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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克富教会论
《末世论》
原著:路易斯.伯克富(Louis Berkhof)
目  录
第一部分 个人性的末世论
第二部分 普遍性的末世论
 
赎罪论
赎罪论
伯克富基督论
伯克富基督论
 
第二部分 普遍性的末世论
第4章 最后的审判

与基督再临同时发生的另一个重要事件是最后的审判,它也具有普遍的性质。主再临的目的正是为了审判活人,并且使每一个个体进入其永恒的命运。

一、最后审判教义的历史

从基督教最早的时期开始,最后的普遍审判的教义就与死人复活的教义连在一起。普遍的看法是,死人将要复活,好叫人可以借由身体,按照自己的行为受审判。作为一种严肃的警告,它强调了这种审判的确定性。《使徒信经》中已经包含这项教义:“将来必从那里降临,审判活人、死人。”当时流行的观念是,这种审判将伴随着世界的毁灭。整体而言,关于最后审判的性质,早期教父并没有作太多的揣测,尽管特土良是一个特例。奥古斯丁曾尝试解释圣经中一些有关最后审判的象征性陈述。在中世纪,经院神学家们更详细地讨论了这个主题。他们也相信死人复活之后紧接着就是普世性的审判,对人来说,这就标志出时间的尽头。它之所以是普遍性的审判,是因为一切理性的受造物都会在此审判中出现,它将会带来一个普遍性的启示,显明每一个人的行为,无论善恶。基督会是审判者,尽管会有其他人与基督一同参与审判;然而,他们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审判官。紧接着大审判之后,将出现一场宇宙性的大火。我们在这里不会考虑其他的一些细节。改教家们大致上都有同样的看法,但仅仅是在流行的观点上添加少许的内容,或者什么也不添加。在更正教所有的信仰告白中,我们也可以找到同样的观点,它们明确地肯定,世界的末了将有审判的日子,但是并没有探讨其中的细节。直到今日,这一直是教会的官方看法。这并不意味着,其他的观点无从得到表达。康德根据“定言令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推论说,一位至高无上的审判官是存在的,祂会在未来的生命中纠正一切错误。谢林有一句至理名言:“世界的历史正是世界的审判”,这句话很明显仅仅将审判视为当前的内在过程(present immanent process)。有些人倾向于不认可宇宙具有道德结构,也不相信历史将要走向某种道德终结点,也因此否认未来的审判。冯哈特曼(VonHartmann)赋予这种观点一个哲学的解释。在当代自由神学里,由于它强调一个事实,即神临在于整个的历史进程,因此有一种强烈的倾向,要将审判主要(如果不是完全)视为当前的内在过程。贝克维兹说:“祂〔神)在和人打交道时,并没有暂时搁置或中止祂存有中的任何属性。因此,审判确实是将来的,也确实是现在的。就神是审判的创始者来说,审判和神在人类生活中的行动一样,既是持续不断的,也是永恒不变的。要将审判延迟到未来的某个公开时刻,实际上是误解了公义,仿佛审判已经休眠或已经被搁置了,完全受到外在条件的约束。恰恰相反,我们不应当首先从外部寻找公义的范畴,而应当从内部去寻找,从内在生命中,从意识世界中。”[1]时代主义者全心全意地相信未来的审判,但是他们提到会有多次的审判。根据他们的说法,基督再临时会有一次审判,基督显现时又有另一次审判,还有一次审判会发生在世界的末了。

二、最后审判的性质

圣经所说的最后审判,不应当被视为一个属灵的、无形的、没有尽头的过程,等同于神在历史中的护理。这并不等于否认,在个人和民族的变迁中,有神护理式的审判,尽管我们不总是会认出这是审判。圣经清楚地教导我们,神甚至在今生用刑罚惩治恶人、用祝福奖励善人,这些刑罚和祝福在一些例子里是正面的,但是在另一些例子中,这仅仅是所犯的恶和所行的善之自然的、护理式的结果(申九5;诗九16,三十七28,五十九13;箴十一5,十四11;赛三十二16、17;哀五7)。人的良心也为此事实作证。但是圣经也显明,神在今生的审判并不是最终的审判。在今生,恶人有时候并没有受到应得的刑罚,好人也并非总是照着神所应许的祝福得到奖励。玛拉基时代的恶人大胆地喊叫,“公义的神在哪里呢?”(玛二17)。在那个时代也会听到这样的抱怨:“侍奉神是徒然的,遵守神所吩咐的,在万军之耶和华面前苦苦斋戒,有什么益处呢?如今我们称狂傲的人为有福,并且行恶的人得建立。他们虽然试探神,却得脱离灾难”(玛三14~15)。约伯和他的朋友在义人受苦的问题上互相较量,亚萨在诗篇第七十三篇也遇到同样的问题。圣经教导我们盼望最后的审判,因为它是神对这类问题最终的回答,是所有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案,它除去了目前表面上所有的不一致(太二十五31~46;约五27~29;徒二十五24;罗二5~11;来九27,十27;彼后三7;启二十11~15)。这些经文并不是指一个过程,而是指发生在末日的一个非常明确的事件。圣经也描述它会伴随着其他的历史事件,例如耶稣基督的降临、死人的复活和天地的更新。

三、关于“审判”的错误观点

1.这种审判纯粹是比喻式的(METAPHROICAL)

根据施莱马赫和许多其他德国学者的观点,圣经对最后审判的描述应当理解为象征性的,说明教会与世界最终会被分离开来。这种解释是用来消除公开裁决人最终状态的司法审判的整个观念。这种解释无疑并没有公平地处理圣经中有关未来审判的强有力的论述,圣经说它是正式的、公开的、最终的宣判。

2.这种审判完全是内在的(IMMAMENT)

谢林的格言说,“世界的历史正是世界的审判”,无疑含有真理的要素。正如我们在前面所指出的,在个人和民族的历史中,有神报应式公义的各种表现。奖赏或刑罚可能具有正面特性,也可能是行善或作恶的自然结果。但是当许多自由派学者宣称神的审判完全是内在的,完全要靠世界的道德秩序决定,他们就肯定没有公平地处理圣经中的描述。这种将审判视为“自我行动”(self—acting)的观点,使神成为一个无用的、多余的神,祂仅仅观看并同意奖赏和刑罚的分配。这种观点完全破坏了一个观念,即审判是外在的、肉眼可见的事件,会发生在将来某个确切的时间。此外,它无法满足人心对完美公义的渴望。历史上的审判永远都只是局部的,有时候会给人留下歪曲公义的印象。这一直是、也仍然是约伯和亚萨的困惑。

3.这种审判并不是单一事件

当代的前千禧年主义者谈到未来三种不同的审判。他们区分(A)主再来或降临时,对复活的圣徒和当时活着的圣徒的审判,目的是为了公开地显明圣徒的公义,根据个人的行为奖赏每一个人,并且分配每个圣徒在未来的千禧年国度中的住处。(B)紧接在大灾难之后的、基督显现(主的日子)时的审判,根据流行的观点,在这个审判中,外邦列国将以列国的身分受审判,是根据他们对以色列中传福音的余民(主最小的弟兄)所采取的态度。列国是否能进入神的国,取决于这个审判的结果。这是马太福音二十五章31~46节所提到的审判。它和早先的审判之间相隔七年。(C)死去的恶人在白色大宝座前的审判,就是启示录二十章11~15节所描述的。死者要根据他们的行为受审判,这些行为将决定他们所受刑罚的程度。这一次的审判将发生在前一次审判的一千年以后。然而,应当注意的是,圣经总是把未来的审判说成单一事件。圣经并没有教导我们仰望审判的众多日子,而是教导我们仰望审判的那日子(约五28~29;徒十七31;彼后三7),它也被称为“那个日子”(太七22;提后四8),“神显祂公义审判的日子”(罗二5)。前千禧年主义者感觉到这一论据的力度,因为他们的回答是,这一日可能为期一千年。此外,圣经中有大量经文充分地证明,义人和恶人将要同时受审判,以便作出最后的分别(太七22~23,二十五31~46;罗二5~7;启十一18,二十11~15)。此外,应当注意的,圣经将恶人受审描绘成和基督再临以及基督的显现同时发生的(帖后一7~10;彼后三4~7)。最后,应当谨记的是,神并非按照列国的身分对列国进行审判,据此判定永恒的结果,而是只审判个人;而义人和恶人最终的分别,只可能发生在世界的末了。除非假设这里的审判是指针对所有人的、普世性的审判,而且他们不是以国家为单位接受审判,而是以个人为单位接受审判,否则我们难以明白任何人怎能对马太福音二十五章31~46节作出可接受的、首尾一致的解释。甚至连身为前千禧年主义者的迈尔(Meyer)和奥尔德,也认为这是唯一站得住脚的阐释。

4.最后审判没有必要

一些人认为最后的审判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每个人的命运在死亡之时就已经被判定了。如果一个人在耶稣里睡了,他就是得救的;而如果一个人死在他的罪中,他就是失丧的。既然问题已经得到解决,进一步的司法调查就是不必要的,因此这种最后审判就是多余的。但是,未来审判的确定性并非取决于我们认为它是否有必要。神在祂的话语中清楚地教导我们,将要有最后的审判,而对于一切将圣经视为信仰之终极标准的人来说,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此外,这种论据所根据的假设,即最后的审判是为了查明人未来的状态究竟为何,是完全错误的。最后审判的目的是为了以正式的法庭行动,在一切有理性的受造物面前,展示神宣告式的荣耀,这一方面彰显了神的圣洁和公义,另一方面也彰显了神的恩典和怜悯。不止如此,我们应当谨记,末日的审判和每一个个体在死亡时所受的审判,在很多方面都是不尽相同的:末日的审判不会是秘密的审判,而是公开的审判;它不仅和灵魂有关,也和身体有关;它不仅和单一的个体有关,也和所有的人有关。

四、审判官和祂的助理

很自然地,最后的审判和神所有的外在行动(opera ad extra)一样,也是三一真神的工作,但是圣经尤其将它归给基督。基督按照祂中保的职分将会成为未来的审判官(太二十五31、32;约五27;徒十42,十七31;腓二10;提后四1)。一些经文充分地显明,神将审判活人和死人的荣耀授予作为中保的基督,以奖赏基督的代赎工作,并作为基督高升的一部分(例如:太二十八18;约五27;腓二9~10)。这可以被视为基督王权的巅峰荣耀之一。在祂的审判职分中,基督也拯救祂的子民到底:基督完成选民的救赎,公开地称他们为义,并除去罪的最后恶果。从诸如马太福音十三章41~42节,二十四章31节,二十五章31节这类经文可以推断出,天使将会协助基督执行这项伟大的工作。很明显,圣徒在某种意义上将与基督同坐,并一同执行审判(诗一四九5~9;林前六2~3;启二十4)。很难说这将会涉及什么内容。它曾经被解释为意指,圣徒将要借着他们的信心定世人为有罪,正如尼尼微人将要定耶稣时代的不信城邑为有罪;或者是他们仅仅会在基督的审判时出现。但是,保罗在哥林多前书六章2~3节的论证似乎超过这一点因为前面所提出的两种解释都无法证明哥林多人有能力审判发生在教会中的事务。尽管我们无法期待圣徒认识出现在受审中的所有人,并分配他们要受的刑罚,然而,在基督审判的过程中,他们确实积极地参与一些真实的活动,尽管我们不可能断定那将会是什么。

五、受审的当事人

圣经清楚地说明,将要受审的当事人至少包括两类。显然,堕落的天使将要站在神的法庭之上(太八29;林前六3;彼后二4;犹6)。在审判的日子,撒旦和他的鬼魔将要面临最终的灭亡。人类中的每一个个体都必须出现在审判台前,也是十分清楚的(传十二14;诗五十4~6;太十二36~37,二十五32;罗十四10;林后五10;启二十12)。这些经文根本没有为伯拉纠主义者和追随他们脚踪的人留下任何的余地,他们认为最后的审判仅针对那些已经享受过福音特权的人。这些经文也不支持一些偏狭的宗派主义者(sectarians)的观点,他们认为义人不会被召唤来受审。当耶稣在约翰福音五章24节说,“我实实在在地告诉你们:那听我话、又信差我来者的,就有永生,不至于定罪,是已经出死人生了”,根据上下文,耶稣显然是指信徒所受的并不是定罪的审判。但是,有时候会有人反对说,信徒已蒙赦免的罪,在审判之时肯定不会被公诸于众;然而,圣经引导我们去期盼,罪会被显明出来,尽管它们当然会被显明为蒙赦免的罪。人要为“所说的闲话”受审(太十二36),并且为一切“隐藏的事”受审(罗二16;林前四5),圣经没有任何迹象说审判仅仅限于恶人。此外,一些经文非常清楚地证明,义人也会出现在基督的审判台前(太十三30、40~43、49,二十五14~23、34~40、46)。要判断良善的天使是否会受任何意义上的最后审判,则较为困难。巴文克博士倾向于从哥林多前书六章3节推断,良善的天使也要接受最后的审判;但是这节经文并无法证明这一点。如果单词àyyéλoug(angelous,天使)前面有冠词,或许还可以证明这种观点,但情况并非如此。我们只简单地读到:“岂不知我们要审判天使吗?”因为与此相连的不确定性,我们最好对此保持沉默,尤其是因为圣经清楚地将天使描述为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基督的差役(太十三30、41,二十五31;帖后一7~8),我们更应该保持沉默。

六、审判的时间

尽管最后审判发生的时间无法绝对地断定,但是可以相对地确定,也就是说,相对于末世的其他事件。它显然会发生在现今世界的末了,因为这是审判每个人的整个人生(太十三40~43;彼后三7)。此外,它将会是与耶稣基督的降临(πapovoia〔parousia))同时发生的事件(太二十五19~46;帖后一7~10;彼后三9~10),而且会紧跟在死人复活之后(但十二2;约五28~29;启二十12~13)。至于它是紧跟在天地更新之前、之后,还是与之同时发生,我们无法根据圣经得出结论。启示录二十章11节似乎表明,当审判开始时,宇宙将要发生改变;彼得后书三章7节似乎表明,两者将要同时发生;启示录二十一章1节表明,天地的更新将会跟在审判之后。我们只能说,两者大体上是同时发生的事。决定审判的确切期限同样是不可能的。圣经提到“审判的日子”(太十一22,十二36),“那日子”(太七22;帖后一10;提后一12),“〔祂〕愤怒的日子”(罗二5(参:《和合本修订版》);启十一18)。我们无需从这些经文和类似的经文作出推论,说这会是一个正好是二十四小时长的日子,因为圣经也以较为含糊的意义来使用“日”这个词。然而,另一方面,根据一些前千禧年主义者的解释,它是指整个千禧年时期,但是这不应当被视为看似有理的解释。当“日”这个词被用来指一段时期时,它是指整体上具有某种特征的一段时期,这个词后面的所有格通常会表明这种特征。因此,“遭难的日子”是指一段自始至终以患难为特征的时期,“蒙拯救的日子”是指一段完全突显神的恩惠或恩典的时期。前千禧年主义者所指的一千年时期,尽管是以审判开始,也以审判结束,我们肯定不能说,它从头到尾都是一段审判的时期。相反,千禧年是一个充满欢乐、公义和平安的时期。它的显著特征肯定不是审判。

七、审判的标准

神所启示的旨意显然是圣徒和罪人受审的标准。这对众人来说并不都是相同的。一些人比其他人享有更多的特权,这自然使他们的责任更重(太十一21~24;罗二12~16)。这并不是说,对不同类别的人来说,得救的条件就是不同的。因为凡是在审判中出现的人,他们会进入天堂或被排除在天堂之外,都取决于一个问题,即他们是否披戴耶稣基督的义。但是,天堂的祝福和地狱的刑罚都会有不同的程度,而这些程度会由他们在肉身中所行的来决定(太十一22、24;路十二47、48,二十47;但十二3;林后九6)。外邦人要根据刻在他们心上的自然律法受审判,旧约时代的以色列人要根据旧约圣经的启示受审判,也仅仅据此受审判;至于那些除了享有旧约圣经时期的自然之光和启示之光,而且享受福音光照的人,他们将根据自己所领受的更大的光照受审判。神将按照个人所当得的报应个人。

八、审判的不同环节

我们在这里应当区分:

1.查明案情(THE COGNITIO CAUSAE)

神会审理事物的状况,人过去的整个生命,甚至包括人的思想和人心中的隐秘意图。在圣经里,这部分被象征性地描述为展开案卷(但七10;启二十12)。玛拉基时代的敬虔人曾提到神面前的记念册(玛三16),这是添加在整个审判观念之上的象征性描述。审判官通常有律法书和出现在他面前的人的一切记录。在这个案例中,这个象征很可能仅指神的无所不知。一些人提到记录神话语的书卷是律例之书,记念册是预定之书,神的私人记录。但是我们是否应当以这种方式详细列举,仍然是十分可疑的。

2.公布判决(THE SENTENTIAE PROMULGATIO)

神必定要公布判决。审判的日子是神发怒的日子,是显明神公义审判的日子(罗二5)。一切都必须在至高审判者的法庭上显露出来(林后五10)。公义感必然要求这一点。向每一个人宣布的判决不会是隐秘的,不单受审者知道,也会被公开地宣告出来,好叫至少与此相关的人得知。因此,神的公义和恩典将会闪闪发亮,大显荣耀。

3.执行判决(THE SENTENTIAE EXECUTIO)

义人的判决将带来永远的祝福,恶人的判决将带来永远的苦难。审判者要将人类区分为两部分,正如牧羊人要将绵羊从山羊中分别出来(太二十五32起)。由于我们将在下一章提到两者最终的结局,这里就不需要更多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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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eckwith, Realities of Christian Theology, pp. 362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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