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章里,我们论到“众长老治会”总原则;在本章中,我们根据圣经,来讨论“众长老治会”的架构与功能,即“众长老如何治会”。关键在于教会中“长老团”的分层权责。“众长老治会”不仅是论到“在地方堂会中,众长老治会”,也关乎“地区中各堂会之间,众长老共同治理众堂会”。所以,“长老团”在“地方堂会”与“众堂会所组成的区会”都扮演重要角色。换言之,教会的整体治理结构,都是由“长老团”来监督治理。
众长老的职责中,行政管理的功能是主要的。他们要监督教会的教义信仰,确保堂会中会众所学习的,是纯正福音信仰;他们要保护全体羊群,防范假师傅假教训的入侵。长老们也要监督教会按圣经施行圣礼,不容会友吃喝自己的罪。不但如此,长老们还要养育会众灵命生活的日常所需,执行圣经的管教:劝勉人,责备人,探望受苦的;长老们要作群羊的榜样,活出基督徒的生命见证。
1、地方堂会的“长老团”
在地方堂会中的众长老,组成本教会的“长老团”,治理本堂会众,被称为“堂会长老团(session or consistory)”。“堂会长老团”处理本教会的相关事务。例如,若有一会员有不道德行为,被控犯罪,长老团就要开会审理;或者,两位会友发生严重争执,不能和解,他们可要求长老团出面仲裁,以解决争端。换言之,长老团有审理仲裁的功能,以维持教会的圣洁纪律。
关于教会的管教劝诫,根据马太福音18:15-16,若有人认为对方得罪了他,首先要私下向对方说明;若是对方不听,就请一两位同去;若还是不听,就要告诉教会,即治理教会的“长老团”。长老团就要开会审理定案,施行管教,叫犯罪者悔改归正。例如在教会中,有会员控告另一会员欺诈,应如何处理?一般教会不知如何处理,所以就不处理,罪没有对付,问题无法解决。自觉受害者就上告政府法庭,使徒保罗指出哥林多教会犯此错误:“难道你们中间没有一个智慧人能审断弟兄们的事吗?”(林前6:5)如果教会是按照圣经所定规的“众长老治会”,就有合格的众长老,以智慧与公义来审断,施行管教劝诫。
长老团必须按照圣经,小心谨慎调查审理案件,聆听双方的证词,化解冲突,以带领双方在主里认罪和好。有时,长老团经过教导规劝,犯罪者终不悔改,则必须在劝诫无效时,宣判此人的罪状,施行惩戒;若仍不悔改,则开除会籍,以维护教会的圣洁。若当事人传讲异端教训,又屡劝不改,则必须将他逐出教会,以保守教会的纯正信仰。
总之,长老团如同一家庭中的家长,按照家规来治理全家的儿女,养育保护家人,鼓励听话的孩子,惩戒不守家规的儿女。
2、地区众堂会的“区会长老团”
同一地区的众堂会,应当在该地区彰显在主基督身体里的合一性;这是天上教会在该地区的有形彰显与见证。所以,众堂会的众长老组成“区会长老团”,一同策划该地区的合一圣工,彼此相助、资源共享,有福同享有难同当,过肢体在身体中的生活。若该地区所发生的问题,牵连较广,不仅限于在一个堂会时,或者是“堂会长老团”不能解决的问题,则“区会长老团”(由各堂会的众长老组成)召开会议,共同审议处理。例如,教义的争论,异端的崛起,影响甚大,该地区的长老团必须共同面对解决。
圣经使徒行传15章记载:有些割礼派的人,到了安提阿教会,对外邦信徒说:“你们若不按摩西的规条受割礼,不能得救”,这在教会中引起了争论。安提阿教会的领袖,知道事态严重,并且所影响的不只是本堂会,就派代表到耶路撒冷。众堂会在耶路撒冷,一同召开大会,“使徒和长老聚会商议这事”(徒15:6)。耶路撒冷会议,讨论所争议之事,解决并且作出决议,以书面信函发布至各堂会(徒16:4)。
此事件意义重大,显示:当一个堂会不能解决问题时,就需要由众堂会的长老团处理。此整个地区的众堂会长老所组成的会,称为“区会长老团(presbytery or classis)”。耶路撒冷会议也显示:使徒们是与众长老一同聚会商议,并非由使徒们自己决定宣告。使徒当然有权解释圣经教义;然而,使徒们愿意与长老们一同召开“耶路撒冷会议”,也都愿意顺服大会的决议。这显示神的带领:经由此转接过程,在使徒时代过去后,“区会的长老团”成为审议仲裁的决策单位。
另外,“耶路撒冷会议”的决议,是由使徒们与长老们共同的决定,所制订的“信仰宣言”,成为所有教会的信仰告白。众教会共同遵守的教义,是众教会在主基督里合一的有形见证。此“教义宣言”对于众堂会具有权威,保障了福音信仰,去除异端邪说的威胁。
正如“堂会长老团”处理本堂会内的争议,“区会长老团”也审议堂会与堂会之间的争议。如果争议的双方是来自不同的堂会的会友,或者“堂会长老团”无法处理或处置不公,当事人可诉请“区会长老团”审理。使得有冤屈之人,不需要告到外邦人法庭。
如果在一独立教会中,发生争议,结果常是两派对立,谁也不服谁,造成分裂。因为没有可上诉的公正仲裁单位。如果此堂会属于众堂会所组成的“区会”,则“区会长老团”就是监督仲裁的所在。所以,“同一地区,众长老治会”的制度,可避免争讼无门、任意孤行的悲剧。
如果“堂会长老团”发生内乱,不论是在教义真理或道德品行方面的审议,无法达到共同决议,则“区会长老团”的众堂会长老,发挥监督平乱的功能,遵照圣经处置该堂会,以确保该堂会的平安与圣洁。
以上所述,从圣经与实际案例,可清楚看出“众长老治会”的二层面:“堂会”与“区会”。无论是“堂会”或“区会”的“长老团”,其功能不是主宰教会,乃是监督堂会遵行圣经真理。长老们不是因各人喜好或感情,来审议仲裁。他们乃是神子民的圣约代表,监督教会会员是否照着圣约来生活事奉。
圣经就是神子民的圣约指南;长老们是教会的主所设立的助理,遵行“大牧长主基督”的吩咐,来治理教会牧养群羊。所以“耶路撒冷会议”最后是根据阿摩司书9:11-12来定案,摒除了“割礼派”的异端教训。由此可见,“长老团”的权柄完全来自主基督和他的圣道,长老们只是主所授权的仆人,只能宣告圣经所说的,根据圣经来审议各样争端。
3、长老的按立
“长老团”的另一职责,是按立教会的圣工人员。“长老团”要审查同工候选人的资格是否合乎圣经的要求。使徒保罗提醒提摩太说:“你不要轻忽所得的恩赐”,因为是“在众长老按手的时候赐给你的”(提前4:14)。保罗也劝勉以弗所的众长老,记住自己的身份是全群的监督,并且凶暴的豺狼会来破坏教会,连教会内部都会有人起来,说异端悖谬的话。所以,“长老团”必须保护教会,防范异端。
今日教会的光景是乱象横生,许多人起来自封“布道家,宣教士,牧师”,发展自己的事工。然而,他们并不属于教会,也不需向任何人负责。这些做法是不合圣经的,因为他们根本不需向教会负责,教会也无法考核他们。另外也有许多“独立机构”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它们不属于教会,立足于教会之外,不向教会负责,如同独立传道人一样。
使徒保罗是顺服教会“长老团”的,他们按手在保罗头上,差遣他出外布道;此过程被称为“圣灵差遣”他去(徒13:4)。这显示:圣灵的引导,是透过教会的治理运作。保罗在宣教旅程之后,回到母会向“长老团”报告成果,显示他向“长老团”负责。
所以关于按立传道人,“长老团”的资格审查非常重要。这是保护羊群,免受假牧人的危害。撒但千方百计要来攻击教会,常常从传道人身上下手。有些人作牧师传道,不是真有主的呼召,乃是为事奉自己的肚腹。若是未经考验不知其真相,就容让其进入教会牧会,则必误导群羊、危害教会。
由于牧师是“教导长老”,要教导真理驳斥异端,所以牧师必须熟悉精通正统教义;他要作为群羊的榜样,所以人品言行与家庭生活,都必须无可指责。牧师候选人必须经过“区会长老团”的严格考试与甄选,经“长老团”按立才可担任圣职。
堂会内的“执事与同工”,由“堂会长老团”来选立。但是“牧师与长老”应由“区会长老团”来考核选立。
4、“总会长老团”
在众多“区会”所组成的“总会”,是由众区会的所有长老组成的。总会的长老数目多时,就由各“区会长老团”委派代表长老,来召开全国的大会,协调众区会之间的圣工合作。如果区会与区会之间有争议,则由总会来审议仲裁。所以,区会能解决的问题,不需要上诉总会。
从改革宗教会历史来看,“区会长老团”成员,通常是由同一地区或行省的众教会长老所组成。例如圣经说到“加拉太的众教会”(加1:2),加拉太是罗马帝国的省分(徒16:6;彼前1:1)。保罗写“加拉太书”,是写给加拉太省的众教会。各国的改革宗教会总会,通常是由地理行政区域,来划分“区会”的界线。
若是某大城市有许多堂会,也可以该城市为一“区会”。若某一省分的堂会数目有限,也可以连合多个省分的堂会,为一“区会”。区会的界线划分是有弹性的,主要是能达到合适的堂会数目,以进行实质的合一事工。
5、总结
总之,“区会长老团”如同同一小区中的家长会,众家长一同治理小区中的各家庭,保护整个小区的安全,扶助各家庭,惩戒不守规矩的家庭。“总会长老团”是协调整个国家的众区会,如同国家与众小区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