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的PCA总会处理了四个关于创造论的提案与异议。法案和提案委员会专员将三个相似提案组合到一起,回应称:「加略山区会的第七号提案,新河区会的20号提案,以及密西西比谷区会的23号提案,皆是关于创世之日长短问题,委员会已经给予否定答案。」依据如下:「决定个人观点是否与信条相悖,是下级法庭的权限。」当然了,这也是7、20和23号提案的呼吁,这些提案都是要鼓励任何与威斯敏斯德信条明显的意思相悖的人,能公开表达自己的异议,谦卑地接受司法委员会的审查,由这些法庭怀着爱心和公正判断这样的异议是否构成本质的背离。
在一个少数派报告中,少数派对总会的提议如下:
既然PCA是一个基于圣经和特定教义宣言的有信仰告白的教会,认信并持守威斯敏斯德信条,那么圣经既然在创世记一章、出埃及记20:11和出埃及记31:17明确教导,神在六日内创造了天地海和其中的万物,并且「诸世界是藉神话造成的,这样,所看见的,并不是从显然之物造出来的」(希伯来书11:3)。我们的信条说神创造宇宙是「在六日之间」(信条4:1,大要理问答15,120;小要理问答9,58-59)。第28届总会肯定「在创世之日上存在观点的多样性,我们接纳这种多样性」。因此本质上,使任何明确的信条声明无效。本宗派许多人都将第28届总会的裁决,解释为取消原司法委员会确定某人观点可接受性的权限,只要该观点是创造论研究委员会报告中提到的众多观点之一即可。正常情况下,「在六日之间」一词的合理解释是连续六天的正常时间,而所谓的「在六日之间」一词的任何歧义,都通过不断加增的历史和学术证据得以澄清,从而给证明了威斯敏斯德大会将「六日之间」定义为正常的自然日。信仰的正直迫使一个人向原管辖法庭公开他的不同观点,尤其是当这些观点不同于我们的信条。拥有原始管辖权的法庭应该检查这样的人,并确定该人的特定观点是否与我们的信条标准吻合。鉴于以上原因,特请PCA第29届总会对本宗派所有成员怀着爱心澄明事实,出于对我们信条的忠诚,公开承认威斯敏斯德信条中的「在六日之间」一词,意味着创造的六天是正常的自然日,每天都由晚上和早晨组成;并进一步决定,为了教会的和平,任何人如持有与「在六日之间」的上述含义不同的观点,应将这种观点通知其管辖法庭。并由该法庭以谨慎、慈爱、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对一个人观点的可接受性做出一切相关决定。
经过简短的辩论之后,总会以60:40否决了少数派报告,并坚持主张原初的决议,即由下级法庭决定一个人的观点是否有违信条标准。否决的理由是担心出现「悲剧」或是对职分的限制,这些都完全不是少数派报告的本意。
然而,迄今为止,仍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威斯敏斯德大会成员,持有自然日创世说以外的任何立场。而少数派报告的解释才是目前为止最靠谱的,也可以使我们免于捍卫地方传统。尽管PCA将其论点基于过去150年的传统,这可能是一个有效而合理的举措,但这仍然是一种断章取义的做法,因为150年也不过是一小部分的历史。这就好比基于一章作品就断定一个人的一生,而这个人还有大量额外的作品。毕竟,威斯敏斯德神学家们都不是糟糕的解经家。我们当然可以人为制造出一些替代方案(例如时沟说,我尊敬的一位朋友特别拥护的1+2+3+1的文体架构论,甚至是出埃及记十灾的3+3+3+1的架构轮),但除了外部压力之外,实在没有内在或解经上的理由,要求我们顺服过去150年的历史传统。若是将这样的方法论应用于像童女生子、有限的代赎这样的重大教义(参见附录一),就会导致严重的问题。我真诚地相信,我们可以改善我们的立场,但不必使优秀的肢体受损,同时也保护我们信仰告白的纯洁性。少数派报告可以帮助达成这个结果,而不是接受一种多元主义的解经。少数派报告是为了教会的和平而提出的,而且本可以帮助平息这样的争议。毕竟,我们没有人希望将事业建立在这场辩论上,没有人能从中得到什么利益。不仅如此,谨慎地阅读少数派报告,可以降低人们担心被革职的恐惧。这本不是报告的本意,也不当如此解释。报告本是为了平息和解决,而非挑起事端。
要想达成未来的合一,第一步可能就是与过去和解,与信条作者清楚的原意和解。如果我们能通过少数派报告,就可以避免无止境的争论,因为对于原意最好的解读就是这个,它完全没有违背圣经。就算「多元主义导向虚无主义」不是真的,多元主义也不是该议题的答案,而不过是对特定的势力屈服而已。到最后,接纳妥协和让步,让下级法庭去决定,这举措不前不后、不进不退。此外,在29届总会之前,关于前一年创造论研究委员会的立场,书记曾给出以下建议。
1. 是为了跟其他临时委员会一样(例如关于灵恩问题)。
2. 创造论研究委员会的报告并没有更改宪章,那只能依据特定章程进行。委员会的报告应当是其他法庭所慎重考虑入内的。
3. 一切相关的提案若被采纳,则跟其他总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在最终采纳之前,CCB也提供了下述的意图声明:「一个人在该议题上的立场,是否决定他能否接受按立,则由下级法庭的决定,其决定接受正常的司法监督和审查。」因此,PCA似乎希望保护原初司法委员会的权限,而不是对各种观点进行一个最终的判定。有一项单独的提案,即北佐治亚区会的30号提案(为了在该议题上准许良心自由,并对自然启示给予更大的分量),也被否决,依据是:「(1)检验一个人的立场是否与宪章相符合,是次级法庭的权限,而不是这个人自己,也不是总会,除了在司法案例当中。(2)用一般启示来决定教义,违背信条1.6。」与之同时,PCA的以下区会却实践了少数派报告的部分提议,包括:路易斯安纳区会、恩典区会、密西西比谷区会、威斯敏斯德区会、加略山区会、北大湖区会、升高区会,以及雅各河区会。
回应最近的批判
过去三年间,有几位著名基督徒针对我们的上述论述提出反驳。尽管我们永远无法回应所有的批判,但有些友好的批判特别需要回应。约翰·菲斯科(John Fesko)博士针对我关于大会上神学家的研究提出批判,他在《威斯敏斯德神学期刊》63号刊中刊登了「OPC关于创造之日的立场以及信仰告白」一文。菲斯科博士是最先回应的人之一,主张在创世之日的长短问题上,威斯敏斯德大会神学家不当被解读成字面意思。与之同时,他还试图回避他们清楚的原意,将内在的意图跟有些人后来逐渐变化的实践等同起来。菲斯科博士试图确定信条「在六日之间」措辞的原意,以及「OPC对信条的认信内容」。 因此,他支持一种特定的实用主义实践,主张某种现代的立场,将之与信条等同甚至超越信条。尽管我们已经习惯于司法活动家在世俗议题上采用相似的战术,也见证了教会中自由派的风气越来越浓厚,但PCA不当支持将这种解读信条的方法论当做正统。尽管我很确信,信条作者并不是要持开放态度,让教会自行决定其含义,但菲斯科的论述也根本站不住脚,不论是针对该议题还是其他教义,他都未能证明这一点。菲斯科回应我们的研究时,他首先没有公正地呈现我们的本意。他决定将我们定义为24小时字面意思解经者,这或许是为了掩饰他后来将莱富变成字面解经人士的做法。尽管威斯敏斯德大会的神学家经常使用这个词来形容他们对该主题的看法,不过他们将之等同于「自然日」、「寻常的日子」这样的表述,其含义都是一样。他们的意思是,创世之日就跟我们现今经历的每一天在时间上是一样的。因着某些原因,菲斯科早前一直歪曲我们的论点,说大会神学家青睐于「自然日」这样的表述,是要求每位神学家采用24小时的语言,否则就被视为与「自然日」观点相悖。不过,我一直都很愿意承认,早期作者采用了多样的语言,有时用24小时,有时用自然日、寻常之日这样的表述,我不认为他们是自相矛盾,只因为用不同词语表达同一个概念。或许这是我们没有太说清楚的一点,或许菲斯科没有注意到这个细节,但显然不支持他的论点,即因为莱富提到了一个36小时日,所以威斯敏斯德大会神学家在这个议题上持多元主义的立场。
莱富提到第一天是36小时日,这是他自己的独特观点,他显然是为了将第一日与其他24小时日相调和。这只能在24小时的概念中才会出现。此外,历史学家也不认为莱富持有24小时创造日之外的其他观点,尤其是莱富有其他具体的言论。
除非有史料证明莱富支持其他观点,否则很难否定他持24小时日创世观,至少在第2-7天上,他是这么看得。不论怎么解释莱富,我都不知道有什么研究或解经将莱富作为反对24小时日创世的代表人物。莱富跟奥古斯丁一样,也有一些独特的观点。然而,除了一些对他深信不疑的人外,36小时日的建构从来不为大多数人所接受。我们早先的研究中,为了尊重莱富的作品,也捍卫其他神学家的教导,我们采用了他们的一些措辞。神学家采用「自然日」、「寻常之日」这样的表述,其具体含义是清楚的。有晚上、有早晨,这样的表述也进一步佐证了这一点。我认为,莱富就跟创造论研究所的人一样,动机是尽可能地按照字面意思去讲。这就是为何他会得出自己的创世构建。我跟大多数人一样,不认为莱富的构建有必要,也不认为莱富代表了一种非字面的立场,恰恰相反,莱富非常按照字面意思。莱富显然不会支持诸如一日一纪说、拟人说、文体架构论这样的理论。或者说,即使将莱富完全排除在外,不作为我们的见证人,我们的论证也是站得住脚的,具有同样的说服力。我们的论证完全不是唯独基于莱富。此外,菲斯科也用虚构的内容来论证,似乎背离原意就不得不开始虚构,他承认他对莱富的解读是「处境化」的,以及或许有其他人持同样观点。但事实上,他没有引用任何人来佐证。
一个人对历史的猜想,当然不能跟清楚的历史记载相等同。不仅如此,菲斯科认为大会神学家既然没有回应莱富的建构,就代表彼此认同,这是忽略了一个关键事实:信条没有处理创世季节的问题(有些人认为在秋季,有些人认为在春季),也没有处理其他的细节问题。而「在六日之间」这样的表述是直白的,其含义也是清楚的。
威斯敏斯德大会神学家是否如现代人希望的那样灵活?
然而,菲斯科的论证有两个主要的弱点,就是他试图确立的两个论点。首先,他试图主张原作者采纳了一种「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多元态度,因为信条既然是一份共识文件,就要容许各种不同观点。其次,他将后来一些人的内心状态提升到信条原意的水平。下面,我将针对两者进行回应。菲斯科最初试图辩称,如果发现证据证明,「大会上有加尔文四要义者」,那就等于「证明了信条的原意是接纳普救论」。这个方法既反逻辑,又薄弱地处理历史事实。菲斯科将之进一步延伸到好几个案例上。 我想就菲斯科博士在这方面的方法论指出两点。首先,威斯敏斯德信条很少被指责包容普救论,也通常不被理解为对普救论的放任。相反,真正的加尔文主义完全不能解释为加尔文四要义。即使菲斯科在一些地方引用了孤立的文本(我们尚未研究过这些文献的上下文),但鉴于威斯敏斯德作者的整体语境,仍然很难断言信条或大部分信条作者,认为加尔文四要义跟加尔文五主义一样正统。当然,菲斯科博士不希望争辩说这对他们来说都是一样的。此外,十七世纪的那代人很少(甚至从来没有)将威斯敏斯德信条解释为对普救论的轻描淡写或表现出多元化的态度。可以肯定的是,后来的解读者经常因为他们自己堕落的实践而诉诸于此类争论,但这既不是威斯敏斯德大会的原意,也不符合历史上的人对他们的解读。
第二,菲斯科博士错误地认为,大会成员在这个问题上一分两半。他的分析未能看到一个关键点:虽然大会不能就所有议题达成全体一致的共识,但经过争论后,总是有多数立场和少数立场,就跟现代的会议一样。例如,仅仅因为教会里有一些儿童圣餐的实践,不能代表这也是一个居于同等地位的立场。这个实践是违背教会历史和教义告白的,是极少数的,不代表跟多数立场占据同等地位,好像不存在对或错。主张多样性或多元性,是相当现代的观点,但说当初的威斯敏斯德大会也是带着这样的相对主义态度处理教义问题,则是另一码事,缺乏历史依据。哪怕是引用后来著名神学家的解读,也不能代替信条的原意。除非菲斯科博士原意将多数人通过的结论,与少数人不成功的提议相区分,否则他的论点就是站不住脚的。
在当下的问题上,不仅「自然日」创世观是唯一被威斯敏斯德大会成员明确表达的立场,而且没有史料支持他们持其他立场。不仅传统创造论是主流观念,而且菲斯科和其他规避历史的人都没有承认一个简单的事实:大会神学家驳斥奥古斯丁的观点时,剩下的只有一个观点了,不存在除了自然日以外的解经立场。因此既然排除了奥古斯丁的观点,就只剩下一个选择:自然日创世观,而不是多个选择。逻辑很简单:如果要么是A要么是B,那么既然不是A,就是B,非A就意味着B。除非这些神学家被歪曲成该议题上的不可知论者,否则后来的读者是不可能误解他们的意思的。排除了奥古斯丁,这些神学家在这个议题上就剩下一个立场了:自然日的立场,也是当时早就确立稳固的立场。
菲斯科博士接着引用好几个跟信条原意相悖的现代依据,遗憾的是,他的论证不过表明了一个错误的假设:如果特定的团体声称持守信条,但却不相信信条的全部细节,那么这个团体的实践跟信条作者的原意同等重要。这就揭示出他试图使历史文本相对化的努力,菲斯科所举的例子,包括护教学、末世论、基督的代赎、教会论,显示出他将教会实践跟信条原意摆在同等位置的倾向,认为也要通过教会后来的实践来解读原初的信条。
他想要证明的主张是:「按照霍尔的方法论,我们看到信条会沦为支持普救论,因为不仅有四位大会神学家的支持,而且信条本身没有明确反对普救论。」菲斯科论点的一个致命弱点在于,他没能认清两个历史背景:(1)大会神学家经常是就特定章节写作,要将卡拉米(Calamy)、希曼(Seaman)、马歇尔(Marshall)和韦恩斯(Vines)等人的部分作品解读成他们支持普救论,这个结论只能通过研究他们的全部作品,外加同时代人的见证才能成立。(2)该论证未能看清多数立场和少数不被接受的观点之间的区别。菲斯科博士若是对教会论进行比较研究,或许会明白这一点。大会有些人员是伊拉斯图派的,有些是独立派的,但只有长老会被编入信条的相关章节[170]。再次强调的是,存在少数人的观点,不能被等同于十七世纪版本的多元主义。
菲斯科提出以下例证,用于佐证现代教会如何不当被文本原意牵着走:
1. 既然与范泰尔的护教学相比,信条(1:1, 1:6,21:1)给予了「自然之光」更大的分量,那么OPC的牧师候选人就当对信条的那个部分提出异议,如果他要持守原意的话。我还认同,信条本身没有规定某种特定的护教方法为正统。此外,基于范泰尔在OPC成型期间的主导作用,大家就可以理解,为何OPC比其他宗派更加看重护教学。然而,该主张或许仅适用于OPC。很少有其他美国长老会宗派试图将威斯敏斯德信条与范泰尔的思想摆在同等地位。菲斯科认为,在当下的创造论议题上,「严格地解读信条,将要求任何不认同这些结论的人也要对信条表示异议,若是采用霍尔的方法论的话。」更精确地说应该是:
「严格地解读信条,将要求任何不认同这些结论的人也要对信条表示异议,若是采用菲斯科所说的OPC的方法论的话。」对大部分人而言,只需将信条对于「自然之光」的陈述跟加尔文的著作对比一下,就会显然地看到,信条并没有过分侧重自然启示。 2. 菲斯科声称,盖特克、特里斯和韦恩斯试图游说大会在信条第十一章中采纳他们的措辞,然而信条最终的结论却是:「透过将基督的顺服与功德归给他们。」菲斯科显然认为这是「信条的一个弱点」,可能导致长老会同意按立一个否认基督主动顺服也是称义依据的候选人。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特里斯的同时代人却没有这种顾虑,没有资料显示如此。更重要的是,这种争论未能看到,一个是跟别的主张相反的主张,一个是未能明确处理所有现代顾虑的主张,这二者是有区别的。菲斯科最终承认了这一点,他总结道:「按照信条,慕理的观点是可接受的,但不是信条所要求的。」尽管威斯敏斯德大会的神学家可能不会处理OPC的所有具体问题,但OPC的传统应当被视为一种二十世纪的传统,可能并不总是等同于十七世纪英国清教徒们的立场。此外,关于菲斯科就此议题的争论,还有两件事需要留意:(1)很少有史学家声称,特里斯的基督代赎观跟信条的最终结论相反;(2)OPC坚持主张基督的主动顺服,这可能是因为梅钦和慕理的著作。若是他们想要将这些作为正统观点,不如直接修改信条来的简单。
3. 菲斯科根据谢德的主张认为,信条体现出一种堕落后预定论的倾向,这一点是值得华谊的。考虑到早期的历史背景,更被说特里斯和其他人就此议题的写作,说信条要求堕落后预定论,实在是很奇怪。有些加尔文主义的批判者反而有相反的主张,例如,说威斯敏斯德信条具有堕落前预定论的立场。但很少有研究了早期历史的人会认为堕落后预定论是当时的结论,尤其是根当时的先驱神学家立场相反。确实,那些神学家可能不会在每个议题上都起到主导作用,但也没有证据表明,主流的观点触犯了他们的良心。
4. 论到神治论的问题,菲斯科说现代重建主义者跟信条十九章的表述相悖,这是对的,信条主张犹太的民事律是暂时的。菲斯科说:「按照霍尔的方法论,神治论者肯定要对信条的这一部分提出异议。」这也是对的,确实,在长老会里,这个领域就像创造论议题一样,如果大家能坦诚表露自己的立场,就可能避免更多的冲突。我的方法并不会「导向一大堆的神学问题」,而是要求坦诚,顺服弟兄,并明确立场。我们仍然认为,这些都会帮助教会,而非对教会有害。总的来说,我不认为处于维护信条原意的考虑,在这些方面表达异议是有害的。至少保留一种客观的标准,哪怕需要我们的努力,总好过摧毁信条清楚的意思。我看不出教会若是在自己的信仰告白上被误导,对教会有什么好处。若是教会愿意,大可以进行修订。
后人对信条的解读比信条原意更值得采纳吗?
菲斯科的第二个顾虑跟第一个一样站不住脚。他声称教会的意思也很重要,甚至比原文更值得采纳。他误解了查理斯·霍奇的意思,他引用霍奇来论述一切诚实之人对待信条和誓约都会采用的两个原则,那就是「首先是文本的历史含义;其次是认信之人对文本的解读」。注意,第二条是霍奇自己的补充。遗憾的是,菲斯科跟现代护教家一样,误解了霍奇的原则,而且两条都误解了!霍奇的第一个原则,经常在如今的教会讨论中被忽视,他的意思是文本具有「直白的历史含义」。 当威斯敏斯德大会的神学家写下「在六日之间」这样的措辞,他们的意思就是这个字面意思,这个事实应当足以平息一切争论。确实,不需要什么现代的修订,大会的神学家应当按照字面意思被解读。只有当现代人发现,他们跟先辈们的立场起了冲突,他们才试图在信条「直白的历史含义」中找出一种模糊的语义。换句话说,的确存在精确、平白的字面意思。
只有当原话的意思不甚明朗,才需要进一步的澄清。霍奇提出这两个解释原则时,根本就不是在支持「动态文件论」。即使菲斯科努力让自己不显得那么「读者决定含义」,但他还是将动态文件论扩展为集体动态文件论,否定冷静的个体有重新解释信条的权力。此外,他还未能看到,我们的观点恰好能规避这一点:我们的观点首先接纳信条直白的历史含义,这也是我们大部分治理长老的意思(他们都是未经神学院训练的读者)。若是菲斯科和其他人能正确理解霍奇的意思,我们的论证就可以进一步确立。
菲斯科也误解了霍奇的第二个原则。霍奇说「认信之人对文本的解读」,这种解读只能是基于对这些先辈们著作的仔细查考,这也正是我所努力去做的。若是这么做,就只能看到威斯敏斯德大会的神学家在创世之日议题上持一种立场。
对于现代人而言沮丧的是,这些神学家的作品中并没有体现出多样的观点。因此,菲斯科变成(1)承认大会神学家有意反驳奥古斯丁的观点;(2)同时试图让他们变成不可知论者。尽管他们的确是特别反对首先由奥古斯丁提出的瞬间创造说,但很难证明信条4:1只是为了反驳瞬间创造的观点,同时又将其他的主张全都包含在内。此外,还要针对菲斯科的论述回应三点。
首先,他对于大会神学家的论述中,论到他们如何重新解释使徒信经中「降在阴间」的那一句,我要简单地说,使徒信经的这句话确实有缺陷,很多人都承认这一点,包括大会之前和之后,例如加尔文。这不足以证明大会神学家在实践一种「文本解读论」,好像文本是不断进化的。
其次,他说大会神学家拒绝将安息日定义为24小时日,针对这个问题,参阅前文的相关部分。
第三,认为莱富反对24小时日创造论,这是站不住脚的,前面已有论述。菲斯科还说,只有19%的大会参与者支持自然日创世说,以及「甚至占不了多数,我们对很多神学家的立场都一无所知」,这实在是缺乏依据。并非所有的神学家都明确论述过这个话题,也不可能论述过每一个话题,但那些已经论述过的,都一致地支持自然日创世说。可以这么说:19%的参与人员明确表达过立场,而0%提出其他见解,这只能证明当时就此事存在的共识。保守地说,那些19%表达立场的人,很可能代表了将近100%参与人员的立场。
或者,用更具挑战意义的话说:至少五分之一的成员已经被证实具有明确立场。菲斯科和其他人能找出20%的人支持另外一种立场吗?若是如此,那么就要拿出20-25位大会神学家反对自然日创世说、提倡其他理论的证据。我们不想重复这一点,但我们仍然在等候对方拿出史料的依据来,证明大会上确实存在过20-25位时髦的现代主义者。
菲斯科在文末总结说,信条是一份接纳多元主义的「共识文件」,并询问:「谁能说所有109位神学家都反对文体架构论或一日一纪说」,他不仅是承认了我们先前的论据,而且还是诉诸于虚构而非事实。只需要制造出20%的威斯敏斯德大会成员支持上述立场,我们的争论就可以到此为止了。
我们对该议题的真理仍然感兴趣,以至于愿意为自己的理论接受检验,但对方却在堆积如山的史实面前,仍然不承认自己存在歪曲和虚构。他们似乎要在铁证面前主张自己的论证是免疫于任何篡改的。最后,如果OPC的梅钦和其他人,并没有在他们的时代针对这一点提出异议,不论原因为何,都意味着我们不能忽视霍奇的两个原则:(1)首先是句词的直白含义;(2)其次是威斯敏斯德大会的成员原初的见证,当时的其他成员并未就此议题提出反驳。哪怕OPC采用约翰·穆塞尔(John Muether)的「相信弟兄」原则对待信仰告白,最多也只能解释美国某个现代传统而已。这不一定等同于清教徒的原意。我们不能将自己的实践抬升到同等位置,这是极大的修正主义,不仅是在这个议题上,而且还会成为其他议题上的方法论。
在该议题的全备研究出版之前,梅钦、杨、阿里斯、莫顿·史密斯以及许多人,都曾对这个议题持自由主义立场。但基于诚实的缘故,我们不能抬升他们的观点,哪怕非常尊敬他们本人和他们的事工,但我们不能摒弃信条本来的含义,尤其是没有相反的证据支持信条作者持其他立场。不论我们就此议题或其他议题针对信条提出什么样的异议,但现代人的观点不等同于信条作者的原意。我们必须谦卑接受这个事实,只需表达异议,在这样的领域可以得到接纳。然而,我们不能篡改历史,将清教徒变成现代多元主义的先驱。
再次强调,那些不认同信条显明含义的人,尽管身为杰出的学者和牧师,但未能改变这个简单的历史事实:信条作者的确有明确的立场,与之不同就是与之不同。不论是虚构故事、假设还是借口,都不能改变这一点。不仅如此,如果将这样的方法应用于其他教义,那么菲斯科博士的方法就无法保护教会免遭多元主义对其他教义的侵蚀和毁坏。如果信条必须被这般随意地解读,那么任何教义都无法长存。不但如此,圣经是我们的终极标准,圣经在此议题上也是清楚显明的。
因圣经创造论而欢喜
圣经教导我们,神以他的话语在六天之内从无造出万物,这六天都是有晚上、有早晨,神所造的一切都是好的。不论是现代人还是古代人,富人还是穷人,男人还是女人,受过教育的还是没受教育的,都当以这个显然的事实为乐。不仅如此,早期信徒一直持有这个共识,有两件事是显然的。首先,从神的启示诞生直到十九世纪,整个基督教世界对创世记1-2章的解读,都是神的创造是个神迹,不需要漫长的发展过程。其次,十九世纪后,很快出现了挑战传统立场的虚构观念,自那以后,很多基督徒还是在创造论上妥协让步,退入一种有害神威严和尊荣的创造论中。 结果,现在我们看到基督徒对「日」这个字感到游移不定,还有的人甚至走得更远,向世俗主义者点头称是,认为他们比摩西本人更有资格解释神的创造。遗憾的是,很多敬虔的基督徒都过早地在这个重要议题上让步,随从习俗向非信徒妥协,以免触犯他们。然而,按照创世记的教导,创造论是一个对于人的天然思维而言深具挑战性的教义,是不可避免会触犯罪人的堕落思维的。或许,我们最好的办法就是接受神的话语,而不是向世俗的宇宙学点头,或是试图耍小聪明,重新定义圣经词汇,以便更好地契合我们时代堕落的科学理论。
此外,向世俗主义投降也是同等的悲剧,即使信徒是出于良好的动机,但代价仍然高昂。这样做的后果很严重,除了事工上的超载,还意味着我们必须:废弃1850年之前基督徒的普世智慧;以怪异的方式重新解读早期的信条;唱着圣经的话,却名不副实;导致儿女越来越没法为信仰辩护;在这个议题上模糊地讲道;削减神迹。这场「重新发明创造论」运动中,最大的悲剧在于对圣经的清晰性或充足性失去了信心。因为若是创世记的经文不是字面的意思,那么很多经文的真实含义都要受到质疑。
林肯有一句话说对了,他说:「若是你在人生中走迷了路,就像在森林里迷路一样,那么只须沿着你的脚印往回走。」对于很多基督徒而言,如果我们能简单地回顾一下,或许就能走出这个迷雾。或许我们敬虔的先祖们,既然没有受到进化论的侵蚀,不带有进化论的偏见,没准他们对创世记的解读比我们更加智慧!
关于创造的第一个启示中,没有任何暗示创世之日长于自然日的线索,创世之日就是昼夜交替的自然日。后来的读者可能会往经文里添加含义,但希伯来文本本身,却没有表示这些日子都是漫长的纪元,若是如此,完全可以用其他的词语来表达。创世的叙事甚至采用了希伯来文化的时间观,一天的第一个部分是晚上(从日落开始),夜晚过去之后是早晨。很难想象古代的希伯来人,在公元前二世纪,会把这些措辞当做比喻性的诗歌,认为「日」这个字的意思是「纪元」。世纪以来,希伯来圣殿崇拜都引用创造叙事,甚至到了基督道成肉身也一样,从来不知道什么一日一纪说、文体架构论,或是其他的现代理论。
希伯来的纪年仍然是5761年,见证了这个简单的事实:最初开始纪年的人,一定是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创世记的。耶稣自己也从未重新解读这些经文,他接受旧约的一切人物,包括亚当、该隐、亚伯和挪亚,他们是真实的历史人物。
新约其余部分也肯定: 1. 神从无中创造了物质(罗马书4:17);
2. 物质和非物质都是直接由基督创造的(歌罗西书1:16);
3. 相信创造需要信心(希伯来书11:3),神用他大能的话语创造,而不需要漫长的发展过程作为辅助。
世纪以来,教会一直认同这些圣经真理,直到软弱的西方教会开始向现代理论妥协和让步。甚至在我们福音派的英雄人物中,也出现了深受其时代影响的人,例如查理斯·霍奇和华菲德。然而,直到十九世纪以前,历史上这些基督徒一直坚定地主张,神从无中以话语创造万物,而不是借助进化过程,而世界历史的总和远远小于亿万年。这份共识的名单包括:巴西流、安布罗斯、奥古斯丁、安瑟伦、伦巴第、阿奎那、路德、加尔文、伯撒、柏金斯、埃姆斯、尤瑟、爱德华兹,甚至包括美国的第一位地理学家杰迪代亚·莫尔斯(Jedidiah Morse),他在《美国地理》(American UniversalGeography)一书中,推算亚当夏娃的年代为公元前4004年。
一直到十九世纪晚期,像司布真这样的神学家一直都认为,自地球被造以来,世界的历史尚不足六千年。因此,即使我们继承了现代的观念——这些观念在学界本身又变成传统,认为这些是福音,但若是查考圣经以及1850年之前的解经传统,就会显然地发现,早期基督徒并不会在圣经中「找到」文体架构论,或是一日一纪说。这些都是学术精英一而再、再而三的说辞,直到今天,新信徒或没有加入西方科学俱乐部的人,只要打开创世记,他们的印象仍然跟早期教会一样:神在六个自然日内创造世界,之所以用了这么短的时间,都是因为创造是神迹,是神大能的作为。
放在历史背景下看,将创世之日解释成千百万年,首次出现在爵士乐登上音乐舞台的时代。而文体架构论则直到披头士乐队出现才流行起来!相反,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创世记,这种立场则可追溯到亨德尔、巴赫和苏格兰盟约派的诗篇圣乐,甚至可以追溯到所罗门圣殿里的希伯来诗篇。
没有人会这样解释创世之日,直到十九世纪的科学革命之后,这难道不奇怪吗?
早期基督教思想家在这个问题上也是毫无争议,他们大胆地宣告,全能的神用自己神迹的话语创造万物,不需要任何其他媒介的辅助。早期基督徒没有对世俗理论让步,使自己的解经迎合当时最流行的科学观念。我们难道懂得更多吗?
历世历代的教会都承认,神比最聪明的人更加智慧。除非出现更卓越、更简单的解经,否则我们应当持守圣经的启示,而不是认为历史上每一个基督徒都太过天真,在这个问题上毫无洞见。
没有人应当低估罪对于教会神学的影响。世界一直在强烈地拉扯神的圣徒,要我们与它妥协,向世俗观念低头。因此,我们应当警惕而不是让步。福音派人士可能登上了一辆不知开往何处的列车,而就连世界的科学家都已经下了车,承认达尔文主义及其变种存在严重的缺陷和问题。
不仅如此,假如创世记第一章的「日」不是「日」,那么教会在以下问题上也会面临绝望的处境:
(1)我们怎么知道创世记一章的其余部分不是诗歌呢?怎么知道「有晚上、有早晨」和「事就这样成了」确实是真的呢?
(2)旧约和新约为何没有提到漫长的日,或世界缓慢的进化和发展,又或者它们在误导我们?
(3)为何其他敬虔的解经家没有发现漫长纪元创世观、文体架构论,或是缓慢的进化,即使在特定的科学改变发生之后?
(4)如果安息日不是像其他六日那样,都是24小时,我们该如何计算历史呢?
仅仅是部分基督徒持更现代的观点,不能证明这就是对的,就跟基督徒持守其他错误的理念,也无济于事一样。关于这个议题的各种妥协,或许类似另一个议题,有些基督徒支持由国家来保障福利,这并不能使之合乎圣经或明智。
基督徒在洗礼、教会秩序、预定论、代赎论、三位一体和基督的神性上面,是否存在不同看法呢?当然,但有些人持不同看法,并不意味着真理不存在,或所有看法都是对的。究竟真相如何,取决于神的话,而不是人的推理,就好像观念的多样性就能胜过神的启示一般。
我越研究这个议题,就越看到传统立场的坚不可摧,因为它是最好的。其他观点都经不起考验,古老的真理不会被科学迷花了眼,会更长久地支持神的百姓,而不是像适配达尔文进化论的解经理论一般短命。
最后,只有两个主要的解经选项(不是三个也不是四个):妥协或不妥协。新的妥协派观点,应当接受罗马书12:2的提醒:「不要效法这个世界。」其次,古老的观点需要勇于接受明日的挑战。不仅如此,信徒也是时候停止接受「专家们」的霸凌,我们的传统创造论不是二流理论,而是正统基督教千年以来的立场,其根基绝对稳固!
我们不希望教会像过去一个世纪那样,因着效法世界而继续沉沦下去。相反,我们要坚守神迹创造论,呼吁世俗思想向真理看起,而不是稀释我们的信仰。我们在世俗自然主义的祭坛上牺牲了这么多,真能换来科学家最终的青睐吗?实际上,堕落的罪人会更惊讶于神创世的威严与荣美,而不是现代妥协主义背后那不起眼的上帝。
许多神学家都忘了一点:创世记的经文总是对各种各样的人显露敞开的,对形形色色的人都是显明、容易理解的。教会历世历代的信条也是如此。在这个领域若是向世俗主义妥协,其可怕后果也是显而易见的。
是时候记住启示录第四章的称颂和赞美了:「我们的主,我们的神,你是配得荣耀、尊贵、权柄的,因为你创造了万物,并且万物是因你的旨意被创造而有的」(11节)。
天军赞美神的创造时,没有一丝一毫的让步和犹疑。我们也当如此。
注解:
[170]参阅我所写的「威斯敏斯德大会原意」(The Original Intent of Westminster as clarified by the Jus Divinum Regiminis Ecclesiastici,1646),《教会治理的权柄》(The Divine Right of Church Government),德州拿弗他利出版社(Naphtali Press)1995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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