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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敏斯德信条》
原著:改教家 赵中辉 译
目  录
 

历史背景

第1章:论圣经

第2章:论神和三位一体

第3章:论神永恒的原旨

第4章:论神创造之工

第5章:论神护理之工

第6章:论人的堕落、罪恶和刑罚

第7章:论神与人所立的约

第8章:论中保基督

第9章:论自由意志

第10章:论有效的恩召

第11章:论称义

第12章:论儿子的名份

第13章:论成圣

第14章:论得救的信心

第15章:论得生命的悔改

第16章:论善行

第17章:论圣徒的坚守

第18章:论恩惠和得救的确信

第19章:论神的律法

第20章:论基督徒的自由和良心的自由

第21章:论基督教的礼拜和安息日

第22章:论合法的宣誓和许愿

第23章:论民事长官

第24章:论结婚与离婚

第25章:论教会

第26章:论圣徒相通

第27章:论圣礼

第28章:论洗礼

第29章:论主的晚餐

第30章:论教会的惩戒

第31章:论教会的总会和会议

第32章:论人死后的状态和死人复活

第33章:论最后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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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论民事长官

  一、为全世界至高者的主宰与君王的神,为了他自己的荣耀和人类的公益任命了民事长官,使他们在神以下,在百姓以上;为了这个目的,神以刀剑的势力装备他们,用以拥护和奖励善人,处罚行恶者1

  二、基督徒被召执行民事长官的职务时,接受并执行此职,乃属正当之事2,当执行职务时,应照各国家健全的法律来维持敬虔、正义与和平3;所以为了这个目的,现今在新约之下,他们可以为了正当与不得已的理由从事合法的战争4

  三、民事长官不可擅自讲道并施行圣礼,或执掌天国钥匙之权5,或干涉有关信仰的事。然而他却有权,也是他的本份去保持教会内的一致与和平,维持神真理的纯正无缺,禁止亵渎和异端,防止或改革在礼拜与教规中所有的腐败和滥用,并正当地规定、执行和遵守所有的宗教仪式6。为了更生实效的目的,他有权召集教会会议,出席会议,并规定在会议中所处理的一切事,乃为合乎神的旨意7

  四、为民事长官祈祷8,尊敬他们的人格9,给他们纳税或缴交其他费用10,服从他们合法的命令,并为良心的缘故服从他们的权威11,乃是人民的义务。不信神或具有不同宗教的长官,并不因此使他正当而合法的权威失效,也不能使人民不顺从他12;教会人员亦当顺从13;教皇无权统治他们,或管辖他们的百姓。更不能判定他们为异端者,或任何其他借口来剥夺他们的领土或生命14

经文为证:

  1. 罗十三1-4;彼前二13-14。
   2. 箴八15-16;罗十三1-2、4。
   3. 诗二10-12,八十二3-4;提前二2;撒下廿三3;彼前二13。
   4. 路三14;罗十三4;太八9-10;徒十1-2;启十七14、16。
   5. 代下廿六18;太十八17,十六19;林前十二28-29,四1-2;弗四11-12;罗十15;来五4。
   6. 赛四十九23;罗十三1-6;诗一二二9;斯七23-28;利廿四16;申十三5-6、12;王下十八4;代上十三1-9;王下廿三1-26;代下卅四33,十五12-13。
   7. 代下十九8-11、29-30;太二4-5。
   8. 提前二1-2。
   9. 彼前二17。
   10. 罗十三6-7。
   11. 罗十三5;多三1。
   12. 彼前二13-14、16。
   13. 罗十三1;王上二35;徒廿五9-11;彼后二1、10-11;犹一8-11。
   14. 帖后二4;启十三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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