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何为国家?
首先,我们从三个方面简单认识“国家”的涵义:
第一,国家的涵义。
国家由国民、领土、主权三个要素组成。一般而言,构成一个国家至少应当拥有这五大基础:第一、要有君王;第二、要有国民;第三、要有疆域;第四、要有治民的法典;第五、要有保障自身的武装力量。最简单的理解,国家就是由许多公民组成的、在一个特定地域生活的、拥有主权的“大家”,是“诸家”组成的“大家”。这是我们对“国家”的基本理解。
第二,国家的由来。
国家是历史演进过程中的一种必然存在形态。人原本是在耶和华的面光下生活,随着亚当的犯罪,人被赶出伊甸,离开耶和华的面 (创 3 : 22-24 ), 神从人里面收回祂的灵,人与创造他的神永远隔绝 (创 6 : 3 )。人类生养众多,但罪恶也随之增多,使得公义的神审判临到挪亚的世代。洪水灭世之后,闪、含、雅弗的后裔 “将各国的地土、海岛分开居住,各随各的方言、宗族、支派立国。在地上分为邦国” (参创 10 : 5 、 20 、 30-32 ) 。罪人的实质就是以自我为主,自己要当神,扬自己的名。因此,世人并不愿被分散,他们聚集,彼此商议: “来吧,我们要建造一座城和一座塔,塔顶通天,为要传扬我们的名,免得我们分散在全地上” (创 11 : 4 ) 。堕落之人若连结在一起,所产生出来的罪的破坏力将是惊人的,以致于神说: “看哪,他们成为一样的人民,都是一样的言语,如今既作起这事来,以后他们所要作的事就没有不成就的了。我们下去,在那里变乱他们的口音,使他们的言语彼此不通” (创 11 : 6 - 7 ), 神就在巴别塔 “变乱天下人的言语,把众人分散在全地” (创 11 : 9 ) 。这是圣经记载国家的最初由来。
第三,国家存在的意义。
那么,基督徒该如何理解国家存在的意义呢?我们说,国家是为了维系堕落人类相对有序的生活需要而存在。
亚当堕落后,世人已经陷在罪中,罪性溶在人的本性里面。神若不在普遍恩典中用圣灵的一般性工作抑制人的罪性,人里面的恶就会如火山喷涌一样爆发,那样,地上就会天天演绎“南京大屠杀”的惨剧。而国家的存在,就是神用来抑制人类的罪恶、规范无法无天之罪人的一种方法。从这个意义上看,再坏的政府也比无政府好,再弱小的国家生活也比作亡国奴好。堕落的罪人要往哪里去?他们正在走向地狱。罪的结局就是死,罪和死的大本营就是地狱。在灵死和永死之间的世人是已死而不是将死。神对亚当说: “你吃的日子必定死” (创 2 : 17 ) , 在生命的真实意义上,亚当和夏娃在吃的那一日就已死掉了,之所以人的日子 “还可存活一百二十年” (创 6 : 3 ) , 还能维系着肉身的存有,乃是上帝为救赎祂的选民而作出的智慧安排。对历世历代的世人而言,上帝让已经死的没有立刻下地狱,却还给每一代人机会,缓期执行永死之刑,这是普遍恩典存在的意义,其目的就是要使万民明白真道,悔改归正。(提前 2 : 4 ) 神的子民因信真道蒙赎,这不是在人类犯罪堕落之后神才临时定下的,乃在创世以先就已经立定了。圣父在永恒之中立基督为祂选民的元首,圣子进入历史中,用自己舍命的牺牲来救赎已经犯罪堕落的神子民。
永恒的、属灵的中保国度是在人类历史过程中交叉展开的。天上只有一国,万国是人类历史才有的,因为救赎必须要在人类历史的过程中展开。在人类犯罪堕落后,国家的存在是必然也是必须的,否则这世界就无法安定,就处在没有秩序无法无天的状态中。那样,福音怎么广传?世人怎样归向神?但万国的存在是为了那一个永恒的国度。因此,在《诗篇》第二篇,就圣子统管的这一永恒的国度,神是这样说的: “你求我,我就将列国赐你为基业,将地极赐你为田产。” (诗 2 : 8 ) 而就世上的万国,则警告说: “现在你们君王应当醒悟。你们世上的审判官该受管教。当存畏惧事奉耶和华,又当存战兢而快乐。当以嘴亲子,恐怕他发怒,你们便在道中灭亡,因为他的怒气快要发作。凡投靠他的,都是有福的。” (诗 2 : 10-12 )
这是从圣经的立场来认识国家存在的意义。
2 .何为公民?
公民也称国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依据该国宪法享有权力和义务的自然人。这是通常意义上的公民概念。但为更通俗起见,我们从三个方面来解读:
第一,公民就是这个国家公众中的一员。
公民是众民中的一民,是万民中的一分子。这样界定是要强调公民个体和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如果每个人都是孤家寡人,自私自利,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尽公民的本分就是一句空话。你想想,你把自己的家总是打扫得那么漂亮,扫完的垃圾却总是往屋外扔,大家如果都是依瓢画葫芦,有样学样,这个城市你还能住吗?举这个简单的例子就是让你清楚公民最首要意义,要从最基本的角度去理解公民的意义。公民是社会的一员,个人的存在和社会整体的存在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但堕落以后自我中心的人已将这种意识停留在非常空洞的、形式化的观念上。一个人要作社会的好公民,必须首先意识到自己个人和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
第二,公民是受特定政府治理的国民。
公民是被治理者,是顺服者。是政府治下的一民,是这个国家中的一分子。一国的公民是相对于该国的政府而言的。在这里先不涉及政府公正与否、官长和国民平等与否等问题,而只是要强调顺服神所定立的治理次序。因为罪的缘故,人已经失去了这种顺服的次序观。一个罪人连至高的神都不顺服,还会顺服神所设立的地上政府吗?我们不否认罪人所组成的政府有腐败,但神并没有鼓励基督徒可以以治民官长也是有罪之人为名抗拒秩序,从旧约到新约,我们可以看到许多腐败的外邦政府,但却没有看到神吩咐祂的百姓揭竿而起。我们不能顺服政府的不法政令,但不等于我们可以悖逆政府的权柄。服在罗马政府权下的耶稣就是我们最佳的榜样。
第三,公民是受相应的法律约束的社会成员。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社会成员要受法律约束。神的神圣律法是地上一切法律的基础。在堕落的罪人中,神用法律约束罪性,抑制罪恶,使社会相对有序。在圣经的定义中,罪人就是干犯且不服神律法的人; (约壹 3 : 4 ) 在世俗的定义中,恶人也是指触犯并违背法律的人。因此,每一位公民都要守法。基督徒虽已脱离律法的捆绑,不在律法之下 (罗 6 : 14 ,加 3 : 24 - 25 ), 但却在“基督的爱律”之下 (加 6 : 2 ,林前 9 : 20 - 21 )。因此,基督徒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不能无视特定政府的法令法规,视自由为放纵情欲的机会 (加 5 : 13 ),干犯国家法律。
这是对“公民”这一定义的三个简单解读。第一点是论到个人和社会群体之间关系,涉及个别和整体的位格关系;第二点论到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涉及上下之间的秩序关系;第三点论到个人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涉及行为和法则间的关系。这是论到公民最基本的三个点,要做好公民,先从这三个基本点开始:好公民必定是融入群体、造就众人之人;好公民必定是顺服秩序、尊敬官长之人;好公民必定是遵纪守法、秉公行义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