做一個極佳的練習:先將不分段的整篇經文一句一句抄下來,再試著把這些句子重新組成不同段落。這樣的做法會迫使讀者去掌握一篇經文的意義與脈絡,而且若是由一群學生同時做這項練習會很有幫助。這樣一來,假如大部份同學(特別是先前沒讀過這篇經文的人)分段的結果都十分接近的話,那麽就可以更有把握地認定多數人已經讀懂了。句子彼此間的意義會在讀者心中形成連結,他們如果沒有讀懂,就無法進行分段。段落的區分有助於顯示論述的結構[7]。
分段練習的一項延伸做法是將各個段落按階層關係排列,並且將每一段再細分為更小的單元。如果我們懂得留意連接用語以及論述中的提示標記,就可以從概述經文結構的過程中獲益匪淺。一旦詮釋者整理出經文大綱,就能看出論述各部份與整體之間的關係,並了解核心論述與整體論述有何關聯。這也有助於讀者建立理解架構,進而以整體角度明白經文意義。
舉例來說,以弗所書第三章(就像這卷書大部份的內容一樣)似乎語氣一路都沒有停頓,但是連接用語「因此」(for this reason,14節)似乎顯示內容將轉移到下一個主題,雖然它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前後兩個主題間的關聯。而20與21節自成一段讚美詞,與先前的主題不同,但文中並沒有明確標示這樣的轉折。所以我們可以將以弗所書第三章分為兩大主要單元,再加上結尾的讚美詞。然後我們再根據這些單元內容重點的連貫性與相異之處,來確認它們個別的主旨,並附加標題如下:
A.第三章1-13節 保羅身為外邦人的牧師
B.第三章14-19節 保羅的感謝與禱告
C.第三章20-21節結尾的讚美詞
細讀這三段的內容之後,我們還可以再進一步列出如下的大綱:
A.第三章1-13節 保羅身為外邦人的牧師
1.第三章1-6節 保羅領受了神的奧秘,即外邦人也同為後嗣
2.第三章7-9節 保羅的任務是傳揚這項奥秘
3.第三章10-12節 好讓教會能彰顯神的智慧與計畫
4.第三章13節 因此保羅的受苦是好的
B.第三章14-19節 保羅的感謝與禱告
1.第三章14-17節上半 祈求聖父、聖子和聖靈堅固以弗所的信徒並且住在他們心中
2.第三章17節下半-19節 好讓他們能認識基督的愛
C.第三章20-21節 結尾的讚美詞
至於論述的文體屬性,就比較需要靠直覺判定。有時候經文會提供關於文體的具體線索,不管是以直接明言的方式(例如:「耶穌就用比喻對他們說」或「耶穌基督福音的起頭」),或是間接透過特定文體中才會出現的制式句型來表達(例如:「保羅、西拉、提摩太寫信給帖撒羅尼迦的教會」)。在路加福音第十章,經文並未明指「好撒瑪利亞人」的故事是一則比喻,但我們會這麽認為,是因為耶穌用這個故事來回答文士的問題,結尾還加上一句應用性的反問。如同其他的比喻一樣,這則故事的用意應該就是要回答文士的問題。所以我們會將它看成一則比喻,是一個具教導功能的例證型故事,而不是對於真實事件的陳述。
但有時文體只能靠背景來辨識,也就是說理解內容與文體辨識要同時進行。我們如果沒弄清楚整個單元的內容與背景,就有可能誤判經文文體,這就是為什麽我們在詮釋的時候至少要以一段完整的核心論述為基本範圍。當先知拿單對大衛講述富戶偷窮人羊隻的比喻時,大衛起先還以為真有其事。等到拿單以「你就是那人」這句話來結束他的論述時,大衛才發覺它是比喻,並且聽懂了故事的含義。
如同先前在第六章所提到的,文體這方面可能不容易處理,因為我們未必能像原始讀者那樣,可以從經文中掌握關於文體方面的線索。但在我們看來,這不是一個常見的問題,也不應誇大其困難之處。在第八章中,我們將會探討一些特殊的聖經文體。
除了辨識論述的結構與文體之外,補足細節資訊對於詮釋也有幫助。基本上這就是要我們去問:「何人、何事、何時、何地、為何以及如何?」換句話說,我們需要確定一段論述的指涉,以理解它的意涵。有時會牽涉到解經研究的史學層面,但在許多情況下,我們只需好好注意句子所表達的內容,就足以達成目的了。 句子(Sentences)
文字溝通與意義表達的基本單位是句子。句子和孤立的單字不同,是有完整表意功能的:它可以表達陳述,命令,請求……等等。但正如一個單字必須在句子的前後文中理解,一個句子也應該在段落和論述的背景中讓人詮釋。這些背景會讓讀者看出更高層次的討論主題,並顯示這個句子的終極用意。所以詮釋者對於一個句子所該問的最基本問題是:它對整體論述有何貢獻?
因此,當約翰壹書告訴我們「神就是愛」的時候,這個句子談的是關於神的事。如果不看前後文,可能會把它理解成神等於愛-有多少「談戀愛」的年輕基督徒都會以「神就是愛」的「事實」,來合理化自己不順服神命令的行為?但是就原本的前後文來看,此一陳述只是指明神的某項屬性,是基督徒應該去效法的,而不是在敘述神的本質。它告訴我們的是,如果神在我們裏面,我們就會透過對彼此的愛彰顯祂的屬性;它的意思並不是說,如果我們感受到愛,那麽神就在我們裏面。
有些句子可能很長很複雜(在希臘文中更是如此),因此仔細閱讀總會有收獲。在中學的時候,我們當中有許多人學過圖解句子,這麽做有時頗有效果,但文法結構未必一定和與語意或「意義」的結構相同,也不見得能清楚表達一個句子各部份之間的關系。一種較好的句子分析方法是把它們拆成科特羅與特納所說的核心句與基本思想單元[8]。換句話說,就是先找出一個句子中的每一個「思想點」(thought deed),然後再看它們如何彼此相連[9]。我們剛才列出了以弗所書第三章的大綱,其中第三章14到19節(大綱中的B部份)在修訂標準譯本中是同一個句子:
因此,我在父面前屈膝,(天上地上所有的家族都是由祂命名的,)求祂按著祂榮耀的豐盛,藉著祂的靈,用大能使你們內在的人剛強起來,使基督藉著你們的信,住在你們心裏,使你們既然在愛中扎根建基,就能和眾聖徒一同領悟基督的愛是多麽的長闊高深,並且知道祂的愛是超過人所能理解的,使你們被充滿,得著 神的一切豐盛。(譯按:摘自聖經新譯本)
我們可以將它大致拆解如下[10]:
1.因此〔因為我先前所說的〕,我在父面前屈膝,〔亦即,我禱告〕。
2.〔插入句〕天上地上所有的家族都是由祂命名的。
3.(我祈求)祂使你們剛強起來。
4.神按著祂榮耀的豐盛賞賜。
5.神用大能使人剛強起來
6.祂的靈是神使人剛強的途徑。
7.「得剛強」是發生於「内在的人」裡面。
8.而(我祈求)基督會住在你們心裏。
9.藉著信,基督住在你們心裏。
10.得剛強的結果是讓你們能領悟。
11.所領悟的是神的愛之長闊高深。
12.有這樣的領悟是因為你們在愛中扎根建基。
13.你應該和眾聖徒一同有此領悟。
14.神使人剛強的另一個果效是讓人知道基督的愛。
15.(即使)基督的愛是超乎人所能理解的。
16.(這是值得渴慕的,因為)認識基督就是被神的一切豐盛所充滿。
將它拆解成個別的核心句會迫使我們去注意並釐清它們之間的關係。這些關係有四個基本形態:「補充」(addition,連接同等重要的元素,如第8行),「論證」(argumentation,提供另一個核心句的基礎;這段經文中沒有這樣的例子,不過第一行中的「因此」,顯示先前的經文是這段文本的論據基礎),「內容詳述」(content specification,提供進一步的精確資訊,如第11行),以及「闡明」(elucidation,提供解釋,如同第9行)。
有時語句片段之間的關系並不盡然清楚。例如,「知道基督的愛」(第14行)可能會回溯到保羅的禱告,而不是接在神使人剛強之後,這樣一來第14行就會變成:「我也祈求你們能夠知道基督的愛。」同樣地,「内在的人」(第7行)我們認為是針對「神使人剛強」(第5行)的內容詳述,但它其實也可能是要闡明「藉著聖靈」的道理,來解釋聖靈的中保是如何運作的。儘管這些變動對全句意義的影響有限,但練習建立核心子句間的關系,確實能幫我們澄清經文意義並辨明它的脈絡。
我們不妨想想這一點:羅馬書第一章17節,加拉太書第三章11節,以及希伯來書第十章37到38節,都引述哈巴谷書第二章4節:「義人必因信得生」(The just byfaith shall live,英文為作者自譯)。「因信」【編按:或譯「藉著信心」】是修飾「義人」呢,還是要修飾「得生」?也就是說,這句話的意思究竟是「因信稱義的人必得生」,還是說「義人必憑藉信心而活」?
單字(與片語)
無論讀任何學科,要掌握一項主題就必須注重細節。句子的細節就是它的單字。有三種類型的參考書對於研究單字都有幫助,最基本的是字典。修習希臘文和希伯來文的學生自然會對這兩種語言的辭典相當熟悉,書中對於希臘文和希伯來文單字的不同用法都提供了數種相對應的英文辭彙。但聖經英譯本的讀者如果對經文中某個英文單字的意義不太確定,也應該隨時承認自己的不足。一本英文字典可以澄清個別單字可能代表的意義,雖然讀者還是要自行判定這個字在前後文中應該採用哪種解釋最合適。通常在各種可能的意義中,只有一種說得通。
研究單字的第二種參考工具就是經文彙編(concordance)。一部完整的經文彙編會將聖經中出現的單字按字母順序編排,然後再將其中每個字出現的經節一一列出。有些「完整」的經文彙編還可能精細到將不重要的單字都一併列入,例如人稱代名詞與連接詞。
希臘文與希伯來文版的聖經各有標準的經文彙編,而幾個主要的英譯版本也都有專屬的經文彙編問世。英王欽定本(KJV)就有克魯登(Cruden)[11]、史壯(Strong)[12]、和楊氏(Young)[13]三家的經文彙編。修訂標準譯本(RSV)有納爾遜(Nelson)[14]與爾德曼(Eerdmans)[15]兩種經文彙編(另有僅包括新約的莫理森版Morrison)[16]。新美國標準譯本(NASB)則有新美國標準版全本經文彙編(New American StandardExhaustive Concordance)[17]。新國際譯本(NIV)有古瑞奇與克倫柏格(Goodrich and Kohlenberger)的經文彙編[18],另外克倫柏格也完成了新修訂標準譯本(NRSV)的經文彙編[19]。除了這些紙本的經文彙編之外,幾乎所有的譯本現在都可以透過電腦上的聖經研讀軟體(例如Logos系統,Gramcord系統,Bible Windows系統,或Bible Works系統)來進行經文彙編的工作。讀者平日最常使用哪一種譯本,自然就會從這個譯本的經文彙編當中得益。許多人都把經文彙編當成索引使用,但它最主要的目的是幫助讀者進行單字研究。
要寫正式報告的時候,使用英語的學生很難找到比楊氏經文彙編(針對英王欽定本)與新版的爾德曼經文彙編(針對修訂標準譯本)更好的選擇,因為它們不只會列出聖經所用到的每個英文單字,而且編排的順序還是依照它們對應了哪些希臘文、希伯來文(或亞蘭文)的字彙。書中並附有索引,可以幫助讀者找到同一個希臘文或希伯來文單字還出現在聖經的哪些地方,不論英文譯法如何變化。至於針對英王欽定本(楊氏)、新美國標準譯本和新國際譯本所出的種種「完備無遺」的經文彙編,涵蓋的範圍可能更徹底,它們會列出每個單字,包括代名詞、連接詞等等在內,而且還附有索引可供人查詢相對應的希臘文與希伯來原文單字。但我們認為這幾部工具書比「分析式」的經文彙編更難使用。使用其他版本的人還是可以用這幾本經文彙編,來追蹤特定的希臘文或希伯來文單字出現在不同前後文中的用法如何。前面所提到的電腦軟體也可以整理編排英譯本背後的希臘文和希伯來原文單字。只要我們記得這一點——譯者若在不同情況下,對同一個原文單字採取不同譯法,一定有他的理由——那麽這樣的經文彙編會對我們很有幫助。
例如,假設我們讀到出埃及記第廿章13節的誡命,修訂標準本的譯法是「不可殺人」(You shall notkill)。而楊氏經文彙編指出,這裡被譯為「殺人」的字並不是一般用來指「殺人」的字,若再進一步查詢用到這個字的其他經文,則會顯示:(1)它總是用來指殺人,不是殺動物,(2)它指的不是戰場上的殺人,而是特別指一個人殺害另一個人,且(3)它的前後文通常隱含仇恨或謀殺的意思,雖然這個字也可以指意外的過失殺人。這有助於讀者了解這條誡命的意義。它並不禁止殺動物,甚至也不禁止在戰爭中殺人,它禁止的是謀殺[20]。當然,我們就算不查原文也不用分析式的經文彙編,照樣可以推出這樣的結論,但使用經文彙編的確比較方便。
我們的看法與許多釋經教科書的建議正好相反,我們認為不應該花大量時間在單字研究上。其實很多有問題的詮釋都是因此造成的。所以在結束單字這個主題之前,我們要叮嚀讀者避免一些不當的單字研究方法[21]。
錯謬一:字源追溯(Etymologizing)。最常見的不當解經法之一,就是把單字的由來視為解通經文真正意義的關鍵。雖然一個單字今日的定義往往會和它的來歷相關,但兩者之間未必有直接的關聯性。「殯葬業者」(undertaker)指的並不是「承擔某項任務的人」(someone who undertakes),他也不是「把某人或某物置於下方」(take someone or something under) 的人。蝴蝶(Butterfly)會飛,但是與奶油(butter)並沒有關係。而理解(understand)也不是「站在下面」(standing under)的意思。如同我們先前所指出的(參見第五章的<單字與句子>),真正的問題不在於一個單字如何演變成今日的樣子,而在於它如今的定義與用法為何。即使一個單字現在的意義和它的字源有關,使用單字的人也幾乎不會想到這一點。當我們提到議會(Parliament)的時候,用意真的是指「說話的地方」嗎?或是提到國會(Congress)的時候,我們真的會想到「聚集在一起」(coming together)這層意義嗎?
關於不當的字源追溯,有一個著名例子是hyperetes這個字,它在哥林多前書第四章1節(與新約其他地方)被翻譯為「僕人」【servants,編按:和合本譯為「執事」】。有些人猜想這個字來自hypo(意思是「下方」,under)以及eresso(意思是「搖槳」,row)的組合, 因此它真正的意義據說是「在下面搖槳的人」(under-rower),就像古希臘三層式戰船(trireme)中最底層的搖槳人。於是結論就變成保羅把使徒比做最低層的奴隸,有些講道甚至把戰船上的骯髒與死亡,作為與這段經文相關的主題而加以鋪陳。但這個字至少在保羅的時代,和船或搖槳毫不相干;它所指的始終是擁有助手身份的僕人,通常還隱含「被授予代理權」的意義。哥林多前書第四章1節這句話是在要求眾人視使徒為基督的助手,因為他們是「神奥秘事的管家」,也就是負責傳遞「神先前隱藏、如今揭露之真理」的人。這段經文的前後文顯示,保羅絕對無意向哥林多人傳達使徒卑微的形象。
另一個常見的字源追溯論點,就是宣稱希臘文的「罪」(sin)這個字原意是「未命中目標」(missingthe mark)。對於新約寫作前六世紀荷馬作品中的弓箭手來說,這個字無疑代表上述的意義。但在新約作者的心目中,「罪」這個字指的不太可能是稍微偏離目標的意思。從前後文來看它始終指的是「冒犯神」。
讀英文聖經的讀者可能不會想到這種希臘字源追溯法,但他們可能會在解經書和講道中碰到這類說法,並且留下錯誤的印象。22此外,甚至還有人把字源解經法用到英文單字上。不知有多少人說過贖罪(atonement)一字從英語字源來說有「和好、合而為一」(at-one-ment)的意思?這或許可以說明它某一層面的意義,但幾乎於無助於判斷聖經作者的原意。
另一類的英語字源追溯會採用源自希臘文的英文單字,反過來替希臘單字下定義。可惜的是,連最優秀的講道者也常犯這種錯誤。代表「力量」(power)或「能力」(ability)的希臘單字是英語「炸藥」(dynamite)的來源,所以有很多人講道喜歡談「上帝爆炸性的大能」(God’s dynamite power)。這種說法或許對此觀念有點綴增色的效果,但使徒構想中的上帝能力並不是一種類似爆裂物的東西。另一個例子是「震怒」(wrath)這個字,它在字源上常被認為(雖然是錯誤的)與英文「狂歡縱慾」(orgy)一字有關。有人覺得這樣的解釋會讓人更了解神怒氣的強度。但英文字orgy當然不是指「震怒」,而是指「漫無節制的感官狂熱」,還帶有性放縱的弦外之音。上帝的震怒不是漫無節制的,也不是感官上的;絕不可用源自希臘文的英文單字回頭去判定原希臘字的定義或隱含意義[23]。最後,代表「歡欣樂意」(cheerful)的希臘字正是英文中「令人捧腹的」(hilarious)這個字字根的由來,但是哥林多後書第九章7節不是要告訴我們,「令人捧腹的」給予者是神所喜愛的,好像我們在捐獻時必須變得和喜劇演員一樣,才能取悦上帝。
錯謬二:尋找「基本核心」(Finding a "basiccore”)。一個具備了至少兩種可能意義的單字,常會讓富有創意的詮釋者設法找出可以兼顧多重意義的譯法。有時這會讓譯者錯過了原文單字在經文中所要強調的特定意義,而改採不合前後文的一般解釋,就好比「主的靈」(Spirit of the Lord,pneuma kyriou)真正的意思被說成是「主人的呼吸」(master's breath)一樣。而在耶利米書第十八章11節:「我[耶和華]造出災禍(evil)攻擊你們……回頭離開所行的惡(evil)道)」,evil這個單字顯然有兩種不同的意義。若想以一種折衷的譯法同時套用在前後兩處,只怕後果不堪設想。
錯謬三:全面轉移(Totality Transfer)。我們先前曾警告過,不要把一個字的意義跟它的指涉或用法混為一談。常伴隨單字研究而來的一種錯誤想法,就是假設一個字在某處「有可能」代表的所有意義,通通都是這句話要表達的意思。巴爾(James Barr)稱之為「不合理的全面轉移」(illegitimate totality transfer)[24]。
詮釋者碰到神學上重要的詞彙,特別容易犯這個毛病。例如,「肉體」(flesh)這個字可以指「身體」(詩卅八3;徒二31)、「人」(赛四十5;太廿四22)、「屬於人的特性」(約一14)、「肉類」(王上十七6;箴廿三20)、「血緣關係」(羅九3)、或「罪性」(加五13)。全面轉移的詮釋法,會讓我們在讀羅馬書第八章3節的時候(律法既因肉體〔flesh,NIV翻為罪性sinful nature〕軟弱,有所不能行的),把「肉體」所有可能的解釋都套進這個句子中。如此一來,我們就可能會解釋說:律法會有所不能行,是因為我們的身體没有能力;是因為律法沒有能力幫助人;是因為肉類富含脂肪與膽固醇而使我們軟弱;是因為我們在血緣上是亞當的後代;是因為我們有罪性。這看起來似乎是一種豐富的釋經見解,但其實只會把道理愈說愈混亂。作者在此真正所指的只是「罪性」這一項意義而已[25]。
錯謬四:過度分析(overanalysis)。一旦讀者明白了單字的一般用法,就應該不難認出它在特定經文中的明確意義。探討作者為何採用某字而不用其他同義字,有時候固然有幫助,但背後可能沒什麽特別原因,只不過是作者在風格上的偏好,或是因為他不久前才剛聽別人用過這個字。像特倫奇(R.C.Trench)那種針對近似字詞的研究,可能反而會誤導讀者。在寫作過程中,作者幾乎不會為每個單字都想好一些可供代換的同義字,就算當他們真的在思索同義字的時候,往往也只是因為風格偏好或是為了把話說得更明白,而不是因為某字比另一字更精確。這不是說用字精確不重要,而是說單字的重要性是在於它們所組成的句子。詮釋時必須考慮到一個句子當中的所有單字,而不是把它們挑出來單獨判斷。
學希臘文的人常犯的一種過度分析錯誤,就是去區分agapao與phileo這兩個動詞的差異,認為前者是指「神聖的、揀選的、利他的愛」或類似的意思,而後者則是指普通的友誼。就連某些大學者在這方面都會衝過了頭,而從agapao一字中發掘出大量的神學意義[26]。但是為什麽約翰壹書第二章15節叫我們不要愛(agapao)這個世界?用一種神聖的、揀選的、利他的愛來愛世界難道是錯的嗎?難道約翰不是在警告我們,不要以一種有罪的、自私的、操縱式的世俗之愛來愛世界嗎?正如英文中的愛(love)可以有很多種用法,對象涵蓋好事或壞事,希臘文單字也是如此,包括agapao與phileo[27]。我們要指出的是,個別單字並不是原本就富含意義,再把意義帶進句子裡。而是透過句子(就是不同單字的特別組合)把這些字集合起來產生特定意義。經文的意義是透過陳述表達,而不是透過個別字彙。
最後,過度分析的研究者對於精確詮釋的追求,可能會超出原文本身直接指明的範圍。我們先前提過「耶穌基督的福音」(gospel of Jesus Christ)當中的「的」(of)這個字,它的功能只是要明確指出我們所討論的是哪一種福音:是與耶穌基督有關、而且是藉由這層關係所定義的福音。「的」這個字的意義是開放的,它指的可以是所有權(屬於耶穌的福音)、來源(來自耶穌的福音)、主題(耶穌基督所傳揚的福音)、目的(關於耶穌的福音),或同時包含以上各種解釋。福音書的作者並不用說明他指的是哪一種意思,因為沒有必要講得那麽細。就像我們常會以「我們家的狗」來代表「我們家的黃金獵犬」一樣,除非真有必要,否則一般說話用不著那麽精確。
這種過度分析的毛病在某些懂希臘文的學生身上特別嚴重,因為他們總覺得要讓自己的語文知識派上用場,於是會過度詮釋希臘動詞時態所代表的意義。的確,希臘動詞的「時態」(tense)-或者說「型態」(aspect)更貼切--是有語意上的功能,只是它和英語時態的功能略有不同,後者主要是與時間有關[28]。其實我們用英文說「他已經做完了」(he’s done it)而不說「他做好了」(he did it)的時候,往往不是有意要區分兩者在意義上的細微差別。同樣的道理,新約作者也不會想透過動詞時態來為他們的論證與敘事增添細微意義[29]。即使在英文裡,我們在某些情況下也會以現在式表達未來的意思(“The Lord is comging”「主就要來了」)、以未來式表達祈使語氣(“You shall notkill”「不可殺人」)、以現在式代替過去式(“Calvinsays in his Institutes”「加爾文在他的《基督教要義》中說」)、或以過去式代替現在式(“What has the Lordrequired of you?”「主對你有何要求?」)等等。研究時態固然有其價值,但我們必須再次提醒自己,真正表達意義的不是動詞時態,而是採用這個動詞的句子。
可惜的是,這類的錯誤相當普遍,甚至在第一流講道者的作品中也時常可見。
例如本書作者所認識的一位牧師,曾經以羅馬書第十五章29節為主題講了一篇道,「我知道我到你們那裏去的時候,一定會帶著基督豐盛的福份。」(新譯本)他把重點放在「基督的福份」(blessing of Christ)之本質,並且以所謂的詞源知識來解釋其義。首先,他宣稱「福份」一字可能來自於德文的Blut(血)這個單字,暗示此處所說的「福份」是指「透過基督流血獻祭而被分別出來」之意。其次,他說「福份」一字在詞源上也和英文單字bliss(極其喜樂)有關,所以它表達了「唯有基督才能賜給人的真正快樂」這個概念。第三,拉丁文的「福份」是benedictus這個字,其詞源可以追溯至「被稱讚」(praised)這個單字,意思是我們在基督裡得到神的稱讚。那麽羅馬書第十五章29節中的「福份」一字,其詞源究竟是上述的哪一項呢?答案是三者皆是!(奇怪的是,這位講道者完全不提「福份」在希臘原文中的詞源來歷)。儘管這三點都合乎真理-我們的確是透過基督的寶血得到祝福,也確實是因為在祂裡面才得以真正喜樂並蒙神稱讚-但它們其實都不屬於這節經文本身的內容,更不是「福份」這一個單字所要表達的意思。
我們並不是說單字或其他的細節不重要。注重細節總是能帶來益處。哥林多前書第三章10到15節講到,儘管有些人的工程會像草木禾稭一樣被燒掉,但自己卻要得救。大部份的人讀到此處都會假設,這是在指一生行為乏善可陳的基督徒。甚至還有人會用這段經文來為「基督徒一生中未必要有好行為」的想法辯護。但若仔細看這段話,我們會發現是用不同材料建造的人,他的工程要面臨審判。而根據前後文來看,這邊的工程指的是教會,即神的子民(第9,16節)。此處保羅所關心的是教會領袖要按著神的旨意和指示(注意第10節下半),謹慎地造就並擴展教會。
但注重細節並不代表光憑單一細節(例如一個字的字源或時態)就可以建構起一套假設論點。詮釋必須力求簡明並避免過度的精細。誠如西拉(M.Silva)所言:「沒有一個講理的希臘作家在表達實際論點時,會要求他的讀者必須先具備解讀細微句法差異的能力。」[30]單字研究的價值在於句中的每個字都是相關的細節,有助於闡明整個句子的意義,但孤立的單字本身不會說話,我們也不能從單獨的字詞中推出神學結論。
總結而言,解經文法層面的焦點是論述,而要理解論述則需留意其文體與結構,並研究其中的句子和單字。有時在單字研究中的發現,會幫助我們更確切領悟句子的意義,雖然單字的確實用途始終還是由句子整體所決定。而這個句子的解釋也能更進一步顯明它所屬段落和論述的意義。所以說,分析既是「從上而下」,也是「從下而上」的。
譯註:
[5]參見科特羅(P.Cotterell)與特納(M.Turner)合著,Linguistics and Biblical Interpretation (London:SPCK,1989),230頁。
[6]參見費伊(G.Fee),New Testament Exegesis:A Handbook for Students and Pastors (Philadelphia:Westminster,1983),60-77頁。
[7]一種被稱為交錯法(chiasm)的特殊結構,經常出現在聖經中。基本的交错法是A-B-B’-A’的結構,也就是前半部中兩三個元素的次序,在後半中會以相反的順序來回應。通常第二部分牽涉到進展或轉移,不只是順序翻轉的重述。彼得前書2:17是個很好的例子:務要尊敬眾人,親愛教中的弟兄,敬畏神,尊敬君王。交错法也可以把延伸的敘事段落聯結在一起。例如,撒母耳記下是以交錯敘事的結構結束的:
A掃羅得罪基遍人,及其導致的集體性的懲罰(21:1-14)
B大衛的英雄與他們的功績(21:15-22)
C大衛的詩歌(22:1-51)
C’大衛的詩歌(23:1-7)
B’大衛的英雄與他們的功績(23:8-39)
A’大衛在數點民數上犯罪,及其導致的集體性的懲罰(24:1-17)。
另一個例子可參考希伯來書5:1-10。
[8]科特羅與特納,Linguistics and Biblical Interpretation(London:SPCK,1989),197-203頁。另參魯奥(J.Louw),Semantics of New Testament Greek(Philadelphia:Fortress,1982),67-158頁。
[9]參見科特羅與特納,Linguistics and Biblical Interpretation,第六章,我們的很多見解要歸功於這一章。我們建議對這個方法有興趣的讀者去讀他們的討論與例證,見197-224頁。
[10]只是很粗略的解析這個段落,科特羅與特納所定義的核心句在這裏沒有全部被設定為獨特的單元。其次,我們並未嘗試為核心句間不同的關系發展或找出相關的語詞。讀者若要對這類分析有進一步的認識,我們建議參考科特羅與特納合著的Linguistics and Biblical Interpretation,第六章。
[11]克魯登(A.Cruden),A Complete Concordance of the Holy Scripture of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3d ed.(London,1769)。
[12]史壯(J.Strong),The Exhaustive Concordance of the Bible (New York:Hunt & Eaton,1894)。
[13]楊氏(R.Young),Analytical Concordance to the Bible,rev.斯蒂文森[W.B.Stevenson] (new York:Funk & Wagnalls,1873)。
[14]艾力森(J.W.Ellison),Nelson’s Complete Concordance of the Revised Standard Version Bible (New York: Nelson,1957)。
[15]惠特克(R.E.Whitaker),The Eerdmans Analytical Concordance to the Revised Standard Version of the Bible(Grand Rapids:Eerdmans,1988).
[16]莫里森(C.Morrison),Analytical Concordance to the Revised Standard Version New Testament (Philadelphia:Westminster,1979)。
[17]湯瑪斯(R.L.Thomas),New American Standard Exhaustive Concordance of the Bible (Nashville:Holman,1981)。
[18]古瑞奇(E.Goodrick)與克倫柏格(J.Kohlenberger),The NIV Complete Concordance: The Complete English Concordance to the 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81, 1988) 與The NIV Exhaustive Concordance (Grand Rapids: Zondervan,1990)。後者和史壯一樣,有單字的原文語言解釋。
[19]克倫柏格(J.R.Kohlenberger),The NRSV Concordance Unabridged (Grand Rapids: Zondervan,1991)。現也有R.E.Whitaker 與克倫柏格(J.R.Kohlenberger),The Analytical Concordance to the New Revised Standard Version of the New Testament(Grand Rapids: Eerdmans,2000)。
[20]當然,有些基督徒相信任何對人的殺戮都犯了道德上的錯誤,但是這種教導並非出自出埃及記二十章。
[21]想知道更多這個迷人的主題——關於單字的錯誤解經步驟,請看卡森(D.A.Carson),Exegetical Fallacies(Grand Rapids:Baker,1984),25-66頁。中譯:《再思解經錯謬》(臺北:校園,1998)。
[22]即使是著名的學者也會在這個問題上栽跟斗。特別是希伯來文學者。一方面是因為希伯來文的「字根」辨識很容易,另一方面是因為在舊約的研究中,要定義罕見的單字,都會使用到「詞源學」。
[23]實際上,英文的orgy不是從希臘文憤怒這個字而來的,而是從類似的字orgia來的。希臘文的憤怒是orgē。
[24]巴爾(J.Barr),Semantics of Biblical Languag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1),218,222頁。
[25]實際上,即使「罪性」(sinful nature)在翻譯上也是有問題的,因為它可以隱含著我們的罪性是天然的。
[26]史陶弗(E.Stauffer),“agapeō, agapē”刊於Theological Dictionary of the New Testament,et.基特爾(G.Kitte)1,trans.邦慕禮(G.W. Bromile),vol.1 (Grand Rapids: Eerdmans,1964)。這類的事情是所謂神學詞典編纂(theological lexicography)無法避免的結果。神學詞典編纂是嘗試以單字(words)為標題,來討論神學的主題(subjects)或概念(concepts)。但是在那些沒有使用這個單字,卻與這個主題非常有關的段落,就會被忽略掉,而使用這個單字的段落,又容易被整個神學概念所充斥。既然TDNT把同源詞分在同一類,還會出現一個問題,就是把差異很大的,並且不相干的主題在同一個標題下來討論。這如同把marinade(滷汁)這個字,和 marine(海洋的)這個字放在一起討論,純粹因為他們有同樣的詞源。
由布朗(C.Brown)所編纂的The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New Testament Theology (Exeter:Paternoster,1975)是比較優秀的,因為它是把一些與主題有關的希臘字,根據單一主題的標題而加以分類的,並附有交叉對照的索引。但是它最後不要被稱為詞典,因為它的意涵是它會定義單字的意義,而不是將新約在某些主題上的教導加以整理對照。
[27]因此,約翰福音第二十一章15-17節中,agapaō 與phileō之間的轉換,是否除了文體的變化外,還有其他意義,這是值得商榷的。
[28]時態,或希臘文中的「型態」(aspect),主要是與這個行動是如何被看待的有關。一般而言,現在式(或漸進型態)是用在連續或重複的行動,而完成式或完成型態,是用在已經完成的行動上。在陳述語氣上(indicative mood),不定過去式(aoristtense)通常表明過去的時間,但是在其他的語氣中並不能說明任何事情,只是一個非定點的時態。它不是如一些文法學家誤導的說法,是一個「定點」(punctiliar)時態。
[29]希伯來文中的時態,比希臘文中的時態更不確定,不能用來作為結論的基礎。
[30]西拉(M.Silva),Philippians,Wycliffe Exegetical Commentary (Chicago:Moody, 1988),13頁。另參見他的God,Language,and Scripture(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0),11-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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