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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意解经》麥卡尼(Dan McCartney)、克萊頓(Charles Clayton) 著 本书目录
—— 第一部 理解的基礎:預設 ——
第一章 真理、語言與罪

理解的破壞者:罪

 

   罪與詮釋有什麼關係?在大多數人心目中,罪和行為有關,而詮釋則牽涉到理解。所以現代文學批評,多半會避免從任何文本中發掘出對現世人生的道德教訓。因為這樣的說教不免有道德主義(momlism)之譏,批評家也會認為這不是他們份內的工作而盡量迴避。但不論是聖經還是其他材料,任何文本如果無法為讀者的人生帶來幫助,對他們就毫無價值。即使是藝術與娛樂性的作品,也是因為它們或多或少有助於讀者面對人生,才會為我們所欣賞。所以,其中所隱藏的道德問題,就是對於是非對錯的判斷(包括在作品敘事結構內,和在人生常態中),不僅在文本內在意義的分析上舉足輕重,對於理解文本在現實人生中的目的也至關緊要。因此,對任何嚴肅作品的詮釋遲早都要聚焦在道德的問題上°

   我們已經論及文本是溝通的行為,而溝通的行為是意志的行為。因此,一段文本的產生有其背後的動機,而此動機永遠不會是在道德上中立的。而且,一次溝通的嘗試不只牽涉到作者與說話者,也牽涉到聽者與詮釋’者。正如作者的行動不可能是道德上中立的,詮釋也不可能毫無倫理立場。這在某個層次上應該是很明顯的。刻意誤解文本以歪曲作者原意,是道德上當受批判的行為;是一種說謊,是「作假見證」。

   在聖經的解讀上,詮釋的道德是極為重要的。聖經一再警告,錯誤的思想在道德和倫理上是邪惡的,也無可避免地會導致惡上加惡,並讓人愈來愈不明白真理[54]。因此,錯解聖經是罪。既然聖經常常提及品行操守的問題,誤解經文就會導致錯誤的行為[55],也引發更多的罪。其次,既然聖經的主題直接述及我們的行為,我們自我合理化的私心難免會深深影響對經文的詮釋。最後,聖經的詮釋直接觸及真理的問題,而真理與倫理是分不開的[56]。對真實陳述的錯誤詮釋就是謊言,而謊言都是邪惡的。因此曲解一項攸關生死的重大事實,更是極大的惡行。聖經甚至宣稱,造成人類墮落的罪,正是來自蛇所撒的一個謊(創三),耶穌也斥責撒但是「說謊之人的父」(約八44)。壞的設釋不會帶來好結果。

   但居然有眾多的聖經研究著作,甚至包括談聖經詮釋的書籍,都假設詮釋可以是一門科學,在倫理上全然中立、不帶任何價值判斷,這不免讓人覺得奇怪。我們不能迴避這個事實:聖經談的是道德的真理,而這就自然意味著,沒有一位讀者在理解其中信息之後,還能繼續在是非對錯上保持中立。

   其實,我們或許還沒有把其中的困難之處說清楚。罪是聖經內容裡最主要的問題。如果說聖經的主題是神與人的關係,那麼破壞這個關係的首要障礙,既非人的有限也不是神的不可見,而是人的罪[57]。而其中更難回答的問題是罪的定義為何。在這裏不適合討論這個問題,但我們持守西坡的奧古斯丁(Augustine of Hippo)和路德的觀點,即墮落的結果,造成人沒有能力去行善。而保羅在談到「罪」的時候,他的意思多半是指人的這種「無能為力」而不是個人的叛逆行為。阿奎那(Thomas Aquinas)則抱持不同的觀點,他認為人類自始至今,在意志上並未選擇善惡,而義是額外加在亞當的中性道德立場之上的。亞當在墮落中所失去的,正是這個外加的義,而不是他選擇善惡的能力。因此,墮落只是一個形而上的改變,不是一個人意志的改變。從這個觀點來看,「人可能在詮釋上保持中立」的說法或許會較有說服力。但我們若接受保羅的教導,就知道罪已經破壞了我們行善和正確解經的能力(ability)(羅7:13-25),唯有神的介入才能使情況改觀。耶穌來到這個世界,就是為了拯救罪人(提前1:15)。

   既然罪的問題這麼嚴重,我們就應該預期它會對任何溝通形成障礙,特別是在詮釋上。認識這點,也許對正確詮釋一段經文的實務方面,不會有直接的幫助,但是的確會有間接的幫助。這首先代表了我們使用語言溝通的能力,就像在其他方面一樣,已經被削弱。巴別塔的故事為這一點提供了形象鮮明的解釋。這也意味著我們做出的任何詮釋,幾乎不可能完全無誤。我們的詮釋都難免會受到下意識的自利動機所影響。因此對於自己的詮釋,我們總要或多或少保持再修正的空間,特別是在一些教會尚無共識的議題上(如嬰孩洗禮或千禧年),而面對詮釋結果與我們不同的人,也不會貿然批評對方刻意打壓真理。

   我們也能理解為何有些問題很難找到乾淨俐落的解決之道的。例如,關於神的主權和人的責任這個議題,在教會歷史上所引發的討論,往往激烈有餘而亮光不足。聖經同時肯定兩者,並不會因為要讓一方成立而削弱了另一方。但有時候某些好心的基督徒表達錯誤,把兩者講成好像是互相矛盾的,說神既是主權至高,卻又不是凡事都做得了主。但這並不是經文所說的。只有當神擁有至高主權,也行使這個主權,人所做的一切才有意義。神的主權正是確立(而非破壞了)人的責任。將神的主權和人的責任並列,對耶穌基督來說,從來不是個問題(如果亞當沒有犯罪的話,也不應成為人的問題)。祂身為人,完全為祂自己的行為負責,祂所經歷的試探是真的(來4:15),但祂也始終是神所揀選的彌賽亞。要不是因為我們有罪,詮釋也不會發生問題。對真理的錯謬曲解是出於罪,它本身也是一項罪行。但話雖如此,我們還是要再度強調,和我們意見不同的詮釋主張,未必一定有罪;說不定有罪的反而是我們的詮釋。

   但是,聖經至少某些經文是淺顯易懂的,不是嗎?基督徒在讀聖經時的確常會覺得其中的意義清晰明瞭—我們稍後也會指出,經文的確是「凊晰明瞭的」(perspicuous)。只不過,對一個人是明顯的,對另外一個人卻未必—而且實際上可能是完全錯誤的。馬太福音五章29節「明顯」的意義似乎是說,為了隔絕誘惑,我們應該自殘。但沒有多少人會認為這是正解。其實,大多數人都不會覺得這句經文顯然就是這個意思,因為它明明就不應照字面解釋。但是,經文本身卻沒有提供明確的指示,說它的意義不是字面的。我們要再次強調,不能因為別人沒有看出我們覺得明顯的意義,就認定對方是故意壓抑或規避真理。在我們看來明顯的,說不定是錯誤的。

   換句話說,在詮釋這件事上承認罪的問題,應該使我們對自己的詮釋產生更深的謙卑,並體認到我們需要持續為詮釋上所犯的罪悔改,儘管當時我們對此可能還渾然不覺。也許這正是雅各為什麼會在雅各書三章1節中特別嚴厲警告教師們的原因。當一個人教導時,就是把他的詮釋傳遞給另一個人,而其中的虛謊錯謬就會藉此而長久流傳。然而,謙卑的結果也不該是無所事事。阻擋真理同樣帶來審判,因為「沒有默示,民就放肆」(箴29:18)。而且,「我的百姓因無知就被擄去」(賽5:13)。神的子民渴望啟示的真理,如果這一點沒有被滿足,他們就可能會轉而接受冒牌貨。好在神滿有恩典憐憫,為我們所有的罪預備了挽回祭,甚至包括我們一切曲解誤讀的罪。

總 結

   前面已經檢討過我們的預設、世界觀,以及我們對聖經的期待會如何影響、並決定我們對聖經的理解。在我們的心目中,真理是什麼、它是絕對的還是相對的,它是否可知,都會決定我們如何去閱讀聖經。聖經本身的立場是,真理的確是超越而絕對,並且可知的,因為神已經彰顯了真理,並且為我們創造了可以領受真理的心智。但是我們也要指出,人對於絕對真理的知識,並不是絕對的。我們的知識是衍生而來的(derivative),是從屬的(dependent)。由於每個人對於神都會有無可抹滅的感知,也都無法逃避普遍啟示的力量,因此對真理都多少有一些認識,但是要確實知道真理是不可能的,除非用一個信心的態度,並承認人類理性的有限。

   因此,我們必須同時肯定真理本身的客觀性,以及我們理解真理時的主觀性。

   我們也檢視了語言作為溝通媒介的問題。我們的結論是:語言的事件,例如文本,是人與人之間的溝通行為。意義取決於作者、作者的語言共同體、以及文本、讀者、和讀者的語言共同體等等的混合。但是,在詮釋的方向上,是要讀者嘗試去瞭解作者,並且要參考作者的處境。如果讀者只是想瞭解自己,就談不上溝通,而只是唯我論式的「自我耽溺」——肚臍凝視(solipsisticomphaloskepsis——navel contemplation)。

   談到聖經,最終的作者是神,因此,祂決定完整的意義。但是,既然我們只能在人類處境中決定任何言論的意義,所以理解神聖意義的起點,永遠應該從尋求人類作者處境中的意義開始。

   最後,我們提到詮釋就本質而言,無論如何離不開倫理,況且我們詮釋的還是聖經這樣一本要教導我們道德和真理的書。詮釋永遠不可能不帶價值判斷,正如它絕不可能沒有預設立場。而且對於是非善惡的抉擇本身,其道德價值也並不下於將這些抉擇付諸行動。正因如此,被聖經視為人最大問題的罪,也成為詮釋上最主要的問題。但我們也要提醒讀者,這不該成為我們對持異議者批評定罪的理由,而是要承認我們自己的詮釋在本質上也難免有罪,需要不斷以悔改的精神,反覆檢驗評估。

譯注:
[54]阿摩司書二章4節(參見羅馬書一章21-32節),描述一個錯誤思維所造成螺旋沉淪。這裡,我們幾乎可以看到是罪造成這種沉淪的錯誤思維,人與真實的理解越離越遠。
[55]人的良心是否會告訴人何為對,何為錯,無法在這裏討論;如果良心真的會,它也不是前後一致,因為不同人的良心,會告訴他們不同的事。因此,良心至少必須部分依賴外在的資料。保羅在羅馬書二章15節指出,每個人都會察覺罪,但並非每個人都能本能地覺察所有對與錯的細節。當然,對基督徒來說,按我們對聖經的理解,我們應能決定我們的倫理標準。
[56]因此,十誡中有兩個誡命詳盡地處理語言的問題(第三和第九條誡命)。
[57]我們承認這個段落中的陳述預設了在釋經上的極大努力,宣稱:「最重要的主題」與「最主要的障礙」,但是我們很難找到任何類別更透徹地貫穿在聖經所有的書頁中。在以賽亞書五十九章2節,以色列被痛責,因為他們以為問題在神的遠離或無能—其實問題是他們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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