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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按照神已经启示出来的标准解释(信心类比)

  3. 我们必须不断谨慎,让我们的解经严格遵循信心类比,即以经解经的原则,或者正如罗 12:6 说的那样,“当照着信心的程度说预言。”

  贺智( Charles Hodge)在教义方面的纯正、属灵的学术水平和批判的敏锐方面是无人能及的,他说预言的“先知”这个词原本和实质的含义是解释者 —— 一个宣告神旨意,向其他人解释神心意的人。他也说,翻译成“程度”的这个词,可能是指程度,或者准则、标准。因为在这节经文中的“信心”一定要按客观理解(因为存在着像巴兰、该亚法那样的“先知”,他们没有任何内在或以致得救的信心),那么这个重要的说法就是表明,解释神心意的人,必须至为严格和谨慎地确保,他是按照神赐给我们那启示出来的标准作解释。就这样,这里“信心”的用法是和像加 1:23,提前 4:1 等等当中同样的词用法相同,也就是“真道”的意思;就是弗 4:5 中的“一信”,“从前一次交付圣徒的真道”(犹1:3) —笔之于书的神的话语。

  对圣经任何经文的解释,必须完全符合以经解经的原则,符合神向祂的百姓显明的真道体系。这当然就要求人对圣经的内容有全面的认识—这肯定证明,初信的人没有资格讲道、教导其他人。只有通过系统和持续读神的话语本身,才能得到这种全面的认识——只有这样人才能得到装备去判断其他人的作品!因为圣经都是神默示的,圣经当中就没有矛盾;这样明显的结论就是,任何对一段经文的解释,如果与其它经文清楚的教导冲突,那么这解释就明显是错的。任何对圣经的解释要正确,就必须完全符合神真理的体系。真理的一部分是与其它部分互相关联彼此依靠的,所以它们之间是完全一致。正如本格尔对圣经中书卷所说的那样:“它们一同表现出一个美好、和谐和满有荣耀联系起来的真理体系。”

  说我们全部的解经都必须严格遵从以经解经的原则,这可能听起来很简单明显,但让人惊奇的是,我们发现不仅没有技巧的人,连有经验的人,偏离这原则的也是何等之多。当然那些追求“原创”,喜好带出某些新颖或令人惊奇事情(特别是从难懂的经文中带出),无视这条原则的人,肯定是要犯错。但正如约翰.欧文观察的那样,“我们真诚遵守这条原则时,虽然不可能在每一处都得到神话语正确的含义,但就不会落在犯罪混乱神话语的危险之中。”例如当我们看到“神是个灵”(约 4:24),没有身体不能被人看见,这就不让我们误解那些用眼耳手脚形容祂的经文;当我们被告知在祂“并没有改变,也没有转动的影儿”(雅 1:17),我们都知道说到祂“后悔”的地方,是祂按照人的说法说的。同样,当诗 19:11和其它经文应许圣徒要因他们富有美德的脾性和善行得赏赐时,其它经文表明这样的赏赐不是因着功德的缘故,而是由神的恩典赐下。

  没有一节经文可以按照与圣经整体清楚一致的教导相冲突的方式加以解释,这整体是摆在我们面前,作为我们信服的唯一法则。这不仅要求解释圣经的人要对圣经总体的意思有认识,还要求他下工夫收集、比较所有论述摆在他眼前直接要点、或对这论点有明确影响的所有经文,好使他能明白圣灵在这问题上全备的心意。做完这件事之后,任何对他来说仍不清楚或存疑的经文,就必须按照那些清楚的经文加以解释。不可根据单独一处经文建立一个教义,像摩门教徒根据林前 15:29,建立这旁门的成员代替他们祖先受洗的错误;或者像教皇党人诉诸于雅 5:14, 15 来支持他们“临终涂油礼”的教条。正如我们的主在祂事奉期间强调的,任何事实要得确立, 必须要有两三个人的见证:约 5:31-39; 8:16-18。我们要小心,不可把重要的教导只是建立在任何预表、比喻性的说法、甚至寓言之上;它们只被用来作为例子证明清楚和按字义的经文。

  那么解释圣经的人思想就要明确,不可不顾经文与其它部分的关系来对它进行解释。坚持这个基本原则,要防止人曲解许多经文。就这样,当我们听到基督说,“父是比我大的”(约14:28),留意祂之前的宣告,“我与父原为一”(约10:30),就要排除任何以为按祂本质位格,祂在任何方面要低一等的想法;所以约 14:28 所说的, 必然是指祂中保的职分,在当中祂服在父的旨意之下。我们说“必然”,因为子不是别人,正是“全能的神”(赛 9:6),“那位真实的神”(约壹 5: :20)。还有,像“受洗,洗去你的罪”(徒22:16)这样的说法,绝不可按照与“祂儿子耶稣的血也洗净我们一切的罪”(约壹 1:7)冲突的方式来理解,而应当看作只是一种象征性的“洗”。“叫万有都与自己和好了”(西1:20)不可能教导普救论,否则每一处证实沉沦之人永远受刑罚的经文就要被违背了。约壹 3:9 必须按照与约壹 1:18 一致的方式加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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