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是人类生活中最令人悲哀、也最普遍的现象之一。它是人类普遍经历的一部分,因此除非人故意闭眼不看人类生活的实际状况,否则他一定会注意到罪的存在。一些人可能一度幻想,人的本质是良善的,他们耽溺于将那些不符合正常社会伦理标准的个别言语和行为说成只是缺点和软弱,人无需为它们负责,而且它们很容易被一些矫正措施所改善;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一切外在的改革措施都无法奏效了,而压制一种邪恶,只会释放出另一种邪恶,这些人的幻想无可避免地就会破灭。他们意识到,自己一直以来只是在对抗某种根深蒂固的疾病的症状,他们所面对的,不仅是诸多罪行——也就是说,一些个别的犯罪行为——的问题,而是面对“罪”这个大得多、深得多的问题,是面对人性与生俱来的邪恶的问题。这正是我们目前才开始亲眼目睹的。很多现代主义者会毫不犹豫地说,卢梭(Rousseau)关于人性本善的道理,已经证明是启蒙运动(Enlightenment)最有害的教导之一,如今在辨识罪的事情上,需要更加地务实。华德·何顿(Walter Horton)就是如此,他为一种唯实主义的神学(a realistic theology)请命,也相信这种情况会要求人们接受马克思主义的某些原理,他说:“我相信,正统基督教代表一种对整个人类困境的深人洞见。我相信,人类的根本难题就是意志的堕落,人类背弃了神对人的信任,这就是所谓的罪;我相信,罪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个种族的疾病,代代相传。当早期基督教教父和更正教的改教家们在申明这些事情时,是以唯实主义者的身分说话,而且本来是可以搜集大量实证式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观点的。”[1]由于罪是真实的,而且在现世的生活中,没有人可以逃离,难怪哲学家和神学家们总是尽力尝试解决罪的难题,尽管在哲学上,人们称它为邪恶的难题,而不是罪的难题。在陈述圣经中罪的教义之前,我们会简短地考虑关于邪恶的几种最重要的哲学理论。
一、关于邪恶本质的一些哲学理论
1.二元论
这是希腊哲学中最普遍的观点之一。它以诺斯底主义的形式进入早期教会。它假设邪恶有一种永恒的法则,并且相信,在人里面,灵代表良善的原则,身体代表邪恶的原则。有好几种理由可以反对这种观点:(A)这种立场在哲学上来说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仿佛在神以外有一种永恒的事物,可以独立在神的旨意之外。(B)这种理论剥夺了罪的伦理特征,使它成为某种纯粹物质性的事物,独立在人的意志之外,因此实际上是破坏了罪的观念。(C)这种观点也废止了人的责任,将罪描述为身体的某种必需品。逃离罪的唯一方法,只能靠得救脱离身体。
2.罪仅仅是贫乏
根据莱布尼兹的观点,现今的世界是在众多世界里最有可能的一种。在这个世界里,罪的存在必须被视为无可避免的。既然它不能被称为神的作用(agency ofGod),因此就必须被视为一种单纯的否定或缺乏,是不需要有效成因的。受造物的有限性使罪成为无可避免。这个理论使罪成为一种必要的邪恶,因为受造物必定是有限的,而罪是这种局限性所无法避免的后果。这个理论企图避免使神成为罪的创始者,却没有成功,因为即使罪仅仅是一种否定,不需要有效的成因,神仍然是这种局限性的创始者,而罪是这种局限性的结果。此外,这种观点倾向于消除道德邪恶和物质邪恶之间的区分,因为它仅仅将罪描述为降临到人身上的不幸。因此,它倾向于使人丧失对邪恶或污染的意识,破坏人对罪咎的意识,并废除人的道德责任。
3.罪是一种幻觉
正如对莱布尼兹一样,对斯宾诺莎来说,罪仅仅是人所意识到的缺陷和限制;不过,尽管莱布尼兹认为邪恶的观念是源自限制,是必然的,斯宾诺莎却认为,由此而来的罪的意识,仅仅是因为人的知识不够充分,人无法“在永恒的角度下”(subspecie aeternitatis)——也就是说,与神永恒、无限本质一致的角度——来看万有。如果人的知识是充足的,他就可以从神的角度来看万有,人也就不会有“罪”的概念;对人来说,罪就是不存在的。但是,这种将罪描述为完全否定事物的理论,并没有解释罪可怕的、真实的后果,而这种后果是人的普遍经历所能充分证实而不容否定的。如果能贯彻到底,它会废除一切的伦理区分,并且将“道德特征”、“道德行为”之类的概念缩减为毫无意义的语词。事实上,它将人类的整个生活都简化为一种幻觉,包括人的知识、经验、良心的见证,等等,因为人一切的知识都是不够充足的。此外,它违反了人类的经验,即最聪明的人往往是最大的罪人,撒且则是万有中最聪明的。
4,罪是缺乏对神的意识(GOD—CONSCIOUSNESS ),源自人的感官本质(SENSUOUS NATURE)
这是施莱马赫的观点。根据他的看法,人对罪的意识有赖于人对神的意识。当人里面对神的意识觉醒时,人立刻会意识到他较低等的天性对这种意识的反对。这种反对来自人存有的结构、来自人的感官本质、来自灵魂和一个有形质的生机体之间的关联。因此,它是一种与生俱来的不完美,只是人所感受到的是罪和罪咎。然而,这并不会使神成为罪的创始者,因为人错误地将这不完美理解为罪。罪并非客观的存在,而是仅存在于人的意识之中。但是这种理论使人在构成的成分上就是邪恶的。甚至人在其原始状态中也是邪恶的,那时人对神的意识还不足以控制人的感官本质。这是公然与圣经对立,认为人错误地将这种邪恶判定为罪,因而使罪和罪答成为完全主观的事物。尽管施莱马赫想要避免这种结论,但是它确实使神成为罪的创始者,因为人的感官本质是神创造的。这个理论也是基于一种不完全的归纳推理,因为它无法解释,人许多最可恨的罪是和身体无关的,反而和他的灵性本质有关,例如,贪婪、嫉妒、骄傲、恶毒,等等。此外,它会导致一些最荒谬的结论,例如,禁欲主义会遏制人的感官本质,因而必然会削弱罪的力量;而当感官随着人的年龄而逐渐衰退时,他也越来越不会犯罪;死亡是拯救人的唯一方法;没有身体的灵魂——包括魔鬼本身——是没有罪的。
5. 罪是缺乏对神的信任、抵挡神的国度,源自无知
和施莱马赫一样,立敕尔也强调,罪只能从基督徒意识的观点来理解。基督教范围之外的人,和未曾经历过救赎的人,并不认识何为罪。在神救赎之工的影响下,人逐渐意识到自己对神缺乏信任,意识到自己正在对抗神的国度,也就是抵挡至高的善。罪不是由人对于神的律法的态度来判定的,而是由人与神的计划——即建立神的国度——之间的关系来判定的。人将他不把神的计划当作自己的计划算为罪,但是神仅仅将它视为无知,而因为它是无知,因此是可以原谅的。通过对比,立敕尔的这种观点使我们想起一句希腊格言:知识就是美德。这个观点完全未能公允地对待圣经的立场,即罪最首要的是触犯神的律法,因此人在神的眼中是有罪的,也当受定罪。此外,“罪是无知”的观念,和基督徒的经历也是完全相悖的。背负着罪咎感的人,不可能完全对罪无知。人也心怀感恩,因为不只是他在无知中所犯的罪可以得到赦免,其他所有的罪也可以得到赦免——唯一的例外是亵渎圣灵的罪。
6.罪是自私
缪勒和史特朗等人采取了这个立场。一些采取这个立场的人认为,自私仅仅是无私或仁爱的反面;其他人则将自私理解为选择自我,而非选择神作为爱之至高无上的对象。这种理论,特别是当它将自私设想为人以自己来取代神的时候,是到目前为止所列各种理论当中最好的。然而,它很难被称为令人满意的理论。尽管所有的自私都是罪,而且所有的罪都含有自私的成分,但是我们却不能说自私是罪的本质。罪只能参照神的律法得到正确的定义,但是这个定义却完全没有将神的律法考虑在内。此外,有许许多多的罪,并不是以自私为它们的主导原则的。当一位一贫如洗的父亲,看见自己的妻儿因为缺乏食物而日益消瘦,拼命地想要帮助它们,最终选择了偷盗,这种罪很难被称为纯粹的自私,甚至可以说,他根本完全没有想到自己。对神的敌意、心里刚硬、不悔改、不信,这些都是可憎的罪,但是它们不能只被界定为自私。而无疑地,这个理论似乎必然推论出“所有的美德都是无私和仁爱”,但这样的观点(至少按其中的一种形式来说)是无法成立的。当一个行动的表现满足了我们本性的某种需求时,这个行动不能说就不再是美德了。此外,公义、忠诚、谦卑、宽容、忍耐,还有其他的美德都是可以后天培养或操练的,它们不是仁爱的外在形式,而是与生俱来的、卓越的美德,不只是因为它们能促进他人的福祉,而是因为它们的本质就是如此。
7.罪在于人性中的低等倾向,抵挡逐步发展的道德意识
正如我们在前面指出的,这种观点是田南特在他的胡新讲座中提出来的。这是根据进化论构建的罪论。自然冲动和与生俱来的特质是源自兽性,这两者构成了罪的素材,但并未实际成为罪,直到它们沉迷于逐渐觉醒的人类道德意识的对立面。麦道卫(McDowall)和菲斯克(Fiske)的理论沿着相似的路线前进。田南特的理论在圣经的人论和进化论的人论之间拿不定主意,时而倾向一种观点,时而倾向另一种观点。它假设,甚至在人的道德意识觉醒之前,人已经拥有自由意志,以至于当他被放置在一个道德理想之前时,可以作出选择;但是它并没有解释,在进化的过程中,我们如何孕育出这种自由的、不确定的意志。它将罪限定在违反道德律的罪过上,是人在具有道德理想的清楚意识下犯的罪,因此受到良心的谴责,被定为邪恶。实际上,这只是把将古老的伯拉纠的罪观移植到进化论里面而已,因此很容易引发所有针对伯拉纠主义的反对意见。
这些理论的根本缺陷在于,它们在对罪进行定义时,完全没有考虑到罪在本质上是与神脱离关系,抵挡神,违反神的律法。罪永远应当按照人和神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借由道德律所表达的神的旨意之间的关系来定义。
二、圣经中的罪观
为了说明圣经中的罪观,我们必须注意到几个细节。
1.罪是一种具体的邪恶
在这个时代,我们经常听到“邪恶”这个词,相对地却很少听到“罪”这个词;这相当容易造成误解。并非所有的邪恶都是罪。我们不应当把罪和实质的恶混为一谈,不应当把罪和具有伤害性和灾难性的事物混为一谈。我们有可能将罪和疾病都说成邪恶,但是如此一来,邪恶这个词就会被用在两种完全不同的含义上。在物质领域之上,还有道德领域,而在道德领域里才能对比道德的善和恶,也只有在这个领域里,我们才能论及罪。而即使在这个领域里,我们也不能不加修饰地用“邪恶”这个词代替“罪”,因为“罪”比“邪恶”更加具体。罪是一种道德上的邪恶。圣经用来指称罪的词汇,大多指向罪的道德特性。(hattāt)让人注意到罪是某种未中靶心的行动,意义是在于偏离正确的道路。(āwel)和(āwōn)表明,罪是缺乏诚实和正直,偏离了原来设定的路径。(pesa)指罪是反抗或拒绝服从正当的权威,主动地违反律法,破坏盟约。而地7(resa)则指向罪是偏离律法的邪恶和过犯。此外,(āsām)意指罪咎,(maal)指不忠和背叛,(āwen)指自负,(āwa)指本性的反常或扭曲(狡诈)。*[*编按:原著在本段之希伯来文标示多有讹误,中文版皆予以更正。] 新约圣经中相对应的词汇,例如(hamartia),(adikia),(parabasis),(paraptōma), (anomia),(paranomia),有其他的词汇,都指向相同的观念。有鉴于这些词汇的用法,以及圣经谈及罪的一般方式,罪的伦理特征是毫无疑问的。罪并不是在人毫无知觉的情况下临到人、毒害人的生命、摧毁人的幸福的某种灾难,而是一种邪恶的进程,是人故意选择要追随的,也附带着数不尽的苦难。从根本来说,罪不是消极的,诸如软弱、失败、不完美,那是我们无法被究责的;罪乃是一种主动抵挡神的行为。
罪是实际地违反神的律法,这就是罪孽的本质。罪是人自由、邪恶的选择所造成的后果。这是圣经清楚明白的教导(创三1~6;赛四十八8;罗一18~32;约壹三4)。将进化论哲学应用在旧约圣经的研究上,导致一些学者相信,罪的伦理观念直到先知的时期才得到发展,但这种观点无法从圣经最早期的经卷谈论罪的方式得到证实。
2.罪具有一种绝对的特征
在道德领域里,善恶之间的对比是绝对的。这两者之间不存在中立的状况。尽管两者无疑有各种不同的程度,但是善恶之间是没有渐进变化的。从一方转换到另一方,是质变,而非量变。一个有道德的存有,不会单单因为逐渐减少良善而变成邪恶,而是只能借着一种彻底的本质改变,借着转向罪,才能变为邪恶。罪并非较低程度的良善,而是一种绝对的邪恶。这是圣经明确教导的。那些不爱神的人因此都被定义为邪恶的人。圣经从来不知道有所谓的中立地带。圣经敦促恶人悔改转向公义,有时也谈到义人堕人邪恶;但它从未包含任何蛛丝马迹,显示这两者会停留在一种中立的立场上。人如果不是站在正确的一边,就是站在错误的一边(太十32、33,十二30;路十一23;雅二10)。
3.罪总是与神和祂的旨意有关
早期的教理学家们已经意识到,如果不考虑罪与神和祂的旨意之间的关系,就不大可能对罪有正确的概念,因此他们尤其强调这方面,也经常说罪是“不符合神的律法”。这无疑是从形式上对罪所做的一种正确的定义。但这会引发一个问题:律法的实质内容究竟是什么?律法有怎样的要求?只要回答了这个问题,我们就可以在实质意义上(material sense)判定什么是罪。毫无疑问,律法的核心要求是爱神。如果从实质的角度来看,道德的良善在于爱神,那么道德的邪恶就必然与其对立。道德的邪恶是与神分离,与神作对,恨恶神,而其表现是不断在思想、言语、行为上触犯神的律法。以下的经文清楚地表明,圣经是从与神和祂的律法的关系来思考罪的,无论这律法是写在人心版上的律法,还是神赐给摩西的律法:罗马书一章32节,二章12~14节,四章15节;雅各书二章9节;约翰一书三章4节。
4.罪包括罪咎和罪污
罪咎(guilt)是因为触犯了律法或道德要求,因而处于一种应当受到定罪、或可能受到惩罚的状态。这表明了罪和公义之间的关系,罪和律法的刑罚之间的关系。即便如此,这个词还是有双重含义。它可以用来指罪人与生俱来的特质,也就是他的缺点、过失、有罪,使他当受刑罚。达博尼说这是“潜在的罪咎”,它和罪是不可分离的,在从来没有犯过罪的人身上是找不到的,而且是持久的,以至于一旦被确定,就无法通过赦免将其移除。但是它也可以指满足公义的义务,为罪遭受惩罚,达博尼称之为“实际的罪咎”。[2]这种实际的罪咎并非人与生俱来的,而是由颁布律法者在法律上设定的刑罚——颁布律法者制订了罪咎的刑罚。要除去这种罪咎,只有通过亲自或替代性地满足律法公义的要求。尽管有很多人否认罪包括罪咎,但是这不符合一个事实,即罪是神早就警告的,也确实会招致刑罚,而且它明显与圣经清楚的教导相悖(太六12;罗三19,五18;弗二3)。所谓的罪污(pollution),我们的理解是每一个罪人所遭受的与生俱来的败坏。这是每个个人生命中的存在事实。如果没有罪咎,罪污就是难以想像的,尽管罪咎是被包含在刑事关系中,但是罪咎可能不包含直接的污染。然而,罪咎总是会带来罪的污染。结果,每一个在亚当里有罪的人,也生来有败坏的本质。以下经文清楚教导罪的污染:约伯记十四章4节;耶利米书十七章9节;马太福音七章15~20节;罗马书八章5~8节;以弗所书四章17~19节。
5.罪的中枢在人的心
罪并非住在人的灵魂的任何一个官能之内,而是居住在人的心中,而根据圣经的心理学,心是灵魂的中心器官,生命的问题是从心发出的。而从这个中心,罪的影响和一切运作会扩展到理性、意志、情感,总之就是整个人,包括人的身体。在有罪的状态中,整个人都无法讨神喜悦。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罪乃是源自人的意志,但是这意志并不是指人实际的选择(actual volition),而是指人作选择的天性(volitional nature)。罪进入世界以后,人实际的选择往往是依据其内心的倾向。这种观点完全符合圣经的描述,例如以下的经文:箴言四章23节;耶利米书十七章9节;马太福音十五章19、20节;路加福音六章46节;希伯来书三章12节。
6.罪不是只在于公然的行动
罪不仅仅在于公然的行动,也在于罪的习性和灵魂的罪恶状态。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下:罪恶的习性是基于罪恶的状态,而两者会彰显在罪恶的行动上。然而,有些人认为,一再重复的恶行会导致罪恶习性的建立,这种观点也是正确的。罪恶的行动和犯罪的倾向必须归咎于败坏的本性,也必须由败坏的本性来解释。前一段提到的经文证实了这种观点,因为它们清楚地证明人内心的状态或状况是彻底有罪的。如果有人仍然提出一个问题,即天然人——圣经称之为“肉体”——的思想和感情是否应该被视为构成罪的成分?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指出以下的经文:马太福音五章22、28节;罗马书七章7节;加拉太书五章17、24节,等等。总而言之,我们可以说,罪可以被定义为:人在行为、内心的倾向、状态上不符合神的道德律。
三、伯拉纠对罪的看法
伯拉纠对罪的看法,和我们在前面的描述有很大的不同。唯一的相似之处是在于:伯拉纠主义者也将罪和神的律法连起来考虑,并且认为罪是触犯律法。但是在其他所有的细节上,伯拉纠的观点与圣经和奥古斯丁的观点是迥然不同的。
1.陈述伯拉纠的观点
伯拉纠的出发点是人天然的本能。他的基本论点是:神已经命令人行善;因此人必定有能力行善。这意味着人具有绝对意义上的自由意志,以至于人有可能决定要赞成还是反对善事,有可能去行善,也有可能去作恶。这种决定并不取决于人的任何道德特性,因为意志是事先无法确定的。人是否会行善或作恶,完全取决于他自由且独立的意志。当然,由此可以推论说,个人的道德发展是不存在的。是善是恶要看人个别的行动来决定。从这个基本立场出发,伯拉纠关于罪的教义教导就自然形成了。罪仅仅在于意志个别的行动。邪恶的本性是不存在的,犯罪的倾向也是不存在的。罪永远是由全然自由的意志故意选择行恶,这个意志也同样可以选择并随从良善。但是假如真是这样,就必然会得出这个结论:亚当不是在一种确定的圣洁状态下被造的,而是在一种道德均衡(moral equilibrium)的状态下被造的。亚当的状况是一种道德中立的状况。他既不是良善的,也不是邪恶的,所以他并没有道德特征;但是他选择了邪恶的方向,因此成为有罪的。由于罪仅仅在于意志的个别行动,因此,“罪通过生殖来传播”的这种观点就是荒谬的。“罪性”如果真的存在,或许还可以从父亲直接传给儿子,但是罪行却无法这样传播。这种情况在本质上是不可能的。亚当是第一个罪人,但是他的罪不可能直接传给他的子孙。没有“原罪”(original sin)这回事。孩子是在一种中立状态中诞生的,正如亚当一开始的状态,只除了一点,就是他们会看见周围的坏榜样而被带坏。他们未来的路向必须由他们的自由选择来决定。这个观点承认罪的普世性,因为人类一切的经验都在证实这一点。罪是由于模仿和犯罪的习惯才逐渐形成的。严格来说,根据伯拉纠的观点,罪人是不存在的,只存在个别的罪行。这使得人类历史上的宗教概念完全失去了意义。
2.对伯拉纠观点的反对意见
针对伯拉纠的罪观,有好几种很有分量的反对意见,以下是其中最重要的:
A.这种基本立场——人只需为他有能力去做的向神负责——绝对违背了良心的见证和神的话。人犯的罪越多,他就越没有能力行善,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人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成为罪的奴仆。根据这种理论,它也关系到贬低人的责任。但这相当于是说,罪本身借着不断解除受害者的责任来救赎他们。一个人越邪恶,他担负的责任就越少。人的良心会对这种立场表达大声的抗议。保罗并没有说内心刚硬的罪人(这是他在罗一18~32所描述的)实际上就免除了责任,反而将他们视为当死的。耶稣说,邪恶的犹太人以他们的自由为傲,但他们却企图杀害祂,显出极度的恶毒;他们是罪的奴仆,不明白祂的讲论,因为他们不能听耶稣的话,会死在自己的罪中(约八21、22、34、43)。尽管他们是罪的奴仆,却仍然是有责任的。
B.否认人天生具有道德特征,不过是将人降到动物的水平而已。根据这种观
点,人类生活中凡不是出于有意识之意志选择的事,就会被剥夺一切道德的特质。但是大致说来,人的良心证实了一个事实,即善恶之间的对比也适用于人内心的倾向、欲望、心情、感情,而且这些也都具有道德的特性。在伯拉纠主义里,罪和美德都被简化为人肤浅的附属品,不可能与人的内在生命有关联。圣经的评价与这种观点迥异,从以下经文明显可见:耶利米书十七章9节;诗篇五十一篇6、10节;马太福音十五章19节;雅各书四章1~2节。
C.不可能由人的性格来决定的意志抉择,不只从心理学来说是无法想像的,在伦理上也是毫无价值的。如果人的善行纯粹是碰巧发生的,我们找不到理由可以解释它为什么没有变成恶行,换句话说,如果行为不是表达人的性格,行为就失去了所有的道德价值。行为只有在能表现人的性格时,才会具有归属于这个行为的道德价值。
D.伯拉纠的理论不能完美地解释罪的普遍性。父母和祖父母的坏榜样无法提供真正合理的解释。人犯罪仅仅是一种抽象的可能性,即便这种可能性会被坏榜样所增强,仍然没有解释为什么所有的人实际上都犯了罪。它如何能解释为什么意志会千篇一律地转向罪恶,却从来不会转到相反的方向呢?最自然的看法就是人普遍具有犯罪的倾向。
四、罗马天主教的罪观
尽管《天特会议教规与教令》(Canons and Decrees of the Council of Trent)在 罪的教义上有点模棱两可,但是罗马天主教对罪的普遍看法却可以表达如下:真正的罪总是包括意志有意识的行动。人的性情和习惯确实与神的旨意相悖,而这是出于罪恶的特质;然而严格来说,性情和习惯不能被称为罪。罪的背后是内住的情欲,它在伊甸园中就开始占上风,因此引发原始公义这个额外恩赐的丢失。内住的情欲不能被视为罪,只能被视为罪的火花(fomes)或燃料。亚当后裔的罪性,主要只是一种负面的状况,在于缺乏原本应当存在的事物,也就是原始的公义(这不是人性所不可或缺的)。正如一些人所认为的,只有在“天然的公义”(justitia naturalis)也失去时,才会缺少某种不可或缺的事物。
针对这种观点的反对意见,从我们讨论伯拉纠派理论的内容就可以明显看出来,稍加回想一下似乎就相当足够了。就伯拉纠派所相信的,真实的罪仅仅是在于意志的一种刻意的抉择、仅仅是在于一些蓄意的行动来说,针对伯拉纠主义提出的异议就是十分贴切的。认为原始的公义是超自然地附加到人的天然构造之上,而失去原始的公义并没有减损人性,这种观念是不符合圣经的,正如我们在讨论神在人身上的形象时所指出的。根据圣经,情欲是罪,真实的罪,是许多罪行的根源。这是我们在考虑圣经对罪的看法时就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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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alter Horton, Realistic Theology, p. 56.
2. Dabney, Christ Our Penal Substitute, pp. 10f.
进深研究问题:
哲学是否成功地解释了罪的起源?
圣经是否证实,罪在起初并不具有道德特质?
认为罪仅仅是缺乏(privation)的观点,面对什么异议?
我们是否应该把罪视为一种实质?这种观点和谁的名字相关?这种罪是否独立于罪人而存在?
我们如何证明,罪永远必须根据神的律法来判断?
保罗谈到“罪身”,并且用“肉体”这个术语来指人有罪的天性时,他是否支持古老的希腊二元论?
目前人们把“罪”说成是“邪恶”,这种倾向是否值得赞扬?
罪的“社会解读”(social interpretation)是什么意思?这种观点是否从根本上承认罪的本质?
参考书目:
Bavinck, Geref. Dogm. III, pp. 121-158. Kuyper, Dict. Dogm., De Peccato, pp. 27-35. Hodge, Syst. Theol. II, pp. 130-192. Vos, Geref. Dogm, II, pp. 21-32.
Dabney, Syst. and Polem. Theol., pp. 306-317. McPherson, Chr. Dogm., pp. 257-264. Pope, Chr. Theol. II, pp. 29-42. Orchard, Modern Theories of Sin. Moxon, The Doctrine of Sin.
Alexander, Syst.of Bibl. Theol. I. pp. 232-265.
Brown, Chr. Theol. in Outline, pp. 261-282=蒲郎著,邹秉彝译,《基督教神学大纲》(香港:香港圣书公会,1953)。
Clarke, An Outline of Chr. Theol. pp. 227-239. Orr, God's Image in Man, pp. 197-246. Mackintosh, Christianity and Sin. Candlish, The Bibl. Doct. of Sin. pp. 31-44. Talma, De Anthropologie van Calvijn, pp. 92-117. Tennant, The Concept of S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