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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意解经》麥卡尼(Dan McCartney)、克萊頓(Charles Clayton) 著 本書目錄
 
附錄A:意義何在?

   文本的意義從何而來,又位於何處?在第一章,我們曾簡短提過不同的看法。有人說意義的來源是作者,而詮釋只是還原作者的原始意圖;也有人說意義獨立於作者之外,而在於文本自身;還有人主張意義只能從讀者而來,唯有在讀者自身理解框架的意義結構之下,文本才會產生意義。在本篇附錄中,我們將針對這些探討意義的方法,做更完整的描述與評估。

作者意圖

   在主張確切意義存在於「作者意圖」的學者中,赫許(E.D.Hirsch)的看法最具說服力。他先在《詮釋的有效性》(Validity in Interpretation)一書中陳述這項觀點,後來又在《詮釋的目標》(The Aims of Interpretation)中為它辯護,並提出更細緻的解說[1]。作者意圖論難以處理的一點是,任何文本在不同環境及不同讀者的眼中,都會產生新的適切解釋。面對這個問題,赫許的回應之道是去區分「意義」(meaning)與「用意」(significance)的差別[2]。就像單字或句子有意涵(sense)和指涉(reference)之分一樣,文本的一般意義與特定應用之間也可能有所區別。赫許在《詮釋的有效性》中指出,文本的確切意義就是作者意欲表達的單一意義,而這樣的意義在作者眼中也會有特定的應用情況(或者說用意)。單一意義可以產生不同的多元應用,但中心的意義只有一個。所以文本同時會有一層客觀意義(源自作者心中構想)和一層主觀用意(文本意義在讀者生活中的應用)。這種觀點保全了作者的著作人格權(moral right),讓他得以決定自己話語的意義。

   但問題是任何人在閱讀文本的時候,即使有心尋求作者原意,他對意義的認知都還是以一種直覺意識所開始的,這種意識是讀者自身詮釋心智模式與文本接觸之下的產物。斯馬特(J.D.Smart)針對聖經詮釋所問的一句話,正點出了其中關鍵:「除了依據經文對他個人的現有意義之外,詮釋者還能靠什麽來探知經文的原始意義?」[3]赫許在《詮釋的目標》中承認這個問題,並勉強同意「意義是取決於詮釋者」的看法,但他仍主張讀者所做的只是在重新建構文本的確切意義,而且,能夠符合作者單一原意的版本,就是「最佳」的重新建構結果。

   然而,文本的意義和用意,能夠像單字的意涵與指涉那樣輕易區分嗎?文本除了各種情境下的用意之外,還存在著任何意義嗎?

   當一個人要表達某種意義的時候,他就是在採取一項行動,其目的是要產生特定的果效。這種意圖(意欲達成的果效)即為意義,而聽者若沒有誤解的話,就會聽出其中包含的用意。如果我們對小孩子說:「牛奶壞了」,意思不只是要形容牛奶的狀態而已,還有「警告孩子不要喝它」的用意[4]。可見意義也包含了用意,要是沒掌握到用意,就等於錯過了意義。

   其次,正如我們在第二章所提到的,解讀意義是一種心智活動,因此任何文本的意義只存在於詮釋者的心中。對任何讀者而言,甚至包括作者在内,文本的意義和其用意是不能分割的。我們無法輕易將文本對我們個人的意義,與它的一般意義劃分開來。就像單字只能代表潛在意義範圍,還需要由句子來賦予它們真正的意義一樣,文本也需要靠實際的生活背景來賦予它們意義。文本並沒有所謂的「電腦意義」,而電腦也沒有理解的能力。

   但這並不是說文本原來的創作背景不重要。事實正好相反,賦予文本意義和用意的,正是作者與讀者雙方生活經驗的連結,而如果讀者對於文本原始背景的資料並未加以留意,這樣的連結就無從發生。文本如果脫離了為它界定意義的背景,就無法產生意義。話雖如此,儘管意義與用意無法分割,但我們仍能辨別兩者的不同,這麽做對我們是非常有幫助的。

   第三、赫許自己也承認[5],儘管說話者或作者想讓自己的文本表達特定的意義,但他卻掌控不了語言。一個人所說的話可能會跟他真正要表達的意思有所出入[6]。有趣的是,受聖靈默示的作者是否也可能發生這種情況呢?有人就認為雅各在雅各書第二章18節犯了這樣的錯誤,把「你」和「我」講反了。但要解決這節經文的問題,還有更合理的說法[7]。作者的「著作人格權」是有限制的,會受到他自身的語言及社會環境所規範。假如有人在法庭上做口供說,「他在四點的時候見到一名戴綠色帽子的男子(man)從銀行(bank)裡走出來」,事後他往往無法辯稱自己的意思其實是:「他見到一個女孩(廣義而言,man可指包含男女的「人」),戴著一頂有綠色條紋的藍帽子,在另一個時區四點鐘的時候(除非他有明確證據顯示當時的情境必須提到另一個時區,否則說不通),上到河岸(river bank)邊」。因此若想保存作者的確定意義,較好的方式就是將原始聽眾的語言背景當成「意義之所在」,就如同施來爾馬赫所訂的標準一樣:「若要更精確地判定文本中任何部份的意義,就必須以作者及原始聽眾使用語言的共同方式為評判基礎」[8]。在實際運用上,這種對原始語言背景的注重,等於還是以原作者的意圖為詮釋目標,因為讀者的理解牽涉到對作者意圖的探尋,而探尋的方式包括了重新建構原來的語言、文化及存在處境。但即便如此,這樣的「原始」意義也絕不可能完全涵蓋文本的所有解釋。作者意圖並不能把「意義」的意義一網打盡。

譯注:
[1]赫許(E.D.Hirsch),Validity in Interpretation (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7) ; id.,The Aims of Interpretation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6)。
[2]特別參見他的The Aims of Interpretation,第一章。
[3]斯馬特(J.D. Smart),The Interpretation of Scripture (London:SCM,1961),42 頁。
[4]意圖的效果並不需要在作者的心中被精確地定義。讀者的處境會影響理解的特別形式,並且各樣的特殊反應可能都在作者意圖之意義的範圍內。
[5]赫許,The Aims of Interpretation,52頁。
[6]科特羅(P.Cotterell)與特納(M.Turner),Linguistics and Biblical Interpreation, (London:SPCK,1989),58頁,給我們一個有趣的例子,是會讓人混淆的句子:「不是沒有不高興」(not without displesure),作者萊辛(Lessing)清楚是指「不是不高興」(not without pleasure)-即,這個人很享受這個活動。一百年來,沒有人注意到這個問題,因為從上下文中可以清楚看出其意義。通常當人說了一些不是他想要說的話時,他的意思對聽者或讀者來說是很明顯的,就會自動地、有時是下意識地做修正。還好,語言容許有很多的贅字,使得這樣的錯誤不至影響溝通。
[7]參見馬丁(R.P.Marin),James,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Waco: Word, 1988) 77-79頁,86-89頁。
[8]施來爾馬赫編纂,Hermeneutics:The Handwritten Manuscripts,基默爾勒(H. Kimmerle),trans.J.Duke and J.Forstman (Missoula,Mont.:Scholars,1977),1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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