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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意解经》麥卡尼(Dan McCartney)、克萊頓(Charles Clayton) 著 本書目錄
 
第三部 釋經實務
第七章 研讀神的話

詮釋考量的優先順序

   本章的主題既然是釋經技巧,就應該談到為詮釋結果衡量優先順序的一些方式。聖經的信息是連貫一致的,在解讀正確的前提下,沒有一段經文會與其他部份產生矛盾。但畢竟我們難免會犯錯,所以需要一套準則顯示哪些部份較不可靠、哪些部份較可靠,好讓我們在判斷時能優先考慮後者。以下列出五項排列優先順序的一般原則,其中大部份我們或多或少在先前提過:

   1.判定意義時,近處的前後文比遠處的前後文更具決定性。這其實是先前討論過的一項原則的應用,論述中每個元素的解讀最主要取決於更高一層的論述內容。在判斷單字意義的時候,句子會比整個段落或整段論述更具有參考價值,而一個段落對於其中句子定義的影響,要比整段論述或背景情境要來得大。正因為如此,我們在理解保羅的陳述時,也應該先找出它和保羅其他陳述的相關性,再拿它和馬太福音或以賽亞書做比較。

   2.對於一項主題的教導性或系統性討論,會比關於它的歷史或描述性敘事更為重要。當聖經的歷史敘事在描述特定情境中的事件時,我們不能夠據此做出神學上的結論。常有人指出耶路撒冷教會之所以「凡物公用」,是因為當時環境嚴峻、事態緊急,而不見得是要所有教會都效法學習。聖靈首次降臨伴隨著說方言的現象,也並不代表領受聖靈的人都一定要說方言;如果真有人堅持兩者必不可分,那麽按理說每次受聖靈的人也都該看見有舌頭如火焰臨到他們頭上。

   這就是為什麽「效法基督的生活」這種觀念也可能會誤導人。我們當然要像基督一樣,但我們該效法祂的獨身嗎?我們該學祂拿鞭子驅趕兌換銀錢的人嗎?我們都該去趕鬼嗎?我們都該像祂一樣在第八天受割禮嗎?我們傳道的範圍該僅限於以色列巴勒斯坦地區嗎?我們對一般大眾傳道時只應該用比喻?我們該騎驢進耶路撒冷或自稱是基督嗎?當然,上述某些問題相當荒謬,但它們說明了我們從敘事性經文尋求榜樣的時候,必須非常小心,以免落入過度刻板的應用。

   這不是說我們不可以把經文的敘事部份應用在自己的生活上。歷史書的目的不只是描述發生過的事。我們可以看到約瑟、大衛以及哈拿的敬虔,以及暗利、希律和亞她利雅的邪惡,還有所羅門、烏西雅、米利暗的過犯。觀察這些敬虔人與惡人的所作所為,能幫助我們端正品格。此外在整個故事中,我們也看到神的恩典動工、顯明了祂的救贖目的,並引導萬事朝向必然的結果發展 - 就是最後在基督裡的救贖。只是我們應該以間接的方式來應用這些經文,例如敬虔的大衛有好幾個妻子、又犯過姦淫罪,但這絕不代表敬虔的人就可以娶許多妻室並且犯下姦淫。經文的敘事內容必須依照聖經其他部份的教導來理解。

   與之相關的另一項原則是:

   3.明白陳述的教導比臆測推論的經文含義更重要。聖經的具體表達方式,常會讓人做出錯誤的推論。當亞伯拉罕因順服而獻上兒子以撒,並展現他對神的信靠時,神說:「現在我知道你是敬畏神的了」(創廿二 12 )。難道我們可以由此推論,在這件事之前,神都不知道亞伯拉罕真正的心意嗎?

   當我們讀到加拉太書第三章 28 節說,在基督裏是不分男女的,可能會讓人認為男女之別在基督徒當中已經不存在了,或者說對教會而言是不相干的。畢竟猶太人和外邦人之間、奴隸和自由人之間的分別已經消失了。但儘管保羅極力主張要打破猶太人和外邦人中間的藩籬,他並沒有從神學立場上要求廢除奴隸制度。不分猶太人或外邦人,和不分自主或為奴的,背後的理由各有不同的屬性,所以說不分男女的理由,在屬性上與前兩者也未必相同。因此我們不能說加拉太書第三章 28 節自動消除了全天下一切性別上的差異。而且我們也可以從以弗所書第五章 22 到 23 節、彼得前書第三章 1 到 7 節、哥林多前書第十一章,以及提摩太前書第二章 11 到 15 節的內容明確看出來,加拉太書第三章 28 節並不是要廢除今生在家庭或教會中的秩序。

   4.平鋪直敘的段落比象徵性的段落更具決定性。在經文意義的確定上,可按字面解釋的段落會比象徵性的段落更確實可靠。在詮釋高度象徵性的經文時(例如但以理書第九章、馬可福音第十三章與馬太福音第廿四章的橄欖山講論、或啟示錄),其結果應該與其他清晰、明確的經文內容立場一致 [56] 。

   5.後來的經文所反映的啟示比先前的經文更完整。這項原則最明顯的應用就是新約優先於舊約。當然,如果在整部聖經與救贖歷史背景下做出正確的詮釋,新舊約之間其實並沒有真正的矛盾,但後來的啟示的確比較完整、清楚,而且它和我們同屬一樣的救贖歷史背景。

   我們還需要提出另一項原則,就是出自聖經主要部份的教導,應該優先於次要部份的教導。但是誰可以決定那些是主要的,那些是次要的呢?再說,即使是聖經中次要的教導,我們也不能說它不是真理。除非其中有所誤解,否則聖經的主要與次要教義絕不會出現矛盾的情形。

   但是對於聖經次要教義的詮釋,的確應該受到主要教義的規範。聖經如果反覆述及一項教義,或以它為假設前提,它自然比較不會受到誤解,我們也可由此看出它是主要教義。此外,主要教導是次要教導的基礎,而且愈多基督教派所認同的教義,往往就會是愈主要的教義。

   然而,我們不應該把主要教導與次要教導看成彼此矛盾的論點。許多人認為與加拉太書第三章 28 節相比,提摩太前書第二章 11 到 15 節較為次要。加拉太書第三章處理的是基督信仰中某些最重要的議題,而提摩太前書第二章則是關於教會秩序與公開禱告等方面的教導,在大多數人心目中似乎比較不重要。此外,保羅談到加拉太書第三章的內容時,情緒相當激動,而在寫提摩太前書的時候則顯得較為冷靜。所以有人主張,從加拉太書推論而得的一項觀點,即女性可以擔任教會任何的職位,應該足以否決提摩太前書中「禁止女性在教會講道」的明確陳述,因為後者是次要經文。但我們必須非常謹慎,不可以做出經文自相矛盾的結論。我們不能說保羅在加拉太書講的才對,而在提摩太前書的說法就是錯誤或前後不一致的。我們只能說在建構整體詮釋架構的時候,我們對於次要前後文的理解應該比較無關宏旨。把焦點放在主要教導,只是在釋經螺旋上追求進步的另一種方式,但它並不是用來廢棄次要教導的手段。

 

譯註:
[56] 當然,這會引發一些問題,就是什麽會構成「字面的」經節。參見第五章,在「字面與非字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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