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众长老治会
新约圣经说到教会中的治理者,有“长老”、“监督”、“牧师”等不同的名称,然而这些名称都是指同一个职分“长老”。这些名称在圣经里交替使用,例如徒20:17、28;彼前5:1-4。
神的子民由“长老”来治理,在旧约里就已经清楚记载。当神差遣摩西去解救以色列子民脱离埃及的奴役时,神吩咐摩西“去召聚以色列的长老,对他们说:‘耶和华你们祖宗的神,就是亚伯拉罕的神,以撒的神,雅各的神,向我显现……’”(出3:16)。
在摩西时代,“长老”是神子民的领袖与立约代表(申21:19;出24:1;民11:16;利4:15)。在士师时代、王国时代以及被掳时期,“长老”都是民中领袖(士8:14;撒上16:4;王下19:2;结8:1,14:1,20:1-2;拉5:5、9;6:7-8、14)。两约之间犹太子民的历史,也清楚见证:会堂是由“长老”治理的。
当主基督第一次来临时,福音书多次记载“长老”、“管会堂的”。虽然犹太人领袖在当时是如此腐败背道,但是他们仍然不敢废除圣经的“长老治会”制度。所以,从旧约到新约时期,神子民团体的治理架构是一致的。新约中的使徒们,选立教会中的长老们,乃是根据旧约与福音书的背景。使徒并未创新更改从旧约已有的“长老治会”,乃是承继遵照圣经一贯的启示。
当使徒写信给各教会时,都是以“长老治会”为框架。所以,“长老治会”乃是从旧约到新约一脉相传的圣约子民团体之治理架构。此“长老治会”就是圣经的教会治理结构。在新约书信中,许多的经文引证了“长老治会”。使徒们在“教会治理”方面,明确指示当行的做法。
既然神设立“长老”在教会中治理,所以每一会友都必须顺服“众长老治理”:“你们要依从那些引导(原文“治理”,作者注)你们的,且要顺服,因他们为你们的灵魂时刻警醒,好像那将来交账的人”(来13:17)。
2、“合格的”众长老治会
新约圣经清楚教导“长老”职分的资格条件。设立“长老”,不是单单给予“长老”的头衔;他们必须是“合格的长老”,才能承担教会治理的重责大任。圣经明言“长老”设立的资格,在旧约里就已经清楚表明“首领”的资格:“有智慧、有见识、为众人所认识”(申1:13);“有才能的人,就是敬畏神、诚实无妄、恨不义之财的人”(出18:21)。
使徒保罗在提前3:1-7与多1:5-9列出选任“长老”的资格。我们应当谨记:这些对“长老候选人”的要求,只是最基本的、最起码的。然而,许多时候,这些起码条件被视为理想完美的,而非绝对必须的。不少教会弟兄姊妹,潜意识中认为这些选任资格只是作为参考,因为不应期待候选人必须具备所有的这些条件。但是,圣经说:他“必须”具备这些条件,才能担任“长老”。此“必须”,与主耶稣对尼哥底母说“你必须重生”的“必须”是同一个字(提前3:2;约3:7),显示出这是无法妥协的“必须”。
圣经从旧约到新约,“长老”(包括监督,牧师)都是阳性词,可见“长老”必须是弟兄,这正是圣经所启示的“弟兄作仆人领袖”准则。所以,今日有些教会按立女性为长老或牧师,都是受到现代潮流的影响、背离圣经的妥协做法。从早期教会到宗教改革时期,直到十九世纪,都没有此怪异现象。二十世纪“女性主义”抬头,歪风渗入教会,才出现“姊妹被按立为牧师或长老”的错谬做法。
细看圣经所列出的“长老资格”,着重的“灵命与信仰”有三方面:处事为人的品格,对纯正教义的认识,家庭生活的见证。
他在教会内外必须具有好名声,因为他是在众目睽睽之下事奉。他要以基督徒美好品格赢得大家的信任。所以,首先他必须是“无可指责”(提前3:2;多1:6、7);他必须在教会中成为敬虔生活的榜样,不可使主基督的名受羞辱。
“长老”也必须熟悉圣经真理,持守正统教义。他必须“善于教导”与“坚守所教真实的道理,就能将纯正的教训劝化人,又能把争辩的人驳倒了”(提前3:2;多1:9)。若他在认知正统信仰上没有错误,这仍是不够的;他身为长老,必须能分辨洞察错误与异端教训;他必须有能力驳斥异端,斩除任何危害教会的世俗与异端之毒根。
任何“长老”候选人,必须有健康稳定的家庭生活。“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神的教会呢?”(提前3:5)任何人不能好好管理自己的家,就不能获得公众的信任,就不合适担任政府的公职,更不能担任教会的治理同工。
有关“长老”职分这三方面的基本条件,也都指向在教会中任职同工的通则:事奉的经历。初入教会的,不可担任长老(参提前3:6);在信仰与生活上,长大成熟需要时间。在“品格、教义、家庭”三方面的灵命成长,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呈现在教会弟兄姊妹眼前。
今日教会为求速效,常忽略此“时间”要素。有些神学生刚毕业,就立刻进入教会承担传道之职;新近信主的人中,有钱有势有才干者,常常很快被提升为同工领袖。这些灵命浅薄,信仰未扎根的人,未经事奉历练就承当重责大任,所以种下祸根。
教会必须对事奉同工候选人(有潜力的对象),给予长期的教义培训与事奉操练,以及考核他个人生活与家庭的见证。直到他们结出灵命信仰的成熟果子时,才能选立他们为同工。关于按立“长老”,更是要谨慎等候,不可轻率急促,因为“给人行按手的礼,不可急促;不要在别人的罪上有份”(提前5:22)。
我们需要特别强调“长老”人选必须“合格”:合乎圣经的规定,因为这在今日教会中常被忽略。连出任政府公职的候选人,都必须符合该职位的基本要求条件,并且这些资格要求,都是清楚写在宪法或相关法律中。例如美国总统候选人资格,年龄必须至少35岁者,这显示立宪者深知:少不更事的人,不能担任领袖。
在政府的治理上,人们很容易明白,为何对政府官员的资格要严格审定。奇怪的是,关于教会的治理,却有人说:选立长老同工,不需要这么严格。好像教会中的治理法规,还不如社会中的政府治理法规来得重要。难道我们可以轻忽主基督在圣经中所赐的“教会圣工法规”吗?
3、“多数的”众长老治会
“长老治会”的另一特征,是由“众多的长老,一同治理”。使徒“在各教会中选立了长老(原文是复数,作者注)”(徒14:23;多1:5),实行正规的教会治理。今日许多教会忽略此原则,常由一位牧师或长老来主宰教会圣工,造成一人说话算数的独裁作风。另有些教会,是由会员大会投票,以民主表决来决定如何治理教会,造成结党纷争的暴民乱象。
圣经所定规的教会治理,既不是独裁专权,也不是民主争权,乃是将一地方堂会的治理,交付在“众长老”手中“一同治理”。众长老的共同治理,避免了“一人专制”的独裁危险,也防止了“会员结党”的无知斗争。创会元老或杰出领袖,仍然有其老我罪性;会员良莠不齐受人左右,民主表决容易盲目行事。唯有“合格的众长老,共同治会”才能“互相帮补,制衡偏见;同心合意,兴旺福音”。
其实,教会圣工牵连甚广,范围甚大,不可能由一人来监督领导。一个人的心力时间,无法兼顾教会日常众多的需要。众长老治会,可以按恩赐分工,有的善于公开教导,有的善于私下关怀,有的擅长处理行政。众长老同心同工彼此配搭,汇集恩赐来治理教会,就能一起服事教会整体全面的需要。
不但如此,在“众长老的共同治会”体系下,较年轻的长老们,可向较资深的长老们一起学习事奉,代代相传,不乏后继有人。如此“众长老治会”的教会,经验累积,恩赐互补,必是健康稳定的教会;正统信仰的传承,圣工事奉的承接,都在“众长老共同治理”中延续不断,日益增长。
西方政治的现代议会制度,乃是从改革宗教会学习而来的,将圣经的“长老治会”原则应用在国家社会,以避免独裁者专制,与无政府主义的暴民乱制。当然,西方政治“民主”代议制,只是借用了圣经的方法,骨子里仍是“人本人治”,并未归回“宗教改革运动”的“神本神治”。
西方民主政治,人民所选立的治理者(行政,立法,司法)都是人民代表,执行民意,向人民负责。教会中长老与同工的设立,虽然经过会员的投票认可,但是他们不是要遵行民意,乃是根据圣经,执行神的旨意,向神负责。所以,“众长老治会”,是在神面前,作为圣约子民的代表;要按照圣经,领导圣约子民,而不是被子民领导。因此,“众长老”是圣约代表,监督子民过圣约生活。
在“众长老”中,每位长老都是平等的同工。“宗教改革”之后的历史发展,在改革宗教会里,渐渐区分“治理长老”与“教导长老”(长老中从事传道教导者,即今日的牧师)。“牧师”也具长老职分,与“治理长老”共同治会。牧师不应被视为“主教”,高过其他长老;也不应被视为“雇工”,任由其他长老摆布。
4、执事的事奉
“执事”也是教会的同工职分。新约教会起始设立“执事”,是在使徒行传6:1-6。此段经文指明此职分的性质与责任。由于耶路撒冷教会中,照顾寡妇的事工引起了争议,使徒们祷告之后,认为他们主要职责是“专心于祈祷与话语的职事”,而每日照顾有需要的寡妇是很重要的,所以就选立“执事”来照顾她们。
使徒们也具“长老”职分(彼前1:1,5:1),经由他们安排,由会众选出“执事”。“执事”的资格条件是:“有好名声,被圣灵充满,智慧充足的人”。后来,使徒保罗在提前3:8-13仔细列出“执事”的候选资格。主要的要求条件,也是三方面:人品要诚实,家庭有见证,教义要纯正。
然而,在真道信仰方面,对“执事”的要求,不如对“长老”的要求那样严格:执事必须“存清洁的良心,固守真道的奥秘”(提前3:9);长老必须熟悉正统信仰,“坚守所教真实的道理,就能将纯正的教训劝化人,又能把争辩的人驳倒了”(多1:9)。执事必须“固守”,长老必须“坚守,劝化,驳倒”。这是此二职分的基本区别。
长老的职责是“治理”,包括牧养群羊的监督与教导。执事不是治理者,乃是在“众长老”的领导之下,来服事弟兄姊妹。执事是长老的助理,特别是帮助长老执行教会的日常圣工,以减轻长老的事务担子。
今日教会中,关于“执事”职责混淆不清,有些教会(例如浸信会)以“执事会”作为领导班子,没有设立长老(除非视“牧师”为长老),牧师必须服从“执事会”的决定,执事会可以解聘牧师;或者,牧师掌权独裁,执事们只是执行牧师的决策。
如果我们对“执事”职分认识不清,则“执事”很可能成为只是办事人员。若是“众长老”以为“执事”只是听命办事的话,则忽略了圣经所规定的“执事”职分。我们必须谨记:“执事”并非“干事”。
根据圣经,执事是“祭司职分”,从事怜恤关怀的慈惠事工,包括探访,救济需要者,如此必然要涉及教会的财务运用。所以,执事除了从事关怀帮补需要者之外,也可在长老们的带领下,经管教会财物,作最有效的运用。如此一来,长老们就可将其时间精力,集中用于教导与牧养的职责。
5、总结
在本章中,我们根据圣经指明:上帝在教会中的治理,是借着他所选立的“长老”与“执事”职分,来带领圣约子民的信仰与生活。“众长老”治理教会,以教导牧养来造就群羊;“牧师”是教导长老,与“众长老”共同治会。“众执事”在“众长老”领导下,分担教会的关怀怜恤事工;“执事”主要是服事教会中有需要的人,扶助众长老,减轻长老的经营行政工作,使他们能专注于教牧圣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