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考虑神和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尤其是人的宗教生活的起源和本质,我们对人的原始状态——即正直状态(status integritatis)——的讨论就是不完整的。那种宗教生活的根源是约(covenant),正如今日基督徒的生活一样,此约有各式各样的名称,如自然之约(covenant of nature)生命之约(covenant of life)伊甸之约(Edenic covenant)、行为之约(covenant of works)。第一个名称起初非常流行,但逐渐被人们 丢弃,因为它容易给人一种印象,以为这个约仅仅是神和人之间的自然关系的一部分。第二个和第三个名称不够具体,因为它们两个也都可以用来指恩典之约(covenantof grace),那肯定也是生命之约,也源自伊甸园(创三15)。因此,“行为之约”这个名称较为可取。
一、“行为之约”的教义史
行为之约的教义史是相对简短的。我们几乎无法从早期教父的著作中找到行为之约的观念,尽管行为之约所包含的某些要素——即考验期的命令(probation—arycommand)、选择的自由、犯罪和死亡的可能性——都被人提到过。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de Civitates Dei)一书中提到,亚当和神起初的关系是一种“约”(testamentum,pactum)的关系,而其他一些人从何西阿书六章7节这节众所周知的经文推断出一种原始的圣约关系。在经院神学的文献和改教家们的著作中,所有用来建构行为之约这个教义的要素都已经存在,但是这项教义本身还没有得到发展。尽管这些作品有些表述论及亚当的罪归算给他的后裔,但是很明显,整体来说,罪的传递被认为是实在论的(realistically;编按:即通过实际的遗传),而非盟约式的(federally;编按:即通过罪的归算)。桑威尔在分析加尔文的《基督教要义》时如此说:加尔文当时“应该可以掌握盟约代表(federal representation)的观念,却还没有掌握,而是用一种神秘的实在论(mystic realism)取而代之”。[1]“恩典之约”教义的发展先于“行为之约”教义的发展,并为它铺设了道路。当我们清楚看到,圣经使用“约”的形式来描述救恩之道,保罗在罗马书第五章拿亚当和基督所作的对比,很快就为我们提供机会,将起初的正直状态也设想为一个约。根据赫佩的说法,第一部包含救恩之道的圣约代表的著作,是约翰·布灵格的《基督教信仰纲要》(Compendium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欧利维亚努是获得充分发展的圣约神学之 真正创始人,首次以“约”的概念作为组成和决定整个体系的原则。[2]圣约神学从瑞士和德国的改革宗教会传到荷兰,也传到不列颠群岛,尤其是苏格兰。荷兰最早的一些代表是戈马汝斯、崔卡修、雷文斯伯格(Ravensperger),尤其是克洛彭堡(Cloppenburg)。后者被人们视为柯塞由的先驱,而柯塞由经常被误称为“圣约神学之父”。柯塞由真正的特殊之处——至少部分——在于,他采用他认为更合乎圣经的一种方法来研究神学,以取代当时相当普遍的经院哲学方法。布曼努斯(Burmannus)和魏修斯在这方面继承了柯塞由的观点。柯塞由和他的追随者并不是接受行为之约教义的唯一群体。还有其他一些人如佛依狄、马斯垂克、阿马克、与德莫尔。伊佩吉(Ypeij)和德莫特(Dermout)指出,当时否认行为之约会被视为异端。[3]苏西尼派完全否认这项教义,因为他们并不相信亚当的罪归算给他的后裔;而一些亚米念主义者,例如埃皮斯科皮乌斯、范林博、韦内玛(Venema)和阿勒丁(J.Alting)如法炮制,称这是人发明的教义。大约在十八世纪中期,圣约教义在荷兰几乎已经完全被人遗忘,柯姆里和霍修斯(Holtius)在他们的《宽容提议之检讨》(Examenvan hetOntwerp van Tolerantie)一书中,再次让教会注意到它。28在苏格兰,有好几本重要的著作是以圣约为主题的,包括行为之约,例如费舍(Fisher)的《现代神学精髓》(Marrow of Modern Divinity),博尔(Ball)、布莱克(Blake)、纪伯(Gib)、和波士 顿。华尔克(Walker)说:“苏格兰的古老神学可以斩钉截铁地描述为圣约神学。”[4]
这项教义在《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Westminster Confession)和《瑞士公认信条》(Formula Consensus Helvetica)里得到官方认可。值得注意的是,罗马天主教和路 德宗神学很少回应行为之约的教义。这从他们对“亚当的罪直接归算(immediateimputation)给他的后裔”这个教义的态度,就可以得到很好的解释。在理性主义和普拉修(Placaeu)“间接归算”(mediate imputation)学说的影响下(新英格兰神 学也接受这个说法),圣约的教义也逐渐失去了光彩。在荷兰,甚至于像杜特斯(Doedes)和范乌斯特兹那样的保守学者也拒绝圣约论;在新英格兰神学里,它也是昙花一现。而在苏格兰,情况也好不到哪儿去。修·马丁在《代赎论》(HughMartin,The Atonement,1887年出版)这部作品里写到:“我们担忧,圣约神学目前正受到某种程度的忽视,在不久的将来,它就要从我们的教会里消失了。”[5]在美国,尽管长老宗学者,如赫治父子、桑威尔、薄瑞肯瑞琪、和达博尼,在他们的神学著作中都适当地考虑到这个教义,然而,在他们所代表的教会里,这项教义几乎已经失去了活力。在荷兰,受到凯波尔和巴文克的影响,圣约神学得到了复兴,并且因着神的恩典,在人们的头脑和心思里,仍然栩栩如生。
二、行为之约教义的经文基础
由于行为之约受到广泛的否认,我们有必要仔细检查它的经文基础。
1.早期的叙事已经有“约”的要素
我们必须承认,创世记的前三章找不到“约”这个词,但这并不等于说,这三章不包含建立圣约教义的必要资料。我们不能因为圣经中找不到“三位一体”这个词,就推论说圣经中没有三位一体的教义。圣经已经指出约的一切要素,而如果这些要素是存在的,我们不仅有正当理由,而且在系统性地研究这项教义时,也有义务要研究这些要素之间的关系,并且要赋予按照这种方式解释的教义一个恰当的名称。在我们所讨论的三章经文里,提到了立约双方的名字,设立了一个条件,并清楚暗示顺服之奖赏的应许、和悖逆之惩罚的威胁。我们仍然可以反对说,我们没有读到立约的双方达成了协议,也没有读到亚当接受神设立的条件,但这个反对意见并不是无法反驳的。因为我们在挪亚和亚伯拉罕的例子里,也并没有读到任何明确的协议以及人这方面接受了该协议。在所有这些约中,神和人似乎都不是对等的。神与人所立的一切的约,其本质都是神将祂的主权意向强加在人身上。神在与人交往时,拥有绝对的主权,祂完全有权利设立人要享受祂的恩惠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此外,即使亚当与神之间有一种天然的关系,他也有义务要顺服神;而当这个圣约关系被设立之后,这种顺服也会使自己受益。当神与人建立各种圣约关系时,总是由神设立约的条件,而这些条件是满有恩慈的,以至于神完全有权利期望人会同意这些条件。在我们讨论的例子里,神所必须做的,就只是宣告这个约,而亚当活在这个完美的状态里,就足以保证他获得神的悦纳。
2.永生的应许
一些人否认圣经中有任何应许永生的证据。这是完全正确的,圣经并没有明确记录这样的应许,但是,以不顺服的结果是必要死亡作为另一个选项,就清楚暗示这个应许的。死亡刑罚的威胁,其清楚的涵义是,人如果顺服,死亡就不会来临,这就意味着人的生命会持续不断。有人提出异议说,这只是指亚当天然生命的延续,而非圣经所说的永生。但是圣经的生命观是和神交通的生命;这就是亚当所拥有的生命,尽管在亚当的例子里,这种交通是可能丢失的。如果亚当通过试验,这种生命不仅会继续保留,而且不可能再丢失,并会因此提升到一种更高的水平。保罗在罗马书七章10节清楚地告诉我们,诫命,即律法,本来是要叫人活的。赫治在注解这节经文时说:“律法原先的设计是为了能保存生命,但事实上却成了死亡的成因。”罗马书十章5节;加拉太书三章13节这类经文,也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一般都承认,这种永无止境的生命的荣耀应许,绝无可能是通过亚当和神之间的自然关系暗示出来的,它具有完全不同的依据。但是,若要承认这里有某种积极的要素,即神特殊的俯就,就是接纳这约的原则。也许还有人会质疑“行为之约”这个名称是否恰当,但没有人能有效地否认这里有约的观念。
3.基本上,恩典之约只是我们的保证人基督执行原初所定的协议
祂自由地担保要执行神的旨意。祂使自己伏在律法之下,为要救赎那些在律法之下、却不再能靠着自己去满足律法而获得生命的人。基督来,是要完成亚当所没有完成的,并且是凭着约的协议而完成的。若是如此,那么,对基督来说,恩典之约就只是完成了原先的协议,由此可见,这个原始的协议也必须具有约的性质。而既然基督满足了行为之约的条件,人如今就能借着相信耶稣基督而收获原始协议的果实。如今,有两种生命之路(它们本身就是使人得生命的道路),一种是律法之路:“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但是人如今已经无法借着这种方法获得生命了;另一种是信靠耶稣基督之路,祂满足了律法一切的要求,如今能将永生的祝福分赐给人。
4.亚当与基督之间的平行对比
在罗马书五章12~21节,保罗在亚当和基督之间作了一个与称义教义有关的平行对比,这个平行对比只能根据一个假设来解释,即亚当和基督一样,都是约的元首。按照保罗的观点,称义的基本要素是在于:基督的义被归算给我们,我们个人的行为没有任何的功劳。保罗认为,这和亚当的罪咎被归算给我们的方式,是完美的平行对应。这自然会得出一个结论,即亚当和他的后裔之间也具有圣约关系。
5.何西阿书六章7节的经文
在何西阿书六章7节,我们读到:“他们却如亚当背约。”一些人质疑这种译法。另一些人建议应该译为“在亚当”(《现代中文译本修订版》;参《新译本》“在亚当城”;《吕振中译本》“在亚当渡”),暗示某种众所周知的罪行发生在一个叫“亚当”的地方。但是,这里的介词禁止这样的翻译。此外,圣经完全没有提到历史上在“亚当”这个地方曾经发生过著名的过犯。《钦定本》翻译为“如众人”(参《和合本修订版》附注“如人”;《新文理和合本》“若他人”),意思是指按照人的方式。针对这点,我们可以反驳说,原文没有复数形式,而且这种陈述是相当空洞的,因为人不可能以其他任何方式触犯律法。毕竟,“如亚当”这个翻译才是最好的。约伯记三十一章33节的平行经文也支持这种翻译;《美国修订版》(American RevisedVersion)也采用这个译法。
三、行为之约的要素
我们必须区分以下几种要素:
1.立约的当事人
立约的当事人,一方面是三一真神,创造者、主,另一方面是作为独立受造物的亚当。我们必须区分两方的双重关系:
A.天然的关系。神创造人时,借着创造的事实,在祂自己和人之间建立了一种天然关系。这种关系仿佛陶匠和泥土之间的关系,一位至尊的君王和一个完全没有任何权利的臣民之间的关系。事实上,这两者之间的差距是如此之大,以至于这些象征都无法充分表达。两者之间生命的交流似乎也是不可能的。人是神所造之物,自然受制于祂的律法,也义不容辞要遵守律法。违背律法会使他遭受刑罚,遵行律法却不能因此要求获得奖赏。即使人做了一切当作的,他仍然只能说:我是个无用的仆人,因为我仅仅是完成自己的职责。在这种纯粹的天然关系里,人完全没有功劳。但是,尽管神和人之间有这种无限的差距,明显排除了两者彼此生命交流的可能性,然而,人被造就是为了这种交流,神在按照自己的形象造人时,已经赐下这种可能性。在这种天然关系中,亚当是所有人类的父。
B.圣约关系。然而,从一开始,神就不仅将自己启示为一位至尊的君王、律法的赐予者,也启示自己是一位慈爱的父亲,为所有倚靠祂的受造物谋求福祉和幸福。祂俯就降卑到人的水平,启示自己是人的朋友,也使人能够借着顺服改善自己的状况。在天然关系之外,祂也借着明确的立法、满有恩典地设立了一种圣约关系。祂与人立了一个法律合同,其中规定了神对作为被造物的人的一切要求和人所当尽的义务,但同时也加入一些新的元素。(1)亚当被设立为代表全人类的头,以至于他可以代表他的一切后商行事。(2)他被暂时放在一个试验期,以判定他是否愿意将自己的意志服从于神的旨意。(3)神应许要借着人的顺服赐给人永生,因此,因着神满有恩典的部署,人获得了某些有条件的权利。这个约使亚当得以借着顺服,为他自己和自己的后裔获取永生。
2.圣约的应许
行为之约的伟大应许就是永生的应许。那些否认行为之约的人,大致来说,他们的否认有部分是基于一个事实,即圣经中并没有关于这个应许的记录。圣经并未明确应许亚当可以得到永生,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刑罚的威胁就清楚暗示了这样的应许。当耶和华说:“你吃的日子必定死,”这个声明清楚暗示,如果亚当控制自己,不吃分别善恶树的果子,他就不会死,反而会被提升,脱离死亡的可能。这里所暗示的应许当然不可能是指,如果亚当顺服神,他就会被容许以这种平凡的方式继续活着,也就是说,延续这个一般的、天然的生命,因为他早就借着被造而拥有这种生命了,因此不可能以之作为他顺服的奖励。这里所暗示的应许明显是指,生命的永恒幸福和荣耀会被提升到其最高的发展阶段。亚当确是在一种确定的圣洁状态中被造的,他也是不朽的,意思是不受死亡律的控制。但是他仅仅处于人生的起步阶段,尚未具有为人所预备的最高特权。他尚未被提升到某种高度,可以脱离犯错、犯罪、死亡的可能。他也还不具备最大程度的圣洁,也尚未享受到最丰盛的生命。神在人身上的形象仍然受到限制,因为人还有可能犯罪抵挡神,有可能从良善转向邪恶,并受制于死亡的能力。行为之约里的生命应许,是应许除去亚当生命的一切限制(亚当当时仍然受到这种限制),并且应许会将他的生命提升到一种最高程度的完美。当保罗在罗马书七章10节说到“诫命是叫人活”的时候,他的意思就是指最完满的生命。行为之约的原则是:人若遵行神的命令,就可以因此活着;圣经一次又一次地重申这个原则(利十八5;结二十11、13、20;路十28;罗十5;加三12)。
3.约的条件
行为之约的应许不是没有条件的。条件就是毫无保留的、完全的顺服。神的律法必然要作如此的要求,而这项明确的命令——即人不可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是和一件本身无关紧要的事有关的,很明显是一种绝对意义上的顺服与否的考验。人当然也受制于神写在人心版上的道德律。这是人的本性所深知的,无需借助于超自然的启示,像这个特别的考验一样。本质上,亚当所知的道德律无疑和十诫非常相像,但是有不同的形式。按照它目前的形式,道德律预设了人对罪的知识,因此它基本上是消极的;然而,在亚当的心里,道德律必然具有积极的特征。但正因为它是积极的,所以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犯罪的可能。因此神加上了消极的诫命。此外,为了使亚当面对的考验成为完全顺服的考验,神认为有必要,在亚当认为是自然的、合理的命令之外,添加一种在某种意义上是任意的、中立的诫命。因此,律法的要求可以说是集中在一点上。最重要的、有待解决的问题是,人是否毫无保留地顺服神,还是根据自己的判断的指引?巴文克博士说:“这试验的命令造成亚当的两难之境:要听从神还是听从人,要顺服神的权柄还是自己的洞见,无条件的顺从还是独立的判断,信靠还是怀疑。”[6]
4.约的刑罚
神所威胁的惩罚是死亡。我们可以从圣经使用这个词的一般含义,以及执行这个刑罚时临到这个罪的灾难,来推敲这究竟是什么意思。很明显,死亡在最广义的意义上,包含身体的死亡、灵的死亡、永远的死亡。圣经对死亡的基本观念并非指“存有”的消灭,而是指人和生命的源头分离,以及随之而来的消亡,或痛苦和灾难。根本上,它是在于人的灵魂与神分离,表现在灵性的悲惨上,最后以永恒的死亡告终。但它也包括身体和灵魂的分离,以及随之而来的身体的消解。毫无疑问,这刑罚的执行是在人的第一个过犯后就立刻开始的。灵性的死亡立即产生,死亡的种子也开始在身体里运作。然而,这个判决的完整执行并没有立刻接着发生,而是被推迟了,因为神立刻引进了一个恩典和恢复的规划。
5.约的圣礼
关于此约的圣礼(sacrament[s])或印记(seal[s]),圣经里并没有明确的资料。因此,在这个主题上,有各种不同的观点。有人说有四种:生命树、分别善恶树、乐园、安息日;其他人提到三种:生命树、分别善恶树、乐园;有一些人提到两种:生命树和乐园;还有一些人提到一种:生命树。最后一种观点是最普遍的,似乎也是唯一可以找到经文支持的观点。我们不应当认为,生命树的果子会在亚当的身躯里透过魔术、或透过医药,使他不朽。然而,它是以某种方式,与生命的恩赐相关联的。最有可能的是,必须将它设想为神为生命所指定的象征或印记。因此,当亚当丧失了生命的应许,他就被禁止接近这个记号。这样来看,创世记三章22节里的词汇,就必须按照圣礼来理解。
四、行为之约的现况
行为之约现在是否仍然具有效力,还是已经在亚当堕落时被废除了?关于这个问题,亚米念主义神学家和改革宗神学家的看法有相当大的差异。
1.亚米念主义者的观点
亚米念主义者宣称,亚当堕落之时,这个合法的约就被完全废除了,他们根据以下几点进行论证:(A)圣约的应许已经在当时撤销,因此合约也被废除了,而既然不再有合约,也就不再有守约的义务。(B)神无法继续强求人的顺服,因为人靠着他的天性、没有神的恩典加能力,已经无法提供神所要求的服事。(C)要求堕落的受造物提供圣洁、专一的爱心服事,是在贬损神的智慧、圣洁和威严。他们主张,神设立了一个新约,并颁布一部新的律法,也就是信心和顺服福音的律法;即使能力已经受到损坏,人靠着一些协助——也就是来自普遍或足够的恩典添加人能力的帮助——仍然可以遵守这种律法。不过,接下来的考虑不利于这种观点:(A)人对神的义务从来都不是仅仅根植于约的要求,而是在根本上基于神和人之间的天然关系。这种天然关系已经被并人圣约关系里了。(B)人的无能是自己招惹的,因此无法使人脱卸当尽的责任。人强加给自己的各种限制、他以有罪的、蓄意的敌意待神,并没有剥夺宇宙的至尊统治者的权利,就是要求人发自内心、充满爱地将祂所配得的服事归给祂。(C)亚米念主义者“归谬法”(reductio ad absurdum)的观点是,罪人可以借着不断犯罪而获得彻底的解放,免除执行公义的义务。一个人犯罪越多,他就越成为罪的奴仆,越没有行善的能力;而他在这种奴役中陷得越深,剥夺他行善的能力,他就变得越来越不必负责任。如果人犯罪的时间持续够久,他最终将会免除一切的道德责任。
2.改革宗的观点
连一些改革宗神学家也谈到这个合法的约已经被废除了,他们尝试在希伯来书八章13节这样的经文里寻找证据。这自然引发一个问题:行为之约是否可以被视为一件属于过去的事,又是在多大程度上?或者它是否应该被视为仍然具有效力,又是在多大程度上?一般都同意,人法律地位的改变,无法废除律法的权威;神要求被造物顺服的权利,并不会因着人的堕落犯罪,以及罪使人失能的效应而终止;罪的工价仍然是死;要想赚取永生,永远需要完美的顺服。关于考虑中的这个问题,这意味着:
A.行为之约并没有被废除:(1)因为人和神之间的天然关系被并人其中说的,因为人永远都应当完全顺服神;(2)这是就着那些持续活在罪中的人所受的咒诅与惩罚说的;(3)这是就着有条件的应许仍然有效说的。神可以撤回祂的应许,但是祂没有(利十八5;罗十5;加三12)。然而,很明显,人在堕落之后,完全无法满足这个条件。
B.行为之约已经被废除了:(1)这是就着它对那些身在恩典之约下的人包括新的积极因素说的;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之约已被搁置一旁、受人漠视,而是行为之约的义务已经由中保基督代替祂的百姓完成了;(2)这是就着行为之约是神所指定获取永生的途径说的,因为它在人堕落之后已经完全失去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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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ornwell, Collected Writings I, p. 619。参 Calvin, Institutes II,1=《麦种基督教要义》, 189-98页。
2.参:Heppe, Geschichte des Pietismus, pp. 204-240,<论改革宗教会的圣约神学>(Die Foederaltheologie der Reformirten Kirche)这有价值的一章。
3. Comrie en Holtius, Geschiedenis der Ned. Herv. Kerk, Aanteekeningen I-11, p. 315。
4. Walker, Scottish Theology and Theologians, p. 73.
5. Hugh Martin, The Atonement, p. 25。
6. Bavinck, Geref. Dog., II, p. 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