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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教会》
马尔科姆.沃茨 / 著
目  录
 
1、预防型训练
2、为什么会出现问题
3、纠正型惩戒
4、为什么纠正型惩戒是必需的
5、公开与私下的惩戒
6、需要立刻处置的罪行
7、惩戒的尺度
8、维持清洁的教会
 
 
第五章 改革宗教会纪律
7、惩戒的尺度

   对于犯罪的人可以有三种尺度的惩戒:警告、悬停(suspension)以及除教。

警 告

   古时的犹太教会将警告视为纠正过程中的一步,例如摩西律法教导指出责备过犯的必要(利未记19:17),旧约的其他经文也提到这一点(诗篇141:5;箴言27:5-6)。然而,这些经文指的是信徒间的一般的彼此相顾、彼此劝戒,而非正式的教会惩戒。更有针对性的经文提到“在城门口责备人”(以赛亚书29:21;阿摩司书5:10)——城门是当时长老们坐在那里裁决事宜的地方(申命记21:19;25:7)。

   新约也肯定了责备的必要(路加福音17:3),尤其是奉主名所做的正式责备。保罗论到犯罪之人时说:“当在众人面前责备他”(提摩太前书5:20)。他在另一封书信里重复了这一教导:“你要严严地责备他们,使他们在真道上纯全无疵”(提多书1:13)。牧师与长老当然有责任做出这样的责备,因此,提摩太和提多这两位同时也承担着特殊职分(传福音)的教导长老就“当用各等权柄责备人”(提摩太后书42:;提多书21:5)。

   作为基督的代表,长老们应当根据神的话发言。圣经被赐给人就有着这一特殊的目的:在教训与督责上都是与人有益的(提摩太后书3:16;参见提多书1:9)。牧师和长老有权柄责备人,透过神的恩典,它们可以成为将人从罪与过犯中挽回的手段。

   既然责备是教会领袖的职责,就不当带着怒气,也不当有任何的争辩。“然而主的仆人不可争竞,只要温温和和地待众人,善于教导,存心忍耐,用温柔劝戒那抵挡的人”(提摩太后书2:24-25)。“抵挡的人”指的是那些与基督教会的纯净真理与美好秩序做对的人。

   这里必须做一个重要的区分,如果是私下的过犯,倘若在属性上较为轻微,那么责备应当是由牧师或长老在私底下向犯罪的人执行。另一方面,如果犯的罪是公开的、也是非常严重的类型,责备就应当在教会面前公开进行。提摩太前书5章20节特别指出,如果是一个长老犯了罪,就应当“在众人面前责备他”。

悬 停

   这在旧约也有先例,礼仪律中规定一个人若有大麻风就当与他人隔离特定一段时期,利未记13章4节规定说:“祭司要将有灾病的人关锁七天。”这是介于洁净与不洁净之间的一种中间状态,稍后那个人必须再次接受检查,如果没有改变,律法要求“祭司还要将他关锁七天”(第5节)。

   以色列在哈洗录的时候,有人犯了严重的罪,犯罪的人受到了真正从神儿来的惩戒,她就是摩西的姐姐女先知米利暗。米利暗在嫉妒中与亚伦一道责备摩西娶了一个古实女子,抗议唯有摩西是神的代言人。主对米利暗发怒,使她起了大麻风,然而摩西为她代求。她犯罪的结果就是不被允许参与主的服侍,并且被“关锁在营外七天”(民数记12:15)。那就是悬停。

   新约中,我们发现保罗在一封书信中提及这一处罚,在写给帖撒罗尼迦教会的书信中,保罗说:“若有人不听从我们这信上的话,要记下他,不和他交往,叫他自觉羞愧。但不要以他为仇人,要劝他如弟兄”(帖撒罗尼迦后书3:14-15)。这些经文所描述的惩戒尚未达到马太福音18章17节以及其他经文里的程度,这里与犯罪之人的团契有所局限,但仍然要视对方为基督徒。此外,这里也暗示这人很快会感到羞愧,最终可以恢复与教会完全的团契关系。

   另一处显然与此相关的经文是提多书3章10节,保罗提到“警戒过一两次”,这样的表述有何含义?有些人认为这里是指向马太福音18章16-17节的警告,有些人则认为这里指的是私下与公开的警告(提摩太前书5:20;提多书1:13),还有观点认为这里仅仅指着警告一次之后再警告一次。然而,保罗很有可能是想到了犹太会堂的处置方法,按照阿尔弗雷德(Alfred Edersheim)在他的著作《弥赛亚耶稣的一生》(TheLife and Times of Jesus the Messiah)里所称,在最终除教之前有两阶段的惩戒。首先,有Nezipah,即责备,这种责备有时候持续一天,有时候持续七天甚至更长时间。其次,会有Niddui,即赶出,将犯罪之人从享有的特权中赶出持续30天之久,结束之后会有“第二次警戒”,再持续30天。如果犯罪之人仍然不知悔改,那么最后一步就是Cherem,这意味着正式将犯罪的人从神百姓的团契与相交中逐出。[45]

   这也许能为正确理解保罗的话提供一把钥匙,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在使徒保罗的意念中,第一次的责备之后应当是悬停(第二次责备),保罗的原话如下:“分门结党的人,警戒过一两次,就要弃绝他”(提多书3:10)。如果长老发现这样口头的责备没有任何果效,他们就应当开会商讨下一步应当做什么。这可能意味着犯罪的人要被停止享受教会特权,例如:停圣餐、停止参加教会会议、停止参与教会服侍。这将会是一段悬停的时期,在这段时期中牧师和长老将呼唤此人面对自己的错误,提醒他悔改的必要性。正如圣经所说:“不要以他为仇人,要劝他如弟兄”(帖撒罗尼迦后书3:15参;见加拉太书61:)。这么做的目的是使这个人认识到自己的罪,因此本质上是一种挽救之举,促使此人反省自己的所作所为,以便能感到深深“羞愧”(帖撒罗尼迦后书3:14)。

   即便是出现了一些好转的迹象,长老们也不该匆忙行动、没有智慧。从利未记我们学到即使一个人的大麻风已经显然得了洁净,他也要继续在营外停留更多时日,直到日期满足(利未记14:8)。长老们只当在犯罪的人有明显真悔改的证据时才能解除惩戒,倘若重新接纳一个未悔改的罪人,只会使他更加伪善,也会给教会带来羞辱。

除 教

   遗憾的是,除教有时候的确是必须的,犹太人深知这一点。按照利未记系统,麻风病人要从社区中驱逐出去,并且要在“营外……独自居住”(利未记13:45-46;参见民数记19:20)。这当然主要是因着礼仪律的缘故,但是那些在道德上败坏了的人也相似地当被从教会中隔离。

   以斯拉是被掳归回之民的属灵领袖,他呼唤人们弃绝与拜偶像的、不信的外邦人所结合的婚姻,发出公告呼召人们到耶路撒冷召开大会,“凡不遵首领和长老所议定、三日之内不来的,就必抄他的家,使他离开被掳归回之人的会”(以斯拉记10:8)。这样的人将不被允许参与圣殿崇拜,或是进行赎罪的献祭,他们要被彻底地从犹太教会中驱逐出去。

   新约的惩戒系统中,这一处罚得到了保留,因为保罗对哥林多教会写信说:“你们应当把那恶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哥林多前书5:13)。与之类似地,他在写给加拉太人的信中说:“恨不得那搅乱你们的人把自己割绝了”(加拉太书5:12)。

   将一个人从教会中除教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举动,长老们必须带领教会进行这项可畏的惩罚。加尔文在《基督教要义》中写道:“保罗关于将一个人除教的吩咐是合法的,使长老们知道不当自己做这事,而是得到教会的知悉与同意;这样大部分人尽管没有决定这件举动,却可以作为证人与监督者,免得这件举动仅仅由少数人的私意所决定。诚然,这一处罚的整个步骤中除了要呼求神的名以外,还应当有基督同在的确据与庄严,以便没有人质疑是基督在主持祂自己的法庭。”[46]

   神批准这一项处罚,主耶稣在谈到教会宣判一个人有罪、将之除教时说:“我实在告诉你们,凡你们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马太福音18:18)。紧接着教导教会在这事上应当极其谨慎,应当带着对神的敬畏,并且要经过极多的祷告。除教除非在极其严重的情形下否则不当发生。

   当按照神的话语真的发生了除教的事,成员被没收一切教会权利,不再被视为是一名基督徒,他也将从基督徒的团契与友谊中被逐出。基督说:“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马太福音18:17)。这严重的后果在保罗书信中被更多描述:“但如今我写信给你们说……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哥林多前书5:11)。然而,除教却不当包含禁止一个人听神的道因,为这是唯一他们可以借此得救、回转的方式,不能被禁止。

   人必须牢牢记住这一切惩戒——包括除教的目标,是为着一个人的悔改与革新,这是最终目的,而不是将人拒之救恩之外,没人有这个权力,所以,不能本末倒置。值得注意的是,新约提到两个除教的例子,其中一例中,犯罪的人悔改了并最终被接纳回归教会。这就是哥林多教会出现的乱伦的例子,保罗提到那人时写道:“倒不如赦免他,安慰他,免得他忧愁太过,甚至沉沦了”(哥林多后书2:7;参见提摩太前书1:19-20)。

   当主的百姓可以张开怀抱,对一个曾经迷失的信徒说:“当你被逐出教会的时候我们都为你伤心,当你仍在惩戒当中时,我们很想念你,为你流了许多泪,我们的心都碎了。然而我们为你祷告,期盼主耶稣能赐给你怜悯与恩典重新回到祂与祂百姓里面。这是奇妙的一天,因为神赐福了祂自己的方法,重新得回你的灵魂。如今我们的神为了祂爱子的缘故已经赦免你了,因此我们全心全意地赦免你、欢迎你回来。我们呼求神见证如今我们接纳你回到教会,成为祂所爱子民的一员。”

45、阿尔弗雷德,《弥赛亚耶稣的一生》,【伦敦:皮克林与英格丽出版公司(London:Pickering & Inglis Ltd.),1883】,2:183。
46、加尔文,《基督教要义》,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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