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的書卷分別代表了多種文體( genres) ,即文學作品的類型。在舊約中,有敬拜文學、歷史敘事、情詩、先知講論、法律條文,以及智慧文學。在新約裡,有福音書、歷史敘事、書信、以及啟示文學。
在這些書卷文體的總類別以下,作者所使用的幾種文學形式,也可視為不同的文體。例如,箴言就算一種文體:一項以倫理智慧為主題、簡短有力的陳述,其特徵是經常透過隱喻或誇飾來強化情感上的影響力。
能夠對聖經各種文體有所概念,在詮釋上是相當重要的,因為不同文體所要求的閱讀方法也不一樣。這篇概論的內容無法涵蓋所有出現於聖經的文體,但我們會討論一些書中較常出現、有時卻又難以詮釋的類型,它們是:神學歷史、律法、詩歌、先知講論、比喻、書信,以及啟示文學。
神學歷史
佔聖經篇幅最多的部分是在講一個故事:神如何對待人類的故事。舊約創世記到以斯帖記其間大部分的書卷,以及新約裡的福音書和使徒行傳,都屬於聖經歷史。但是當我們稱這些經卷為歷史書的時候,意思是否代表它們與現代的歷史書籍都屬於同一種文體呢?大部分歷史著作所共有的正當目標,就是針對人類過往的事件提出合理、連貫的敘述,不僅可以確切反映出當事人的經驗,也能夠公平地詮釋這些事件彼此間同時代( synchronic) 與跨時代( diachronic) 的關聯。而「現代」史學作品的獨特之處,在於它只想從現實世界因果關系的角度來提供這樣的敘述。換句話說,現代史學是根據現代的預設架構來解讀資料,背後的假設是神不會直接介入人類事件的進展過程。不過聖經的歷史書與現代歷史寫作的目標既不一致,也未受到相同的限制。聖經作者經常談到事件背後超自然的原因,特别是神的計畫與作為。他們不只從感官經驗的層次來刻畫這些事件,也會透過明示和暗示來強調故事背後的神學意義與教訓。聖經歷史從來不是價值中立的,它對歷史事件起因的探討,也從未僅限於現實世界的範疇。
話雖如此,聖經歷史與現代史學確實有兩項共通點。首先,它們所敘述的都是對一個民族相當重要(就了解自身存在意義而言)的真實事件。它們都會顯示自身處境和當代其他事件,以及過去、未來之間的關聯。其次,對於歷史事件的意義,聖經與現代史學著作都會提出詮釋觀點。當然,其中主要的差異在於聖經作者是以超越俗世的立場來陳述事件。他們從現實世界之外的角度俯瞰人間,並闡釋自然事件背後的超自然旨意。他們是從神的角度寫作的。這就是為什麽聖經很多部分讀起來像小說,裡面記載了對話、角色內心的真實意念,以及對他們動機的評斷。這並不代表聖經裡的事件是作者虛構的,而是他們的敘事風格比現代史學著作更接近小說類的文體 [1] 。
這當然其來有自。救贖歷史其實是一個故事,神已經寫好了主要情節。而述說神救贖祂百姓的故事,是一種守約的行為。這種對往事的回顧(見出十 2 ;申四 10 ;詩七十八)目的是讓神的子民認同聖約故事中的人物,進而維持與神的關系。而聖經歷史的故事體裁也提醒了我們,這段歷史不只是一堆冷冰冰的「事實」,它的存在不是為了要滿足歷史學家探尋瑣碎細節的慾望。這段歷史是關乎個人的,它也要求聽者個人參與其中並為之委身。
例如撒母耳記與列王記的寫作,就是為了回答被擄的以色列人心中一個關鍵的問題:「為什麽這種事會發生在我們身上?」申命記第二十七到二十八章曾警告百姓違背聖約的下場。撒母耳記到列王記說明了以色列人背約的前因後果,並且為被擄的事件提供了解釋。後來,歷代志講述了同一段歷史,但其寫作目的則與前者不同。歷代志的著作目的之一,是要向神的子民保證神對他們的心意仍然不變。因此它對歷史事件的呈現較強調末世觀和預表性。
儘管神學歷史寫作所採用的附屬文體不一而足(傳記式的段落、王室年表、族譜、比喻、先知預言、謎語、啟示文學,等等),但不論在舊約或新約,所有的聖經神學歷史寫作,都有三個目的:( 1 )顯示神以往的作為,以及祂對其子民的心意如何在過去成就;簡言之,就是要說一個故事( 2 )顯示神過去的作為如何塑造了這群子民;簡言之,就是要建立一種身份認同( 3 )教導神的子民如今應該如何順服並信靠這同一位神;簡言之,就是要讀者有所回應。從新約的角度看,這三個目的分別對應了救贖歷史背景、以基督為焦點的原則、和以教會為對象的應用。聖經歷史所講述的包括了事件本身和它們背後的意義。它既是歷史,也是神學。
許多現代學者為了強調聖經歷史的神學本質,喜歡稱呼它為「神話」( myth ),特別是針對創世記第一到十一章中的「史前記錄」( prehistory )。儘管常有人為了讓「神話」這個詞聽起來比較不刺耳,而試圖將它簡單定義為:「具有宗教意義、不論真實或虛構的故事」,或者是「原型史料」( archetypal history ) [2] 。但是對我們來說,這個詞帶有某種弦外之音,並不適合用來形容聖經歷史。首先,它在一般口語中的意思是「具傳奇色彩但非事實的故事」,而不是「具有宗教意義的故事」。對現代猶太人來說,二次世界大戰時的大屠殺事件具有強烈的宗教意義,但是我們可以想見若有人稱之為神話,應該會得罪許多猶太人。而大屠殺事件之所以對他們有重大宗教意義,正是因為它確實發生過。創世記第三章亞當的墮落具有重要宗教意義,也正是因為它的確發生過。其次,神話一詞容易讓人聯想到異教的宇宙觀與荒誕的神怪之說(迷信)。第三,把神話一詞應用於「原型史料」的觀念,乃是出自比較宗教學的架構。它假設聖經信仰只是眾多宗教之一,因此也像它們一樣,對於人的起源與處境自有一套神話傳說。比較宗教學認為這些神話只是原始時代一種社會文化實體的產物,而就聖經的例子而言,這個實體就是處於迦南混雜宗教環境中的古代以色列。
但是聖經作者認為,經上的歷史記載有別於異教的神話(見彼後一 16 :我們並不是隨從乖巧捏造的虛言)。他們認為聖經裡的事件都是真實發生在這個世界上的。連創世記第一到十一章,也被其他聖經作者看做是對真實人物生平事件的敘述(見太十九 4-5 ;羅五 12-21 ;提前二 13-14 ;來十一 3-7 ;彼前三 20 )。在表達宗教內容的時候,聖經的確會使用同樣出現在異教神話中的語言形式和擬人修辭。例如詩篇第六十八篇所用的意象,就類似迦南人對巴力的描述。但詩篇是將這種語言形式應用於神在歷史中的作為。神的確在真實的時空中彰顯自己。
所以說,聖經是將古代世界「去神話化」( demythologized )。值得注意的是,聖經極少提及生前或死後的景況。舊約裡絕大部分對於陰間( Sheol )的陳述都枯燥且模糊,與舊約晚期書卷及新約對復活的明確期待相去甚遠;但若從舊約作者的角度來看,當周遭的埃及、波斯與其他民族都熱中於臆測來生的時候,當務之急就是要讓這種風氣降溫。而在創世記的創世敘述中,也很少提到神是如何創造大地與其上居民的,這與古代近東其他文化中的傳說大不相同。聖經歷史並非神話,而是真實的故事,其敘述角度來自神學的制高點( vantage point ),敘述內容含有神學上的目的。它雖然會採用來自周遭文化的意象與語言形式,但若因此就為它冠上重新定義後的「神話」之名,不免有損聖經歷史的獨特性。
一旦正式開始詮釋聖經歷史,我們需要考量它兼具歷史與神學的性質,注意以下三點:第一、我們必須尊重文本歷史意義的完整和一致性;第二,我們對其意義的探索不能僅止於凡人觀點上的「發生了什麽事」,而是要找出背後更深層的敘事目的。舊約與新約的歷史書都在詮釋歷史,而且告訴我們神的觀點。在某些情況下,甚至需要不只一個歷史制高點,才能讓我們明白事件的完整意義,這就是為什麽我們有四本福音書,和兩個版本的舊約王朝時期記錄。聖經歷史不僅記錄救贖歷史的事件,而且還解釋了這些事件的救贖意義。所以當我們在處理一段聖經歷史文本的時候,必須要問「這段經文有何神學目的」,以及「它是如何陳述這段歷史的」。
譯註:
[1] 這是個關於風格的陳述;我們不贊同後現代把歷史與小說混為一談的做法。
[2] 其實有各式各樣理解「神話」( myth )這個詞的方法。參見董雅各( J.D.G.Dunn ),“ Demythologizing-the Problem of Myth in the New Testament ”刊於 New Testament Interpretation: Essay in Principles and Methods, ed. I. H. Marshall ( Exeter: Paternoster, 1977 ), 285-8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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