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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克富人论
《人 论》——和神之间的关系
原著:路易斯.伯克富(Louis Berkhof)
目  录
第一部分 原始状态下的人
第二部分 在罪恶状态中的人
第三部分 在恩典之约中的人
 
赎罪论
赎罪论
伯克富基督论
伯克富基督论
 
第三部分 在恩典之约中的人
第1章 圣约的名称与概念

一、名称

1.在旧约圣经中

希伯来文一直是用(brit)这个来源不确定的单词来代表“约”(covenant)。最普遍的看法认为它源自希伯来动词(bār,“切开”),因此令人想起了创世记十五章17节所提及的礼仪。然而,一些人偏向于认为它源自亚述文单词beritu,意指“捆绑、约束”。这立刻会将“约”指向一种约定(bond)。对教义的构建来说,单词起源的问题并不是太重要。(brit)一词可以是指双方自愿设立的协议(双方的〔dipleuric)),但也可能是一方强加于另一方的配置或安排(单方的〔monopleuric))。它的确切含义并非取决于单词的语源学,或这个概念的历史发展,而是仅仅取决于相关的当事人。如果立约的一方从属于另一方,而且没有什么发言权,在这个尺度上,这个约就具有一种特征,即一方将一种配置或安排强加于另一方。这样,m(brit)就变成p(hōq)(指定的律例或典章)的同义词(出三十四10;赛五十九21;耶三十一36,三十三20,三十四13)。因此,我们也发现,(kāratb°rit,“切一个约”)不仅可以与介词(im)和(bén)(“与”)连用,也可以使用()(“向”)(书九6;赛五十五3,六十—8;耶三十二40)。很自然,当神与人立约时,这种单方面的特性是非常明显的,因为神和人并不是平等的立约方。神有至高主权,祂将自己的典章强加给祂所造之物。

2.在新约圣经中

在《七十士译本》,(brit)这个词在每一处经文都翻译为(diathēkē),只有申命记九章15 (martyrion)和列王纪上十一章11节(entolē)例外。除了四段经文之外,δua0nκn(diathēkē)这个词都限定于这种用法。这个词的这个用法似乎是相当独特的,因为它并不是用来指约的一般希腊文单词,而实际上是指一种处置(disposition),因而也是一种遗嘱/誓约(testament)。用来指约的一般希腊文词汇是(synthēkē)。《七十士译本》的译者是否有意用另一种观念代替约的观念?明显不是,因为在以赛亚书二十八章15节,这两个词用作同义词,(diathēkē)在那里明显是指一种条约或协议。因此毫无疑问,他们将这种含义归给δa0rjκn(diathēkē)。但是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他们为什么总是避免使用(synthēkē),而代之以另一个指某种处置、而非协议的词?最有可能的原因是在于一个事实,即在希腊的世界里,由(synthēkē)所表达的立约观念,在很大的范围里是基于法律上平等的立约当事人,它不可能在未经相当程度的修改下就被并入圣经的思想系统里。

在立约时,神具有优先权,祂以至高主权将自己的约施加在人身上,这种观念在那个常用的希腊文单词中是不存在的。因此,这里的单词替换是非常突出的。如此,(diathēkē)这个词像很多其他的词一样,当它成为神思想的载体时,就获得了一种新的含义。这种改变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与新约圣经对这个词的用法有关。关于这个词的正确翻译,有相当不同的看法。在出现它的一半经文中,荷兰译本和《钦定本》翻译为“约”(covenant)这个词,而在另一半经文中,则翻译为“遗嘱”(testament)。然而,《美国修订版》(American Revised Version),除了希伯来书九章 16~17 节之外,都前后一贯地将它翻译为“约”(covenant)。因此,很自然地,我们必须提出一个问题,即这个词在新约圣经中的含义是什么?一些人宣称,在新约圣经的每个出处,它都具有古典时期希腊文的含义,即处置或遗嘱;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在一些地方,它是指遗嘱,但是在大多数经文中,约的观念是最为突出的。这无疑是正确的观点。我们可以事先预期,新约圣经的用法与《七十士译本》的用法大致上会是一致的;仔细研究相关的经文可以发现,《美国修订版》的翻译无疑是正确的,它只有在希伯来书九章16.17节将δa0n(diathēkē)翻译为“遗嘱”。很有可能,除此之外,没有任何一处经文这样翻译是正确的,甚至是哥林多后书三章6、14节。事实上,新约圣经的若干译本,在很多地方都用“遗嘱”来代替“约”,可能是出于三种原因:(A)盼望强调神在立约过程中的优先权;(B)假设这个词应当尽可能翻译成与希伯来书九章16、17节一致;(C)受拉丁译本的影响,因为拉丁文统一将(diathēkē)翻译为“testamentum”。

二、概念

约的概念在历史上的发展,先于神在救赎启示中正式使用这个概念。在神与挪亚和亚伯拉罕立约以先很久,人类中间已经出现了盟约,这就预备人明白约在一个被罪割裂的世界中的重要意义,并且帮助他们明白神的启示,特别是当神的启示将神与人之间的关系描述为圣约关系时。然而,这并不表示约的概念是源自人,后来被神借用,作为描述神与人彼此之间关系的合适形式。事实正好相反:我们可以在神三位一体的存有中找到所有盟约生活的原型,人们当中所见的盟约只是这个原型的模糊摹本(ectype)。神如此安排人的生活,使约的观念得到发展,而成为社会生活的柱石之一;约的观念如此发展以后,神正式引进约的观念,用以表达祂和人之间存在的关系。从一开始,神和人之间的圣约关系就已经存在,因此早在神与亚伯拉罕正式立约之前。

尽管(bit)这个词经常用来指人与人之间的盟约,它却也总是包含一种宗教的观念。约是两个或更多当事人之间的协定或协议。约可以是立约各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在仔细规定各方的责任和权利之后,自愿达成的协议(在人当中,这是最常见的);但是,在本质上,约也可以是具有优势的一方将某种处置或安排强加给地位较低的一方,并且由后者接受。这个约通常会在神的面前,用一种庄严的仪式来确认,使之具有某种不可侵犯的特征。立约的每一方都有义务根据约定的条件履行一些承诺。我们不应该说,我们无法正确地讨论神和人之间的约,因为立约的双方是如此不平等,以至于可以进一步假设:恩典之约仅仅是神以约的形式向人应许救恩。若是这样作,我们就是没有公允地对待圣经所启示的圣约观念。无论是行为之约(正如其结果会显明的)还是恩典之约,在起源上都是单方面的,在本质上都是神规定、设立的协议,神在立约双方中具有优先权;但它们仍然是约。神满有恩典地俯就人的水平,或多或少站在平等的基础上对待人,赋予人尊荣。祂规定祂的要求,并赐下祂的应许,人心甘情愿地承担神加给他的义务,并因此承受神所赐的福。在行为之约中,人可以借着天然的恩赐来满足约的要求;但是在恩典之约中,人唯独因着圣灵重生和成圣的影响,方能被赐予能力来满足约的要求。神在人心中运行,使立志、行事,满有恩典地将祂所要求于人的一切赐给他。它被称为恩典之约,是因为此约是神的恩典一种无可比拟的启示,也因为人是以领受此约的一切福分,作为神恩典的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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