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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克富教会论
《教会论》
原著:路易斯.伯克富(Louis Berkhof)
目  录
第一部分 教会
第二部分 恩典的媒介
 
赎罪论
赎罪论
伯克富基督论
伯克富基督论
 
第一部分 教 会
第6章 教会的权力

一、教会权力的来源

耶稣基督不仅建立教会,也赐予教会必要的权力或权柄。基督是教会的头,不仅是生机(organic)意义上的头,也是行政(administrative)意义上的头,也就是说,基督不仅是整个身体的头,更是全体属灵国民(spiritual commonwealth)的君王。身为教会的君王,基督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为教会披戴权力或权柄。基督自己说到,教会乃是牢牢地建立在磐石之上,以至于阴间的权势不能胜过她(太十六18);在同一个场合,也就是祂第一次提到教会时,祂也应许要赐给教会权力,祂对彼得说:“我要把天国的钥匙给你,凡你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太十六19)。很明显,“教会”和“天国”这两个语词在这里是互换使用的。钥匙是权力的象征(参:赛二十二15~22),通过天国的钥匙,彼得领受了捆绑和释放的权力,这似乎意味着,在教会的范围内,可以判定哪些事物是被禁止的,哪些是被容许的。[1]彼得所作的裁定——在这里不是指哪些人,而是指一些行动——会在天上得到认可。彼得以众使徒代表的身分领受了这个权力,这些使徒有能力担任教会中的教师,成为教会的核心和根基。历世历代的教会都要受使徒的话的约束(约十七20;约壹一3)。基督不仅赋予彼得权力和审判的权利,也赋予所有使徒这个权利;这不仅包括行动,也包括人,这一点从约翰福音二十章23节可以明显看出:“你们赦免谁的罪,谁的罪就赦免了;你们留下谁的罪,谁的罪就留下了。”基督首先、而且是在最完整的程度上,将这种权力赐给使徒,祂也将此权力扩展到一般的教会,尽管是在较低的程度上。教会有权将不悔改的罪人逐出教会。但是,教会可以这样做,完全是因为耶稣基督自己住在教会中,并透过使徒居间将正确的判断标准提供给了教会。

基督将权力赐给整个教会,这一点从新约圣经的若干处经文中可以明显看出来:使徒行传徒十五章23~29节,十六章4节;哥林多前书五章7、13节,六章2~4节,十二章28节;以弗所书四章11~16节。教会中的圣职人员从基督那里领受权柄,而不是从人那里获得权柄,尽管是以会众为媒介委派他们担任圣职。这意味着,一方面,他们不是通过任何行政当局获得这个权柄,因为行政当局根本无法干涉教会事务,因此无法赐予这种权柄;另一方面,他们的权柄并不是来自一般的会众,尽管他们是会众的代表。波蒂奥斯的评论是非常正确的:“长老被称为会众的代表,说明长老是会众所挑选的统治者。‘代表’这个头衔是指获得职分的方式,而非职分权力的来源。”[2]

二、教会权力的性质

1.属灵的权力

教会的权力被称为属灵的权力,意思不是说它完全是内在和无形的,因为基督既统治身体又统治灵魂,祂的圣道和圣礼都是针对整个人的,执事的侍奉甚至特别涉及到物质的需求。教会的权力是一种属灵的权力,因为它是神的灵赐下的(徒二十28),这种权力只能奉基督的名、靠着圣灵的能力执行(约二十22~23;林前五4),这是信徒专有的权力(林前五12),而且只能以道德和属灵的方式执行这种权力(林后十4)。[3]国家代表神对人外在和暂时产业的治理,而教会代表神对人内在和属灵产业的治理。前者的目的在于确保人拥有并享受外在的、公民的权利,而且经常不得不使用强制力来对抗人的暴行。后者则是为了抵挡邪灵,目的是为了拯救人脱离属灵的捆绑——通过传授人真理的知识、在人的内心培养属灵的恩典,并带领人过顺服神的命令的生活。既然教会的权力是完全属灵的,就不能诉诸于武力。基督不止一次暗示,祂乃是借着属灵的权力统治祂在地上的国度,而不是透过国家政府的权力(路十二13起;太二十25~28;约十八36~37)。罗马教会忽视了这个重要的事实,他们坚持教会拥有现世的权力,下决心要掌控人们生活的每一个领域。

2.行政权

从圣经可以非常明显看到,教会的权力不是一种独立的和至高主权式的权力(太二十25~26,二十三8、10;林后十4~5;彼前五3),而是一种δaxovía tλetovpyía(diakonia tēs leitourgias;编按:林后九12,《和合本》作“供给”),一种行政权(徒 四29~30,二十24;罗一1),这种权力是源自基督,从属于基督对教会的至高权柄(太二十八18)。这种权力的执行必须与神的话相一致,也必须受圣灵的引导——因为基督乃是透过圣道和圣灵来统治教会——并且是奉基督这位教会君王自己的名(罗十14~15;弗五23;林前五4)。然而,这是一种非常真实且全面的权力,主要是在于圣道的宣讲和圣礼的施行(太二十八19),判断什么可以进入神的国,什么不可以进入神的国(太十六19),赦罪或不赦罪(约二十23),在教会中执行纪律(太十六18,十八17;林前五4;多三10;来十二15~17)。

三、教会权力的不同类别

与基督的三重职分相关,教会里也有三重的权力,即:教理权力或教导的权力(potestas dogmatica 或 potestas docendi),治理权或管制权(potestas gubernans或 potestas ordinans)(裁判或惩戒的权力(potestas iudicans 或 potestas disciplinae) 是其分支),和侍奉的权力或怜悯的权力(potestas ministerium 或 potestas misericordiae).

1.教理或教导的权力

教会有一种与真理有关的神圣职责。教会的责任是向教会之外的人作真理的见证人,而向教会内的人,不仅作见证人,而且作老师。教会必须通过以下的方式执行这种权力:

A.保存神的圣言。借着将祂的圣言赐给教会,神任命教会为真理的宝贵存放处的看守人。尽管敌对势力反对真理,谬误的权势随处可见,教会却必须确保真理不会从世上消失,确保体现这真理之受默示的书卷可以保持纯全和完整,好叫其目的不至于被破坏,也忠心地将神的话一代一代地传递下去。教会的重责大任是维护真理,为真理辩护,以抵挡一切的不信和谬误(提前一3~4;提后一13;多一9~11)。教会并未总是留心这项神圣的职责。在上个世纪当中,教会中的许多领袖甚至欣然接受对圣经充满敌意的批判和攻击,并且为了圣经被贬低到一种纯粹是人的作品的水平、一种真理和谬误的混合体而感到欢喜。他们完全缺乏路德那样的决心,不会像路德一样呼喊:“你们要让神的话站立。”[*编按]

[*]编按:这句话出现在路德的诗<坚固保障>中,伯克富引用的是德文原文:Das Wortsollen Sie stehen lassen,英文可直译作“the Word they shall leave unmoved”,或“You should let the Word stand”。由于这句话的意思很含糊,学者对它的含义有许多争论,最通用的英译干脆翻成别的意思:“That Word above all earthly powers”(中译作“主言权 能无边无量”)。

B.圣道的宣讲和圣礼的施行。教会不仅有责任保存神的圣言,也应当在世上、在神百姓的聚集当中宣讲神的圣言,使罪人回转,并造就圣徒。教会在地上负有传福音和宣教的使命。教会的君王,披戴着天上地下一切的权柄,将大使命托付给教会:“所以,你们要去,使万民作我的门徒,奉父、子、圣灵的名给他们施洗,凡我所吩咐你们的,都教训他们遵守”(编按:太二十八18~20)。透过教会的服事,神的儿子不断地从全人类中招聚出一个教会,也就是蒙拣选以承受永生的人。任何时代的实体教会都必须努力参与宣教工作,以积极地扩大或扩张教会;教会必须成为神从世上万国中召集选民的工具,在建造属灵圣殿的过程中不断地加添活石,而且必须不断地为得救数目的添满而努力,因为这些得救的人数最终要构成未来的理想教会,基督完美的新娘,启示录二十一章的新耶路撒冷。如果耶稣基督的教会玩忽职守,不执行这项伟大的使命,她就会被她的主视为不忠诚的。这项工作必须持续不断地进行,也必须在救主荣耀再来之前完成(太二十四14)。为了完成这项工作,教会可以自行支配的重要手段,不是教育、不是文明、不是人类文化、也不是社会改革——尽管这一切都有次要的意义——而是天国的福音,也就是白白恩典的福音,借着羔羊的宝血所带来的救赎(无论前千禧年主义者会怎么说)。

但是教会不应该只满足于不断地借着福音使罪人降服于基督;她也必须在已经归向基督的百姓的集会中,努力地宣讲圣道。在执行这项任务时,教会的主要职责并不是呼召罪人归向基督,尽管在建制良好的教会中,邀请人归向基督是必不可少的。教会的主要任务是造就圣徒,坚固他们的信心,带领他们走在成圣的道路上,从而巩固神属灵的圣殿。当保罗说基督将教导的职分赐给教会时,他心中想到的正是这一点,“为要成全圣徒,各尽其职,建立基督的身体,直等到我们众人在真道上同归与一,认识神的儿子,得以长大成人,满有基督的身量”(弗四12~13)。教会不应当满足于教导信心的基础原则,而应当加紧提升到更高的境界,好叫那些在基督里的婴孩,可以长大成人,成为满有基督身量的男人和女人(来五11~六3)。只有一个真正刚强的,可以牢牢地掌握真理的教会,才能成为一个大有能力的宣教机构,为主克敌制胜。因此教会的工作是一项全面的工作。她必须指出得救的道路,必须警告恶人,使他们知道自己即将到来的厄运,必须不断地借着救恩的应许鼓励圣徒,必须扶持软弱的人,鼓励胆怯的人,安慰伤心的人。为了使这些工作能够在全地和列国中进行,教会必须将神的圣言翻译成各种语言。

当然,圣礼的职事必须与圣道的职事同步进行。圣礼的职事仅仅是对福音的象征性描述,它是针对人的眼睛,而非针对人的耳朵。圣经中多处经文清楚地教导教会宣讲圣言的职责,例如,以赛亚书三章 10~11 节;哥林多后书五章20节;提摩太前书四章13节;提摩太后书二章15节,四章2节;提多书二章1~10节。根据她的君王的清楚教导,教会绝不容许任何极权主义政府对她发号施令,告诉她必须传讲什么信息;就她传讲的信息内容而言,教会也不应当使自己顺应自然科学的要求,或顺应反映出世俗精神的文化的要求。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现代主义者就是采用这种自杀式的行为,努力调整自己的讲道,使它符合理性主义者的高等鉴别学的要求,符合生物学和心理学的要求,符合社会学和经济学的要求,直到最后,完全丧失了他们的君王托付给他们的信息。他们当中有许多人现在开始发现,《再思宣教》(RethinkingMissions)和腓农.怀特(Vernon White)的《新的宣教神学》(A New Theology forMissions)所推荐的信息,与圣经的原始信息非常不同,而且几乎不包含只有讲台能传讲的信息;正如现在发生在他们圈子里的现况,教会没有自己可以传扬的信息。现代主义者作了许多疯狂的尝试,想要为自己发现一些可以带到教会的信息,然而,他们应当寻找的是那原始的信息,并谦卑地降服在耶稣的脚前,聆听祂的信息。

C. 信条(symbols)*和信仰告白(confessions)的构建。

[*]编按: “Symbol”这个词来自罗马军营作为通行口令的词。从第二世纪下半叶起,就有信经流传于教会之间,称为罗马信经(Roman Creed)或罗马行政(Roman Symbols)。诵读信经成为加入教会、成为教会一份子的象征,故“symbol”也可以用来称呼信经或信条。

每个教会都应当自觉地努力认信真理。为了做到这一点,教会不只必须深入地反思真理,而且应该以条文的方式将自己所信的内容表达出来。这样做的目的是使教会的成员对自己的信仰有清楚的概念,并且将教会对教义的确切理解传递给教会外的人。因着真理在历史里遭受的扭曲,大大地提高了这样作的必要性。各种异端的兴起,必然要求人们构建各种信条和信仰告白,以便清楚地制订教会的信仰陈述。因着谬误的潜入,连使徒们有时候也觉得有必要更加明确地重申某些真理。为抵挡初期的诺斯底主义(Gnosticism),约翰重申了基督在世上显现的核心真理(参:约翰福音和约翰一书);保罗重申复活的教义,因为一些人否认这项教义(林前十五章;提前一20;提后二17~18),也因为人们的误解而重申基督的第二次降临(帖后二章);耶路撒冷会议不得不重申有关基督徒自由的教义(徒十五章)。很自然地,圣经中并没有信经的例子。信经并不是通过启示赐下的,而是教会反思神启示的真理所结出的果实。今天许多人厌恶信经和信仰告白,推崇一种无信条式的教会。但是,针对信经所提出的异议一点都不难反驳。信经并非像一些人所影射的那样,被视为与圣经拥有同等的权柄,更不用说高于圣经了。信经并没有加添圣经的真理,无论是透过明确的陈述或透过暗示。信经并不会对良心的自由产生不利的影响,也不会阻碍神学的系统研究。信经也不应当被视为引发教会分裂的原因,尽管信经可能显出了这些分歧。一开始先有分裂,然后才会产生各种信经。事实上,信经在很大程度上是用来提高有形教会某种程度的合一。此外,如果一个教会不想沉默不语,它必定会发展出一个信经,无论它是成文的还是未成文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信经不可能被滥用。

D.促进神学研究。教会不应当固步自封,满足于已经获得的神圣真理的知识,以及教会在信仰告白中制订的条文。教会必须更深入地挖掘圣经中的矿藏,以便阐明其隐藏的宝藏。透过科学的研究,教会必须寻求对生命之道有更深入的认识,更好的理解。这都要归功于真理——神的启示——本身,也归功于对教会未来传道人的训练。教会有义务为接下来几个世代的教师和牧师提供训练(至少要监管)。保罗对提摩太所说的话似乎暗示了这一点:“你在许多见证人面前听见我所教训的,也要交托那忠心能教导别人的人”(提后二2)。

2.治理权

治理权可以分为管制权和裁判权。

A.管制权。“因为神不是叫人混乱,乃是叫人安静”(林前十四33)。因此,保罗盼望教会中“凡事都要规规矩矩地按着次序行”(40节)。这点从一个事实可以明显看出,即基督已经为教会事务的适当管制作了充分的预备。基督赐给教会的管制权柄包括以下的权力:

(1)强制执行基督律法的权力。这意味着教会有权使基督为教会颁布的律法生效。在这一点上,罗马天主教会和更正教会之间有重大的差异。罗马天主教实际上宣称自己有权柄制订约束人良心的律法,触犯这种律法,就应当受与触犯神圣律法同等的刑罚。然而,更正教公开否认这样的权柄,而是主张教会有权执行基督这位教会君王的律法。即使如此,他们也宣称自己只有行政的权力或宣告的权力,认为:律法之所以能够约束人,仅仅是因为它有基督权柄的支持,并且除了基督所认可的谴责之外,不会发出其他的谴责。此外,他们感觉到这种强制力与他们权力的性质相冲突,也绝不能带来真正的属灵益处。教会中的所有成员都在某种程度上拥有这种权力(罗十五14;西三16;帖前五11),但它却是在某种特殊程度上被授予教会的圣职人员(约二十一15~17;徒二十28;彼前五2)这种权力的服事特性(ministerial character) 在哥林多后书一章24节;彼得前书五章2~3节清楚地阐明出来。

(2)起草法典(canons)或教会法规(church orders)的权力。许多诱因促使教会制订法令(enactment)或规章(regulations),这些通常被称为法典或教会法规。这些法令不应该被视为新的律法,而仅仅是为了正确应用律法所制订的规章。为了给教会的外在体制(polity)一个明确的形式,这些规章是有必要的,以规定人们被许可在教会中担任圣职必须遵守的条款,规范公共敬拜,裁定教会纪律的恰当形式,等等。圣经规定了敬拜神的总原则(约四23;林前十一17~33,十四40,十六2;西三16〔?);提前三1~13);但是在规范敬拜的细节中,圣经赋予教会很大的自由度。人们可以根据环境的情况采用适合自己的方法,然而,总是要谨记在心的是,应当采用最适合造就教会的方式来敬拜神。在任何情况下,教会的规章都不应当违背基督的律法。

B.裁判权。裁判权是在捍卫教会圣洁时所使用的权力,借着接纳那些经过考验并被认可的人,并驱逐那些离弃真理或过可耻生活的人。这是特别在处理纪律问题时所使用的权力。

(1)圣经中有关纪律的教导。在以色列人中,无意的罪可以借献祭提供赎罪,但是“明知故犯”(故意)的罪(编按:民十五30,《和合本》作“擅敢行事”,《新译本》作“胆大妄为”)就应当受死亡的刑罚。希伯来文(hérem;灭绝净尽或被奉献之物〔编按:申七1~2))一词不仅是一种教会性的惩罚,也是一种民事性的刑罚。神不许未受割礼之人、麻风病人、不洁之人进入圣所(民五~六章;结四十四9)。以色列在丧失其民族独立以后,作为一个宗教集会的特征就变得更加显著,因此“灭绝净尽”就仅仅是将不悔改的罪人排除在聚会之外(革除会籍),也成为执行教会纪律的手段(拉十8;路六22;约九22,十二42,十六2)。当耶稣赐给使徒(与他们所说的话有关),也赐给总体的教会释放和捆绑的权利,可以宣告什么是被禁止的、什么是被许可的,并宣告哪些罪可蒙赦免、哪些罪不蒙赦免,耶稣就是在祂的教会中设立纪律的制度(太十六19,十八18;约二十23)。也仅仅是因为基督赐给教会这个权力,教会才能够执行这个权力。新约圣经中有若干经文提到这种权力的执行(林前五2、7、13;林后二5~7;帖后三14~15;提前一20;多三10)。哥林多前书五章5节和提摩太前书一章20节这类的经文,并不是指常规的纪律,而是指以某种特殊的方式仅仅托付给使徒执行的纪律,而且是将罪人交给撒旦,让他们暂时承受身体上的刑罚,以便拯救他们的灵魂。

(2)纪律的双重目的。教会纪律的目的是双重的。首先,教会试图借着接纳和驱逐教会成员来执行基督的律法;其次,它的目标是确保教会成员顺服基督的律法,以提升他们的属灵造就。这两个目标都效力于一个更高的目的,那就是维护耶稣基督教会的圣洁。关于教会中患病的成员,纪律的执行首先是医疗性的,因为它的目标是治愈,但纪律也可能是外科手术式的(chirurgical),为了维护教会的健康,需要割除患病的成员。我们几乎不可能判断,执行纪律的过程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是否会带来医治,或者生病的成员最终是否应当被移除。教会有可能成功地使罪人悔改,这当然是比较理想的结果;但是也有可能必须诉诸极端的手段,将罪人逐出教会。在执行纪律的所有时候,教会都必须估算两种可能。即使采用最极端的手段,教会仍然必须想到这是为了拯救罪人(林前五5)。同时,我们永远必须记得,执行纪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圣洁。

(3)教会纪律由圣职人员执行。尽管教会中的一般成员也经常蒙召参与执行纪律的过程,但是纪律一般是通过教会的圣职人员执行,而且当纪律成为公开谴责时,只能由圣职人员执行。有两种方式会使合议会(或译“小会”,即堂会)有责任处理执行纪律的事宜。(A)按照马太福音十八章15~17节所表明的方式,从严格法律上的意义来说,私下犯的罪也可以成为执行纪律的原因。如果一个人犯罪得罪弟兄,被得罪的人必须告诫罪人;如果这无法产生预期的果效,他必须当着一个或两个见证人的面再次警告;如果这种做法也失败,他就必须告诉教会,教会中的圣职人员就有责任处理这件事。然而,我们应当谨记:这种方法只是为私下犯的罪规定的。公开犯罪所带来的冒犯,不能以私下的方式解除,只能公开地处理。(B)公开的罪行会立刻使罪人成为堂会执行纪律的对象,即使没有正式的控告,也不需要任何事先的、私下告诫的手续。公开的罪,意思不仅是指在公开场合所犯的罪,也包括侵犯公共利益的罪行,而且是对一般大众所犯的罪行。堂会甚至不应该等到有人注意到这些罪行才采取行动,而应当主动执行。对哥林多人来说,这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因为在他们采取任何行动之前,保罗必须呼吁他们注意他们当中的丑闻(林前五1起);对别迦摩和推雅推喇教会来说,这也是不光彩的,因为他们没有斥责散布异端的教师,也没有将这些教师从他们当中驱逐出去(启二14、15、20)。在公开犯罪的情形下,堂会没有权利等到有人提出正式的控告才去处理。堂会也没有权利要求任何到最后觉得不得不呼吁人注意此等罪行的人先私下告诫那个罪人。有关公开罪行的事宜不能以私下的方式解决。

堂会执行纪律的行动通常会经过三个阶段:(A)小绝罚(excommunicatiominor),即禁止罪人领圣餐。这不是公开的,而且是在堂会一再提出告诫之后,目的是为了使罪人悔改。(B)如果之前的措施没有生效,接下来是三次公开的声明和告诫。第一次是公开提及这种罪,但并不指出罪人是谁。第二次是根据长老议会的建议指出罪人是谁,但必须先取得长老议会的意见。第三次是宣布即将到来的、最终的革除会籍,以便获得会众的同意。当然,在整个过程中,堂会必须持续不断地告诫罪人。(C)最后一步是大绝罚(excommunicatio major;或译为革除会籍),也就是将某人从教会的团契中剪除(太十八17;林前五13;多三10~11)。纪律的执行有可能使罪人恢复原状,如果他表现出应有的悔改并承认自己的罪(林后二5~10)。

(4)恰当执行纪律的必要性。圣经强调恰当执行纪律的必要性(太十八15~18;罗十六17;林前五2、9~13;林后二5~10;帖后三6、14、15;多三10~11)。主称赞以弗所教会,因为她不容忍恶人(启二2),别迦摩和推雅推喇的教会则被主责备,因为她们窝藏异端的教师,并容忍异教的可憎之物(启二14、20、24)。整体上,改革宗教会在执行教会纪律这方面表现得非常杰出。他们极力强调基督的教会必须有独立的治理和纪律。路德宗教会不强调这一点。在教会治理上,他们采用伊拉斯塔斯派的体制,甘愿将严格意义上的教会纪律的执行权交在政府手中。教会仍保留执行纪律的权利,但仅仅是透过话语的职事,也就是借由对教会整体的告诫和劝勉。这个权利被交托给牧师,但他们无权将任何人从教会的相通中驱逐出去。目前,在我们周围的教会中呈现出一种放松纪律的明显趋势,片面地强调透过话语的职事改造罪人,在一些案例中,也借着与罪人进行个人接触来改变罪人,但却避免使用任何将其逐出教会相通的手段。有一种非常明显的倾向是强调教会是大使命的代理人,但却忘记了教会首先是圣徒的集会,因此教会不应当容忍那些公开生活在罪中的人。有人说,罪人必须被召集进入教会,而不是被排除到教会之外。但是我们应当谨记,罪人必须以圣徒的身分被召集进入教会,如果罪人不认自己的罪、不努力追求圣洁的生活,他们在教会中就没有合法的地位。

3.怜悯的权力

A.医病的灵恩恩赐。当基督差派使徒和七十个门徒出去,祂不仅吩咐他们传讲福音,而且赐给他们赶鬼和医治各样疾病的能力(太十1、8;可三15;路九1~2,十9、17)。早期的基督徒当中,有一些人有医病和行神迹的恩赐(林前十二9、10、28、30;可十六17~18)。然而,这种异乎寻常的状况很快被一般状况所取代,教会开始借由寻常的媒介执行自己的工作。认为神有意要让教会中的医治恩赐延续到所有时代,这种观点是没有经文根据的。很明显,圣经中记载的神迹和神迹的记号,仅仅是用来作为神的启示的记号或凭据,神迹本身是这启示的一部分,它们的作用在于证实和确认早期传福音者的信息。因此当特殊启示的时期结束,神迹自然就终止了。罗马教会和若干教派确实宣称自己有行神迹医病的能力,但事实上并没有证据证明这种宣告。市面上流传着许多神迹医治的神奇故事,但是要让人相信这些故事,必须先证明:(1)它们治愈的不是虚构的疾病,而是真实的疾病或身体的缺陷;(2)它们不是指幻想的或伪装的治愈,而是指真实的治愈。(3)这种治愈是借着超自然方法,而非使用自然的途径,无论是物理的手段还是精神的手段。[4]

B.教会中一般的慈惠职事(ordinary ministry of benevolence)。主清楚地教导, 教会应当供应其中的穷人。主对门徒所说的话暗示了这一点:“因为常有穷人和你们同在”(太二十六11;可十四7)。早期教会借助于凡物公用,以确保教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拥有生活的必需品(徒四34)。使徒行传五章6、10节的vewtepoi(neōteroi,少年人),不无可能就是后来的执事的先驱。当希腊人中的寡妇在日常饮食上受到忽视,使徒就确保由七个有充分资格的人负责这项必要的事工(徒六1~6)。他们要“管理饭食”,这似乎意味着他们要监管并负责穷人的饭食,或者公平地分配摆在桌上的饮食。圣经中反复提到执事和女执事(罗十六1;腓一1;提前三8~12)。此外,新约圣经里有多处经文强烈主张必须为穷人募捐和供应穷人(徒二十35;林前十六1~2;林后九1、6、7、12~14;加二10,六10;弗四28;提前五10、16;雅一27,二15~16;约壹三17)。教会在这方面的职责是毋庸置疑的。执事是被委任以这个责任重大和棘手任务的职员,要执行关于教会中一切有需要的人的基督教慈惠事工。他们必须制订方法和策略来搜集必要的款项,管理筹集到的资金,并谨慎地分发这些款项。然而,他们的职责并非仅限于提供物质的帮助。他们也必须教导并安慰穷人。在执行自己职责的时候,他们必须知道自己有责任将属灵的原则应用到一切事工中。我们有理由担心,在今天的许多教会中,教会的这种功用很不幸已经被人忽视了。有一种倾向是从一个假设出发的,即甚至连供应教会里的穷人的工作,也可以被安全地交托给国家。但是,按照这种假设来行动,教会就是在忽视一项神圣的职责,是在使自己的属灵生命遭受亏损,是在剥夺自己的喜乐——在服事遭遇穷困者的需要上所经历的喜乐——是使那些正在经历苦难、被生活的缠累所压倒、彻底灰心之人,无法享受源自基督徒的爱的属灵服事所带来的安慰、喜乐和温暖的权利,而这些照例是国家所做的慈善事工完全无法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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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 Vos, The Kingdom of God and the Church, p. 147; Grosheide, Comm. on Matthew, in loco.
2. Porteous, The Government of the Kingdom of God, p. 322.
3. Bavinck, Dogm. IV, p.452.
4.尤其参考 Warfield, Counterfeit Miracles。

 

进深研究问题:

改革宗与路德宗对基督是教会元首的观念有何不同?

旧约圣经中是否包含任何迹象,说明基督是教会的君王?

什么样的教会治理体系否认或贬低基督的元首权,或基督的王权?

基督的元首权如何影响教会和国家的关系?如何影响信仰的自由和良心的自由?

认为教会的权力完全是属灵的,这个教义是否与罗马主义和伊拉斯塔斯主义一致?

对教会的权力有哪些不同的描述?高派教会(High Church men)如何高估教会的权力,低派教会(Low Church men)如何低估教会的权力?

独立制(Independents)如何看待神职人员的权柄?教会的权力如何会受到限制?

执行教会权力为要达到怎样的目标?

马太福音十八章17节的“教会”是什么意思?

执行纪律的钥匙所阻挡的只是罪人在教会中所享受的外在特权,还是也阻挡了罪人在基督里所享受的属灵益处?

在罗马天主教、英国圣公会、循道宗和公理会教会中,分别是谁执行纪律?如何执行?

教会能否安全地抛弃纪律?

 

参考书目:

Bavinck, Geref. Dogm. IV, pp. 425-482.

Kuyper, Dict. Dogm., de Ecclesia, pp. 268-293.

id., Tractaat van de Reformatie der Kerken, pp. 41-69. Bannerman, The Church, I, pp. 187-480; II, pp. 186-200. Hodge, Church Polity.

Morris, Ecclesiology, pp. 143-151. Wilson, Free Church Principles.

McPherson, The Doctrine of the Church in ScottishTheology, pp. 129-224. Gillespie, Aaron's Rod Blossoming.

ibid., On Ceremonies.

Bouwman, De Kerkelijke Tucht. Jansen, De Kerkelijke Tucht.

Biesterveld, Van Lonkhuizen, en Rudolph, Het Diaconaat. Bouwman, Het Ambt der Diakenen.

Litton, Introd. to Dogm. Theol., pp.394-419.

Schmid, Doct. Theol. of the Ev. Luth. Church, pp. 607-621. Wilmers, Handbook of the Chr. Rel., pp. 77-101.

Cunningham, Discussions of Church Principles. ibid., Historical Theology II, pp. 514-587. McPherson, Presbyteri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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