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经典著作 > 《上帝的应许:蒙福的将来——基督为中心的末世论》科内利斯.韦内玛博士(Dr. Cornelis Venema) 著
第二部分 死亡与复活之间的“将来”
三、炼狱是否存在?

  研究宗教改革的人都熟悉约翰.台彻尔(Johann Tetzel)的故事。他是一位德国修道士,兜售过赎罪券。他激起了马丁.路德的愤怒,使马丁.路德决定把自己的《九十五条论纲》张贴在德国威丁堡“城堡”教堂的大门上。宗教改革的研究者们甚至还会回想起约翰.台彻尔在为赎罪券打广告时,提出的那个恶名昭彰的口号:“金库里的硬币,叮当一响;炼狱里的灵魂,当场释放”[23]。

  注解:
  [23]陈鸽翻译,https://www.sites.google.com/site/xiaocaowenji2018/2018-10-10,网站于 2021年 3月 15日访问。

  我没有兴趣去追随台彻尔的事业,也没有兴趣去追随他兜售赎罪券的行为,但我用这个例子是想要说明炼狱论在传统罗马天主教对“居间状态”理解中的重要性。不管台彻尔的做法有多么粗鲁多么夸张,即便是依据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教导标准,台彻尔却很好地代表了这样一种立场:那些在恩典状态下过世的人,其灵魂在进入天堂以及上帝直观中之前,通常必须在炼狱中忍受一段时期的刑罚和炼净。在罗马天主教会为应答宗教改革运动所召开的天特会议(Council of Trent)上,炼狱论被定义成了教会的一条教义,内容如下:“有一炼狱……滞留在那里的灵魂受助于忠心信徒的代祷,但主要是受助于可接受的祭坛献祭”[24]。那些反对这条教义的人都在此次会议上被开除教籍并遭到咒诅(anathematized咒逐),而所有主教都被要求“勤勉地竭力使这条由教父们以及圣公会议所传达的有关炼狱的合理教义,令人相信、被传承教导,并由忠诚教友在各处传扬”[25]。

  注解:
  [24]The Creeds of Christendom中卷二 The Greek and Latin Creeds的第 25部分 Canons and Decrees of the Council of Trent,由 Philip Schaff 编辑(1931; repr. Grand Rapids: Baker Book House, 1985),第 198页。
  [25]Canons and Decrees of the Council of Trent, 在 Schaff, The Greek and Latin Creeds中的第 25会议,第 198页。

  因此,在进入到“普遍末世论”这一话题之前,在开始探讨有关基督将来再临及伴随事项的圣经教导之前,我们还要针对“居间状态”这一话题做最后的思考,尤其是以罗马天主教的炼狱论为代表的“居间状态”观点。由于炼狱论代表着一种有关“居间状态”的独特观点,尽管它偏离了圣经教导的标准,但还是值得我们先对此关注一番,然而再将探讨转向《圣经》所预期的大事件,即:耶稣基督的再临。

 

  1. 炼狱论

  重要的是,当我们探讨炼狱论的时候要认识到这是罗马天主教会的教义。炼狱论对忠诚教友来说,并不是一条可以任选的教义或教导;炼狱论是以传统和圣经教导为基础的,曾经被确定为是无误的、并被当作一个基本真理提供给忠诚教友。一个人如果否认该教导,便不能成为罗马天主教会的忠诚教友,当然也不能成为受按立的神职人员中忠心的一员。炼狱论是在宗教改革期间的天特会议上被首次确定的,并从那以后又再次被重申[26]。

  注解:
  [26] 参见《天主教教理》 (Liguori, Missouri: United States Catholic Conference, Inc. — LibreriaEditriceVaticana, 1994) 第 1032段:“教会至始便纪念亡者,为他们奉献祈祷,尤其是感恩祭(弥撒圣祭),为使他们得到炼净,进入天主的荣福直观中。教会也鼓励人为亡者行施舍,买赎罪卷和做补赎礼”。

  那么,这条教义大致说的是什么呢?罗马天主教会有关炼狱的教义到底教导了些什么呢?这条教义教导的是,绝大部分在恩典状态中故去的信徒都会进入到炼狱这个受苦受难之地。虽然有些信徒,即那些“圣徒”,由于活出过公义的生活并完全受完了因自己的罪而要受到的临时刑罚,于是便会直接进天国;但绝大多数信徒必须在炼狱中呆上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他们会为自己的罪受罚,并忍受一阵子的净化与炼净,从而使自己变得“适合”天国。过去的天主教著作都将重点放在“炼狱中为罪而受的刑罚”,但更为近期的天主教著作则强调炼狱是一个用来净化与炼净的地方[27]。

  注解:
  [27] 《天主教教理》第 1030段:那些死在天主的恩宠和友谊中的,但尚未完全净化的人,虽然他们的永远得救已确定,可是死后仍须经过炼净,为得到必须的圣德,进入天堂的福乐中。”这份新的《天主教教理》强调的是“净化”这一主题而非“受罚”这一主题。为了读另外的近代拥有类似强调的对炼狱的辩护,见 Zachary J. Hayes所著的'The Purgatorial View', in Four Views on Hell,由 William Crockett编辑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96),第 91-118页。

  炼狱在传统罗马天主教教导当中的重要性,在于“行善配受永生为回报”这一特别的认识。教会中一些受过洗的信徒,陷在大罪当中,由于没能赶在死亡之前通过忏悔的圣礼得到恢复,便会在死亡之时从蒙恩状态直接下到地狱中。然而绝大部分信徒(除了直接进天国的圣徒)都未能在今生彻底受完因自己的罪而要受到的暂时惩罚[28]。在炼狱这个地方,今生所犯下的所有可原谅的罪,对此还未赎清的都要在此赎清。虽然一切善工和赎罪都是信徒与上帝恩典共同作用的结果,但这些善工和赎罪是进入永生的必然先决条件。在这点上,炼狱“雄辩地”代表着罗马天主教对能赚得功德的善工在救恩上不可或缺之地位的坚决主张。

  注解:
  [28]重要的是要知道这一点:在传统天主教教导中,神父被授权在忏悔圣礼中以基督的名来赦免罪的永久惩罚。然而,神父随即规定,还是依旧为了解决罪的暂时惩罚要提供补偿。炼狱则解决暂时的审判以及补偿未补偿的罪债,而不是解决罪的永远审判。

  信徒在炼狱中呆多长时间,要受多重的刑罚,这些都是各不相同的。一些人要比另一些人受更大的苦,受更长时间的苦。正如我们之前提到的那样,信徒在炼狱中停留的时长和受罚的严重程度,是由其死前过着什么样的生活决定的。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世上亲朋好友为炼狱中的信徒所提供的帮助。为他们献上祷告、以他们的名义购买赎罪券、在弥撒中为他们说话(通常是需要支付报酬的)[29],这些都有助于减轻信徒在炼狱中的痛苦,并使受痛苦的时间缩短。当台彻尔在十六世纪早期兜售赎罪券而触怒马丁.路德以及其他改教家时,他无疑是在向那些故去信徒的亲朋好友无可非议地承诺:这些赎罪券能够令故去的信徒在炼狱中少呆上些时日。尽管台彻尔可能错在把这种做法粗鲁地变成了一种商业行为,甚至夸大了赎罪券的受益者所能获得的好处,但他的做法却是符合于直至今日依旧是天主教教义基本部分的内容。

  注解:
  [29]因为这个原因,天特会议也强调,为亡者举行弥撒、或举行一场其间没有活着的信徒领受圣餐的弥撒,这些都是正当的。见 Canons and Decrees of the Council of Trent, 在 Schaff, The Greek and Latin Creeds第 25部分第 199-206页。弥撒作为不流血的献祭,作为配得上恩典的挽回祭仪式,其整个概念与对炼狱的理解有着密切的关系。为了阅读从罗马天主教的角度写的有关炼狱这一教义的通俗读物,见由 J. P. Arendzen所著的 Purgatory and Heaven (来自 What Becomes of the Dead?; New York: Sheed and Ward, 1951)。

  还应当补充一点:教皇在炼狱的施行方面、以及决定信徒为罪所受暂时惩罚的时长和严重程度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教皇有特权授予赎罪券,而赎罪券不光能够降低刑罚严重程度,还能够使刑罚完全终止。

  这些便是传统罗马天主教炼狱论的主要内容[30]。但对于一些问题,在天主教内部也存在着大量争议,如:炼狱的地点、所受痛苦的本质和特征、净化过程的时长、活人用什么样的方式来帮助炼狱中的人。但这些都还没有得到教义上的答案。天主教教导的基本要素在于,坚称绝大多数信徒死后都需要进一步经受一段时间的赎罪,为自己的罪受到暂时的惩罚并得到净化,之后才得享上帝的荣福直观。而活着人若是为炼狱中的人行善的话,便能够帮助炼狱中的人减轻这种暂时惩罚,并缩短受罚的时间[31]。

  注解:
  [30]为完整总结罗马天主教有关居间状态和炼狱的教导,有必要谈一谈对祖先灵薄狱(Limbus patrum)以及婴儿灵薄狱(Limbus infantum)这两个术语的传统理解。第一个术语祖先灵薄狱指的是为旧约圣徒所预备的地方,他们在那里等候基督的到来,等候基督“下到地狱中”,并且基督要在地狱中对他们宣告自己的得胜、确保他们会得释放进到乐园中。第二个术语婴儿灵薄狱指的是为在原罪的过犯和败坏中故去的婴儿所预备的地方,他们还没有机会接受洗礼、从而进入到救恩当中。这个婴儿灵薄狱并不是居间状态,而是地狱中的一个永久部分,此处的刑罚要轻一些,是这些婴儿要受的刑罚。尽管有关祖先灵薄狱的教导是天主教教导中不变的一部分,但对于婴儿灵薄狱的状态和本质一直存在着大量争议。见路易.伯克富(Louis Berkhof)所著的《系统神学》(Systematic Theology)第四版(Grand Rapids: Eerdmans, 1941, and London: Banner of Truth, 1958),第 687-688页;中文版:随真译(麦种传道会,2019)。
  [31]希腊正教会奉行炼狱论,但炼狱论不是希腊正教会教义的基本要素。该教义明确否认了一条中世纪天主教的教导,即:信徒要在炼狱中忍受“实质性的”烈火。然而该教义教导,活人的祷告、以及在圣礼当中领受圣餐这样的不流血献祭,的确有助于亡者得着蒙福的复活。见 Longer Catechism of the Eastern Church,在 Schaff, The Greek and Latin Creeds,第 504页。

 

  2. 该教义的基础

  如果这些是罗马天主教炼狱论的主要内容,那么有一个问题则是不能忽视的,即:该教义以什么为基础?是什么构成了该教义的基础、使得罗马天主教会以此为正统教义来教导忠诚教友?

  在开始评论《圣经》当中支持这一教义的一些依据以前,还有很重要的一点,那就是认识到这一教义的历史发展。公元2世纪,殉道者游斯丁(Justin)和特土良(Tertullian)这两位教父教导,亡者会在坟墓里等待救赎的圆满。只有在 3世纪奥利金(Origen)的教导中我们才发现了这样的观点,即:个体信徒在得着最终救恩之前会专门经历一个净化过程。但奥利金却把这个教导发展成了他所提出的“普遍救恩”(被称为“万物复原论”,英文为 apocatastasis)这一教导的一部分;从这一教导中萌发了羽翼丰满的炼狱论。直到 13世纪(1274年)召开的第二次里昂大公会议上(Second Council of Lyons)、以及 15世纪(1439年)召开的佛罗伦萨大公会议上(Council of Florence),关于炼狱的罗马天主教教导才完全成形。在这几次会议上,炼狱被明确认定为信徒在死亡以后、与上帝见面以前为受刑罚和除罪而受苦难的地方。

  我之所以简短提了一下这段历史,是为了说明炼狱论的根基所存在的弱点之一。用五世纪神学家莱兰的万桑(Vincent of Lerins)的话说,教会的教义可被定义为“在所有地方为所有人永远认同的”。这一说法在历史上被当作一种“经验法则”,用来决定哪些是属于罗马天主教的正式教义与教导。但问题是,这个“经验法则”过于严格,以至于炼狱没有资格成为教会的一条教义,无非是因为并不是所有地方的所有人都认同炼狱是一项基本教导。

  那么,这条教义有哪些圣经依据呢?有三处经文习惯上被用来支持“炼狱”这一教义:《马加比二书》12:43-45、《马太福音》12:32、以及《哥林多前书》 3:12-15。类似的经文还有一些(例如:赛 4:4,弥 7:8,亚 9:11,玛 3:2-3,太 5:22, 25-26,启 21:27);但只有头三处经文挨边算是“炼狱”这一教义的证据。

  第一处经文是《马加比二书》12:43-45。《马加比二书》是《旧约》次经当中的一卷,新教教会认为这些次经不是正典,也不具有权威性。《马加比一书》和《马加比二书》讲的都是犹太人为宗教和政治自由而反对塞琉古诸王的斗争,当中充斥着明显的夸大之词以及大量的格言教训。《马加比二书》12:43-45描述了一位犹太勇士为献祭做预备,并为亡者做“赎罪的献祭,这样亡者的罪便可以得赦免”。尽管这段经文似乎有些许支持“为亡者做些事,使亡者得罪赦”这样的观点,但也与“证明炼狱的教义”沾不上边。例如:作为献祭受益者和祷告对象的这些亡者中,有犯了拜偶像这种大罪(mortal sin)的士兵,[按照天主教的神学]这种罪不能在炼狱中被赎,也不能因他人对犯下该罪的亡者所做的一些好行为而被赎。因此,这段次经经文并不能支持炼狱的教义,因为这段次经谈论的是在炼狱中赎清大罪。

  注解:
  [32]读者版的《新耶路撒冷圣经》(Garden City, New York: Doubleday & Company, Inc., 1968) 这样翻译了这段经文:“如果他不希望那些死过的人还要复活,为亡者祈祷,便是一种多余而糊涂的事。何况,他还想为那些善终的人保留下的超等报酬:这实在是一个圣善而虔诚的思想。为此,他为亡者出罪祭,是为叫他们获得罪赦”。

  第二处经文是《马太福音》12:32,当中讲到了干犯圣灵的罪:“凡说话干犯人子的,还可得赦免;唯独说话干犯圣灵的,今世、来世总不得赦免”。尽管显而易见,这节经文教导的只是:这样的罪是永远不会得赦免的,但罗马天主教却把它拿过来解释为:一些罪可以得赦免,不只是在今世,也会在来世得赦免。就算这节经文有可能被这么解读(其实是不能的),也还是无法给出所需的依据。由于“来世”明显是指基督再临后的时代,因此这节经文讲到的时间段是在炼狱之后的,不可能说的是炼狱。按照天主教的教导,基督再临、“来世”到来之后,炼狱也就不复存在了。

  第三处经文是《哥林多前书》3:12-15,当中讲到有审判之火发现,试验义人的工程。在第 13-15节中我们读到:“各人的工程必然显露,因为那日子要将它表明出来,有火发现,这火要试验各人的工程怎样。人在那根基上所建造的工程若存得住,他就要得赏赐;人的工程若被烧了,他就要受亏损,自己却要得救。虽然得救,乃像从火里经过的一样。”罗马天主教将这段经文解释为,确确实实是在描述一种火,亡者的灵魂经过这火之后就能被洁净。这种经过火而被洁净就是炼狱状态。

  同样,如果仔细研究这段经文的话,就会发现这样解经是错误的。这段经文讲的并不是故去的人灵魂要被洁净,而是信徒的工作要被表明出来并受到试验。此外,经文中提到的是信徒“乃像从火里经过的一样”而得救,并不是受到了真切的刑罚而“从火里经过”。最后,这段经文描述的是在“那日子”所要发生的事。“那日子”即是审判之日,而在那时候炼狱已经是过去的事了。因此,这段经文中的确没有什么内容能够支持罗马天主教对炼狱这一教义进行辩护时所做出的惯常解释。

  不光这些最为重要的经文无法证明炼狱的教义,上述提到的那些类似的经文也不能支持该教义。除非该教义已经被推定并已经被放在了经文当中,否则这些经文不能够支持炼狱这一教义。因此,炼狱这一教义无论是在教会传统中还是在《圣经》文本中都没有足够的基础。

 

  3. 该教义中的非基督教特征

  然而,不仅是这条教义缺乏圣经支持令人不安,我们还必须认识到这种教导确实有着非基督教的特征。藉着耶稣基督我们这位中保所做的完全工作而得到的救恩福音,其几个重要方面正是因为这种教导而受到了威胁。

  第一,该教义使我们对救恩的理解不再着重于上帝而是着重于信徒。炼狱这一教义的焦点在于信徒的行为:通过赎罪行为而使因罪所受的临时刑罚得到宽恕,这种好行为当然是信徒和上帝的恩典合作而做出的。这样的赎罪不仅必须要在今生进行——通过做补赎礼以及其他善工——还会延伸到炼狱中的居间状态。另外,只有那些躲过了炼狱的人才被称为“圣徒”,而这些圣徒据说是做过“分外功行”( works of supererogation),即:超出了要求范围并是为着他人益处的功行。同样,活着的信徒可以为炼狱中的亡者做各式各样使其受益的善工,这些善工为亡者“赚得”的是:待在炼狱中的时间缩短了,所受的刑法也减轻了。对救恩的这种观点完全意味着缩小上帝的至高恩典、高举信徒的功绩行为。但这显然违反了《圣经》的教导:信徒没有能力做任何促进救恩的善工(参见罗 3:21-27;7:14-25;8:3),唯独上帝能够将极大的救恩赐给自己的百姓(参见诗 32:1-2,罗 7:24-25,弗 2:8-10,多 3:4-7,彼前 1:19)。

  第二,炼狱这一教义,由于将重心从上帝的工作转移到了人的工作,因此是在偷走我们救主工作中的荣耀和完全。为回应约翰.加尔文的说法,我们绝不应当提起我们自己能做什么“可憎的的补罪行为”,即便只是为了赎清因我们的罪而受的临时惩罚。这种补罪,包括弥撒中不流血的献祭,因着基督为自己的缘故所完成的一切充足的献祭和赎罪之工,都成多余的了(参见来 9:12, 26;10:14)。正如《圣经》所教导的那样:“祂儿子耶稣的血也洗净我们一切的罪”(约壹 1:7:参见来5:9,启 1:5)。炼狱这一教义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出一个不幸的结果:福音是关于上帝在基督里恩典的得胜,但炼狱的教义却令这福音受损。信徒不再欢欣喜乐于在基督里丰丰富富加添给他们的上帝的恩典和怜悯,而是被教导要将目光转移,关注他们自己以及其他人对他们所做的工作。

  第三,炼狱这一教义强调故去的信徒必须通过净化和洁净才有资格来到上帝的面前,而这一点通过此教义所倡导的人的赎罪和善工是不能达到的。信徒的洁净是通过上帝白白称信徒为义和圣灵在信徒心里的成圣工作实现的。(罗 5:1,帖后2:13)。唯独靠恩典得救并不妨碍对洁净和净化的需求,而是只会将这样的洁净和净化归因于圣灵有能力的工作,也唯有圣灵能够彻底洁净信徒。为称义和成圣的缘故,基督被舍给了祂的百姓(林前 1:30)。这意味着信徒的洁净不是来自于炼狱或是(自身)补罪的工作,而是出于将上帝律法写在了信徒心上的圣灵的工作。(来 10:16)。

  第四,在罗马天主教的炼狱教义中,产生出了一种可怕的恐慌:教会的权威超出了合乎律法的范围。教会在福音方面的权威始终是一种教牧式的权威,即:在基督里传扬和教导上帝的自由恩典。教会没有权力僭越上帝的话语来约束信徒的良知,也不能强行通过自赎行为来免去刑罚的痛苦,这不是上帝话语所命令的。教会(或教皇)也没有权力将信徒从炼狱中释放出来。有一事实是无法回避的,即:炼狱的教义赋予教会一种不符合圣经、凌驾于信徒之上的严酷专制,这种专制不符合福音所显明的恩典和怜悯。这条教义绝不可能与诸如《以赛亚书》55:1所表达的内容一致:“你们一切干渴的都当就近水来,没有银钱的也可以来。你们都来,买了吃;不用银钱,不用价值,也来买酒和奶”。

  针对炼狱这一教义中的上述任何一个问题,都还能谈到很多,但只要说明这条教义是如何“劫掠”信徒在耶稣基督里正当得享的安慰,这就已经足够了。这条教义也抵触了信徒死后在居间状态里与主直接而强烈交通这一蒙福的盼望。与这条教义相反的是,作为信徒的我们承认:无论是生前还是死后,我们唯一的安慰在于,我们属乎我们信实的救主,祂已完全赦了我们所有的罪。只要承认这一点就足够了。传这样的福音,宣扬我们的安慰在乎我们的主耶稣基督,这势必要令不符合圣经的炼狱教义黯然失色,并将其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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