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问:第七条诫是什么?
答:第七条诫是:你不可奸淫。
71 问:第七条诫吩咐我们作什么?
答:第七条诫吩咐我们无论存心,说话,行事,都要保守自己,和别人纯洁。
72 问:第七条诫禁止我们作什么?
答:第七条诫禁止我们一切不纯洁的意念、言语、和行为。
①出二十 14 。
②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 ( 太五 28)
③你们的言语要常常带着和气,好象用盐调和。 ( 歌四 6)
④这正是看见你们有贞洁的品性和敬畏的心。 ( 彼前三 2)
⑤你要逃避少年的私欲。 ( 提后二 22)
⑥彼前三 2 。
⑦太五 28( 同上 ) 。
⑧弗五 4 :淫词、妄语和戏笑的话,都不相宜。
⑨弗五 3 :淫乱并一切污秽,在你们中间连提都不可。
“最良善者的败坏乃是最恶劣的”这句话真是恰当的形容 ! 故此在开始思想第七条诫命——“性”的时候需先强调性欲,及从正当途径所获得的满足是没有什么不妥当。这是从人类被创造记录里得来的明证。当亚当被造时,“没有遇见配偶帮助他。” ( 创二 20) 耶和华神说“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 ( 创二 18) 这样,当神为亚当造了夏娃,把她带到亚当面前预言说:“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 ( 创二 24) 由此我们可以看见即使是在人类未犯罪的时候,也有性欲的存在,那是属神圣创造的一部分,是没有任何污秽的,因为圣经记载:“当时夫妻二人,赤身露体,并不羞耻” ( 创二 25) ,由此我们可见性欲的追求本身并没有不妥当之处。若然是在神创造里所命定的方法下去满足性欲便无妨。圣经亦明显地接受性欲的需要成为人类婚姻的联系的事实。
圣经所咒诅的是用不法之手段去满足性欲,这是指任何在神圣婚姻以外的性关系,换言之,除了与那在律法下或婚姻以外的性关系,或除了与那在律法下或婚姻的伴侣以外的性关系就是罪。虽然去讨论本来是神圣毫无污秽的性欲如何被罪人导致堕落及败坏是一件不雅的事,然而却不能避免,因为圣经本身已如此言明。另一方面,从圣经的教导下,我们亦看见人心比万物都诡诈。 (1) 故此首先带来淫乱的罪,“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 ( 申廿二 28 — 29) 。圣经跟着言明这男子有责任与他们玷污的女子成亲,娶她为妻,“因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终身不休她。” (29 节 ) 虽然这比不上接着要谈的罪来得邪恶,但却是罪,因为是与神的律例相违背。神对婚姻的律例是先有合约,才开始性关系。 (2) 更严重的是奸淫的罪,在摩西律法下,犯奸淫的刑罚不致于死,但从下列经文看通奸则非同小可:“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淫夫淫妇,一并治死……” ( 申廿二 22) ,唯一的例外是摩西所提及的:除非那妇人是被强逼而作此事。 (3) 更甚者是与禽兽通奸的罪,“凡与兽淫合的总要把他治死。” ( 出廿二 19) 这罪称为兽淫 (Bestiality), 因为字的含义直接视此等人与禽兽同类。想起此可耻的事我们或许会恶心,若是的话,我们当感谢神,因为是祂使我们对此等可耻之事产生厌弃之心。然而我们却需要察觉到在今日的社会里,有甚至是深受教育的人也期望此等缺德的事成为合法化 !(4) 兽淫的罪虽是如此卑鄙,但却没有极尽人对可耻的邪恶的容量,因为有更甚者在同性恋的罪上表现出来。“不可与男人苛合,象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 ( 利十八 22) 在古希腊及罗马时代,这罪简直不可以控制。可悲的是在我们今日的世代里,这罪在人心里已是见怪不怪了 ! 在我们的社会,很多人犯了这罪还理直气壮地反驳。
由此,我们深深明白罪性是如何引致人类深入的堕落。神明白这点,故在旧约里明显地阐述。我们需要明白我们的本性有对罪的倾向,我们须要了解惟有靠神的恩典,我们得以脱离世上从情欲来的败坏 ( 彼后一 4) ,让我们思想神如何使人能在祂的荣耀及人本身的造就下管理性之冲动。 (1) 经上言明神给某些人自律的恩赐,这意思是说神赐某些人能应付奸淫的引诱,使他们能不需有性关系却能满足地生活。耶稣说:“因为有人生来是阉人,也有被人阉的,并有为天国的缘故自阉的,这话谁能领受,就可以领受” ( 太十九 12) 有些人生下来便是肢体残缺,或是头脑不健全,有些人由于在战争中受伤,或被困在监牢而不能发生任何性关系;但另一些人,如使徒保罗,是自愿地 ( 为天国的缘故 ) 自阉的。这不是说他们毫无性欲,而是指他们为了更能在性欲的事情上自律而有效地事奉基督——而神也加添了他们在这方面的能力。 (2) 这对于其他人,也就是大部分人是不可能的。“我愿意众人象我一样,只是各人领受上帝的恩赐,一个是这样,一个是那样。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若他们常象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 ( 林前七 7 — 9) 故此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婚姻是神赐予人用以管理性欲的途径。即使是如此,婚姻必须只限于双方皆是在主里的人 ( 林前七 39) ,倘若那人是在婚姻后信主,那么这个人则仍需在未信主的丈夫或妻子的协议下维持那段婚姻,除非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方可离异:通奸或不能重逢的分离。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另一方面基督徒则可脱离配偶后与主里的人重婚 ( 请参阅林前七 10 — 12 ;太十九 8) ,当然,有部分近亲是不入婚姻配偶范围内的 ( 参阅利十八 20 ;可六 18 ;太十四 4 ;林前五 1) 。
耶稣说:“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 ( 太五 28) 由此可见,非单外表的行为导致我们犯上第七条诫命,而是我们的心思意念,它是犯罪行为的第一现场。为此故我们必须从开始时拒绝我们曾在上几篇所谈及的诸罪,我们必须与我们的眼睛立约,我们并需儆醒免得入了魔鬼的诱惑。让我举例说明之:
这里我们看见大头正站在杂货店一角里的书架前。唉 ! 说来可悲,他看见了各类能刺激人性欲的黄色图片,当然,这只是今日社会里最常碰见的引诱之一,还有其他色情电影、书刊、杂志等,问题是我们必须寻求避免引诱而拒绝甚至是观看那些我们明知是充满试探的东西。另一方面,我们不要忘记世人对性的看法是与基督徒有分别的,时下一般社会并不认为在婚姻以下的性关系是犯罪,故此我们必须儆醒。
更重要的是:身为基督徒的我们必需以真理抵挡邪恶,以正义抵挡罪行。我们亦看见图中大头从教会的图书馆里选了一本从圣经观点看性的书,他这样做,是合理地处理他本性对性的好奇心,但另一方面,由于他有了对婚姻的正确观念而会导致他渴望在基督里的婚姻。在今天,这种相对行动比任何时代为重要,今天渗透着整个社会的性观念是刚好与基督徒相反的,故此我们得更需以善胜恶 ! 这非单是神的旨意,神还应许如此行便能蒙福 ( 彼前一 5 — 11)!
问题:
1 、性欲是否不对?试证明之。
2 、在什么时候性欲是不对的?
3 、何谓淫乱?
4 、何谓奸淫?
5 、何谓兽淫?
6 、何谓同性恋?
7 、上述诸罪是否同等邪恶?为什么?
8 、圣经可以谈及此类罪恶吗?为什么?
9 、谁的心会有犯此类罪的倾向?
10 、何谓节制?
11 、何人可以节制?
12 、根据神的律法,那没有节制恩赐的人当如何?
13 、基督徒的婚姻对象是谁?
14 、在何种情况下方可与配偶离异?
15 、图一教导我们什么?
16 、图二教导我们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