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罪
在神学上,人们使用拉丁文“peccatum originale”这个名称,来称呼人出生时的有罪状态和光景,照字面直译为“original sin”(“原罪”)。这个语词比荷兰文的名称“erfzonde”更好,因为严格来说,后者并没有涵盖一切属于原罪的内容。它不适合指“原始的罪咎”(original guilt),因为原始的罪咎并非从遗传而来,而是归算给我们的。这种罪被称为“原罪”,(1)因为它衍生自人类的原始根源;(2)因为从出生起,它就存在于每个人的生命中,因此不能被视为模仿的结果;(3)因为它是所有污染人的生命之实际罪行的内在根源。我们应当警惕一种错误,以为这个词无论如何都是在暗示,这个词所指的罪属于人性原始的基本构造,这就暗示神起初创造的人是有罪的。
1.历史的回顾
早期教父并没有非常明确地定义什么是原罪。根据希腊教父,人类有一种源自亚当的身体败坏,但这既不是罪,也未牵涉到罪咎。意志的自由并未直接受到堕落的影响,而是只间接受到传承的身体败坏的影响。在希腊教会里这种明显的倾向,最终在伯拉纠主义达到了高峰,伯拉纠主义断然否认一切的原罪。在拉丁教会里则出现了一种不同的趋势,尤其是特土良,根据他的观点,灵魂的繁衍涉及罪的繁衍。他将原罪视为一种世袭的罪污或败坏,但这并不排除人的里面有一些良善。安波罗修(Ambrose)比特土良更进一步,将原罪视为一种状态,并且区分了人“与生俱来的败坏”和“因此造成的罪咎”。人的自由意志因堕落而变得软弱。尤其是奥古斯丁,对原罪的教义做了充分的发展。根据他的观点,人的本性——包括身体上和道德上——都完全被亚当的罪所败坏了,以至于人不可能不犯罪。这种来自遗传的败坏或原罪,是对亚当的罪的一种道德刑罚。由于人性有这样的特质,因此人在他天然的状态中,就能够犯罪,而且也只会犯罪。人已经丧失了意志实质的自由,也尤其是在这一方面,原罪就构成了一种刑罚。由于这种罪,人已经在神的定罪之下。原罪不仅仅是败坏,也是罪咎。半伯拉纠主义反对奥古斯丁观点的绝对性(absoluteness)。这种观点承认,全人类都被卷入亚当的堕落里,人性被遗传的罪所玷污,所有的人天生倾向于行恶,若离开了神的恩典,就没有能力完成任何的善行;但是这个观点也否认人的全然败坏、原罪的罪咎、以及自由意志的丧失。这成为中世纪普遍流行的观点——尽管有一些优秀的经院哲学家对原罪的观点整体来说是奥古斯丁主义者。安瑟伦的原罪观完全符合奥古斯丁的观点。这个观点将原罪描写成由天性(全人类的天性)的罪咎所构成,因着亚当一次的行动而沾染,而由此导致的人性与生俱来的败坏,被传递给了亚当的后裔,并且以犯罪的倾向将自己显明出来。这种罪也涉及到人丧失自我决断的能力,不再能朝向圣洁(意志实质的自由),并且使人成为罪的奴仆。
在经院哲学家当中流行的看法是,原罪并非某种确实存在的事物,而是缺少原本应当存在的事物,尤其指缺乏原始的公义,尽管一些人会添加某种实质的元素,也就是邪恶的倾向。阿奎那认为,从其物质要素来考量,原罪就是情欲,但是如果从其形式要素来考虑,原罪则是缺乏原始的公义。构成原始公义的和谐逐渐崩解,在这种意义上,原罪只能被称为本质的衰弱。大致说来,改教家们都赞同奥古斯丁的观点,尽管加尔文尤其在两点上与奥古斯丁有不同的观点,加尔文强调,原罪并非纯粹是消极的,也不限于人的感官本质。宗教改革时期,苏西尼派追随伯拉纠主义者的观点,否认原罪;而在十七世纪,亚米念主义者与改革宗信仰分道扬镳,接受半伯拉纠主义的原罪观。从那时起,无论是在欧洲还是在美国的更正教教会,就开始提倡各式各样的意见。
2.原罪的两种要素
我们必须区分原罪的两种要素,那就是:
A.原始的罪咎。“罪咎”(guilt)这个词表达的是罪和公义之间的关系,或者,如同前辈神学家们所说的,罪和律法的刑罚之间的关系。有罪咎的人,与律法有一种刑罚(penal)的关系。我们可以在一种双重意义上来谈罪咎,即“罪咎的责任”(reatusculpae)和“刑罰的责任”( reatus poenae)。杜仁田称前者为“潜在的罪咎”,指一种行为或状态之内在本质的道德刑罚(moral ill—desert)。这是出于罪的本质,也是其罪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只附属于那些本身犯了罪行的人,并且是永久地附属于他们。它不能靠着赦免被除去,也无法基于耶稣基督的功德所成就的称义而除去,更不能仅仅靠着原谅。人的罪本身就是当得刑罚的,即使是人被称义之后。在这个意义上,罪咎无法从一个人传递给另一个人。然而,我们在神学上所说的“罪咎”,其一般的含义是“刑罚的责任”。这意思是指当受刑罚,或者人因为自决地违反律法而有义务满足神的公义。在这种意义上,罪咎并不属于罪的本质,而是与律法的刑事制裁的一种关系。如果没有任何制裁附加在对道德关系的藐视上,那么所有违背律法的行为就会成为罪,但是却不会牵涉到惩罚的义务。在这个意义上,罪咎就可以通过满足公义而被移除,无论是个人亲自满足,还是透过别人代替满足。罪咎可以从一个人传递给另一个人,或者由一个人代表另一个人承担。罪咎可以靠称义而从信徒身上除去,以至于他们的罪——尽管本身当得刑罚——也不会使信徒受惩罚。半伯拉纠主义、早期的亚米念主义、抗辩派都否认原罪包括罪咎。亚当这位人类圣约元首所犯的罪,其罪咎被归算给了他所有的后裔。从一个事实就可以明显看到这一点:正如圣经所教导的,死亡是罪的刑罚,从亚当传递给了他所有的后裔(罗五12~19;弗二3;林前十五22)。
B.原始的罪污。原始的罪污包括两件事,即原始公义的缺欠,和正面/积极邪恶的存在。我们应当注意到:(1)原始的罪污不仅仅是一种疾病,如同一些希腊教父和亚米念主义者所描绘的;相反,罪就是指字面意义上的罪。“罪咎”乃是附加在“罪污”之上的;否认这一点的人,就不具有圣经中“原始的败坏”的观念。(2)这种罪污不能被视为注人人灵魂中的某种实质,也非形而上学意义上的灵魂实质的改变。那是宗教改革时期的摩尼教徒(Manichaeans)和弗拉求斯·以利英里古(FlaciusIllyricus)的谬误。如果灵魂的实质是有罪的,在重生时就必须以一种新的实质来替换;但这实际上这并未发生。(3)“罪污”不仅仅是一种缺陷。在与摩尼教徒论战的过程中,奥古斯丁不仅否认罪是一种实质,更宣称罪仅仅是一种缺陷。他称之为“善的缺乏”(privatio boni)。但原罪不仅仅是消极的;它也是一种与生俱来的、积极的犯罪倾向。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考虑这种“原始的败坏”,亦即全然败坏,和完全无能。
C.全然败坏。鉴于其渗透全人的特征,与生俱来的罪污也可以称为“全然败坏”(total depravity)。这个语词经常被人误解,因此我们需要仔细分辨。从负面来说,这并非暗示:(1)每个人都彻头彻尾地完全走向败坏;(2)罪人对神的旨意没有与生俱来的知识,他的良心也无法分辨善恶;(3)罪人不会经常敬佩其他人的美德和善行,或者没有能力用无私的爱和行动对待他的邻舍;(4)所有未重生的人,由于其与生俱来的罪性,都会沉迷于各种形式的罪;常见的情形是,一种形式会排除其他的形式。从正面来说,它确实表示:(1)与生俱来的败坏延伸到人性的每一部分,同时延伸到身体和灵魂的所有才能和能力上;(2)罪人内心没有属灵的良善(与神关系上的良善),只有败坏。伯拉纠主义者、苏西尼派和十七世纪的亚米念主义者,都完全否认这种全然的败坏,但“全然败坏”是圣经清楚的教导(约五42;罗七18、23,八7;弗四18;提后三2~4;多一15;来三12)。
D.完全无能。关于罪对人的属灵能力的作用,被称为“完全无能”(total in—ability)。再次,我们必须在这里作出区分。我们将全然无能归给属血气的人,意思不是说人完全无法行善。改革宗神学家们一般会说:人仍然有能力执行(1)天然的良善;(2)公民的良善或公民的义;以及(3)外在的宗教善行。改革宗神学家承认,甚至未重生之人也拥有某种美德,表现在人的社会生活中,也表现在许多配得其同胞衷心称赞和感激的行动和情操上,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得到神的认可。与此同时,改革宗神学家也坚持认为,这些同样的行动和感情,从与神的关系来说,是有致命缺陷的。它们致命的缺陷是在于,它们产生的动机并非出于对神的爱,也不是出于对神的旨意的尊重,而这是神对人的要求。当我们谈到人的败坏是完全无能时,我们的意思是两方面的:
(1)未重生的罪人无法产生任何行动,是可以从根本上赢得神的赞许的,并回应神圣洁律法的要求的,无论这种行动多么微不足道;
(2)罪人无法改变自己对罪和自我根深柢固的偏好,转而去爱神,甚至不会想要获得这种转变。
换句话说,人没有能力行任何属灵的善。圣经中有大量经文支持此教义:约翰福音一章13节,三章5节,六章44节,八章34节,十五章4~5节;罗马书七章18、24节,八章7、8节;哥林多前书二章14节;哥林多后书三章5节;以弗所书二章1、8~10节;希伯来书十一章6节。然而,伯拉纠主义者相信人具有完全的能力,否认人的道德能力被罪破坏了。亚米念主义者谈到恩典的能力,因为他们相信神将祂的一般恩典分赐给所有的人,使他们能够转向神、相信神。“新学派”神学家说人有一种天然的能力,那是和道德能力有区别的,这种区分是借用爱德华滋的伟大著作《论意志》(On theWill)的观点。他们的教导,其含义是:人在堕落的状态中,仍然拥有行属灵之善的所有天然机能(理性、意志,等等),但是却缺乏道德能力,也就是,给这些天然能力发出正确指示——一种讨神喜悦的指示——的机能。这里所考虑的是更进一步的区分,以便强调一个事实,即人有罪是故意的,这一点非常值得强调。但是“新学派”神学家断言,人如果愿意行属灵的善,他就有能力去行。这意味着,他们所说的“天然能力”,终究是指人行真正属灵的善的能力。[1]整体来看,我们可以说,区分天然能力和道德能力,是不可取的。因为(1)这没有圣经根据,圣经从始至终教导:人没有能力行神要求他行的善;(2)这基本上是模棱两可、容易误导人的。拥有行属灵之善的必要机能,并不构成行善的能力。(3)“天然”并非“道德”的恰当对立面,因为一件事物可能同时具备这两者;在一个重要的意义上,人的无能也是天然的,也就是说,是伴随着他的本性而来的,而人性在其目前的状态下是天然繁衍的;(4)这种用词并没有精确表达原来想要表达的重要区分;它原来的意思是,无能是指道德上的,而非身体或人体结构;它的立足点并非指缺乏任何机能,而是指人的机能和人内心的倾向处在一种道德败坏的状态中。
3.原罪和人的自由
与人“完全无能”的教义有关,会自然引发出一个问题来,即“原罪”是否也涉及自由的丧失,或者是我们一般所谓的liberum arbitrium(自由意志)的丧失。我们必须明察秋毫地回答这个问题,因为从笼统的方式来说,我们既可以从负面、也可以从正面来回答这个问题。在某种意义上,人丧失了自由,而在另一种意义上,人没有丧失自由。自由的行为主体拥有某种不可剥夺的自由,那就是随心所欲、完全符合他灵魂当时的性情和倾向去作选择的自由。人并没有丧失任何先天的机能,而这些机能是使他成为一个负责任的、有道德的行为主体所不可或缺的。人仍然具有理性、良心、选择的自由。人有能力去获取知识,去感觉、辨识道德上的区分和义务;而且人的感情、倾向和行动都是自动自发的,好叫他会根据自己看为合适的来选择或拒绝。此外,人在维持与其同伴的关系中,有能力欣赏,并且可以做很多好的、亲切的、仁爱的、公义的事。但人确实失去了实质的自由,也就是自行判定朝向至善之路的理性能力,是与他人性原始的道德构造完全符合的。人天生具有不可抗拒的、行恶的倾向。他没有能力理解或喜爱属灵的美德,没有能力寻求或做属灵的事,也就是关乎救恩的属神的事。奥古斯丁和加尔文的这个立场,与伯拉纠主义和苏西尼派的立场是完全矛盾的,与半伯拉纠主义和亚米念主义的立场也有部分的矛盾。现代自由主义在本质上是伯拉纠式的观点,自然会认为这个教义——人丧失了决定自己生命方向的能力,无法朝向真正的公义、圣洁——是非常令人反感的,他们也以人有能力选择公义良善的事情夸耀。另一方面,辩证神学(巴特主义)强烈重申人彻底的无能,人甚至无法往神的方向移动一小步。罪人是罪的奴仆,因此不可能转向相反的方向。
4.转折点神学与原罪
在这里简短地指出转折点神学或巴特主义关于原罪教义的立场,是非常合适的。楼莱正确地说:“关于堕落,巴特谈了很多——但是他完全没有提到‘原罪’。人是堕落的,这一点是清楚可见的;但‘堕落’并非历史事件,它明确地属于‘史前史’,也就是形而上学意义上的Urgeschichte(原始历史)。”[2]卜仁纳在他最近的著作《人的反叛》(Man in Revolt)[3]一书中也提到这一点。他并不接受传统意义或教会意义上的原罪论。亚当的第一次罪行没有、也不能归算给他所有的后裔;这个罪行也没有导致一种可以传给亚当后裔的罪恶状态,而成为今天人们实际罪行的根源。“罪绝非一种状态,却永远是一种行动。甚至连身为罪人也不是一种状态,而是一种行动,因为这就是人。”卜仁纳认为,传统的观点含有决定论的不良因素,不足以保障人的责任。但是,他拒绝原罪教义,并不意味着他认为其中完全没有真理的成分。原罪论恰当地强调了罪在人类中的一体性(solidarity)以及“属灵本质的传递、‘性格’的传递,从父母传给孩子”。然而,他尝试用其他的事物——而非“原罪”——来解释罪的普世性。神所造的人不只是独自一人,而是与其他人在群体中、为群体受造的一个必须负责任的人。孤立的个体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概念。“在创造中,我们是一个个体化的、相互连贯的整体,是有许多肢体的一个身体。”如果一个肢体受苦,所有的肢体也就与他一同受苦。他进一步说:“如果那是我们的本源,那么我们反对这个本源,就无法成为身为一个个体的个体经验和行动。···每个个人身为一个个体,必然是个罪人,但与此同时,他也借由与其他人联合成为一体而成为整体,整体成为身体,成为实际的人性。”因此,犯罪具有一体性,整个人类都堕落,远离了神;我们所否认的罪的一体性,正是属于这罪的本质。这个初始的罪的结果是人成为罪人,但人现在是罪人的这个事实,不应当被视为他个人罪恶行动的成因。这种因果关系是不被认可的,因为人所犯的每一项罪都是抵挡神的新颖决定。人是一个罪人,这个陈述并不意味着人处在一种有罪的状态或光景中,而是指人真实地从事背叛神的行动。像亚当一样,我们从神的面前转离,“如此背道的人,只能持续不断地重复背道,不是因为这已经成为习惯,而是因为这就是这个背道行动的显著特性。”人无法反转这种方向,只能持续不断一直犯罪。圣经从来都是把罪说成是背离神的行动。“但是借由‘身为罪人’这个概念,这个行动就被视为决定人整体存在的一项行动。”这种描述,很容易使人想起阿奎那的唯实主义式的表述。
5.对“全然败坏”和“完全无能”的反对意见
A.它与人的道德义务不符。针对“全然败坏”和“完全无能”的教义,最明显、最合理的反对意见是:它与人的道德义务不符。有人说,人若缺乏办一件事的必要能力,却要他为这件事负责,就是不公正的。但是这个原则的普遍推论是错误的。如果这是神强加在人本性中的一种限制所导致的无能,还说得过去;但是,正如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的,这肯定无法适用在道德和宗教的领域里。我们不应当忘记,当前所考虑的“无能”是人自找的,具有道德的起源,而不是源自神放在人存有中的任何限制。人的无能是由于在亚当里所作的弯曲悖谬的选择。
B.它排除了努力的一切动力。第二种反对意见是,这个教义排除了努力的一切动力,破坏了使用恩典媒介(means of grace)的一切理性基础。如果我们知道自己无法实现既定的目标,我们为什么还要使用某种媒介去实现呢?在圣灵的光照之下,充分认识到自己是完全无能的罪人,就会停止靠行为称义,这是完全正确的。这也确实是必要的。但是就属血气的人来说,这就无法成立了,因为属血气的人是彻底自义的。此外,完全无能的教义很自然会使人倾向于使人忽视神所设立的恩典媒介,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根据这个原则,农夫可能也会说,我不能造成丰收,为什么还要耕种田地?但这是非常愚蠢的。在每一个领域里,人类努力的结果都取决于人无法控制的一些成因的共同运作。但是圣经使用媒介的经文基础仍然是成立的:神命令人使用一些媒介;神所命定的媒介是根据深思熟虑的结局调整过的;在正常情况下,除非使用神所指定的媒介,否则将无法达到结局;神已经应许,使用这些媒介就会蒙福。
C.它鼓励人延迟悔改。有人也声称这教义会鼓励人延迟悔改。如果一个人相信他无法改变自己的心,无法悔改、信福音,他就会感到自己只能被动地等待时机,直到神喜悦改变他生命的方向时。也许真的有人可能——经验也告诉我们,的确有人——采取了这种态度;但是,在多数情况下,这项教义的影响实际上是非常不同的。对罪越来越感到亲切的罪人,如果意识到他有能力随意改变他的生活,他将会尝试拖延到最后一刻。但如果一个人意识到,他非常想要的事物超过自己能力可及的范围,他会本能地在自身之外寻求帮助。感受到这个拯救之道的罪人,将会向那伟大的灵魂医生寻求帮助,因此会承认他自己的无能。
二、本罪
罗马天主教和亚米念主义者都将原罪的观念减低到最小的程度,然后发展出一些教义,例如借着洗礼洗去原罪的教义(尽管不只如此),以及充足恩典的教义,借着这些教义把原罪的严重性大大地遮蔽起来。强调的重点很明显完全落在“本罪”(actual sins;另译“实际犯的罪”)上。伯拉纠主义者、苏西尼派、现代自由派神学家,还有转折点神学(这似乎是非常奇怪的),都只承认本罪。然而,我们必须说,这种神学确实既谈到单数的罪,也谈到复数的罪,也就是说,它确实承认罪的一体性,这是其他一些人尚未认识到的。改革宗神学一直给予原罪适当的确认,也承认原罪和本罪之间的关系。
1,原罪和本罪之间的关系
前者源自亚当作为人类代表的自由行动,违犯神的律法,导致人性的败坏,这使他当受神的刑罚。在神的眼中,亚当的罪也是他所有后裔的罪,因此亚当所有的后裔生来都是罪人,也就是处在一种有罪咎的状态、有罪污的情况中。原罪不仅仅是一种状态,更是人里面一种与生俱来的、被污染的特质。在亚当里,每个人都是有罪咎的,因此出生时就带着扭曲的、败坏的本性。这种内在的败坏是所有本罪之不圣洁的源头。当我们谈到本罪或peccatum actuale时,我们是在一个全面的意义上使用“实际”或“actuale”这个词的。“本罪”这个语词不是仅仅指透过身体完成的外在行动,也包括所有由原罪产生的有意识的思想和抉择。本罪是指个别的罪行,和人与生俱来的性情和倾向有所不同。原罪只有一种,本罪则是多种多样的。本罪可以是内在的,例如,特定的怀疑意识、头脑中策划的邪恶、特定的情欲意识、心中的贪欲;但本罪也可以是外在的,例如,欺骗、偷盗、奸淫、谋杀,等等。尽管人们广泛否认原罪的存在,一般却都承认人类生活中存在本罪。然而,这并非指人具有同等深入的、罪的意识。今天,我们听到很多人谈到“丧失罪的意识”,尽管现代主义者急于向我们保证,尽管我们丧失了“罪”(sin,单数)的意识,却获得了“众罪”(sins,复数)的意识,也就是说,一些确定的本罪。但是,毫无疑问地,人在某种惊人的程度上,已经丧失了“罪是可憎的”这样的意识,因为罪就是犯罪抵挡一位圣洁的神,而人却主要将罪视为仅仅是侵犯其同伴的权利。他们未能看清,罪在人的生命中具有致命的能力,时时刻刻都在煽动人悖逆的灵,使人在神面前成为有罪的,也将人带到定罪的宣判之下。转折点神学的功德之一就在于此,它使人再次意识到罪的严重性,因为罪是背叛神,是一种革命,人企图如神一样。
2.“本罪”的分类
将本罪做统一的、全面的分类,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本罪的类型和程度都有诸多不同,也可以从许多不同的角度来区分。罗马天主教区分致死的罪(mortal sin)和可饶恕的罪(venial sin),这是众所周知的,但他们也承认,要判定致死的罪和可饶恕的罪,是一件非常困难、也非常危险的事。他们做出这种区分,是根据保罗在加拉太书五章21节的陈述,“行这样事〔正如保罗所列举的〕的人,必不能承受神的国。”如果一个人在他相信或知道是很重要的事情上,故意违反神的律法的要求,那么这个人就犯了致死的罪。它使罪人有责任接受永恒的刑罚。如果一个人触犯了神的律法中相对微不足道的事情,或者当这种罪行并非完全出于自愿时,就是犯了可饶恕的罪。这种罪更容易获得饶恕,甚至无需认罪。致死的罪只能通过告解礼来获得赦免。这并不是圣经所作的区分,因为根据圣经,一切的罪在本质上都是anomia(不法),都当受永恒的刑罚。此外,这种区分会给实际生活带来有害的影响,因为它会引发一种不确定的感觉,一方面,有时候会引发一种病态的恐惧,另一方面,有时候会引发毫无根据的忽视。圣经确实将罪区分为不同的类型,尤其是与附加于这些罪的不同等级的罪咎有关。旧约圣经在肆意犯的罪(胆大妄为的罪)和无意犯的罪(即出于无知、软弱、过失的罪)之间,作出了重要的区分(民十五29~31)。前者不能靠献祭来赎罪,要受非常严厉的刑罚,而后者可以用献祭来赎罪,而且是以更宽大的方法来审判。这种区分所体现的基本原则仍然适用。故意犯的罪,而且是经过深思熟虑,充分意识到其中涉及的邪恶所犯的罪,远比那些出于无知、出于对事物的错误看法、或出于性格上的软弱所导致的罪,要严重得多、也更应当受谴责。尽管如此,后者也是真实的罪,在神的眼中也难辞其咎(加六1;弗四18;提前一13,五24)。新约圣经更加清楚地教导我们,在很大程度上,罪的程度取决于人所蒙的光照。异教徒确实有罪,但是,那些拥有神的启示、并享有福音职事之特权的人,有更大的罪(太十15;路十二47、48,二十三34;约十九11;徒十七30;罗—32,二12;提前—13、15、16)。
3.不得赦免的罪
圣经中有好几段经文都提到一种不得赦免的罪,犯了这种罪之后,就不可能改变心意,也无需为这种罪祷告,这就是一般人所谓的“亵渎圣灵的罪”。我们的救主在马太福音十二章31~32节和其平行经文明确地说到这种罪;一般认为,希伯来书六章4~6节,十章26~27节和约翰一书”五章16节,也是指这种罪。[*编按:原著误植为约翰福音。]
A.关于此罪的一些毫无根据的观点。关于不得赦免的罪的本质,有各式各样不同的看法。(1)耶柔米和屈梭多模认为,只有耶稣在世旅居的时期,人们才可能犯这种罪;他们也相信,犯此罪的人是那些心里相信基督是靠着圣灵的能力行神迹的,但他们却违背这个信念,拒绝承认这些神迹是出于圣灵,并且把它们归因于撒旦的运行。然而,这种限制是完全没有根据的,希伯来书和约翰一书的经文似乎就可以证明这一点。(2)奥古斯丁、路德宗教会墨兰顿派的教理学家们,和少数的苏格兰神学家(古特立〔Guthrie)、查麦士)相信,它是由impoenitentia finalis——也就是直到最 后都不肯悔改的罪——所构成的。今天这个时代,有一些人表达了相关的观点,认为这种罪是在于持续的不信,直到最后,仍然拒绝借着信心接受耶稣基督。但是若基于这种假设就会推断出,所有在不悔改、不信的状态中过世的人,都曾经犯过这种罪。但是根据圣经,它必须是一种具有特殊本质的罪。(3)后期的路德宗神学家否认圣徒的坚忍,与此相关,他们也教导,只有重生的人才可能犯这种罪,并企图用希伯来书六章4~6节来支持这种观点。但这种立场教导,重生之人会犯抵挡圣灵的罪,是不符合圣经的,《多特法典》拒绝了这些人和其他人的错误。
B.改革宗对此罪的观点。“抵挡圣灵的罪”这个名字过于笼统,因为有一些抵挡圣灵的罪仍然是可以被赦免的(弗四30)。圣经更具体地提到“说话干犯圣灵”(太十二32;可三29;路十二10)。[*编按:后两处是“亵渎圣灵”。] 这明显是今生所犯的罪,这使得悔改和赦免都成为不可能。这种罪主要是在于有意识地、恶意地、顽固地拒绝和诽谤圣灵为神在基督里的恩典作见证所产生的证据和确信,并且出于仇恨和敌意,将它们归于黑暗之王。在客观层面上,此观点预设了神在基督里所启示的恩典,以及圣灵大有能力的运行;它也在主观层面上预设了光照和理性上的说服力是如此强烈、大有能力,以至于人不可能诚实地否认真理。然后,罪的本身主要不是在于质疑真理,或简单地否认真理,而是在于与真理相悖,违背头脑的确信、良心的光照,甚至心中的判断。犯此罪时,人顽固地、恶意地、故意地,将神清楚可见的工作,归于撒旦的影响和运行。这几乎等同于明确地诽谤圣灵,一种大胆的宣告,说圣灵是来自无底坑的灵,真理是谎言,基督是撒旦。与其说这宗罪是冒犯圣灵的位格,不如说这宗罪是冒犯圣灵正式的工作:在客观和主观上,启示出神在基督里的恩典和荣耀。这宗罪的根源是有意识地、故意地恨神,仇视一切被确认为神圣的事物。这宗罪必不得赦免,不是因为其罪咎大过基督的功德,或是因为罪人不在圣灵重生的大能之内,而是因为在罪的世界里也存在神所设立、维持的某些法则和定律。就这种特殊的罪而言,这种定律排除了一切悔改的可能,烙烧人的良心,使罪人的心刚硬,因此使得这种罪成为不得赦免的。因此,在那些犯了此罪的人的心里,我们可以期待会找到一种明显的对神的憎恶,一种公然挑衅祂的态度,抵挡神和一切神圣的事物,喜欢嘲弄、诽谤一切圣洁的事物,完全不关心他们灵魂的福祉和将来的生命。由于这种罪是不可能悔改的,我们可以合理地确信,那些担心自己犯了此罪,并为此忧虑的人,以及渴望其他人为他们祷告的人,实际上并没有犯此罪。
C.评论使徒书信中谈到此罪的经文。除了福音书之外,圣经并没有直接提到此罪。这就引发一个问题,即希伯来书六章4~6节,十章26、27、29节,和约翰一书五章16节这些经文,是否也是指此罪。非常明显,这些经文都提到一种不得赦免的罪;而因为耶稣在马太福音十二章31节说,“所以我告诉你们,人一切的罪和亵渎的话,都可以赦免;唯独亵渎圣灵,总不得赦免”,表明只有一种不得赦免的罪,因此这些经文是指同样的罪,这才是唯一合理的看法。然而,我们应当注意到,希伯来书六章谈到这种罪的一种具体形式,是那种只能发生在使徒时代的形式,那时圣灵通过超自然的恩赐和能力显明自己。如果忘记这一点,经常会导致对此经文以及它非比寻常的强烈语气的错误解读,以为它是指那些确实由神的灵重生之人。但是,希伯来书六章4~6节尽管提到了一些超乎寻常的、暂时信心的经验,却未必能证明人内心有重生的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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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 Hodge, Syst. Theol. II, p. 266.
2. Walter Lowrie, Our Concern with the Theology of Crisis, p. 187.
3. Brunner, Man in Revolt, Chap. 6.
进深研究问题:
亚当是圣约之首,对此观点有哪些反对意见?亚当的罪归算给他的后裔,有什么经文根据?
普拉修的间接归算理论和亚目拉督的普世代赎观点,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关联?达博尼对直接归算的教义提出什么反对意见?
与生俱来的邪恶和原罪,这两个教义是否相同?如果不同,不同点在哪里?在原罪观上,伯拉纠主义、半伯拉纠主义、亚米念主义有何不同?
原罪的教义如何影响婴儿救恩的教义?
圣经是否教导,一个人会纯粹因为原罪的结果而失丧?
原罪论和洗礼重生论(baptismal regeneration),这两个教义之间有何关联? 在现代自由派神学里,原罪的教义变成什么模样了?
巴特神学否认原罪,你会如何解释?
你能列举“本罪”的一些额外分类吗?
参考书目:
Bavinck, Geref. Dogm. III, pp. 61-120.
Kuyper, Dict. Dogm., De Peccato, pp. 36-50, 119-144. Vos, Geref. Dogm. II, pp. 31-76.
Hodge, Syst. Theol. II, pp. 192-308. McPherson, Chr. Dogma, pp. 242-256. Dabney, Syst. and Polem. Theol., pp. 321-351. Litton, Intro. to Dogm. Theol., pp.136-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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