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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意解经》麥卡尼(Dan McCartney)、克萊頓(Charles Clayton) 著 本書目錄
—— 第二部 釋經理論 ——
第六章 挪去帕子:從過去的意義到現在的意義

以經解經

   如果我們容許一段經文的意義可以超出文法歷史解經所限定的範圍,那麼相對主義的幽靈又會再次出現。到底有沒有辦法可以做為「更完整的意義」的檢驗標準呢?

   我們在上一節已經討論過部份的檢驗標準,也就是凡人作者的原意(語言學上的意義)必須與任何延伸的意義有自然的內在關系,而且所有的經文詮釋都必須與神的救贖歷史目標相關。

   另一項主要的檢驗標準在於聖經內在的一致性和它對自身的詮釋。這有時被稱為是根據「聖經的類比」(analogy of Scripture,analogia Scripturae)或「信心的類比」(analogy of faith,analogia fidei)來詮釋經文[28]。奧古斯丁的格言「聖經要由聖經來詮釋」(Scripture isinterpreted by Scripture),說穿了意思就是「神決定了祂自己話語的意義」。這個原則並不會像打開了潘朵拉的盒子一樣,造成一片混亂,反而會讓意義的擴充有所節制。它將任何文本的意義限制在符合其他經文的範圍內。這導致了兩項明顯而重要的解經原則。第一,隱晦難解的經文必須依據其他文義清晰的經節來詮釋。第二,每當新約作者明白詮釋舊約經文時,其見解都是正確的。

   上述第一條原則普遍獲得認可(雖然並沒有被普遍應用),也適合於任何文本的一般詮釋。大致而言,任何詮釋都是從假設開始,就是先接受一些看似清楚的部份,然後再以此為基礎繼續進展。不過這麽做仍略有風險,因為有時一段文本之所以「隱晦難解」,其實是由於另一段看似淺白的文本根本就被誤解了。但如果詮釋者明白這層風險,並在詮釋上保持謙卑的態度,就能透過「以清晰經文理解隱晦經文」的方式,在解經螺旋上前進。

   第二個原則是,儘管新約作者並未解釋舊約一切的經文,但是他們所解釋的部份都是正確的。我們需要提出這點,是因為有些基督徒認為,根據舊約的背景和預設來理解新約是合宜的,但是卻不應該用後期的啟示去理解先前的啟示[29]。有人認為除了直接和明顯具有預測性的先知言論之外,舊約所談的並不是新約裡的事。但這種說法既荒謬(從一般的解經觀點而言)又不合理(從神學的角度而言)。如果這一切都是出自於神(包括歷史與文本),那麽後者的內容自然會隱含在前者之中,前者的意義也會因為後者的出現而得以擴展。身為作者,我們難道不希望讀者能透過後面的章節來理解第一章的內容嗎?在使徒行傳第二章的演說中,彼得引用約珥書第二章及詩篇第十六篇的方式,難道也是錯的嗎?[30]

   再說,我們也不可能變成一個西元前八世紀的猶太人,並以他的觀點來讀以賽亞書。現代的基督徒或猶太人縱然可以假裝自己是西元前八世紀的猶太人,但是現代性(modernity)會讓此嘗試徒勞無功,即使他們研究過那個時代,也具備健全的想像力。這樣做之所以無效,不僅是因為現代的文化與社會背景跟當年相比天差地遠,而特別是因為兩個時代之間有一道救贖歷史上的鴻溝。舉例來說,基督降臨之後,對以賽亞書第九章的詮釋就必然要包括這一部份:讀者是否接受以賽亞書第九章所講的救贖主就是耶穌基督。由此可知,現代的經文詮釋一定會和古代的有所不同。

   所以「信心的類比」要求基督徒不僅要藉由意義明顯的經文來理解隱晦的經節,並且也要相信新約對於舊約的理解是正確的。

   但它另外也指出:任何一段經文的意義,都必須依據全本聖經的背景來理解。這個原則有時被稱為「正典釋經」(canonical interpretation)。有些文本如果單獨拿出來看,或許自有一番解釋,但若將它視為聖經的一部份,則會顯現出一定程度的不同意義。

   雅歌就是這方面的絕佳例證。直到最近,幾乎所有基督徒和猶太人的釋經文獻,都將這卷書視為寓言體的作品,主旨是神對祂子民(基督對祂的教會)的愛。但自從十九世紀以來,卻有愈來愈多人把它看做古代近東情詩的範例,內容歌頌的是愛情中性方面的歡愉。嚴格說來,雅歌本身的確如後者所言,接近情詩的文體。但如果雅歌純粹只是一首煽動性懲的情詩,又為什麽會被收錄到聖經裡?它與聖經其他書卷之間有何關聯?神要透過雅歌向我們傳達什麽呢?

   聖經的整體性在此提供了詮釋背景。男與女之間的關係是根據神與祂子民的關係為範本的(弗五32;也請參見林前十一7)。雅歌的確是一首情歌,但是它在聖經中最重要的作用是閘明並強調神對祂的子民用情之深,那是一種完全的、委身的、獨佔的愛,而祂的子民對祂也應該有這樣的愛(祂的子民若沒有這樣的愛,就會帶來失落)[31]。

   此外,聖經裡還有另一首「情歌」-詩篇四十五篇。由於希伯來書第一章8到9節明白引述這首詩來指稱基督,這就給予我們一項經聖靈默示的證據,顯示詩篇第四十五篇中所說的「王」,真正所指的是基督,而他的新婦當然是指教會[32]。

   就方法學上的檢驗功能而言,這種釋經法並不具備科學所要求的(且自以為能達到的)絕對性;它的運作是建立在一種訴諸「信心」的標準上,不僅需要有釋經上的敏感度,也要願意順服,由神來決定結果。人不可能掌握一切;生命的決定權畢竟在於神,不在於人,這是約伯的領受,也是傳道書作者的結論。至於我們先前的主張,也就是經文的引申意義必須以凡人作者的原意為基礎,並不會被這樣的詮釋所否定,只是它確實承認神的意旨-特別是在舊約的部份--往往超越了原作者所能設想的範圍。

 

譯註:
[28] 這個語詞是根據羅馬書第十二章 6 節,「說預言的,就應當照著信心的程度去說( in proportion [ analogue ] to faith1 )」這可以是指一個先知必須根據他在神裏面的信心來說預言,但是它更可能是指教會中的任何先知必須根據信心的內容,即已經啟示了的,來說預言。在聖經完成之前,這是聖經的特別應用,可作為任何其他先知性言說的詮釋法則。
[29] 凱瑟( W . Kaiser )在他許多的作品中重新闡述了這個論點。參見他的 Toward anExegetical Theology ( Grand Rapids : Baker , 1981 ), 136 頁。
[30] 對那些持守這個「單線」( one way )理論的人來說,如果他們相信聖經是真實的,就得跳脫這個謎題,主張寫舊約經文的這些人類作者心中,具有耶穌基督復活與升天的觀念。但是要從約珥書與詩篇第 16 篇中得知這些事情,是不容易的。
[31] 在提到「耶路撒冷的眾女子」或「錫安的眾女子」時,含有這個更大意義的暗示。這是在整本雅歌書中重複出現的。
[32] 當然,不是所有的詮釋者都同意詩篇第 45 篇中的愛情詩歌的基督論本質,就認可了雅歌之基督論的詮釋。參見卡爾( G.L.Carr ),“ The OT love Songs and Their Use in the NT ” Journal of the Evangelical Theological Society 24 ( June 1981 ): 97-106 頁。但是要把這部分經文貶低到它最低的層次(人類的愛),會使我們發出一個疑問,到底為什麽雅歌會收錄在聖經中,它與神救贖祂的子民有什麽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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