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贖歷史與當前應用
舊約到新約時代道德尺度的變化,有時候是因為文化背景的改變所造成,這一點在我們處理判例法的時候會特別明顯(有關判例法 case law 和明文法 apodictic law 的區別,詳見第八章)。但是文化的演變並不會更改判例法背後的道德原則。
無論在舊約或新約,都提到婚姻是永遠的這項基本道德原則(創世記二 24 的暗示;瑪拉基書二 14-16 ;馬可福音十 2-12 ,及其平行經文)。但是在舊約中,仍有規範離婚和再婚的條例(申廿四 1-4 )。在馬太福音五 32 和十九 19 ,也有所謂的例外條款,當一個不信者離棄配偶時,保羅似乎容許離婚(林前七 15 )。在個案的應用上,可能會因為文化因素而有所差別,但在這些差別背後,原則還是不變的。我們這個時代對於離婚這項議題的爭議,關鍵並不在於各方對不變的原則有所歧見,而在於要如何將這些原則應用於我們的文化環境中。
不過有時候道德應用上的轉變,也是基於救贖歷史處境的不同。這一部份我們主要可以參考割禮以及律法儀禮層面的例子(見第五章,救贖歷史情境)。
結 論
任何文本的意義,其基礎都在於它是如何在原本的語言和文化背景下運作的。而既然任何文本都要從它的人世背景來理解,聖經也絕不能例外。文法歷史解經法是用來發掘原始核心意義的方法。為達成這項任務,需要探討論述的文字元素(單字和語法)、研究作品的文本及社會文化背景,並鑑定其文體屬性,而且我們必須始終保持與文本之間的距離。
然而,文法歷史解經法只能確立起始的基礎,而不能涵蓋經文全部的意義,這不僅是因為所有的經典文本都會產生超越原歷史背景的意義,更重要的一點,是因為歷史的演進有明確目標,而聖經所談的正是神如何逐步推行祂的計畫。早期的啟示預期並指向了後來的啟示,這樣的說法之所以成立,在於聖經的作者是神。因此保羅在加拉太書第三章 16 節,才能將舊約的「子孫」解釋為指向基督,因為究極而言,亞伯拉罕真正的子孫只有一位,只有一個人真正有資格作為諸般應許的繼承者,那就是耶穌基督。
但如果我們容許文本的意義超越文法歷史解經的範圍,接著要面臨的問題就是:我們要採取什麽樣的檢驗標準,才能確定一項並非出自文法歷史方法的詮釋,真的出自於神呢?以下是我們提出的原則:
1 .任何出於神的經文引申詮釋,和凡人作者的原意之間,必然有明顯、內在的自然關係。凡人作者的原意可以透過參考前後文得知,我們對於文本背後更深屬天意義的探索,也是由此開始。
2 .出於神的經文意義必然與全本聖經的整體啟示一致。我們能夠從凡人作者的原意出發,進而擴大解釋經文,所憑藉的正是全本聖經的整體啟示。
3 .出於神的經文意義必定會在某方面指向(但未必需要直接提及)神透過基督對祂子民的救贖;也就是說,它必須能融入救贖歷史的架構、並以基督為焦點的,而且能適用於教會。
4 .個別詮釋者對於經文屬天意義的認知,一定要保持願意接受修改的態度,並順服於聖靈對教會的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