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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更简短的陈述要用更完全的经文加以解释

  7. 更简短的陈述要用更完全的经文加以解释。

  释经一个不变的原则,就是任何事情由一位作者比另外一位更完全或更清楚表述出来的时候,后者的陈述必须用前者的陈述加以解释,同样的原则也适用在解释同一个讲话的人或作者作出的两个陈述上。对于解释前三卷福音书来说情况尤为如此:应当参考对应的经文,用更长经文的光照解释较短的经文。就这样,当彼得问基督,“主啊,我弟兄得罪我,我当饶恕他几次呢?到七次可以吗?”我们的主回答“七十个七次”(太18:21, 22),我们绝不可把这理解为是指基督徒应当包庇罪,以牺牲义为代价施行恩典;因为祂就在前面说过,“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他若听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 15 节)。不是这样的,而是基督在太 18:22 的话,一定要用祂在路 17:3,4 扩充的宣告加以解释—“若是你的弟兄得罪你,就劝戒他;他若懊悔,就饶恕他。倘若他一天七次得罪你,又七次回转,说:‘我懊悔了,'你总要饶恕他”:我们不悔改,神祂自己都不赦免我们(徒 2:38; 3:19)!如果一位弟兄不悔改,不可对他心存恶意;然而不可待他,仿佛他从未犯罪一样。

  一些人不作任何限制说明,强调我们主在可 10:11 说的话,就造成了极大伤害,“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 以此让无辜一方承受和犯罪一方同样的惩罚。但这句话应当按照太 5: :3 更完全声明的光照来解释,“凡休妻的, 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为任何别的原因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 —基督在太 19:9 又重复一次。在这些话中,祂百姓唯一的立法者提出一条普遍原则:“凡休妻的,就是叫她作淫妇了,”然后加上一个例外,就是妻子发生了淫乱,他就可以休妻,他就可以再婚另娶。正如基督在其中教导婚姻出现不忠是合法离婚的理由,同样祂教导在这样的离婚后,无辜一方再婚是合法的,不会招致罪责。违背婚姻誓言,这就割断了婚姻的纽带,遵守了婚姻誓言的人,在得到离婚后,可以自由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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