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研經解經 >
 
《正意解经》麥卡尼(Dan McCartney)、克萊頓(Charles Clayton) 著 本書目錄
 
第三部 釋經實務
第十章 聖經與神的引導

認識神和祂的方式

   認識神的旨意——祂的心願——並不只是認識一套道德規範或遵守一系列的行為準則而已。雖然在聖經中祂的旨意常常以律法和誡命的形式表達,而且十誡也確實是律法的終極綱要,但如果我們所有的只是一套誡命,我們就必須發展出極其詳盡的決疑法,試圖涵蓋一切可能發生的狀況。可是就算我們再怎麽想取悅神,仍不免會遇到許多律法沒有規範到的情形,而我們最多只能依照律法來推論該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然而,聖經並不只是一部法典,它更見證了神的本性。而且基督徒所有的也不只是聖經而已:還有永活的聖靈住在我們裏面,並詮釋著神的旨意。這個現象遠超過某種內建的聖經注釋。這是幫助我們認識神本性的管道,這是能讓我們認識神旨意最有力的、或者說最自然的(organic)方式。先知以西結如此描述道:

   我也要賜給你們一個新心,將新靈放在你們裏面,又從你們的肉體中除掉石心,賜給你們肉心。我必將我的靈放在你們裏面,使你們順從我的律例,謹守遵行我的典章。(結三十六26-27)

   因此,建立對神屬性的理解,並培養與祂之間直接、個人的關系,是極其重要的。我們必須善用聖靈的事工來激發我們的心志,幫助我們堅信聖經真理,並賜給我們遵行的能力。

   事實上,這正是「尋求神旨意」整個問題的關鍵所在:即認識神,明白祂的方式。其中並無捷徑。就像在成功的婚姻中,夫妻雙方都會愈來愈清楚另一半的好惡,而且愈來愈能憑直覺選出對方所喜好的事物一樣,愈認識神的基督徒,也就愈能做出討祂喜悅的選擇。他們也開始能漸漸憑本能得知神的願望、祂的愛好和祂的旨意(thelema)。生活中每一項抉擇都有道德層面上的影響-没有一個是「非關道德的」-因此所有抉擇都必須以道德原則為基礎。而終極、完美的道德標準就包含在神的本性中,因此我們若要建立決策上的道德架構,唯一途徑就是要認識神。

   來自信徒同伴的建議也很重要。當我們做決定時,尋求別人的建議是明智的(見箴廿四6),但其目的不是要在神的智慧上添加人的智慧,希望最後出爐的這碗「智慧湯」會更有營養;但將人想法和神的想法混雜在一起,顯然會有根本上的差異。其實這麽做的意義是要參考別人根據聖經啟示而對神及其方式所有的認識。尋求協談並不是去找人附和自己的藉口,而是為了要更深入明白神的本性。協談可以從一起討論聖經開始,不是要找一個直接的答案,而是去探討神的本性。

   我們也必須明白,探討神的本性並非為研究而研究;它也不只是一種決策工具而已。認識神的一大好處固然是能做出正確的決定,但焦點應該放在神的身上;若把焦點放錯位置,就會變成自我中心。同樣地,根據神的旨意而活,其重點應該在於培養屬神的品格,而不是只為了做對選擇。相較於個人事業的發展,神更在意的是我們品格的建立。以弗所書第四章在教導上的順序是很有道理的,它先闡釋建立品格的主題,然後才列出具體的道德教訓,最後吩咐我們要「明白主的旨意如何」(五17)。例如,保羅在第四章14至16節說:

   使我們不再作小孩子,中了人的詭計和騙人的手段,給異教之風搖撼,飄來飄去,卻要在愛中過誠實的生活,在各方面長進,達到基督的身量。他是教會的頭,全身靠著他,藉著每一個關節的支援,照著每部分的功用,配合聯繫起來,使身體漸漸長大,在愛中建立自己。(新譯本)

   為了勸勉我們在一切行為上都做出正確選擇,保羅繼續說道:「你們該效法神」(弗五1)。做決定不是要套用公式,而是要活出神的品格。如果我們真的有心效法神,就必須不辭勞苦地去認識祂。

   神的本性在某些層面和「認識神的旨意」有特別的關聯,但其中部份主題在今日教會中似乎普遍遭到誤解。時下盛行的神學觀很多都流於簡化;神不再被視為超乎萬物之上、貫乎萬物之中[6]、並且獨立自存的[7]。最嚴重的是,雖然我們口頭上常說神的主權,但在現實生活中卻並未將祂視為擁有至高主權的神,接下來我們會更深入討論這個觀點。

 

譯註:
[6]神的臨在(immanence)的意思是祂主動地涉入祂所創造的宇宙中的每個原子(詩一三九7-16)。祂不會被貶滴為一個被動的顧問角色,好像祂不在場,除非我們決定要把祂帶回到場景中。參見巴文克(H.Bavinck),The Doctrince of God,trans.W. Hendriksen (Grand Rapids: Baker, 1979),137-41頁,與161-64頁;查諾克(S. Charnock), Discourses upon the Existence and Attributes of God (Grand Rapids: Baker, 1979),364-67頁。
[7]神自我存在(God's self-existence)的意思是,相對於祂的被造物,祂不需要任何東西幫助祂成為祂現在的樣子。祂在永恒之前就存在,並且會在永恒的未來仍然如此。所有我們所見與所知的,都來自祂,而且祂是完全地自我支持的(self-supportive)。當摩西問神,祂的名字是什麽時,神稱祂自己「我就是我所是的」(IAM WHOIAM)(出三14;按,和合本譯為:我是自在永在的),或「我是我將來會是的」(I shallbe who I shall be)(參見坦布瑞爾[W.J.Dumbrell],(Covenant and Creation [Exeter: Paternoster,1984],83-84頁)。巴文克這樣說:「神是有位格的存在,是自我存在的,自己擁有生命的來源,有自我的認知,有自我的意志,不受自然界的束縛,且是超乎自然之上,是天地的創造者」(Doctrine of God,17頁)。

 
<<上一页
目錄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