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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意解经》麥卡尼(Dan McCartney)、克萊頓(Charles Clayton) 著 本書目錄
—— 第二部 釋經理論 ——
第六章 挪去帕子:從過去的意義到現在的意義

   文法歷史解經法企圖以科學方式來掌握文本的意義。它試著找出文本意義在「字面」或歷史上的根據,主張,並探求作者的原意。麥克森(B.Mickelson)就「解經原則可不可靠,端看它們是否能找出一項對於原作者、原始聽眾或讀者有意義的陳述。」[1]但聖經的詮釋是否也該受限於如此狹隘的標準呢?對於任何可能被批評為「寓意解經」的引申詮釋,我們往往心懷偏見,但這種偏見究竟從何而來?是因為引申詮釋違反了聖經的準則?還是因為它抵觸了我們所強調「科學」的世界觀?[2]任何將「過去的意義」過渡到「今日的意義」的嘗試,難道不會牽涉到聖經所有書卷嗎?不會涉及環境背景的改變嗎?如此一來,我們所要探討的,難道不會超出文法歷史解經法所能處理的範圍嗎?

   文法歷史解經法所著重的,是文本在凡人作者和原始聽眾眼中的意義,而新約對舊約經文的詮釋,則顯然超出了這種嚴格的意義範圍。正如我們在第三章所主張的,在解經方法上,我們需要參考聖經的做法。保羅似乎在哥林多後書第三章中暗示,那些不信基督的人,心思都被帕子蒙蔽,以致於他們不能明白正確的意義,而在哥林多前書第二章,他宣稱唯有「屬靈」的人能明白神話語中屬靈的事。另外舊約當中也有跡象顯示,這些文本並不只是針對當時的景況而寫,背後還有更偉大的神旨意。耶利米和以西結都奉命要發預言,儘管當時的百姓都不會聽他們的話,或許神的本意就是要讓後來世代的人,聽到這些預言而得益處。聖經並非僅是一本個別作者文章的合集,而是一本內容統一的文學作品,背後自有神的著作目的。由此可以看出,光靠文法歷史解經法是不夠的。

   新約作者的方法顯然證實了這點。[3]如果整本聖經的作者是神,其內容又都是神所賜、前後一致的信息,那麼祂先前所說的,和祂之後所講的不會毫無關聯,這就代表神先前的啟示所蘊含的意義,當時的凡人作者不可能完全明白。例如保羅所說,關於牛在工作時不可被籠住嘴的這項誡命(申命記廿五4),「難道神所掛念的是牛嗎?不全是為我們說的嗎?[4]分明是為我們說的。」(林前九9-10)更進一步說,如同我們在第二章所見,新約認為舊約的事件(例如出埃及)和儀禮制度(例如獻祭),以及明確的預言,這一切全都指向在耶穌基督身上的應驗,並為此預做鋪陳。這是新約信仰的核心。而我們若持守相同的信仰,就必須也將舊約視為基督的預表與鋪陳。

   按照保羅的說法,只有神的靈才能除去那覆蓋在人心上、讓人不明白神話語的帕子。既然聖靈才是那位除去帕子的,如今又豈能不倚靠祂來引導我們明白聖經的真正意義呢?

   而我們還是可以從部份層面探知,一旦帕子被揭開、讓神話語的意義完全顯明,會是什麽樣的狀況。這非常令人興奮,因為它代表我們所經歷的不僅是古代的文獻,也是神活生生的話語,直到今日仍啟發我們。但這樣做也有危險,因為我們的各種想法,可能會滲透到自己對神話語的理解中。若想超越文法歷史解經法的範圍,卻不至於誤入歧途,我們需要注意以下四點。第一,我們必須釐清聖經文本的意義如何得以超越原本的歷史背景。第二,我們必須明白早期的事件與儀禮制度,和後期、更完整的應驗之間,是以什麽方式首尾呼應(即「預表」的對應——「typological」correspondence)。第三,我們必須將聖經正典的背景視為整體單位,並藉此應用所謂的「信心的類比」(analogy of faith)。最後,我們需要認清救贖歷史情境的改變,會如何影響經文在今日的應用。

在原本的歷史情境之外

   凡被視為「經典」(亦即在塑造社會與文化上有功)的文本對於人類處境的觀察,都能因應文化與歷史的變化而產生新的意義。一段文本的意義開創於作者,但隨著時間與環境的變化,它在功能上的意義,可能會增長並超越了原作者的用意。以美國憲法研究為例,即使是那些想以「制憲者意圖」(framers'intent)作為詮釋基礎的學生,也不得不承認,我們今天面對的許多問題,不是當年的制憲者所能預料得到的。為符合當前時代的需要,經典文本的詮釋者必須將之重塑,但同時又要保全文本在原作者和當時處境下的完整精神。超越歷史背景的詮釋,必須根據文本原時代的意義推演而來。

   如果人類的經典作品尚且如此,那麽神所賜給祂子民的文本,豈不是更符合這個原則嗎?聖經凡人作者的原意固然要保留,但若要處理今日的問題,對經文的詮釋就不能侷限於作者原本可能會有的用意。保羅的勸誡是針對特定對象的特定問題而發;在這些議題上,如果我們的處境在相當程度上與保羅當年的對象相似,我們就可以將這些勸誡應用於自身,儘管保羅不可能預先料想到我們的狀況。在西乃山,神透過摩西將十誡頒布給祂的子民;就其中的議題而言,我們的處境若在相當程度上與當時西乃山下的以色列百姓相仿,那麽這十誡也是對我們的命令。基督徒多半會在下意識中將之視為給自己的話。由於十誡的內容是普世皆然的人類處境,因此不太需要經過轉譯(或許安息日的部份例外:大部份基督徒是以第一日為安息日,而不是第七日,而且守安息日的形式也不同)。

   但是出埃及記在第廿二章說到,借錢禁止收取利息,就需要更多的解釋了。出埃及記第廿二章中,個別律例背後的原則多少都需要再進一步推測研判,我們才能將這些原則應用於當代的環境。關於利息這部份,由於金錢在現代的自由市場社會中,本身就是一件商品,而不僅是交換的媒介,所以禁止取利的規定,會讓富人享有不公平的優勢;它會消滅中產階級,並確保貧者恆貧。[5]當然,從另一個角度看,今日社會上高得離譜的利率,和鼓勵過度借貸的風氣,也都是剝削窮人的方式。但古代的以色列是農業而非工業社會,並且有安息年和禧年的矯正機制,還有土地繼承的律法。在這些條件下,借錢取利基本上是對窮人的剝削[6]。所以這條律例背後、超越原時空環境的意義,就是要我們在商業關係上謹守公平原則,而且不可剝削他人。神所有的話都可以應用在我們的生活中,只是應用的方式不見得都顯而易見。

   為律法經文尋求超越聖經原時代背景的意義,倒不僅是為了滿足一般生活需要。聖經的作者是神,這意味著啟示的前期與後期部份有所關聯。「神的計畫藍圖」這個觀念,即暗示了先前的事件會包含後來事件的端倪,就像一棟建築完工後的外觀,可以先透過平面圖略知一二。正如我們先前所指出,在早期的事件和啟示話語背後神真正的用意,只會藉由後來的事件和啟示話語顯明。如同保羅所言,舊約本身是個「奥秘」,但是這個奥秘現在已經揭露了(西一26;弗三9)。[7]

   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看這種意義的「衍生」。從歷史的角度看,出現時代較晚而更重要的事件、人物和典章制度,都在先前的人、事及制度中被預示過。我們稱此為「預表法」(typology)。從語言的角度看,如果我們看到文本的意義因為神計畫的進展而逐漸「增長」,我們就稱之為文本的「更完整意義」(fullersense——源自拉丁文的sensus plenior)。

 

譯註:
[1]麥克森(B.Mickelson),Interpreting the Bible (Grand Rapids: Eerdmans,1963),頁6。毫無疑問地,麥克森是基於實用與教育性的目的,而不是哲學性的目的,但是他似乎忽略了一個問題,就是有多少意義可以包含在「作者的意圖」之下,或是,當我們處理一段同時以神為作者、也以人為作者的文本時,這個分類是否足夠。
[2]對於有任何「超越純粹的歷史意義」最強烈的嘲諷,也許可以在法拉爾(F.W.Farrar)的History of Interpretation(1886;reprint,Grand Rapids:Baker,1961)中找到。他無情地攻擊與嘲諷說,整個基督教與猶太教的詮釋歷史只能作為揶揄的材料。無可否認地,在宗教改革之前,超越[的意義]很普遍,但是法拉爾似乎並不欣賞這些超越的意義。
[3]巴爾(J.Barr,Old and New in Interpretation:A Study of the Two Testaments[London:SCM,1966],131)主張:「若只是方法的問題,例如預表或寓言,而在某種程度上,這些方法本身就參與了道成肉身的一次性。」也就是說,新約作者奇怪的釋經法,乃是受到他們獨特意義的詮釋世界所影響。當然新約的文本有其獨特性,因為它參與了耶穌基督道成肉身這個最後的啟示,但是他們詮釋的方法不是獨特的,即使是在聖經當中。而我們又再次看到,如果我們沒有從聖經本身取得詮釋的原則,那麽它們必定會來自自主的人類理性,這樣便無法完全理解神的話。
[4]譯為「全是」(entirely)的字也可以指「毫無疑問地」(undoubtedly)。保羅不是否認申命記中的這節經文,除了對保羅的讀者之外,對其他人沒有任何意義可言,而是要確認它們的重要性。
[5]這裹並非要合理化或譴責現代的經濟手段,但是讀者一定能想像,除了那些已經很富有的人之外,私人企業對所有的人是多麽地不切實際。
[6]安息年與禧年有效地制造了一個替代的抵押系統,因為一個人可以「賣掉」他的土地一段時間(直到下一個禧年之前);他得到的是金錢的使用權,而「買主」在那段時間內,得到土地的出產品。我們現今的社會顯然沒有這種系統;我們的土地契約裡有「永遠」這個荒謬的字眼。
[7]保羅「奥秘」的觀念來自但以理書。七十士譯本在翻譯但以理書時使用mysterion這個字(2:18-19,27-30,47),當然,神秘密的計畫展開的觀念,的確是蘊含在但以理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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