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我们已经思考过两大“基督第二次降临的伴生事件”,即死人复活与末日审判,此时我们的研究将我们带到了“最终状态”这一主题上。本章,正如《圣经》关于“将来”在诸多方面的教导那样,我们要进入的是一个在《圣经》中只是泛泛而谈的领域。我们好奇且想要知道的许多事,《圣经》并没有告诉我们,而是只告诉了我们那些重要而必要的真理。我们将努力驻足于这些内容上,抵挡住试探,不要偏离进入未知的领域。
1. “永刑”这一教义的难题
没有人能回避这样一个事实,即关于“将来”的圣经教导——不信之人和不知悔改之人要受到永刑——在今天或者被人忽视或者遭到反对。在西方后基督教文化和后现代文化的环境中,“永刑”这一教义对绝大多人来说是令人厌恶和难以接受的。今天,要损害一个人名誉,最快的方式莫过被发现竟然完全按照历史上基督教的理解方式来相信关于“地狱”的教义。的确,我们很难想象,还有哪一个教义比这一教义更加违背现代人在“宽容”和“开放”这两大美德上的感情[295]。确信那些不信基督的人或是听到福音传讲而不知悔改的人注定要在地狱中永远受苦,还有什么比这更加冒犯现代人的情感的呢?
注解:
[295]讽刺的是,当你肯定或是维护“永刑”教义的时候,便很快触及到了宽容的限度。我的意思并不是要用这些评论来表明,关于“地狱”的教义只是在今天才变得不受欢迎的。这一教义在本质上当然是有难度的。的确,如果上帝并不喜悦恶人死亡(结 18:23),那么上帝的儿女也必定是这种态度。
稍稍看一眼近年来人们如何对待关于“地狱”的教义,便很容易承认这一教义是不受欢迎的。著书立说的人谈到了《地狱受审》(Hell on Trial)[296]、《好消息的另一面》(The Other Side of the Good News)[297]、《关于火湖的废去》(On Banishing he Lake of Fire)[298]、以及《“永刑”的难题》(Problem of 299Eternal Punishment)[299]。罗马天主教的神学家们谈到了“匿名的”的基督徒[会得救](卡尔·拉纳 Karl Rahner),或者说一种更大的希望——所有人都要得救[300]。即便是在福音派的著书立说者当中,对没有得救的人所处的最终状态,也有着不同的看法。关于“地狱”的教义,从来就不是一条容易得到承认的教义,现在已成了一个被重新提及的探讨主题,而参与探讨的人绝大多数都在寻求某些与传统观点不一样的看法。
注解:
[296]见 Robert A. Peterson所著的 Hell on Trial. The Case for Eternal Punishment (Phillipsburg, New Jersey: Presbyterian & Reformed, 1995)。
[297]见 Larry Dixon所著的 The Other Side of the Good News. Confronting the Contemporary Challenges to Jesus' Teaching on Hell (Wheaton, Illinois: BridgePoint, 1992)。
[288]唐纳德·卡森(D. A. Carson)所著的 The Gagging of God: Christianity Confronts Pluralism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96)的第十三章,第 515-536页。我们必须注意到,卡森并不赞成“废去”这一教义;他将这种趋势描述为当代“令上帝缄默”运动的一个方面。
[299]见巴刻(J. I. Packer)所著的 The Problem of Eternal Punishment (Orthos的 No. 10, Orthos是一系列来自 Fellowship of Word and Spirit的文章)。
[300]例如 Hans Urs Von Balthasar的著作 Dare We Hope 'That All Men Be Saved'? (San Francisco: Ignatius Press, 1988)。
(1)历史的或传统的观点
由于这一教义向来不受欢迎,并且时常有人试着对其做出修正,即便在保守福音派的背景下,我们也必须首先简要陈述一下历史上教会对“地狱”这一主题的立场。唯有将这一教义的历史理解作为背景,我们才能对今天所提出的、更为寻常的修正观点做出评价。关于“永刑”或是“地狱”的教义,正统的基督教会在历史上是如何教导的呢?
这一传统的教义教导:所有那些没有被上帝藉着基督的工作而拯救的人,都要在复活并受到末日审判之后被交到地狱中。地狱将会是一个上帝仇敌永久受罚的地方,尽管其确切的本质和地点在一定程度上依旧是不明确的。活在与上帝敌对中的人,将发现自己被永远地逐出了上帝祝福的同在,并且处在可意识到上帝的不悦的状态中。在改革宗的诸多信条中,下列陈述很好地代表了基督教对“地狱”的传统理解:
因此,对于恶人和不敬畏上帝的人而言,一想到这一审判就会感到恐怖和可怕;但是,对于义人和选民而言,这个审判却是让人极其喜欢,并且大得安慰。因为那时他们的拯救达于完全,他们要在那里领受他们所经历的劳苦的成果。他们的无辜要被众人知道,并且他们要看见恶人受到上帝极其可怕的报应。这些恶人就是那些在这个世界上用极其残酷的方式逼迫、压制、折磨他们的人。他们要被自己的良心的见证定罪。既然已经不朽,就要在不灭的火中受煎熬,这火是为魔鬼和他的众使者预备的(《比利时信条》第三十七条)。
上帝指定此日的目的,是为在选民永远的救恩上,彰显祂怜悯的荣耀;又在邪恶悖逆的弃民的受永刑上,彰显祂公义的荣耀。因为那时义人要进入永生,领受从主而来的完全喜乐和愉悦;但那不认识上帝、不顺从耶稣基督福音的恶人,要被扔到永远的痛苦中,离开主的面和祂权能的荣光,受永远毁灭的刑罚(《威斯敏斯特信条》第 33章第 2节)。
尽管这些信条保持了恰当的冷静,并且在谈论“地狱”上所有保留,尽管其着重点依旧集中于上帝百姓从福音中得来的安慰,但这些陈述明确地肯定了“永刑”的教义。当中的用语表达呼应了《圣经》中的表述,强调在地狱这个令人恐怖的地方,恶人和不信上帝的人会一直有意识地感受到刑罚。简而言之,这些信条都肯定了正统基督教会关于“地狱”这一教义始终教导的内容。即便这些信条完全没有试着对施行永刑的地点——地狱做详尽的描述,但却清楚肯定了地狱的真实性。
(2)识别其他“永刑”观点
假如在历史上教会所主张的“永刑”教义就是这样的,那么今天又提出了哪些更为常见的其他观点呢?主要的两种观点是普救论(universalism)和灵魂永远消灭说(annihilationism)。每一种观点都表现为多种形式,但基于我们的意图,我们将只提及当中最为重要的表现形式。
> 普救论(UNIVERSALISM )
普救论教导的乃是:所有人都终将得救。最终,没有人无法得享救恩的完全,不论救恩是通过哪种方式得着的。广义说来,普救论有两种形式:多元普救论(pluralistic universalism)和基督教普救论(Christian universalism)[301]。多元普救论教导,基督教信仰是众多得救方式中的其中一个,而每一个得救方式都有其合理性和完整性。基督教普救论则教导:基督是唯一的得救道路,所有人终必经过这道路,要么是在今世,要么是在来世。
在普救论的基督教表现中,普救论肯定了唯有基督是众人的中保和救赎主。无人能离了基督的救恩工作而得救。然而,这一救恩工作在其适用范围或是触及范围上都是普遍的;没有人会最终失丧,或在地狱中受永刑。所有人都将无一例外地通过基督的救恩工作而得救。基督教普救论也像多元主义普救论那样,能够适应多种形式和表现。例如:有时候,那些基督教普救论者会主张,上帝会提供给人死后再次得救的机会;或者,他们会谈到在死后存在着一个炼狱期,在当中,一些人为自己今世所犯的罪而受了暂时的刑罚,从而便可以得享救恩了。
注解:
[301]见 Bake Trevor Hart所著的 'Universalism: Two Distinct Types' (在 Universalism and the Doctrine of Hell, ed. by Nigel M. de S. Cameron; Grand Rapids: Baker 1992),第 1-34页。
> 灵魂永远消灭说(ANNIHILATIONISM,即:有条件的不死 CONDITIONAL IMMORTALITY)
灵魂永远消灭说这种观点认为:一方面那些得救的人在上帝的同在中得享永生,另一方面所有那些失丧之人最终都会被毁灭。失丧之人不会在地狱中遭受永无止境的痛苦;相反,对恶人的惩罚将以“恶人被灭绝”作为最终形式。关于结果,对恶人的惩罚是永久的,但不是就经历的意义来说的。
灵魂永远消灭说有着多种形式[302]。在今天的福音派当中,这种观点显然是有别于传统“地狱”教义的另一种最具试探性,因此也最为危险的观点。该观点以“有条件的不死”这种形式,俘获了越来越多的福音派神学家,其中一些是极富才能和影响力的[303]。正如这一术语所指出的:有条件的不死教导的乃是,只有那些符合条件从而能够从基督救恩工作中获益的人——无论这些条件如何被理解——才能得着“不死/不朽”。其他人则都会被消灭,要么是在死亡之时立马被消灭,要么是在死后又经历一段时长有限的刑罚后被消灭。在最常见的福音派形式所表现出来的灵魂永远消灭说,失丧之人要先为自己的罪和不顺服经受某种刑罚,然后就会被毁灭。就“地狱”的教义而言,有条件的不死否认任何关于“恶人要有意识地永久受痛苦”这种教导。
由于“有条件的不死”这种灵魂永远消灭说的常见形式,是有别于“永刑”传统教义的一种最为微妙和危险的观点,下面我们将集中讨论这种观点的论证。如果在这一观点上,更保守的捍卫者不能维持自己的论证,那么在有关“地狱”教义的更为极端的否认者同样无法维持自己的论证。
注解:
[302]Kendall S. Harmon在自己的著作 'The Case Against Conditionalism: A Response to Edward William Fudge'(在 Universalism and the Doctrine of Hell, ed. Nigel M. de S. Cameron)第 191-224页中,仔细区分出了三种灵魂永远毁灭说。他将第一种称作“符合条件之人的唯独复活说”(conditionalist uniresurrectionism),因为这种观点教导:所有人在死亡之时都将毁灭,唯有那些得救的人要复活得永生(这是诸如耶和华见证人、苏西尼派之类的群体所主张的)。他将第二种称作“符合条件之人的最终灭绝说”(conditionalist eventual extinctionism),因为这种观点教导了:所有人都要复活,得救之人要复活进入永生,而失丧之人则要复活进入一个受苦的时期,并在这之后被毁灭(这是基督复临安息日会(Seventh Day Adventists)所主张的)。他将第三种称作“不死之人的最终灭绝说”(immortalist eventual extinctionism),因为这种观点教导:尽管所有人都被造成了不死的状态,但恶人在复活并经历了一段时期的刑罚之后将被灭绝。灵魂永远毁灭论内部的这些不同形式代表了对“人的不死”以及“居间状态”(如果他们承认居间状态)的不同观点。但这些精确的区分对我们的意图而言并不重要。
[303]仅列举几位:克拉克·平诺克(Clark H. Pinnock)、约翰·斯托特(John R. W. Stott)、 John W. Wenham、菲利普·埃德库姆·休斯(Philip Edgcumbe Hughes)、爱德华·威廉·福吉(Edward William Fudge),以及 Stephen H. Travis。为了解近年来这一立场的代表思想,见克拉克·平诺克(Clark H. Pinnock)所著的'The Conditional View',收录于 Four Views on Hell,由 William Crockett (Grand Rapids: Z ondervan, 1996),第 135-166。
(3)针对“永刑”的几种主要反对意见
在当代对“有条件的不死”的主张中,有几点常见的主张表达出了对 “地狱”传统教义的反对。尽管对这几点主张,“有条件的不死”这一立场的不同拥护者可能有着不同的表述方式,又或者并不是予以各点同样的重视,但这几点主张都重现在他们的著作中[304]。
对于“永刑”的教义,第一条或许也是最重要的一条反对声称,《圣经》分明谈到了恶人最终要被灭亡(例如腓 3:19,帖前 5:3,帖后 1:9,彼后 3:7)[305]。这一条反对意见认为,“灭亡”的观念表明了恶人要被毁灭,也就是“停止存在”,而不是继续存在于遭受痛苦的处境中。在《圣经》中以及我们对词汇的一般用法中,“灭亡”通常指的是某物停止存在。爱德华·福吉(Edward Fudge)这位颇具影响力的“灵魂永远消灭说”辩护人士于 1982年出版了著作《烧尽的烈火:关于“有条件的不死”的圣经论据》(The Fire That Consumes: The Biblical Case for Conditional Immortality)[306],这本书是福音派读书会(Evangelical Book Club)自选书目里最受欢迎的一本,本书认为“灵魂永远消灭说”的观点是为《新约》和《旧约》共同证明的。恶人在末日审判之后要被灭亡,这单单意味着恶人将不复存在。
注解:
[304]虽然这是按我自己的话来叙述的,但我是在追随卡森有关反驳“永刑”教义那些主要论证的叙述(见 The Gagging of God,第 518-520)。
[305]在英文版《圣经》中,对应的英文单词是 destruction,意为除灭,但在中文和合本的不同经文里有着不同的翻译,例如:腓 3:19,帖后 1:9,彼后 3:7都翻译成了“沉沦”,而在帖前 5:3中则翻译成了“灾祸”。为避免歧义,在下列部分中一律将 destruction翻译为除灭。请参考《中文新译本》和《和合本修订版经文》;这两种翻译版本有时用“灭亡”和“毁灭”来翻译同一个的单词。——译者注
[306]Houston: Providential Press, 1982. 这本书的标题已经清清楚楚地说明其立场。
第二条相关的反对意见诉诸于《圣经》中用来描述恶人所受刑罚的形象。正如“灭亡”这一表述意味着完全停止存在,“火”这个形象也暗含了罪人被彻底灭尽的过程。正如《马太福音》3:12中所描述的,基督再次降临施行审判的时候要把糠用火烧尽,末日审判之时,恶人也要被烧尽从而彻底被消灭掉。
第三条反对意见其实利用了 “永”(eternal)这个显然的歧义。在教会史上,诸如《马太福音》25:46这样的经文将“永”生与“永”刑做了对比,而有人正是以这种对比为基础才认为地狱是一个受永久刑罚的地方。然而,许多“灵魂永远消灭说”教义的支持者都坚持认为,就“永刑”这一话题而言,这种对比仅仅意味着刑罚有着永久的结果或后果,而并不是一定会由此得出结论说,刑罚包含着要永不停息地、有意识地承受上帝的审判。毁灭是一种永刑,但只是就其永久性的后果而言。
除了这三条从圣经材料论证而来的反对意见,还有另一些反对意见是更带有神学性质的。这些反对意见所提出的问题,关乎着“永刑”教义与《圣经》中明确教导的其他教义之间的一致性。
这些神学反对意见当中的其中一条(也就是我们要罗列的第四条)认为,“地狱”的教义与我们所知的上帝的爱格格不入。上帝要在地狱里无止境地刑罚罪人,这一可怕的展望似乎与(尤其是福音中所启示的)上帝的爱和善是不一致的。提出这一反对的人士强调,如果上帝是爱的上帝,祂就不可能在地狱里永久地刑罚罪人。克拉克·平诺克(Clark Pinnock)是“灵魂永远消灭说”教义的主要福音派拥护者,他以最为强硬的措辞表达出了反对:
我首先要说的一点是,我认为“有一地狱,身心在其间无尽受折磨”这一观念是一条令人无法容忍的教义,在神学和伦理上都是极其恶劣的,也是一条拙劣的传统教义,需要予以修改。无论这邪恶受造之物邪恶程度如何,基督徒怎么可能树立一个这样残忍恶毒的“神”——这位“神”竟要将永久的折磨加给那些祂的受造之物?一个能干出这种事的上帝,无疑更像撒但而不是上帝,至少按照任何一般的道德标准、按照福音本身来看是这样的……告诉我们要爱仇敌的那位上帝,难道会故意对自己的仇敌施行永久的报复[307]?
注解:
[307]见‘The Destruction of the Finally Impenitent’,收录于 Criswell Theological Review第四册 (1990),第 246-247、253页。约翰·斯托特(John Stott)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但说的更加委婉,记录于 Essentials: A Liberal-Evangelical Dialogue (with David L. E dwards; London: Hodder & Stoughton, 1988),第 314-315页。
对“永刑”教义的第五条反对意见与第四条很相似,它认为“永刑”教义与我们所知道的上帝的公义不相容。如果公义最为基本的意思是“应得之分”或者说是“得着应得的”,那么这条反对就认为地狱中对罪人的永刑是一种“量刑过重”的刑罚。遭到反对的关于“地狱”的教义,教导了藉着上帝之手,有限的犯罪会受到无限的惩罚,这显然是不公义的。这里的刑罚明显重过了所犯下的罪。
第六条也是最后一条反对意见认为,“永刑”教义会损害最终状态的完全与荣耀。如果说上帝在历史中的旨意会在某种程度上终结于恶人在地狱里受永刑,那么这就表明了上帝的历史中的救赎之功将不会带来全然的祝福和喜乐。罪人会持续并永久身处在上帝的审判之下,这将破坏乐园复得的那份美丽。这样一来,一方面是上帝国度的永恒喜乐和完全,另一方面是罪和罪的后果的刺耳回响,两种声音互相争竞。依照这条反对意见,上帝旨意在历史中的圆满有些像一个结局不美满的故事。地狱的哭泣将令天国的喜乐黯然失色。
2. 对这些反对意见的回应
由于再没有哪一个圣经教导像历史中基督教关于“地狱”的教义那样,背负着如此沉重的举证责任,我们对“永刑”这一教义的思考,将作为对这些常见反对意见的回应。尽管我们有可能认为,举证的责任应归于那些背离基督教会历史共识的人——事实的确如此——但我们将为这种共识做辩护,驳斥上述那些反对意见。
(1)“灭亡”(DESTRUCTION)这个词
正如之前所提到的,对于“永刑”教义,最常见的、从《圣经》而来论证就是“灭亡”这一表达。按照这一论证,《新约》中经常用到的“灭亡”这个词( destroy或是destruction),仅仅指“致使停止存在”或“不复存在的状态”[308]。例如,当希律王密谋要杀掉伯利恒的婴孩以除掉主耶稣,他说“必寻找小孩子,要除灭(destroy)他”(太 2:13)。耶稣在教训门徒的时候,也谈到了不要怕那些只能“杀”(destroy灭亡,此处和合本译为“杀”——译者注)身体的,而要惧怕“能把身体和灵魂都灭(destroy灭亡,此处和合本译为“灭”——译者注)在地狱里的”(太 10:28)。“灭亡”(destruction)一词的直接含义似乎是:令某物或某人停止存在的行为。正如约翰·斯托特(John R. W. Stott)评价到:“如果灭亡(或杀死)指的是剥夺肉身的生命,那么地狱似乎就是要剥夺生理以及灵里的生命,也就是灭绝存在”[309]。此外,在用到了该词(destruction灭亡)的两处经文中(帖前 5:3和帖后 1:9,和合本中前者译为“灾祸”,后者译为“沉沦”——译者注), 似乎暗示着该词还涉及到了当中经历者的毁灭或停止存在[310]。
注解:
[308]在希腊文原文中,通常动词是 apollumi,而名词是 apoleia。
[309]见 D. L. Edwards 和约翰·斯托特(John Stott)所著的 Essentials: A Liberal—Evangelical Dialogue,第 315页。
[310]这个词的希腊文原文为 olethros。斯托特在评论这几处经文的时候(Essentials,第 316页)认为:“这会显得很奇怪……如果说遭受除灭的人实际上并没有被除灭的 话。”
当这个词被用作不及物动词时,意为“灭亡”或“死亡”,表达出了类似的意思。某物或某人灭亡,也就相当于停止存在。在《路加福音》15:17中我们读到,当浪子醒过来的时候,他说到:“我父亲有多少的雇工,口粮有余,我倒在这里饿死吗?”使徒保罗在描述那些试探主的以色列人有何命运的时候,说到他们要“被蛇所灭”(林前 10:9)。这两处经文谈到的都是身体的灭亡或除灭。然而,还有几处经文谈到了与地狱相关的永久的灭亡或死亡。《约翰福音》3:16这节著名的经文谈到了那些信独生爱子的人“不至灭亡,反得永生”。当讲到审判要临到那些“没有律法犯了罪的”时,使徒保罗说他们“也必不按律法灭亡”(罗 2:12)。在《哥林多前书》15:18中,使徒保罗强调,否认信徒的身体复活就意味着他们要“灭亡”。另外,不会耽延自己应许的主,被描述成了“不愿有一人沉沦(perish;《中文新译本》“不愿有一人灭亡”)”(彼后 3:9)。
尽管这种论证似乎是可行的,但却是经不起推敲的。的确,正如上述所引用到的一些经文,“灭亡”(destruction)这个词可以用来描述停止存在,但却并不总是这样。在其他一些情况下,这个词也描述了其他一些内容。
在《路加福音》第 15章那著名的“失钱”和“浪子”的比喻中,耶稣所用到的词语,正是上文中引用那几处经文里用来描述“灭亡”(destroy)的经文。没有人会断定说,失钱和浪子都停止存在了。这些经文中所表示的“灭亡”与“毁灭”这个观念是很不一样的。同样,在《马太福音》9:17中,用来描述皮袋“裂开”或是“坏了”的单词,正是常用来表示“灭亡”(destroy)的那个单词。皮袋的“灭亡”并是指皮袋停止存在了,而是指皮袋不能再照着预期的使用目的来使用了。当耶稣的门徒们指责用贵重香膏来膏耶稣的妇人时,经上记着他们说她是“枉费”了(可 14:4)。这里,原文中被译作“枉费”的那个词,在其他地方也被译作了“灭亡”。我们也同样不能推断说,香膏是停止存在了——这里只是在说,香膏被不恰当或是过度地使用来膏了耶稣,从而表现出了妇人对耶稣的爱。
由于“灭亡”与“毁灭”存在着多种用法,我们不能过分简单化地从中论证出“灵魂永远消灭说”这一教义。尽管这个词有时候被用来指停止存在,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当这个词的用法关联到不信之人的最终状态时,是否还是在表达这个含义。如果要证明灵魂永远消灭说,就必须证明当“灭亡”这个词描述不信之人的命运时,必定是在表示这些人要停止存在。另外,还必须要证明另一点:在其他那些谈到不信之人最终状态的圣经经文中,并没有对这些人的持续存在和经验表示肯定。
(2)关于“烈火”这一表达
另一个类似的反对“永刑”教义的论据,同样来自于《圣经》中用来描述最终状态的用语表达。我们不仅发现一些经文谈到了恶人的“灭亡”,还发现一些经文用到了“烈火”(fire that consumes)这个形象[311]。这一表达,连同其他常用来描述恶人最终状态的那些形象,说明上帝对不信之人所施行审判的最终结果就是这些人的灭亡或毁灭。爱德华·福吉(Edward Fudge;或许可以说是传统“永刑”教义的主要批评者)将这一论据放在了自己对《马太福音》5:29-30(“宁可失去百体中的一体,不叫全身下入地狱”)的评论中:
耶稣将革赫拿(希腊文“Gehenna”,意思是“地狱”)做了末日审判的场所。这里,耶稣并没有形象地描述出此地的毁灭,也没有说此地持续存在多长时间;而是只提到了,那些从其他地方进入到地狱中的人,都是被上帝丢弃驱逐的人。这是一幅有关全然失丧的图景,完全符合了《旧约》所见证的,即失丧之人最终要被烈火烧尽而毁灭[312]。
正如火最终将其目标物体烧尽,地狱的火也最终会将恶人烧尽。如果认为[不信之人]会持久或是永无止境地经验到地狱,那么这就是没有考虑到烈火通常毁掉和灭尽其目标物体的方式[313]。
注解:
[311]见福吉(Fudge)所著的 The Fire That Consumes。这一论证是 Fudge反对“永刑”教义的主要支柱。
[312]见 The Fire That Consumes,第 166页。
[313]见斯托特(Stott)所著的 Essentials,第 316页:“火的主要功效并不是产生疼痛,而是确保毁灭,全世界的焚化炉都证明了这一点。”
这一论据可以从两个层面来回应。一是释经学层面:按照字面意思,而非比喻的方式来理解“烈火”这个词,从而推论出烈火在其本质上必定会将目标物体烧尽,这难道竟然是可行的做法吗?二是更为直接的文本层面:运用了这一形象的圣经文本是否给“灵魂永远消灭说”提供了任何支持?
在第一个层面上(即释经学层面),似乎“灵魂永远消灭说”的倡导者们在描述地狱的时候,并没有认真看待《圣经》的隐喻用语。将这些描述理解为通常是比喻式的,这丝毫不需要削弱地狱的真实性。地狱肯定是真实存在的,但《圣经》中对地狱的描述并不一定是照着字面意思的。例如,“烈火”这个形象表明了上帝对恶人的圣洁刑罚和审判,时常和另一个形象结合在一起,即“虫是不死的”(例如:可 9:48;比较赛66:24)。如果坚持认为照字面意思来理解“燃烧的烈火”,似乎就与一直在吃人且永远不会死的虫是不相称的。卡森(D. A. Carson)在评论圣经用语的这一特征时提到:“如果虫是不死的,那它们一旦把所有人都吃光了,又靠什么活下去呢?这个问题拙劣而又愚蠢,恰恰是因为这样的提问要求用一个具体的和今世的答案,来回答一个用语言描述的将来世界的刑罚景况,而这景况在很大程度仍是不可想象的”[314]。
注解:
[314]见 The Gagging of God,第 524-525。对比 Compare William Crockett,所著的'The Metaphorical View',收录于 Four Views on Hell,由 William Crockett编辑,第 59页:“要将它们(即《圣经》中用来描述地狱的词汇)理解为比喻,最有说服力的理由就在于,《新约》中使用了相互冲突的用语表达来描述地狱。”
我们不可能纯粹照字面意思强行来理解《圣经》中关于“地狱”的用语表达[315]。这种做法所产生出来的问题,比“灵魂永远消灭说”倡导者们所认为的还要多。如果“火”的字面意思是一种烧尽其目标物体的力量,那么这一字面意思也包括了“过程是迅速和快速的”这个概念。但许多“灵魂永远消灭说”的倡导者都倾向于认为在恶人最终被毁灭之前,会有一段时期让他们经历遭受几种不同程度的刑罚[316],而“一段时期”这种观点似乎极其不符合字面意思上“火”的燃烧方式。火会很快将目标物体烧着并烧尽。此外,字面意义上的火一旦将目标物体烧尽了,便不能再靠着燃烧物而持续燃烧下去了。但在《圣经》对地狱之火的形象描绘中,这火明确被描述成了“永久的”(太 18:8)。正如虫是不死的,火也是永远不熄灭的。的确,在《马可福音》9:47-48中,耶稣对地狱进行了一番令人难以忘怀的描述,当中我们读到有些人要被丢在地狱里,那里“[他们的][317]虫是不死的,火是不灭的”。
这一描述表明了一直在吃人的虫与火,以及恶人与不信之人这二者之间的相互关联。正如虫会持续吃人、而火也是不熄灭的,虫与啃噬和焚烧的对象,也将持续经历到相应的影响[318]。
注解:
[315]要了解近年来对“照字面意思来理解这类用语表达”的辩护,见华约翰(John F. Walvoord)所著的 'The Literal View',收录于 Four Views on Hell,由 William Crockett编辑,第 11-28页。然而,即便华约翰也不愿意认为地狱的火是照字面意思的表达,尽管他坚称地狱的火表达出“身体疼痛”的概念。
[316]见福吉(Fudge)所著的 The Fire That Consumes,第 364页。这里福吉谈到了一种刑罚的痛苦,以彻底的灭绝为终结。菲利普·埃德库姆·休斯(Philip Edgcumbe Hughes)在其著作 The True Image: The Origin and Destiny of Man in Christ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89)的第 398-407页也认为,不信之人将在最终被毁灭之前,实实在在地经历一种与末日审判有关的刑罚的痛苦。
[317]在这边英文和希腊原文都有“他们”这个词。《易于阅读的圣经》是如此翻译的:“在地狱里,吃人的蛆虫永远不死,熊熊烈火终日不熄”。——编者注
[318]卡森(Carson)所著的 The Gagging of God第 525页:“并不是‘这虫’而是‘他们的虫’,表明了虫与受痛苦的人永久性地密切联系在了一起”(卡森所强调的)[318]。
关于地狱形象描绘的比喻性质,还有另一个例子,就是《圣经》中经常用到的“黑暗”或是“外边黑暗”这种用语表达。在《马太福音》8:12中耶稣预先警告到:“惟有本国的子民,竟被赶到外边黑暗里去,在那里必要哀哭切齿了”。在《马太福音》第 22章中,那些没有穿礼服就来参加婚筵的宾客,要被捆起手脚来丢在“外面的黑暗里”(第 13节)。我们在《圣经》中经常能看到“地狱是黑暗之处”这一主题(例如:太 25:30,彼后 2:17)。黑暗代表着上帝恩惠与荣面的光没有了。被丢在黑暗中就是被赶出主的恩惠与恩典的同在。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处经文中,“永火”与“墨黑的幽暗”两个形象被用在了同一个语境中,指恶人永刑这一实际景况的不同方面(犹 7,13)。这里,如果我们还坚持按照字面意思来解读“黑暗”与“火”这两个形象,其结果将是令人困惑且不合逻辑的。字面意思上的“火”与字面意思上的“黑暗之处”不可能在同一个现实景况中同时成立。这说明了圣经用语是具有比喻性质的;不同的形象代表着地狱的不同方面或特征。在地狱这个地方,不信之人不仅会遭受上帝圣洁的不悦(即火),还会经历到被排除或隔绝在上帝祝福的同在之外(即黑暗)。
(3)永久性的结果还是永久性的经历?
认为地狱之火是会烧尽的火,这一观点的第二个层面是更为直接的文本层面。圣经文本是否支持“灵魂永远消灭说”倡导者们的主张,即恶人最终要被灭亡或是烧尽,这样便会在经历过上帝的审判之后而停止存在?根据“灵魂永远消灭说”,只有从下面这一意义上来看,不信之人的刑罚才是无止境的——刑罚是永久的,这是就其结果而言的,而不是就“地狱中对上帝不悦有意识的经历”而言的。如果恶人被除灭或是被烧尽了,这产生出的结果将是永久的,但这种永久性并不是从“持续意识到上帝审判”这一意义上说的永久性。
然而,一些圣经文本并不支持这种观点。这些经文不仅谈到了地狱是一个火与审判之地,还谈到了火与审判具有永久性的本质。这些经文构成了历史上“永刑”教义令人信服的基础,反驳了那些“灵魂永远消灭说”倡导者们的主张。
其中一处著名的经文是《马太福音》25:46,这里总结了耶稣关于末日审判以及绵羊山羊之分的叙述:“这些人(即山羊)要往永刑里去;那些义人,要往永生里去”。我们丝毫不会感到惊讶的是,“灵魂永远消灭说”的倡导者们试图将该段经文中“永刑”这一表达解释成:并不是表示在时间上无限或永久地经历上帝的审判。他们通常试图以两种方式来解释:一是在性质的意义上把“永”这个形容词理解为一种类别的刑罚;二是从时间的角度来理解“永”,指的是上帝毁灭恶人的刑罚所产生的持续不断的结果。第一种解释方式抓住了希腊文原文中“永”这个词的词根,即 aeon(希腊文),意思是“时代”。因此,耶稣是在说与来世相关的一种刑罚。这种解释有一个明显的问题,那就是忽视了“来世”这个概念不可避免地包含了时间层面,即“来世”是一个没有穷尽没有结束的时代。在《马太福音》中,“永”这个词始终包含了时间层面的意思,指一段无限的时间[320]。
克拉克·平诺克的观点充分代表了第二种解释:“在这段经文中,耶稣并没有明确规定永生或永刑的本质。他只是说将来会有两种命运,然后就不再多言了。我们既可以把这解释为,指的是永久的有意识的折磨,也可以把这说成是不可逆转的灭亡。基于文本,这两种解释都是有可能的;而文本只明确教导了审判本身的定局,并未明确教导其本质”[321]。
注解:
[319]见福吉(Fudge)所著的 The Fire That Consumes,第 37-50页,第 194-196页。
[320]要了解针对《马太福音》中该词有何含义的讨论,见 Scot McKnight所著的 'Eternal Consequences or Eternal Consciousness?' ,收录于 Through No Fault of Their Own,由 W. Crockett 和 J. Sigountos编辑,第 151-157页。
[321]见`The Destruction of the Finally Impenitent',第 256页。
平诺克说自己对该处经文的理解是有可能的,尽管他可能是正确的,但对于文本而言,“有可能的解读”与“最有可能的解读”之间有着巨大的区别。该处经文有三个特征,使平诺克以及灵魂永远消灭说的解读成为了最不可能成立的解读。首先,在该处经文前面的第 41节对地狱进行了另一番描述:“你们这被咒诅的人,离开我,进入那为魔鬼和他的使者所预备的永火里去!”这一描述也如同第 46节中的描述那样,似乎显然在教导会出现一种没有穷尽没有结束的火或者刑罚。其次,第46节谈到了“永刑”,这一强硬措辞暗示了经历或有意识地感觉到上帝的不悦。再次,该处经文所包含的平行关系和对比是在“永刑”和“永生”之间。对该处经文直接明了的解读表明了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无论是刑罚还是生命与祝福——经历都具有永久性。
针对“灵魂永远消灭说”所提出的质疑,还有另一处经文可用于回应,即《启示录》14:10-11。这段经文描述了那些拜兽和兽像的人:“他要在圣天使和羔羊面前,在火与硫磺之中受痛苦。他受痛苦的烟往上冒,直到永永远远。那些拜兽和兽像,受它名之印记的,昼夜不得安宁”。这段经文尤其令“灵魂永远消灭说”的主张者们感到棘手,因为当中着重谈到了恶人要受持续的痛苦(“直到永永远远”)。那些经历这种痛苦的人被说成是“昼夜不得安宁”,这种表述似乎完全不符合这样的观点,即刑罚的经历会随着受苦之人的灭绝而终结。 “灵魂永远消灭说”这一假设对此处经文最常做出的解释是,认为恶人在上帝审判之下的经历当中包含着这样的次序:首先是受痛苦,其次是全然的毁灭,最后是对毁灭的“铭记”。例如,福吉认为“痛苦是按照上帝杯中大怒的酒来度量的。因此,正如接下来的这个形象所指出的,痛苦将在存留的烟中被永远铭记”[322]。然而,这个序列是被引入到文本中的,为的是避免其清楚的含义。《启示录》14:10-11并没有说恶人的刑罚要以一个分步骤的序列发生,要始于痛苦并走向毁灭;这里使用的语言,不仅十分清楚,也同样十分可怕,即恶人必要经历永无止境的痛苦,这痛苦是昼夜不停息且不得安宁的,直到永永远远。“灵魂永远消灭说”这一教义违背了该段经文中清楚明白的教导,因为该段经文并没有提到这一教义所提出的那种序列[323]。虽说把该段经文以及在其他经文中的那些关于刑罚、火、灭亡、驱逐的多种形象排一个时间序列,是很便利的,但通常圣经经文只是用这些形象指代同一个现实境况的不同方式。
注解:
[322]见 The Fire That Consumes,第 297-298页。
[323]见 Harmon所著的 'The Case Against Conditionalism',收录于 Universalism and the Doctrine of Hell,由 Nigel M. 和 S. Cameron编辑,第 213页:“在福吉看来,上帝的 最后审判始于驱逐,历经一段时期有意识的痛苦,结束于毁灭。事实上,没有任何一段新约经文明确教导了这一事件序列;相反,一些经文谈到了个人被驱逐,一些人受到刑罚,另一些人则被除灭,并且,经文中的这些形象应当被理解为也是在暗示这三种末世论现实景况。福吉不光把这些形象编进了时间序列,还强调了一种而把另外两种排除在外:除灭占有支配地位,刑罚和驱逐是背景。的确,他几乎没有对后两种进行讨论”。
还有另一段与此相关的经文,即:《启示录》20:10-15:
那迷惑他们的魔鬼被扔在硫磺的火湖里,就是兽和假先知所在的地方,他们必昼夜受痛苦,直到永永远远。我又看见一个白色大宝座与坐在上面的,从祂面前天地都逃避,再无可见之处了。我又看见死了的人,无论大小,都站在宝座前。案卷展开了,并且另有一卷展开,就是生命册。死了的人都凭着这些案卷所记载的,照他们所行的受审判。于是海交出其中的死人,死亡和阴间页交出其中的死人,他们都照个人所行的受审判。死亡和阴间也被扔在火湖里,这火湖就是第二次的死。若有人明在没记在生命册上,他就被扔在火湖里。
这段经文描述了白色大宝座前的审判,就是世界末了之时对所有活人死人的末日审判。这段经文与我们之前所探讨的那些经文有着平行关系,从这一角度看,还描述了审判过后恶人在地狱,或是“火湖”中的状态。
正如《启示录》14:10-11那样,《启示录》20:11-15也明确谈到了一种对痛苦的持续经历。魔鬼要连同兽和假先知一起,遭受据称是永不结束的痛苦。这里用到了一个最为强调的表达:
“他们必昼夜受痛苦,直到永永远远”。此外,那些名字没有记在生命册上的人,最终也都要被扔在同一个火湖里。按照“灵魂永远消灭说”的观点,那些被扔在火湖里的人最后都会被烧尽,他们将不复存在。这样解读该段经文的问题在于,必须假定魔鬼连同兽和假先知的经历,与所有其他那些被扔在火湖里的人的经历(想必这些人也会经历同样的刑罚和痛苦),二者是迥然不同的。总之,就恶人的情况而言,这里的火会将他们完全烧尽。然而,这火却不会烧尽魔鬼,因为经上说魔鬼“必昼夜受痛苦,直到永永远远”。对该段经文更为显而易见的解读还包括:所有对象——就是魔鬼、兽、假先知、恶人——将经历同样的刑罚和命运。为什么那些被扔在同一个火湖中的会被火完全烧尽——假如这火的本质是将东西烧尽——而对其余的而言,火却又不会产生这样功效呢?
(4)“永刑”与上帝的爱有矛盾?
我们始终认为,从《圣经》中收集来反驳“永刑”教义的论据,都是不牢靠且欠缺说服力的。尽管在上文中,我们并没有将有关“永刑”教义的圣经论据全部列出来,但我们已经讨论过了那些通常用来拥护“灵魂永远消灭说”(有别于历史上关于“地狱”的基督教教义)的论据。这些论据中,没有任何一个对“永刑”教义构成了有力的反驳。
然而,绝大多数拥护“灵魂永远消灭说”的人,对关于“地狱”教义提出的反对归根结底并不是出于对这些圣经经文的解释。针对“永刑”这一历史上传统的基督教教义,当代的这些批评者(包括那些在神学立场上基本属福音派的人)并没有太多地从《圣经》的角度来反驳这一教义。他们处理相关圣经经文的方式,产生于一种先入为主的和更基本的信念——“永刑”这个教义的传统形式,无论在神学上还是在道德上都是令人憎恶的。按照这些批评者的说法,对神学、道德,以及人类情感的基本思考并不支持这样的观点,即《圣经》中的上帝将永久性地刑罚地狱中的恶人。
这意味着,“灵魂永远消灭说”的这些圣经论据无论多么不确定不可靠,针对“地狱”教义的主要反对依据,我们还没有考虑过的。
在反对“永刑”教义的这些论据中,或许最为常见,也是对许多人而言最有说服力的一条就是:声称“永刑”教义与我们从福音中得知的上帝的爱相矛盾。通过将恶人排除在上帝的恩典之外,上帝将自己的忿怒和不悦倾倒在了恶人身上,这似乎不符合《圣经》中有关上帝丰盛之爱与无尽怜悯的描述。如果上帝爱世人,甚至将自己的独生爱子赐给世人(《约翰福音》3:16),祂又怎么可能必定要在地狱中永远刑罚恶人呢?
根据这种批评,上帝对不信之人的不悦,非要在整个无尽时长的最终状态中持续显明出来,这似乎是一种没有必要的残忍和报复。《圣经》中时常重复的一个见证,并且也是在主耶稣基督里最为显著表明出来的一个见证就是:耶稣的上帝和天父不会按照我们的罪孽报应我们;祂不轻易发怒,且有丰盛的慈爱;祂也像地上的父亲一样,怜恤我们,思念我们不过是尘土(诗 103:8-14)。而“永刑”的教义怎么可能与圣经的见证相一致呢?一方面是《圣经》显然见证了上帝之爱对罪人的恻隐之心,另一方面是恶人要在地狱中永久受痛苦的观念,这二者之间的不一致只有通过否定后者赞成前者来得到解决[234]。
注解:
[324]为了解这一论证过去以来持续呈现出来的表述,见 Nels F. S. Ferre所著的 The hristian Understanding of God (New York: Harper and Brothers, 1951)。
关于“地狱”的教义与《圣经》所启示的上帝之爱是不相符的,对于这种指责,我们应当如何回应呢?尽管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有几个方面要等到我们开始讨论上帝的公义及关于“地狱”的教义时才能开始论述,但这里至少可以做出两点回应。
首先,尽管这乍看上去似乎过于妥协,但我们必须承认上帝的爱和上帝的忿怒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区别。前者是符合上帝本质的且令祂喜悦的工作,而后者是与上帝本质背离且是祂不情愿的工作(结 23:23,30-32)。上帝喜悦于拯救,这与祂对刑罚或是毁灭的不情愿必定是有区别的。可以肯定的是,《圣经》教导了上帝照着自己的意旨永远只会拯救自己的选民(弗1:4-6)。《圣经》还教导了选择不拯救除选民以外的其他人(罗 9:6-13)。然而,《圣经》并没有教导,在“拯救”与“不拯救”这两种上帝至高的意旨之间存在着完全的对称性或是平行关系。
由此产生出的一些相关问题是复杂难解的。但关于“地狱”的教义,因着其辩护者忽视了上帝喜悦于拯救失丧罪人(路15:7, 10, 20-32),与上帝不情愿刑罚恶人之间的区别,而遭受到了没有必要的干扰。上帝容忍罪人并想要罪人离开罪恶之道而得救(提前 2:4,彼后 3:9),若是这一圣经主题被最小化了,那么关于“地狱”的教义便会被扭曲[235]。同样,当自称是基督徒的人完全没显出上帝对仇敌的爱,反而不合常理地为恶人受刑罚感到高兴,这样便是在轻慢上帝、败坏上帝的福音。若有人捍卫这符合《圣经》的关于“地狱”的教义,但却不赞同《圣经》所表达出的上帝对人人得怜悯和恩典,也不像基督那样对自己同族以色列的不信而忧伤(《路加福音》19:41-44),也不明白使徒保罗为自己同胞的不信而极为痛苦(罗 9:2-3; 10:2)——这样的教义捍卫者会给上帝的恩典带来坏名声,还会阻碍到有关“地狱”的圣经教导[326]。
注解:
[325]我要补充一点:有时候,有一种未经审查的假设也会干扰到关于“地狱”的教义,即得救的人数相对是少的。我们并不一定非要赞同石威廉(W. G. T. Shedd)的后千禧年论,但不影响我们认可他时常引用的一点评论:“上帝的拣选是天国中的一个大范围圈子,而不是一个跑步机”。见 The Doctrine of Endless Punishment (1885; repr. Edinburgh: Banner of Truth, 1986),第 115。石威廉的研究是对“永刑”教义的传统辩护。
[326]约翰·斯托特以“挑战”的形式表达了这一点(在 Edwards 和 Stott所著的Essentials第 313页):“我渴望自己能稍稍沿袭一下耶利米、耶稣,以及保罗那饱含泪水的传统。我愿在我们当中看见更多的眼泪。我觉得我们应当为自己的冷漠和心硬悔改。”
符合《圣经》的“地狱”教义,完全没有谈到上帝是残酷且恶毒的,喜悦于对恶人定罪正如祂喜悦于显出怜悯那样。那些因着罪和不顺服而失去上帝恩惠的人,只会发现自己将在地狱里受刑罚。他们被排除在上帝祝福的同在之外,只是因为他们不愿意趁祂可寻找的时候寻找祂,相近的时候求告祂(赛55:6-7)。
其次,对“永刑”教义的这一反对意见,试图把对上帝的圣经教导的一大特征,即上帝的爱这一属性,从其他特征(例如:上帝的公义、圣洁)中隔离出来。在这一过程中,圣经教导的重要方面便被削弱,甚至是彻底否定了。上帝的爱成了最典型的属性,最能真实表达上帝的本质,而其他属性则被认为是衍生的或是从属的。此外,将有关上帝的圣经教导的其他方面削弱的同时,上帝的爱本身也被重新定义,变得完全与上帝的刑罚或报应这样的教义相矛盾。上帝的爱变得情绪化起来,对爱的施与对象没有任何要求,对那些肆意拒绝这份爱的人也不施加任何惩罚。
然而,在关于上帝的圣经教导中,上帝的圣洁与公义,和上帝的爱都得到了强调。上帝本质的每一种属性都揭示着上帝究竟是谁,因此,绝不允许出现一种属性对抗另一种属性的情况。上帝的公义与上帝的爱并不矛盾;相反,这两种属性是相互阐明的。上帝在自己的公义中施慈爱,也在施慈爱的过程中彰显公义。除非祂不再是祂已成为的那位上帝,否则祂就不会变成别的样子。以“牺牲”上帝的公义来谈论上帝的爱,等于否定《圣经》对上帝的看法,转而支持另一种教义,这种教义更加亲近爱的现代观念而非爱的《圣经》理解。
(5)“永刑”与上帝的公义有矛盾?
在神学上的另一个反对意见认为,“永刑”教义是不公义的。如果“公义”的基本规则之一就是刑罚必须与罪行相符合,那么“永刑”教义所包含的刑罚方式是量刑重于罪行的。因为在上帝的不悦之下受造之物在地狱中无止境地受痛苦,这代表着施与的刑罚是不合比例的。“灵魂永远消灭说”的倡导者们尽管认识到,在对恶人的审判或是最终灭亡的时候需要施行上帝的公义,但他们通常也争论到,关于“地狱”的教义表现出,在罪人有限的犯罪以及随之而来无限的(刑罚)后果之间存在着极大的不相称。为反驳这一反对意见,我们首先需要简要回想一下《圣经》对公义,尤其是作为上帝属性的“上帝公义”的看法。
要定义何为“公义”,尤其是何为“上帝的公义”,这不是件简单的事。一个可以着手的地方便是所谓的“同态复仇法”(lex talionis)。这条关于“报应”的律法记录在《利未记》24:19-20这段著名的经文中:“人若使他邻居的身体有残疾,他怎样行,也要照样向他行: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他怎样叫人的身体有残疾,也要照样向他行”。该段经文中阐明的正是这样一个原则:所犯的罪和所施行的刑罚之间存在着应有的均衡和平等。通过相应的刑罚,犯罪者要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为此付上代价。如果犯罪者安然逃脱而未承认应当承认的罪,也未受到恰当的刑罚,那么这就是不公正或是不公义的。无论罪行大小,公义都要求以“认罪并承担相应后果”的形式来对犯罪实施纠正。
这种公义规则假定了这样一种对错标准:当这个标准被违反的时候,无论程度轻微还是严重,都要求承认错误并以某种形式进行赔罪。当子女举止不当的时候,父母很清楚(或者说是应当清楚)并需要指出来,还要实施相应的惩罚。通常父母面临的一个最难的问题关乎惩罚的适当性,以及在恰当的约束和爱中应用惩罚的公平性。然而,若是忽视了过犯或是忽略了过犯需要受到的管教,这是很不负责任的。同样,民政部门在实施公义的时候,法律在各种犯罪行为之间做出了清晰的区分,并赋予法庭法律责任来判处相应的惩罚。在当代,《圣经》对“公义”的看法所面临的一大困难就是:人们倾向于对“报应”的观念(对罪犯实施公平的刑罚)轻描淡写,而几乎一边倒地强调在实施公义的过程中“纠正”的作用。如果司法体系的唯一目的就是令犯罪者恢复原样,那么“公平的赔偿”和“恰当的刑罚”这样的观念将无立足之地[237]。
注解:
[327]巴刻(J. I. Packer)在其著作 The Problem of Eternal Punishment第 7-8页承认,上帝会在地狱中报应失丧的罪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他接下来又提议到,通常说来我们应当“完全不用刑罚这个词”;相反,我们应当用一些表述将地狱描述成“在概念上清白但在情感上却很复杂”。虽然我对这一提议表示同情——“刑罚”和“痛苦”这样的措辞很容易因“怀恨、残酷、专横、过分”这些不当的暗含之意而受到拖累——但我并不知道如何可能在不用这些措辞的情况下来传达《圣经》的教导。即便巴刻偏好的“报应”(retribution)这个词,如果要做一番解释的话,就不得不包含与所犯罪行相对应的公正刑罚。甚至基督的代赎之工也被描述为“刑罚满足”('penal' satisfaction),这种说法因此也表明了这样的措辞是不能完全避免的。 我们在使用这些措辞的时候当然要谨慎,但这些措辞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按照《圣经》中有关上帝的教导,上帝的一个明确的属性就是公义。由于上帝是公义的且不能背乎自己,于是上帝在处理人的罪时,向来采用的方式便是:维护最严格的公义规则,包括“恰当报应”的规则。尽管上帝本质的这一方面在当代的神学中受到了忽视,但《圣经》至始至终都提到了上帝不愿意让罪逃脱刑罚,也提到了上帝是审判者,要以公义审判所有人。通过承认坏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对人的良心和法治做出了要求,这些只不过是反映出了上帝在管理受造之物的事务中所彰显的公义。
按照《圣经》的理解,上帝是至高的立法者和公义的维护者(诗 119:137-138;145:17,耶 12:1,约壹 2:29)。上帝伸张公义并最终维护自己所建立的道德秩序(诗 99:4,罗 2:6-7)。
对上帝公义的这一理解,为有关“末日审判”的圣经教导打下了基础,也为理解耶稣基督为自己百姓所做的代赎之工提供了必要的背景。
按照《圣经》中对上帝审判的描述,所有受审之人都要被带去承认自己所做过的事,无论是好事还是坏事。上帝的公义要像一面镜子一样,将每一件恶事照出来,即便是那些隐㯿起来不为人所看见的恶事。这些暗中的隐情,包括人心的意念,要显明在上帝的面前(林前 4:5,罗 2:16)。
每一个受审判的人都要从上帝手中得着自己所应得的(林后 5:10,诗 62:12,耶 17:10)。无人能逃脱这审判(徒 17:30-31,赛 29:15-17)。人人都将被要求陈述自己的一生以及当中的所有行为(太 25:31-46)。这种审判以及施行恰当惩罚的意图,完全是为了伸张上帝的公义,显明上帝在祂的受造之物当中维持正义的权柄和统治(启 16:1-7;19:1-6,诗 82:1,8)。
这一观点产生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上帝在原谅罪人、并以恩惠来对待那些冒犯自己的人的时候,如何做到公义呢?《圣经》对基督代赎之工的理解对此给出了答案。并不是所有受审之人都被要求承认自己的罪并为自己的罪承担相应的后果。的确,所有人都要承认自己是有罪的、不配的,但那些藉着圣灵的工作而已经信靠基督,并已经为自己的罪悔改的人,将被公开宣告被上帝所接受,并领受上帝恩典的赏赐。《圣经》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集中在了基督的十字架上。
藉着自己一生的顺服以及赎罪的受死,基督为自己的百姓、代替自己的百姓满足了律法的要求与惩罚。所有从基督这位中保的救恩工作中受益的人,都被恢复得以讨上帝喜悦、得以为上帝所接纳。从《圣经》的角度看,这一工作包含了上帝之爱或怜悯与上帝公义之间的完美结合及融洽关系。正如使徒保罗在《罗马书》3:21-26所描述的那样:
但如今,上帝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就是上帝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因为世人都犯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如今却蒙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上帝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藉着人的信,要显明上帝的义。因为祂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好在今时显明祂的义,使人知道祂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
但如今,上帝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就是上帝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因为世人都犯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如今却蒙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上帝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藉着人的信,要显明上帝的义。因为祂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好在今时显明祂的义,使人知道祂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
一个有趣的后果,那就是:告诉我们人的罪是多么严重。对“永刑”教义常见的反对——认为刑罚重于罪行——也同样是在反对基督受难与基督十字架的义。假如所犯的罪,就其严重性而言是有限的,那么,上帝强制施行无限制的惩罚,即令自己的独生爱子受死,这为什么是公义的呢?假如对罪人而言,付上更少的或是有限的代价就已经足够了,那么当上帝强制要求基督付上“代赎之死”的代价时,也危及了上帝的公义。抛开基督的十字架和代赎之工不予考虑,而对人所犯之罪的严重性进行评估,这会导致我们质疑上帝对我们需求的供应是否公义。讽刺的是,约翰·斯托特这位当今“灵魂永远消灭说”的谨慎辩护者,在自己早期的一本著作《基督的十架》(The Cross of Christ)中,也像其他辩护者那样很好地表达出了这种质疑“代赎”这一教义不仅肯定了一个事实(在基督里的上帝以自己代替了我们),还肯定了这个事实的必要性(除此以外,再不能通过别的方式令上帝自身的圣洁之爱得到满足,令悖逆的人得拯救了)。因此,当我们侍立在十字架的面前,我们便开始对上帝以及我们自身有了清楚的认识,尤其是在这二者的关系中有了这种清楚的认识。在基督里的上帝不会使我们受到应得的审判,反而会代替我们来承受这种审判。地狱是唯一的其他可能性。这就是十字架的耻辱,即绊脚石。因我们骄傲的心背叛了十字架。我们既不承认自己的罪恶与罪债的严重性,也不承认我们对十字架的完全亏欠[328]。
更为简明地说来就是:基督遭受地狱的痛苦以此来代替我们的罪,这教导我们,地狱是我们这些罪人所应受的。对罪的这种惩罚在其代价上是无限的,这正是因为人的罪冒犯了上帝自身无限的威严和价值[329]。
注解:
[328]见 The Cross of Christ (Downers Grove, Illinois: InterVarsity Press, 1986),第 161页。我之所以说斯托特是“谨慎的辩护者”,是因为他不是强烈地肯定“灵魂永远毁灭论”而是反对“永刑”这种传统观点。
[329]《海德堡要理问答》问答 11清楚表明了因为罪是对上帝的冒犯所以是无限严重的:“上帝固然是慈爱的,但祂也是公义的;因此,祂的公义要求干犯至高上帝之威严的罪恶,必须处以极刑,就是身体和灵魂一同受到永远的刑罚”。有人彻底否定人所犯之罪的严重性,这种否定的问题就在于没有认识到三一上帝的无限价值,而一切罪最终都是指向上帝的。由于上帝被轻视了,对上帝所犯下的罪也同样被轻视了。
还有另一点考虑需要评论一番。尽管人们通常认为不信之人和悖逆之人在上帝施行审判之时就不再犯罪了,但似乎更有可能的是,他们在整个最终状态中会继续犯罪并活在对上帝的敌意中。当上帝将不知悔改之人交到地狱中时,我们可以说上帝施与他们的不仅是他们应受的,还是他们执拗地一直渴望的。远离上帝,远离上帝的恩惠是地狱之苦的典型状态,但这也正是不知悔改之人甚至在地狱中也寻求的,即离开上帝而活。卡森曾提出过,恶人在地狱当中继续犯罪是极有可能发生的,并且甚至还是《圣经》所直接证实的(启 22:10-11;16:21)[330]。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失丧之人所继续受到的刑罚,将会与他们继续犯罪和继续悖逆相匹配。总的来说,比起“失丧之人开始像上帝律法所要求的那样爱上帝爱邻舍”这种情况,上述情况的可能性似乎更大一些。这种可能性并不能最终被证实,但比起相反的那种可能——失丧之人开始完全按照上帝旨意生活,这种可能性似乎更符合《圣经》所提供的信息。
注解:
[330]见 The Gagging of God,第 533-534页。另见卡森(D. A. Carson)所著的 How Long O Lord? Reflections on Suffering & Evil (Grand Rapids: Baker, 1990),第 102页:“因此,或许我们应当把地狱看成是这样一个地方:人们在里面继续悖逆、继续任意而为、继续维持偏见和仇视的社会架构、继续对抗永活的上帝。并且,当他们继续对抗上帝的同时,上帝也继续刑罚他们。如此周而复始,永不停息。”
报应的律法、上帝的公义、基督的代赎之工、失丧之人可能在地狱里继续悖逆,针对上述这些内容的思考共同证实了“永刑”教义的公义性。那些对地狱的公义性持有异议的人,要么是未能恰当估量人对上帝所犯之罪的严重性,要么是未能看重上帝处理这种罪所彰显的公义。上帝的公义是无法躲避的:这份公义,要么是基督为我们承受,要么是我们亲自来承受。
(6)“永刑”是万物最终状态的瑕疵?
我们要思考的对“永刑”教义的最后一条反对意见,以最终状态的荣耀和完美为依据。如果上帝在基督里的救赎和再造旨意要在万物的圆满中最终应验,那么恶人在地狱中的继续存在就会成为新创造原本纯净状态的一个瑕疵。菲利普·埃奇库姆·休斯(Philip Edgcumbe Hughes)对这一观点明确表示支持,并尖锐地陈述了这一反对:
在地狱中要无尽地遭受痛苦、无尽地忍受“活生生的”死亡,这与【受造之物被更新的教义】是相矛盾的。这会遗留下一些没被更新的受造之物永远与新天新地隔绝。这意味着,受苦与死亡永远不会完全消失……我们必须要反对这一点,因为随着万物在新天新地中被恢复,包括上帝也令天上地下的万物都与自己和好了(徒 3:21,西 1:20),不可能存在另一个黑暗与死亡的国度。处处都是光明的,黑暗荡然无存;因为“不再有黑夜”(启 22:5)。当基督充满万有并且人人都服了上帝(弗 1:23,林前 15:28),如何能想象出还有一部分受造之物并不属这种圆满,而且其存在本身就与这种丰满相矛盾呢[331]?
注解:
[331]见 Hughes所著的 The True Image,第 405-406。
通俗说来,这些反对者们认为,地狱将使上帝在历史中的计划丧失美满的结局。在末日,当上帝在基督里的一切旨意都要圆满,罪和罪人还依旧存在于上帝的受造之物当中。地狱的残余将玷污“上帝救赎旨意到达指定目标”这一美好图景。
在所有针对《圣经》中有关“地狱”这一教义的所有反对中,这一条是最难回应的,并不是因为它很有说服力,而是因为它太具猜测性。要使得这一反对意见成立,不得不假设“地狱”这一现实代表着上帝未能实现自己的恩典旨意。照这种看法,上帝的恩典工作要想藉着基督完全得胜,地狱成了不可逾越的障碍。上帝恩典的范围和果效将受到限制。在地狱的界限内,上帝的爱受到了阻扰。但按照《圣经》关于上帝旨意以及上帝国度得胜的启示,这些假设真的成立吗?
与这些假设相反的是,《圣经》所理解的地狱肯定了即便在刑罚不信与不知悔改之人的时候,上帝的旨意和公义也将得到证实。地狱并不代表着上帝旨意的范围受到了限制,或是上帝在基督里的救赎之工受到了阻扰。在对失丧之人的审判和最终刑罚中,上帝的公义将全然显明出来。万口要缄默,再无抗议的机会。所有人都要对上帝负责,无人有理由对上帝审判的公义发怨言(见罗 2:19-20,9:17,22-24)。的确,基督为之流宝血、为之代赎的所有人都将得救。选民必一个也不失落,一个也不从上帝的手中夺去,无人会被忽略或遗忘。可以肯定的是,没有任何属上帝的人不被包括在祂的救赎恩典意图范围内(约 10:14-18,27-29)。
归根到底,最后一个反对意见建立在一个假设的基础之上,而这是《圣经》没有提到的概念。这是一种伪装的普救论,因为声称所有未被上帝恩典救赎的人都要被毁灭。然而,按照《圣经》的理解,上帝的旨意和意图在对上帝百姓的救赎上,在对失丧之人的定罪上都必将得胜。
3. 总结
今天,关于“地狱”和“失丧之人受永刑”教义的圣经教导,在面对诸多攻击时,已变得岌岌可危。无论是较为温和的忽视[332]还是公开的敌视,无论是反对基督教信仰的人还是维护基督教信仰的人——对“地狱”这一教义的反对几乎都是势不可挡的。即便是我在上文中对这一教义的探讨方式,也带有些许防范的意味。在基督教会的历史中,关于“将来”的圣经教导从来没有如此显然地受到过考验。
然而,我不会以防范的论调来结束关于这一教义的思考,而是以几点概括的评论作为结尾。
首先,关于“地狱”的教义是对我们的真正考验,看看当我们讨论到“末后的事”这一话题时,是否愿意持守在《圣经》的范围内。我们在思考关于“将来”的圣经教导时,再没有哪条教义像这条教义一样,更倾向于让我们允许自己将自己的判断和评价凌驾于圣经的教导和教会历史的理解之上。我们如何对待“地狱”这一话题,这是一块试金石,检验我们是否愿意追随《圣经》中指引我们的道路,即便有时候理解这条教义是崎岖难行且令人不悦的。
其次,对于教会要如何传讲福音,如何触及那些在上帝面前还不信和不知悔改的人,“地狱”教义有着深远的意义。我们并不要想宣传常被人称作的“帕斯卡的赌注”,但我们不能否认,如果关于“地狱”的圣经教导是真实的,那么就可以丝毫不夸张地说:“趁祂可寻找的时候寻找祂,相近的时候求告祂”(赛 55:6-7),这是很重要的。尽管在这里我们还是不会尝试着去探索这一教义对基督徒或是教会使命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是显然且不可否认的。信徒“恐惧战兢做成得救之工夫”时那份认真,教会向列国传讲福音时的那份迫切——这些都恰好表现出了对“永刑”教义的确信。讽刺的是,这条教义之所以如此让人难以相信和承认,或许是因为许多徒有虚名的正统基督徒并没有活出与这真理相称的样式。因为若是对自己的救恩抱着漫不经心的态度,或对那些正在不信之黑暗中逐渐灭亡的人漠不关心,这实际上就是在否认地狱[334]。
注解:
[332]见 Martin Marty所著的 'Hell's Sober Comeback',收录于 U.S. News & World Report (March 25, 1991),第 56页:“地狱已消失,无人再留意”。
[333]即帕斯卡的赌注(Pascal’s wager),他假设所有人都对“上帝是否存在”来下注,那么若是存在,信的人将获益,若是不存在,信的人也并无太大的损失,因此,有理性的人当信上帝存在。——译者注
[334]见 Robert A. Peterson所著的 Hell on Trial,第 223-42,可了解对‘信不信地狱的在有什么区别呢?” ('What Difference Does It Make?')的简要讨论。
再次,一些人不当地沉迷于将《圣经》的比喻意象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这妨碍了对“地狱”教义的理解。但丁在自己的诗歌《地狱》中对地狱进行了可怕的比喻性描述,一些对“地狱”教义过分热情的人也在不断宣扬这些场景,在此鼓动下,对该教义的着迷很容易变成一种多余的绊脚石。我们应当记住圣经的比喻传达了地狱的一些现实,即地狱是个刑罚的地方,地狱里排除了上帝恩惠的同在,但不应当照字面意思来理解这种比喻。我们不应当认为,这种形象可以令我们想象或开始理解地狱真实的样子。我们应当做的是,冷静仔细地思考这种表达和比喻所指示给我们的真实景况:即被驱逐出上帝祝福的同在,感受上帝永久的不悦,以及被置于罪恶的、但徒劳的、对祂意志的反叛的永久挫折和愤怒之中。
巴刻以下面一番话为我们提供了明智的建议,我们将借此来结束对“地狱”教义的思考:
不要揣测报应的过程,也不要尝试想象地狱里是什么样。过去那些恐怖想象几乎没什么用,而且实际上还经常是一块绊脚石,因为人们将地狱的实景等同于但丁、爱德华兹、司布真他们可怕文字的描述。并不是说这些描述地狱光景的人做错了,就像我们也不应该说耶稣对火与虫的详述是一件错事;错误在于把这些描述当成了对现实的描述,而它们其实只是象征性的描述,象征着要经验到的现实,而关于那些现实,我们只能说它们可能要远比象征本身更可怕……依我们的才智,宁愿把一生用于对基督的救赎恩典表示感谢;这恩典确保我们必定不会下到我们每个人完全该下的地狱中,也教导我们把自己的思想放在天上而不是那个别的地方,除非我们在寻求《犹大书》所说的将他人“从火中抢出来”。我们要努力成为那有智慧的[335]。
注解:
[335]见 The Problem of Eternal Punishment,第 14-1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