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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称义与重生
《称义与重生》
查理士.莱特Charles Leiter 著 陈鸽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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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前 言
序 言
第一章:罪是人类问题的根源
第二章:人可以在神面前称为义吗?
第三章:称义的特征
第四章:重生
第五章:新造的人
第六章:新人
第七章:新心
第八章:新生
第九章:新的本质
第十章:十架与复活
第十一章:改变境界(一)
第十二章:改变境界(二)
第十三章:交换境界
第十四章:交换领域
第十五章:境界的交换
附件一:重生(总结)
附件二:不能犯罪
附件三:罗马书七
附件四:基督里一切的福份
附件五:常出现的问题
 
 
附件三:罗马书七

我们需要写一整本书,才能试图解决环绕罗马书第七章的争议。

这里,我们只能略略提出几个解经的原则:

第一,(罗 7)与(罗 6)息息相关。(罗 7)继续深入地探讨(罗 6)所引进的主题。根据(罗 6),基督徒因着与基督联合,已经“在罪上死了”(6:2,11),并且“脱离了罪”(67)又“从罪里得了释放”(618,22)。因此,罪必不能作他的主辖管他了(614)。这“在罪上死了”的结果就是成为“神的奴仆”(622),结出“成圣的果子”(621-22)。

到了(罗 7),保罗再次重复(罗 6)中得胜的模式,就是:基督徒因着与基督联合,“在律法上也是死了”(74),并且“脱离了律法”(76,2-3),因此律法不能再辖管他(71),即不能再作他的主了(参:614)。这“在律法上死”的结果就是“服事”神(76),“叫我们结果子给神”(74)。总之,从(罗 6)保罗就开始展翅飞腾,如今到了(罗 7),他继续在高空翱翔,越飞越高。

(罗 7)写作的真正目的,是保罗对(罗 614)更详加地解释:“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根据这节经文,我们从罪中得释放,是因我们“不在律法之下”,这两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我们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基督徒是如何脱离律法的呢?”保罗在(罗 71-4)回答了这个问题。藉着与基督联合,基督徒已经超越了律法的权势。第二个要解决的问题是:“为什么我们必须从律法中得解脱,才能从罪权中得释放呢?”或者,反过来问:“为什么凡在律法之下的人,都不可能从罪恶的权势中得自由呢?”保罗在(罗 75-25)回答了这个问题:凡在律法之下的,都是“属肉体的”(75)。律法只能在属肉体的人身上,激起罪的欲望与加强罪的权势,使他们身不由己,始终都不能摆脱死亡的捆锁(75,7-25)。

第二,要知道,在保罗的思维中只有两种人,就是“在律法之下”(即:属肉体的人)与“在恩典之下”(属灵的人)。这是非常重要的认识!这两种人的特质,保罗在讨论(77-25)前后,即在(75-6)之前,与(81-4)之后,都总结了一遍。这意味着(7:14-25)中,保罗所描绘的不是一个还没进入(罗 8)的“属肉体的基督徒”。(这是那“进深生命”《译者注:一种流行的成圣观》对罗马书第七章的教导。)其实,所有的基督徒都进入了(罗 8),正如所有的基督徒都进入了(罗 6),正如(罗 76)所说:“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事主,要按著心灵(圣灵)的新样,不按著仪文的旧样。”

第三,保罗在(罗 6)与(罗 71-6)中,已经细细地描绘了每个信徒的光景。所以,到了(罗 7)的后半部,我们不能忽视前面的描述。根据前面,所有的基督徒都“从罪中得释放”,也都成了“义的奴仆”(618)。“罪必不能”作他们的主,因基督徒如今“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614)。我们已经“归於别人,就是归於那从死里复活的,叫我们结果子给神。”(74)我们已“从死里复活”(613),不再“属肉体”了(75),如今我们服事“按著心灵的新样,不按著仪文的旧样。”(76)

因此,认为(罗 714-25)是描写“基督徒最佳时刻”或“保罗写作时的灵性光景”的观点,实在与保罗从始至终一贯主张的立场背道而驰。我们怎能读了(罗 6)与(罗 71-6)之后,仍旧坚持所有的真信徒的实际光景都是“属乎肉体,已经卖给罪了”呢(714)!不可思议!

不容忽视的是,这种对(罗 7)的认识,更导致了基督徒“真是苦啊”的人生观!人们还以为“吃苦”几乎等于“属灵”;生命越圣洁,生活就越是苦啊!正如一位作者写的:“这句哀叹‘我真是苦啊'表达了正常基督徒的经历。任何信徒,不如此哀鸣的话,就显明了他属灵光景的不正常、不健康。不如此天天哀叹的人,要不就是与基督的关系疏远了,要不就是对圣经完全地无知,要不就是对自己的真实情况全然地自欺,以致他不能认识自己内心的全然败坏与他生命的彻底失败……那真正与基督亲密交往的人,必会天天、时刻、分秒发出如此的悲叹:我真苦啊!”(“罗马书第七章中的基督徒”作者:A.W. Pink)

固然,在今天这“轻松信心、肤浅悔改、廉价恩典”的时代,有太多徒有虚名的“基督徒”迫切地需要认识自身的堕落与败坏,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个认识可以导致忧伤痛悔与真诚悔改(撒 1210)。然而,任何在天路历程中紧跟主走的信徒,都已知道:离开了基督改变的大能,他本是何等可怜、何等污秽。所以,与其求主赐我们“对自己的败坏与不配有这样的认识,以致我们扑倒在尘土中,在他面前谦卑俯伏”(A.W. Pink),我们不如求主让我们看见:他在我们里面复活的大能(弗 118-23;弗 314-21)与我们在他里面的新生命(西 39-13)。这样祈求,岂不更加合乎圣经吗?

还有些神学家说:虽(罗 7)保罗正在形容他现今信主的光景,但他不过是在表达“没有基督徒可以达到他理想中的圣洁”这个事实而已。借此,这些神学家避免了“苦哈哈基督徒”的神学观,但根据他们的观点,(罗 7)只教导我们“基督徒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在基督徒的有生之年,是“不可能达到完全的地步的”。是的,这些结论,固然没错,但是与(罗 7)所表明的失败与痛苦的程度,仍然不成正比。显然,这段经文中,保罗在形容一种极“苦”(724)被“卖”(714)被“掳”(723-24)苦不堪言、无可奈何、身不由己、无力自拔的痛苦光景(718-19)。换言之,(罗 7)所形容的人,不仅在与罪恶争战而已,他乃是被罪彻底地打垮了。这种对真信徒的描述,与保罗在(罗 6)和(罗 71-6)的形容,是恰恰相反、截然不同的。

第四,(罗 6 + 7)的架构,是建立在四个问题与相应的回答上。(罗 5)末了,保罗说了两句令人膛目结舌的话;这话需要进一步地澄清与解释。第一句话是:“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第二句话是:“只是罪在那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 ”(520)保罗知道这些话一定会被人被人扭曲、被人误解,所以他在第六、七章中继续阐明他的意思,并且维护他的立场。他藉着四个疑问与相应的答复,来达到这个目的(罗 61;615;77;713)。每个问与答的段落,都按照特定的格式进行。首先,保罗预设了别人对他立场的曲解与疑问。接着,他强烈地否定说:“断乎不可!”然后又简洁的回应了人的曲解。再接下来的经文中,他更细腻地澄清并阐明他的回复。从罗马书 6-7 章,他反复的这个固定的格式:

罗 61 – 疑问:“这样,怎么说呢?我们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吗?”接着,强烈的否定:“断乎不可!”然后,简洁的回复:“我们在罪上死了的人岂可仍在罪中活著呢? ”(62)再接,3-14节,就是更详尽的解说。

罗 6:15 – 疑问:“这却怎么样呢?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吗?”接着,强烈的否定:“断乎不可!”然后简洁的回复:“岂不晓得你们献上自己作奴仆,顺从谁,就作谁的奴仆吗……?”(616)再接,17-23节,又是更细致的解释。

罗 77 – 疑问:“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接着,强烈的否定:“断乎不是!”然后,简洁的回应:“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接着,8-12节,再进一步地解释。

罗 713 – 疑问:“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然后,强烈的否定:“断乎不是!”接着,简洁的答复:“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著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再接,14-25节,又是更详细的说明。

这就是(罗 714-25)的背景!第14节,不像一些人所言,不是开始了一个与上文下理无关的、崭新的主题。不!这段经文所讲解的主题不是:“不成熟的信徒如何在属灵的生活上失败”,也不是“成熟的信徒如何继续与残余的罪孽争战”。不!真正的主题乃是:“神的律法是如何的良善,尽管属肉体的人承担不了律法的重轭”。因此,14节,英文圣经一开头就说:“For(因为)我们原晓得……”,15节,又一次,“因为(For)我所做的……”两次:因为!因为!表明了与上文的连贯性。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第五,(罗 714-25)是延续前面(7-13节)保罗对“诫命来到”之人的讨论;这是有前因后果的。第5节,保罗形容那“在律法之下”“属肉体”之人的光景,“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这里的关键词是“律法”“恶欲”(罪)和“肉体”。从5节开始,这三个词会成为保罗在余下的(罗 7)中讨论的焦点。

7-12节,保罗藉着他个人信主之前的经历,开始解释(75)这段经文。他曾经活在自以为义、高傲自负的光景中:“我以前……是活著的”(79)。他还以为自己奉公守法、遵行诫命、挺不错的:“……就律法上的义说,我是无可指摘的。”(腓 36)然而,顿时间,他的生命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藉着神的灵,“诫命来到”。他开始意识到:律法的要求是何等之细、何等之高、何等之遥不可及!“罪又活了,我就死了”(79)。保罗蒙受光照,看见自己罪孽深重,注定要“死了”!这段过程到底拖了多长,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晓得,在大马色的路上,遇见复活的基督之前,保罗“用脚踢刺”真是很“难”(徒 2614)。“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应许赐人生命的律法)如今反倒叫保罗死了(710),不是因为律法本身有什么问题,乃是因为罪恶是何等的罪大恶极。

到目前(13节)为止,保罗只讨论到“律法”与“罪恶”的关系,他形容从前律法如何挑起罪恶,罪恶又如何导致死亡,但他还没解释为什么律法会产生这样的后果,唯有当他讨论到“肉体”时,谜底才会揭晓。

这就是(罗 714-25)的背景!所以,14节英文译本一开始就说:“For(因为)”表明他在继续拓展前面有关“律法、罪恶、肉体”的讨论。如今他开始启用现在式动词,很形象地来描绘罪恶所掌控的领域:肉体。他说:“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 (注意:在此,原文从过去式,很自然地转换为现在式。)从此一直到(罗 7)末了,保罗继续使用现在式,形容那“属肉体”之人,所亲身经历的罪的捆绑。然而,如今他是以一个基督徒身份,回顾过往所经历的挣扎,如今他站在属灵的高峰,清晰地俯览:从前那场争战的本质是什么。因此,保罗在这段经文中使用了许多基督徒的词汇,尽管他所描述的是他信主之前的灵性光景。

再次,请记得保罗说的最关键的一句话:“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75) “肉体”是被“恶欲”(罪)控制的;面对律法时,肉体的恶欲必然导致“死亡”。从保罗在这段经文中的用词,就明显可见他在反复强调“肉体”。“……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714) “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723)这肢体中“犯罪的律”的捆绑,导致那无可奈何的哀叹:“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724)

接着,25节,保罗回复了这个难题:“感谢神,靠著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再接着,在(罗 81-4),他提供了更圆满的答复:“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因为赐生命圣灵的律,在基督耶稣里释放了我,使我脱离罪和死的律了。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

请注意:这里短短一句话,保罗总结了(罗 714-25)的长篇大论:“……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再注意,这里保罗对基督徒的描述:“因为赐生命圣灵的律,在基督耶稣里释放了我,使我脱离罪和死的律了……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看到吗?(罗 7)的人呼喊:“谁能救我脱离……?” 基督徒回答:“……赐生命圣灵的律,在基督耶稣里释放了我!”以撒华兹(Issac Watts),藉着一首诗歌总结了保罗(罗 7)的教导,歌名为“因律法而知罪:罗 78,9,14-24”:

主啊,我良心曾何等麻木,我里面毫无惧怕!
那时,我没有律法,活的逍遥自在,
还以为我的罪已经死了。
那时,我对天堂,胸有成竹,充满光明指望。
直到诫命来到,带着威严能力,光照了我的心。
我这才醒悟过来,发现原来:我本何等的龌龊!
从前,我还以为:我的罪孽,微不足道,
如今恍然看清:你永恒之律法:
是何等完美、圣洁、公义、纯全!

我突然觉悟:灵魂的重担!我的罪又活过来!
哦!原来:我得罪了那可畏之上帝;
我一切的盼望,都灭亡了!
如一无绝望俘虏,我被卖给罪,受尽欺压,身不由己:
我所愿之善,却无能为力。
玷污的良心,也不得洁净。
我的神啊,我声嘶力竭,求你大能显彰!
拯救我脱离,罪恶的重轭,死亡的捆锁。
好叫我这囚奴,得蒙救赎,重获自由。

三个最后的观察:

我们应该注意三件事:

第一:虽然表面看来似乎很相近,但其实(加 516-25)与(罗 7)的内容并非平行的。(罗 714-25)在形容一个“属肉体”并“在律法之下”的人,所经历的挣扎与失败。很明显,“圣灵”在这人的言语和思想上,都不见踪影,因这整个段落,没一次提到圣灵。

另一方面,(加 516-25)形容的是一个真信徒生命中,不可避免的圣灵与肉体之争。然而,这段经文中,你却听见了胜利的号角声:基督徒“不在律法以下”(加 518),藉着悔改并信靠基督,他已经彻底地“把肉体连肉体的邪情私欲同钉在十字架上了”(加 524),因此,他生命中圣灵之大能,有效地阻止他随从肉体天然的倾向;他“不能作所愿意作的”(加 517)。既然他“靠圣灵得生”,他如今也能够“靠圣灵行事”(加 525)。既然他“顺著圣灵而行”,神就保证他“不放纵肉体的情欲了”(加 516)。这些经文不是“苦哈哈的”哀叹,乃是凯旋得胜的高歌!

与(加 516-25)真正平行的经文应该是(罗 812-14),这里把“肉体”与“圣灵”也作了类似的对比:“弟兄们,这样看来,我们并不是欠肉体的债去顺从肉体活著。你们若顺从肉体活著,必要死;若靠著圣灵治死身体的恶行,必要活著。因为凡被神的灵引导的,都是神的儿子。”根据以上的经文,基督徒没必要顺从肉体。反之,靠着圣灵的大能,他可以“治死身体的恶行”。事实上,如此“被神的灵引导”就是真正“神的儿子”的特征之一。请注意:这里“被圣灵引导”(罗 814),“顺着圣灵而行”(加 516),或“随从圣灵”(罗 84)都有等同的意思。

第二:(罗 77-25)所形容的人,不是一个你在大街上碰巧遇到的、任何一个典型的、失落的人。不,他不是一个对灵性生活一无所知,对神的律法毫无兴趣的人。这段经文所形容的,乃是一个“诫命来到”他身上的人。因此,他所说的话,不是一般不信主的人能说出来的。他所经历的痛苦与挣扎,最终以信靠主为终结:“感谢神,靠著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罗 725)由此可见,此人“蒙神的教训”,他“听见父之教训又学习”了(约 645),正如主所说:“凡听见父之教训又学习的,就到我这里来。”

第三:毋庸置疑,每个真信徒,有时都会觉得自己正处身于(罗 7)当中,甚至真正的义人都可能“七次跌倒”(箴 24;16)。在学习“顺着圣灵而行”的过程之中,基督徒的必然经历极大的痛苦与失败。正如彼得,我们往往需要从惨痛的失败之中,认识到自己的决心与毅力是何等的软弱与不足(路 2231-34)。尽管如此,我们所要回答的问题不是:“基督徒经常所经历的是什么?”乃是:“保罗在罗马书七章所教导的是什么?”

(对这话题,愿意更深入探讨的人,请看:Robert L. Reymond 写的“基督徒信仰:新系统神学”,附录 F,1127-32;钟马田写的“律法的功用与限制”;Herman Ridderbos 写的“保罗:他的神学大纲”,1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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