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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克富人论
《人 论》——和神之间的关系
原著:路易斯.伯克富(Louis Berkhof)
目  录
第一部分 原始状态下的人
第二部分 在罪恶状态中的人
第三部分 在恩典之约中的人
 
赎罪论
赎罪论
伯克富基督论
伯克富基督论
 
第二部分 在罪恶状态中的人
第3章 罪的传递

圣经和经验都告诉我们,罪是普世性的;而根据圣经,这种普世性的解释是在于亚当的堕落。这两点——即罪的普世性,以及亚当的罪与全人类的罪之间的关联——值得我们来考虑。尽管人们普遍赞同罪是普世性的,但是对于“亚当的罪”和“亚当后裔的罪”之间的关联,却有很多不同的说法。

一、历史的回顾

1.宗教改革之前

关于原罪,早期教会护教学家的著作中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尽管爱任纽和特土良清楚地教导,我们现在的罪恶光景是亚当堕落的结果。但是,即使对他们来说,亚当的罪直接归算给他的后裔这个教义也是陌生的。特土良对人类有一种唯实主义的看法。整个人类在本质上、数量上(potentially and numerically)都存在于亚当里(编 按:意思是全人类都与亚当同本质,都在亚当里与他成为一体),因此,当亚当犯罪,整个人类都犯罪,当亚当败坏,整个人类也败坏。人性作为一个整体,在亚当里犯了罪,因此,每一个个人的本性也都是有罪的。深受希腊哲学影响的俄利根,对这件事有不同的看法,并且很少承认亚当的罪和亚当后裔的罪之间有任何关联。他根据每个灵魂在先存状态中的罪,来解释人类的罪恶,尽管他也提到某种生产的奥秘。奥古斯丁赞同特土良唯实主义的观点。尽管他有时也谈到“归算”,但是他脑海里还没有亚当的罪直接或间接地归算给他的后裔的看法。他关于原罪的教导并不是非常清楚的。这可能是因为他在“灵魂创造论”和“灵魂遗传说”之间作选择时,一直拿不定主意。尽管他强调,就着生殖的意义而言,所有的人都在亚当里面,也确实在亚当里犯了罪,但是他的观点也非常接近一种观念,即他们都在亚当这位代表里面犯了罪。不过,他主要的强调,是罪的败坏(corruption of sin)的传递。罪是通过繁衍而传到下一代的,亚当的罪的繁衍,同时也是对他的罪的一种刑罚。韦格斯用非常简短的话陈述这种观点:“在全人类中的人性败坏,原是对第一个人的过犯的公义刑罚,当时整个人类已经存在于第一个人里面了。”[1]奥古斯丁最大的对手伯拉纠,否认亚当的罪和他后裔的罪之间存在任何关联。伯拉纠的看法是,罪通过生殖来繁衍,涉及到灵魂遗传说对人类灵魂起源的解释,而他认为这种观点是异端性的错误;将亚当的罪归算给他自己以外的任何人,都与神的公义相悖。

教会拒绝伯拉纠的观点,而经院哲学家一般都接受奥古斯丁的观点,强调的重点一直是亚当的罪的污染的传递,而不是他的罪咎的传递。圣维克托的休格和伦巴德的彼得认为,在生殖的行动中,实际的情欲污染了精子,而当灵魂和身体结合时,这种污染则玷污了灵魂。关于亚当和他后裔之间的关联,安瑟伦、哈勒的亚历山大和波拿文土拉都强调唯实主义的观点。在生殖的意义上,整个人类都存在于亚当里,因此也都在亚当里犯了罪。亚当的不顺服就是整个人类的不顺服。同时,生产也被视为罪性传递的必要条件(sine qua non)。波拿文土拉和他之后的一些人,更清楚表达出“起初的罪咎”和“起初的罪污”之间的划分。这里的基本观点是:亚当的罪咎被归算给他所有的后裔。亚当失去了原始的公义,因此引发神的不悦。结果,亚当所有的后裔也被剥夺原始的公义,因此成为神的震怒的对象。此外,亚当的罪的污染也以某种方式传给他的后裔,但是,关于这种罪污是如何传递的,经院哲学家们有很多争议。由于他们并不接受灵魂遗传说,因此不能说灵魂(毕竟这才是邪恶真正的中枢)是通过生产从父亲传递给儿子,他们认为应当更进一步解释与生俱来的邪恶是如何传递的。一些人说这种邪恶是透过身体传承的,当身体和灵魂接触时,邪恶就会污染灵魂。其他人意识到这种解释的危险性,企图解释说,如今每个人出生时的状态,与亚当起初被赋予原始公义之前的状态是相同的,因此人也会受到不被约束的肉体和灵魂之间的争战的支配。借由阿奎那,唯实主义的罪污观点再次强烈地现身,尽管是以一种修正的形式。他指出,整个人类构成了一个生机体,正如身体上一个肢体(例如,手)的行动会被视为这个人的行动,人类这个生机体中的一个肢体所犯的罪,也同样可以被归算给整个生机体。

2.宗教改革之后

尽管改教家们并不赞同经院哲学家们对于原罪本质的观点,他们对于罪的传递的观点,却也没有包含任何新的元素。亚当是全人类的代表,亚当的罪咎“无中介地”归算给了他的后裔,这些观念在他们的著作中还没有清楚表达出来。根据路德的观点,我们被神算为有罪,是因为我们从亚当那里继承了内住的罪。加尔文的观点延续类似的脉络。他认为,既然亚当不仅是人类的祖先,也是人类的根源,他一切的子孙天生就具有败坏的本性;亚当的罪的罪咎,和亚当后裔天生的败坏,都被当成罪,归算给了亚当的后裔。圣约神学凸显这个观念,即亚当是整个人类的代表,并且导致更清楚划分亚当的罪之“罪咎”的传递和“罪污”的传递。圣约神学并没有否认我们天生的败坏也在神的眼中构成罪咎,但强调一个事实,即亚当作为盟约的元首,他的罪咎“无中介地”归算给了他所代表的人。

苏西尼派和亚米念主义者都拒绝“亚当的罪归算给他的后裔”这个观念。邵玛学派的普拉修(Placeus)提倡“有中介的归算”(mediate imputation)这个观点。 他否认一切无中介的归算,主张:因为我们从亚当那里继承了罪性,因此我们活该遭受这样的待遇,就像我们犯了起初的罪行一样。这在改革宗神学里是一种新观点,里维特(Rivet)毫不费力就搜集了一连串证据来证明这一点。一场争论接踵而来,“无中介的归算”和“有中介的归算”被描绘成互不相容的教义;这场辩论也让人以为,真正的问题仿佛是:人在神的眼中视为有罪,仅仅是由于亚当的罪归算给人,还是单独由于人自己与生俱来的罪。前者并不是改革宗教会的教义,后者在普拉修的时代之前也没有人这样教导。后者的教导进人新英格兰神学里,成了“新学派”(NewSchool;纽黑文神学〔New Haven theology))神学的特征。在当代的自由派神学里, “亚当的罪传给他的后裔”这个教义完全遭受怀疑。它宁可用动物的遗传来解释世上的恶,然而动物的遗传本身却不是有罪的。说来奇怪,连巴特和卜仁纳——尽管猛烈地反对自由派神学——也不认为人类普遍的罪是亚当的罪的后果。在历史上,亚当仅仅因为是第一个罪人,因而占据了一个独特的地位。

二、罪的普世性

几乎没有人会倾向于否认人的心中存在邪恶,不管他们对于此种邪恶的本质及其起源有多么不同的看法。甚至伯拉纠主义者和苏西尼派也乐意承认,罪是普世性的。任何人都无法忽视这个事实。

1.宗教史和哲学史都证明罪具有普世性

宗教史证实罪具有普世性。约伯问道:“人在神面前怎能成为义呢?”(编按:伯九2)。这不是只有在特殊启示的领域内会被问到的问题,也是在外邦世界会被问到的问题。异教信仰也为罪的普遍意识、以及需要与一位“至高存有”和解作出了见证。人们普遍感受到自己冒犯了神明,必须借由某种方式来挽回。这是良心普遍的声音,也为这个事实作见证,即人没有达到理想的境地,因此在至高者的眼中是有罪的。祭坛上沾满牺牲的血,人们经常将自己挚爱的儿女献为祭物,反复地为自己的恶行忏悔,并祈祷,希望自己能被拯救脱离凶恶——这一切都指向人对罪的意识。宣教士无论到哪里都可以发现这种情况。哲学史也说明同样的事实。早期希腊哲学家们已经尝试努力解决道德邪恶的难题,从那时开始,任何著名的哲学家都无法忽略邪恶这个难题。他们都不得不承认罪的普世性,尽管他们事实上并不能解释这种现象。不错,在十八世纪,人们的确有一种肤浅的乐观,幻想着人天生是良善的,但是这种观点在事实面前显得非常愚蠢,康德也尖锐地指责这种观点。许多自由派神学家受到诱导,相信人的本性是良善的,并将此作为福音真理,宣扬人内在的良善,但是到了今天,他们当中的很多人将它形容为过去最致命的错误之一。生命的事实肯定不担保这种乐观。

2.这是圣经清楚的教导

圣经中有一些直接的陈述指向人的罪的普世性,例如,列王纪上八章46节;诗篇一四三篇2节;箴言二十章9节;传道书七章20节;罗马书三章1~12、19、20、23节;加拉太书三章22节;雅各书三章2节;约翰一书一章8、10节。若干经文教导,人的罪是人在出生时就拥有的人类遗传,因此很早就出现在人性之中,以至于很难说是模仿的结果(诗五十一5;伯十四4;约三6)。在以弗所书二章3节,保罗说以弗所人“本为可怒之子,和别人一样。”这节经文使用“本”(by nature;《新译本》、《和合本修订版》与《中文标准译本》作“生来”)这个语词,指向某种与生俱来的、原始的事物,与后天习得的有别。因此,罪是原始的,所有人都参与在内,因此所有人在神的眼前都是有罪的。此外,根据圣经,死亡甚至临到那些从来不曾行使个人性的、有意识的抉择的人(罗五12~14)。这节经文暗示,婴儿在形成道德意识以前,罪就已经存在了。既然婴儿会死,因此罪的效力也存在他们身上,这很自然地假设罪的成因也是存在的。最后,圣经也教导,所有人都被神定为有罪,因此也都需要在基督耶稣里的救赎,孩童也不例外,请参考之前的经文,以及约翰福音三章3、5节;约翰一书五章12节。这和那些将某种公义归给人的经文并不冲突,例如,马太福音九章12、13节;使徒行传十章35节;罗马书二章14节;腓立比书三章6节;哥林多前书一章30节,因为这可能是指民事的义、礼仪或立约的义、律法的义,或者是指在基督耶稣里的义。

三、亚当的罪和人类的罪之间的关联

1.否认两者之间存在关联

一些人完全地或部分地否认,亚当的罪和人类的罪之间存在任何因果关联。

A.伯拉纠主义者和苏西尼派完全否认,亚当的罪和我们的罪之间存在任何必要的关联。第一次的罪只是亚当的罪,和亚当的后裔毫不相干。他们最多只会承认,亚当的后裔会模仿亚当的坏榜样。

B.半伯拉纠主义者和早期的亚米念主义者教导,人从亚当那里继承了一种天然的无能,但是却无需为这种无能负责,因此不附带任何的罪咎,甚至可以说,神在某种程度上有义务要治愈这种无能。卫斯理式的亚米念主义承认,这种与生俱来的败坏也涉及到罪咎。

C.新学派(纽黑文)理论教导,人生来就具有内在的犯罪倾向,因此,人的道德偏好总是倾向错误;但这种倾向本身不能称为罪,因为“罪”始终是专指有意识地、故意地违背律法。

D.转折点神学强调罪在人类中的团体性,但是否认罪源自亚当在伊甸园中的一个行动。堕落属于“历史前”或“超历史”,但是当亚当出现在历史舞台上的时候,堕落已经是一件过去的事情。这是“神的预定”的奥秘。堕落的故事是一个神话。亚当是以预表基督的身分出现的,因为我们可以在亚当的身上看到,借着与神相交,无罪的生命是可能的。卜仁纳说:“在亚当里,所有人都犯了罪——这是合乎圣经的陈述;但如何犯罪呢?圣经并没有告诉我们。原罪的教义是被读进圣经里的。”[2]

2.解释这种关联的不同理论

A.唯实论(realistic theory)。解释亚当的罪与亚当后裔的罪咎和罪污之间关系的方法,最早的是唯实论。这种理论的大意是说,人性不仅仅在属类上构成一个完整单位,在数量上也是单一的。亚当拥有完整的人性,却因为一个自发的背道行动,人性在亚当里开始腐败。个别的人不是各自独立的实体,而是同一个普遍实体的不同表现;所有人的人性,在数量上是合一的。这个普世的人性,在亚当里成为败坏而有了罪,因此,在亚当的后裔里,这个实体每一次的个体化,也从它一开始存在之时就成为败坏而有罪。这意味着,在人性的个体化之前,所有人确实都在亚当里犯了罪,一些早期教父和经院哲学家接受这种理论,薛德博士在当代也为这种理论辩护,但这种理论容易引起若干意见:(1)将人类灵魂描述为存在于亚当里的、普遍的属灵实体的个体化,这似乎是在暗示,灵魂的实体具有物质的本质,这无可避免会让我们陷入某种唯物主义里。(2)此理论违背了良心的见证,而且没有充分捍卫人类个体的利益。每个人都意识到自己是单独的个体,因此绝非一般“存在的海洋”中短暂的波浪。(3)它无法解释为什么亚当的后裔只需要为亚当第一次的罪行负责,而无需为亚当之后的罪负责,也无需为亚当之后所有世代的祖先的罪负责。(4)它也无法回答这个重要的问题:为什么基督无需为亚当实际的罪行负责,因为基督确实拥有同样的人性,而这人性确实在亚当里犯了罪。

B.行为之约的教义。这暗示,亚当和他的后裔之间有双重的关系,亦即,亚当是全人类天然的“头”,而在行为之约中,亚当也是全人类“代表性的头”。(1)天然关系。在他的天然关系中,亚当是全人类的先祖。由于亚当是神所创造的,他就受制于改变,且无权要求一种不可变的状态。他有义务顺服神,而这种顺服并未使他有权利得到任何奖赏。另一方面,如果亚当犯了罪,他将受制于败坏和刑罚,但这罪仅仅是他自己的罪,不能被算为他子孙的罪。达博尼认为,根据“有其父必有其子”的法则,亚当的败坏会传递给他的后裔。但是无论这是如何发生的——加以揣测也是毫无意义的——亚当的后裔必定无需为这种败坏负责。他们不能仅仅因为亚当和他后裔之间这种天然关系就被视为有罪。改革宗一般的表述是另一种不同的表述。(2)圣约关系。在亚当和他后裔之间的天然关系的基础上,神满有恩典地加上了含有许多积极要素的圣约关系。这些要素包括:(A)代表。神命定,在这个圣约中,亚当不仅代表他自己,也要作为他一切后裔的代表。因此,亚当是全人类的头,不仅在亲子的意义上,更是在圣约的意义上。(B)试验期。若脱离行为之约,亚当的后裔将长期处在一种考验的状态里,不断具有犯罪的危险,然而此约保证,人如果在一段固定的时期内坚忍到底,就会得到奖赏,会在一种永恒圣洁至福的状态中获得确认。(C)奖赏或刑罚。根据此约的条件,如果亚当满足了此约的条件,他就会获得一种得到永生的正当权利。而且不仅是他自己,他全部的子孙也将分享这种祝福。因此,在正常的运作下,此约的安排对人类来说会有数不尽的好处。但是人有可能不顺服,从而推翻了此约的运作,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会引发灾难性的后果。违背圣约的命令会导致死亡。亚当选择了不顺服的道路,自己被罪所败坏,在神的眼中成为罪人,最终受制于死亡的刑罚。因为亚当是全人类的圣约代表,他的不顺服也影响到他所有的后裔。神凭着自己公义的判断,将圣约的头所犯的第一宗罪行的罪咎,归算给一切与亚当有圣约关系的人。因此,他们就生在一种败坏、又有罪的状态下,这种与生俱来的败坏也包括罪咎。此教义解释了为什么只有亚当的第一宗罪会被归算给我们,而他之后犯的罪或其他祖先犯的罪并没有归算给我们;此观点也确保了耶稣的无罪,因为祂并非仅仅具有人性,因此祂不受制于行为之约。

C.间接归算论。这个理论否认亚当的罪咎被直接归算给他的后裔,并且按照以下方式来描述归算:借着自然的生殖过程,亚当将天生的败坏传递给他的后裔,也只有在有分于亚当天生败坏的基础上,人也因着亚当的背道而被视为有罪。人们并非因为在亚当里是有罪的而天生是败坏的,而是因人天生是败坏的而被视为有罪。人的状况并非基于他们的法律地位,相反,人的法律地位是基于人的状况。最早拥护这种理论的是普拉修,之后年轻一点儿的费劬噶和韦内玛、若干新英格兰神学家、长老会中“新学派”的一些神学家,也都采取这种观点。出于以下几种原因,这种理论是可议的:(1)一件事情无法以它的结果为媒介。亚当的后裔在出生时所伴随的与生俱来的败坏,已经是亚当的罪的后果,因此不能被视为他们犯了亚当的罪的根据。(2)这并没有为亚当的罪咎和败坏传递给他所有后裔提供客观的根据。然而关于这一点,必然有某种客观的合法依据。(3)如果这种理论是前后一致的,它也应该教导,亚当之后所有世代的祖先的罪,也都间接归算给每个人,因为他们共同的败坏是通过生殖而传递的。(4)此理论也进一步假设,可以有一种不会同时伴随着罪咎的道德败坏,这种败坏本身并不会使人遭受惩罚。(5)最后,如果在亚当的后裔身上存在的、与生俱来的败坏,可以被视为其他解释的合法根据,也就不再需要用间接归算来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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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iggers, Augustinism and Pelagianism, p. 88.

2. Brunner, Man in Revolt, p.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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