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惩戒
有些过犯藉着训诫、警告和劝勉就足以纠正,实际上,处理过犯最好的方式就是以此开始,先将之视为属灵的软弱、衰退、忽视甚至只是意见不合(参见例如罗马书15:1-2;加拉太书6:1-2;腓立比书4:1;帖撒罗尼迦前书4:11;希伯来书10:25)。一般的教会成员就可以给出这样的劝勉,因为保罗也如此命令罗马信徒,因着他们“满有良善”且“充足了诸般的知识”,因此就能够“彼此劝戒”(罗马书15:14)。遗憾的是当今教会里鲜有这样的举动,有些人散播关于他人的谣言,或不合事实地指责他们属灵的领袖,而没有人加以劝告。对这样的事沉默就是于这样的罪有份。“总要指摘你的邻舍,免得因他担罪”(利未记19:17;参见歌罗西书3:16;希伯来书3:13;10:25)。
乌雪(James Ussher)曾经评论道:“如果任何人看见另一个自己所知道的人偏离了正路,却不加以劝告,就可以被正当地指控为不近人情;更何况我们都知道同伴们都走在天路上,如果我们看见有人偏离了正路……却不加以劝戒,我们就要为他们的迷失担罪。”[44] 有时候人需要对教会里的肢体说:“看哪,我真的认为你不该这样讲话,这对于你我都没有益处,不如我们换个话题吧。”这样坚定却恩慈的回应可以挽回一个犯错的信徒。
圣经也对如何处理信徒私下得罪别人作出了指导,这种情形可能是不当的举止,没有爱心的对话,或仅仅是两个人之间有点不愉快。基督的教训记载在马太福音18章15-17节:“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他若听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那受冒犯的一方应当首先采取行动,他应当去见那个冒犯他的人,而不是等着冒犯他的人来见他。在私底下,他应当尽力说服他明白错误,给他机会解释自己的行为。这次见面中所做的每个努力都应当是以友好和善的态度。
“他若不听,你就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如果第一次解决问题的努力没有成效,被冒犯的一方不当感到极其失落而完全放弃犯错的弟兄。相反,他应当寻找几个负责任、受人尊敬的信徒与他一起再去拜访犯错的人,他们可能可以进行更有效的劝戒,或给犯错之人带去进一步的压力,促使他认罪和解。一个人常常会听进去不是当事人的人所做的劝告,无论如何,这些朋友可以将事情的事实确定下来(参见申命记19:15)。
“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如果进一步的努力还是无效,那么这就应当是教会的事了,“告诉教会”不当被理解为“直接带到教会会议当中”,而是应当带到教会的牧者面前。换句话说,应当使负责治理教会的人(长老们,通常被称为长老会)知晓此事。牧师与治理长老会尽力解决,也许是与双方见面交谈,也许是一起。如果犯罪的一方不能合宜地回应劝戒,他们就应当指导教会解除这个人的会员资格。
公开惩戒
那些公开、顽固、执迷不悟地犯严重之罪的教会成员应当成为正式教会惩戒的对象,如果不这么做,就是不顺服神的话。
在哥林多教会中,当教会治权没能有效实施,主就自己处理了犯罪事宜。保罗告诉哥林多人,因为他们滥用圣餐,所以他们中有许多软弱的、病倒的,甚至有睡了的——意思是他们真的因此丧命(哥林多前书11:30)。
公开的犯罪不是教会成员间的私事,而是对基督教真理与道德的可羞耻的背叛,如此的罪行可能是由教会领袖犯下的,正如保罗在提摩太前书5章19-20节所说:“控告长老的呈子,非有两三个见证就不要收。犯罪的人,当在众人面前责备他,叫其余的人也可以惧怕。”也可能是教会成员所犯下的,这也是哥林多教会里发生的情形,保罗建议教会开会对犯罪的人进行最终的处罚,他说:“你们应当把那恶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哥林多前书5:13)。
44、乌雪,《系统神学》(A Body of Divinity),【伦敦:R. J.出版社(London:R. J.),1702】,38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