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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的公民本分》
原著:林刚长老(福州改革宗教会)
目  录
 
二、基督徒如何履行公民本分
(三)基督徒公民对政府应有合宜的态度

1 .基督徒公民对政府应当尊重,但不是绝对的尊重

   尊重政府是一个普通公民的基本素质,更何况对于已经拥有新生命的基督徒。基督徒不能因为自己是天上的国民而忘掉了这一点,反而应当比一般公民更加倍地尊重政府。为什么?因为世人没有真理,不知道政权是由神所设立的。没有重生的人无法甘心乐意地去尊重神所设立的政府,没有得救的人对权柄只有怕而没有敬。所以,就算他们有现象上的“尊敬”,也是“敬而远之”的“敬”。但基督徒对政府的尊重是基于敬神之心而生发出来的,是带着甘心和乐意的。甚至我们所说的尊重并不以这个政府的好与坏作为前提,而是直接基于政府的来源。我们当然不能尊重邪恶,而是尊重它的职分,因为凡政府都是从神而设的。我们对政府的尊重不是被动的,不是出于惧怕刑罚的战兢,好象鬼魔对神的信一样。而是带着喜悦和甘心,因为神设立政府的目的是要保护善人。除非你是想作恶的,只有作恶的才怕政府,怕政权的执法者。只有真正喜爱公义恨恶罪恶的守法者才会从心里尊重政府。因为如果没有政府存在,罪恶就滔天。为什么坏政权神还许可它存在呢?就是因为再坏的政府都比无政府好,萨达姆·侯赛因的政权就是一个例子,萨达姆够不够坏?够坏。但萨达姆的政权被推翻后又怎样?曾经一段时间巴格达像人间地狱一样。我记得一位前线记者回来写的文章第一句就是“巴格达已经变成了地狱”。这种例子在人类史中是比比皆是,所以我才说对政权要尊重,尊重政权就是尊重设立政权的神。

   但我们在这里也要小心,圣经并没有教导我们要绝对无条件地尊重政府。我们要非常注意,“绝对”这个词只能够用在真正的绝对者身上。只有一位绝对者,就是我们的神!我们只能把绝对的尊重献给神。什么是绝对的尊重?就是敬畏。如果我们对政府绝对尊重,政府就成了我们的偶像。巴比伦王要叫但以理拜大金像,但以理若服了,就表示他对政府的尊重过于对神,所以但以理宁死不服 (参但 6 章)。教会史的前三个世纪是逼迫最凶的时代,为什么基督徒的殉道者那么多,就是因为他们不肯称罗马皇帝为主。偶像是什么?偶像就是一个人心中最高的尊重对象,世人因为心中没有神,没有这位真正的至高者、绝对者,他们就把这种对至高者的崇拜放在相对者身上。放在金钱上,就成了拜金主义者;放在物质上,就成了拜物主义者;放在假神身上,就成了假神崇拜者;同样,放在国家政府身上,就成了拜国主义者。不是“爱国”主义者,是“拜国”主义者。这就变成了偶像崇拜。不是说不要爱政府和爱国家,而是说这是违背宇宙的秩序,创造的规律,人性的本能。因此一定会受到设立规律的至高者的报应。人为何妥协于那样的暴政?因为惧怕。他怕如草一般会过去的人的怒气,却居然不怕那真正至高者的可畏之怒——我们昏昧的人心是何其无知啊!

   把国家政府放在绝对的地位来崇拜,对基督徒而言是大罪,对世人而言也是大危险。历史已经教导了我们极端的国家民族主义给人类带来的灾难。我们可以理解那些无信仰者的所谓爱国情结,理解他们对国家政府的那种绝对崇拜,就如同我们可以理解有些人拜歌星、拜假神、拜金钱一样,因为我们知道他们心中无神,必然只能 “以别的代替耶和华” (诗 16 : 4 ) 。但我们不能认同。我们反要把福音真理传给他们,使他们的心归向至高者。

   人类应当把最高的崇敬归给至高的三一真神。只有神是绝对的,任何的人和政府都是相对的;只有神是不会出错的,任何的被造之人都有可能出错,再好的政府也都可能出错,也都存在着各样问题。因此我们要尊重政府,但我们只能相对尊重它。这是我们对政府应有的态度。

2 .基督徒公民应当顺从政府,但不可盲目顺从

   基督徒公民不单要尊重政府,还要顺服政府的治理。尊重是一种心态,顺从是从心志上的行动。尊重是尊重政府的地位,顺从是顺服它的治权。尊重最终要落实在顺服上。顺服政府体现在服从它的管理,遵守它的法规上。当然,这些法令法规是指那合乎真理,合乎公义,合乎良善的“正令正规”。神的道德律是地上万法之根,地上所有的法律都必须合乎律法的总原则――爱神爱人,奖善罚恶。总体来讲,在普遍恩典的范畴之中,大部分的政府制定的法律还是能体现基本的公义原则,至少是在表面的立法上。当然,因着人的败坏,也有不少的法律是违背公义的,比如堕胎、将同性恋合法化等。基督徒不能去顺服那些明显违背公义、真理的法律,但要顺服政府一切合乎公义、良善原则的法律政令。

   地上政府颁布的有些法律并不能直接体现在圣经中,因此我们不能完全用圣经的字句硬套,而应当用圣经的精意去了解。比如圣经没有给我们规范红灯亮了要停,绿灯亮了要行,但我们因为圣经所启示的顺服秩序原则而遵行。这是我们应当要尽的本分,如果我们违背,不是违背人而是违背神,因为这是神藉政府所设立的。如果你闯他闯,这个世界就没有秩序了。所以我们要记住,我们的顺服是按圣经的原则和精意而行的。只要合乎正直、公义、良善,能够有益于众人,有益于社会的一切,只要不涉及抵挡神和真理,只要不关乎罪的事情,政府订立的法令法规我们都要顺服。就如我们所看到的圣经教导: “凡是真实的,可敬的,公义的,清洁的,可爱的,有美名的。若有什么德行,若有什么称赞,这些事你们都要思念。你们在我身上所学习的,所领受的,所听见的,所看见的,这些事你们都要去行。赐平安的神,就必与你们同在。” (腓 4 : 8-9 )

   同样,我们对政府的顺服也不是被动的,乃是甘心主动的。有一次聚会我被警察带走,后来他们某个领导个别和我交谈,我就告诉他这个原则。我说:“若我违法犯罪,把我抓走判刑我无怨无悔,心甘情愿。但如果我没有犯罪,而是遵纪守法,你们却有意执法犯法,滥权泄私愤,我出来后一定会与你们一诉到底。”这是我的内心话,也是基督徒应有的态度,保罗就是这样一直上告到凯撒。我们不是用暴力的手段抗拒非法的执法,但是也绝不是在邪恶面前随便妥协。我们也不是为自己一己的安危而争,而是为真理为公义的缘故必须说话,而这正是在履行一个基督徒公民基本的、正常的本分。用合情合法的手段来表达我们的观点,正是为了使法律不被践踏,为了造就更多人的缘故。

   因此,我们要顺从政府,但是我们不可盲目顺从。我们要清楚地知道,只有神是我们绝对顺服的对象;只有神的律、神的法则、神的话语是我们绝对顺从的依据。人的一切话语、规定,包括政府的法令法规,甚至是对神话语的理解和引用,都有人的因素掺杂在里面,不能作为我们绝对顺从的对象和依据。所以我们要顺从政府正确的一面,但是我们不能顺从它不正确的一面。若是政府的法令法规服在主的道下,我们就要顺从,但若是政府的法令法规不服在主的道下,我们就要“顺从神而不顺从人”,这是应当的。我们要深思明辨,不可盲目。对政府的一切法令法规我们要在真理的光中,看它合不合真理,合不合公义,是不是我们所当行的,这是我们所应当具备的基督徒公民的基本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