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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克富人论
《人 论》——和神之间的关系
原著:路易斯.伯克富(Louis Berkhof)
目  录
第一部分 原始状态下的人
第二部分 在罪恶状态中的人
第三部分 在恩典之约中的人
 
赎罪论
赎罪论
伯克富基督论
伯克富基督论
 
第二部分 在罪恶状态中的人
第5章 罪的刑罚

罪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尽管人经常等闲视之,但是神却严肃对待。罪不仅是违背神的律法,更是对伟大的颁布律法者的攻击,对神的反叛。罪是侵犯神那不可亵渎的公义,那是祂宝座真正的根基(诗九十七2),是对神无瑕之圣洁的公然冒犯,因为神的圣洁要求我们在一切所行的事上都要圣洁(彼前一16)。有鉴于此,神用刑罚来追讨罪就是再自然不过的事了。神用一种具有极其重要意义的话说:“我耶和华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二十5)。圣经充分证明了这个事实,即神在今生和将来的世界中都刑罚罪恶。

一、自然的刑罚与实际的刑罚

将罪的刑罚划分为自然的(natural)刑罚和实际的(positive)刑罚,是一种相当普遍的划分。一些刑罚是罪的自然结果,是人无法逃脱的,因为这些刑罚是罪自然的、必然的后果。人无法借着悔改和赦罪而得救脱离罪的刑罚。在一些例子中,神会减轻罪的刑罚,甚至可以借着神放在我们手中的、任由我们处置的一些手段而终止;但是,在其他的例子里,刑罚会继续,并不断提醒我们过去的罪行。懒惰的人会变得贫穷,醉酒的人会毁灭自己和他的家,淫乱的人会感染令人作呕的、不可治愈的疾病,罪犯会背负羞耻感,甚至在离开监狱之后,仍然感到很难开始新生活。圣经谈到这类的刑罚,例如:约伯记四章8节;诗篇九篇15节,九十四篇23节;箴言五章22节,二十三章21节,二十四章14节,三十一章3节。但是还有一些实际的刑罚,这些刑罚是更普通的,在法律意义上的刑罚。这些刑罚所预设的,不仅仅是生命的自然法则,更预设了伟大的颁布律法者所制订的确定律法,并附带额外的惩罚。这种刑罚并非自然地源自过犯的本质,而是神所制订的,附加在过犯之上的刑罚。这些刑罚是由具有绝对权威的、神的律法所强加的刑罚。

圣经一般所说的刑罚就是指此类的刑罚。这在旧约圣经中特别明显。神赐给以色列一部详细的法典,以规范他们的民事、道德、宗教生活,并明确地规定每一种罪行当受的刑罰(参:出二十~二十三章)。尽管这部律法的很多民事、宗教法规所展现的形式是仅仅给以色列的,但是它们所体现的根本原则,也适用于新约圣经时期。按照圣经对罪的刑罚的观点,我们必须同时考虑这两个方面:存心抵挡神之自然、必然的结果,以及神所设立的、合法地附加在此冒犯之上的刑罚。一些神体一位论者、普救论者、现代主义者,都否认有任何的罪的刑罚,他们仅仅承认罪行的自然结果。刑罚并非神圣存有者根据罪的情况所宣告、执行的判决,仅仅是指一般法则的运行。詹姆斯·柯拉克(J.F.Clarke),泰尔(Thayer),威廉森(Williamson)和葛拉登(Washington Gladden)都采取这种立场。后者宣称: “古旧的神学认为,这个刑罚(罪的刑罚)在于,罪人在未来生活中遭受司法过程所带来的苦难。···新神学教导,罪的刑罚在于罪所带来的自然后果。··罪的刑罚正是罪。人种什么,也就收什么。”[1]这并不是一种新的观点,它已经出现在但丁(Dante)的思想中,因为在他著名的诗中,地狱的折磨就是在象征罪的后果;谢林提到世界的历史就是世界的审判时,也认识到这一点。然而,我们可以从圣经非常清楚看到,这是一种完全不符合圣经的观点。圣经所谈到的刑罚,并非指罪的自然结果或必然后果,例如,在出埃及记三十二章33节;利未记二十六章21节;民数记十五章31节;历代志上十章13节;诗篇十一篇6节,七十五篇8节;以赛亚书一章24、28节;马太福音三章10节,二十四章51节。这些经文都提到罪的惩罚是神直接的行动。此外,根据他们的这种观点,其实既没有奖赏,也没有惩罚;美德和邪恶都包括了它们自己各式各样的问题。更进一步说,根据那种观点,我们完全没有理由将苦难视为惩罚,因为它否认罪咎,然而,使苦难成为惩罚的恰恰就是罪咎。还有,同样地,在很多情况下,受到最严厉惩罚的并不是罪咎,而是无辜的人,例如,酒鬼或浪荡子弟的家属。最后,根据这种观点,天堂和地狱都不是未来审判的地点,仅仅是人的思维状态,或是人当下所处的状况。葛拉登非常明确地表达出这种观点。

二、刑罚的本质和目的

英文“punishment”(“刑罚”)这个词源自拉丁文“poena”,意指惩罚、补偿或痛苦。它是指一些错误行为所造成的痛苦或苦难。更具体来说,它可以被定义为颁布律法者直接或间接施加给人的痛苦或损失,这证实了神的公义对侵犯律法的行为所发的义怒。它源自神的公义或刑罚式的公平(punitive justice),神借此维护自己是至圣者的身分,因此必然要求一切有理性的受造物必须是圣洁、公义的。刑罚是罪人因他的罪所应当偿付的自然的、必然的刑罚;事实上,这是应当付给神公义本质的债务。罪的刑罚可以分为两类。有一种刑罚是必然会伴随着罪的惩罚,因为这件事的本质是罪使神和人之间产生了隔离,罪会伴随着罪咎和罪污,使人的内心充满恐惧和羞耻感。但是还有一种是由颁布律法者从外部强加给人的刑罚,例如,今生的各种灾难,以及将来在地狱中的刑罚。

然后,这会引发一个问题,即罪所刑罚的目标或目的。关于这一点,人们的意见有相当的差异。我们不应当将罪的刑罚视为仅仅是报复,盼望伤害那些之前造成伤害的人。关于刑罚的目的,接下来的三种观点是最重要的。

1.维护神的公平或公义

杜仁田说:“如果公义是神的属性,那么罪就必须有它应得的报应,就是惩罚。”无论再怎么考虑,律法的要求是:罪由于其本身固有的过失,必须受到惩罚。此原则可以同时应用在人的律法和神的律法的施行上。公义必然要求罪犯受到惩罚。神站在律法的背后,因此我们可以说,惩罚的目的在于维护这位伟大的颁布律法者的公义和圣洁。神的圣洁必然会反对罪,这种反对会表现在对罪的惩罚上。此原则是所有谈及神是公义审判者的经文的基础,祂根据每个人所当得的来报应人。“祂是磐石,祂的作为完全,祂所行的无不公平,是诚实无伪的神,又公义,又正直”(申三十二4)。“神断不至行恶,全能者断不至作孽。祂必按人所作的报应人,使各人照所行的得报”(伯三十四10~11)。“你照着各人所行的报应他”(诗六十二12)。“耶和华啊,你是公义的,你的判语也是正直的”(诗一一九137)。“我是耶和华,···我喜悦在地上施行慈爱、公平和公义”(耶九24)。“你们既称那不偏待人,按各人行为审判人的主为父,就当存敬畏的心,度你们在世寄居的日子”(彼前一17)。维护神的公义和圣洁,以及那公义的律法(律法正是神的存有的表达),肯定是惩罚罪的主要目的。然而,还有另外两种观点,却错误地将其他事物放到重要的位置上。

2.使罪人改正

目前,有一种观点特别受人注意,认为不存在“惩罚式的公义”,神不会无情地要求惩罚罪人,神不会生罪人的气,反而是爱罪人,神使罪人遭受一些苦难,只是为了使罪人改邪归正,把他带回到天父的家中。这种观点是不符合圣经的,因为它抹去了惩罚(punishment)和管教(chastisement)之间的不同。罪的刑罚并非源自颁布 律法者的爱和怜悯,而是源自祂的公义。施加惩罚之后,如果人能够改换一新,并不是因为惩罚本身,而仅仅是神恩典的运行所结出的果实;为了罪人,神借着刑罚将本身是邪恶的事物转变为对他有益的事物。我们必须维护管教和惩罚之间的不同。圣经教导我们,一方面,神爱祂的百姓,并管教他们(伯五17;诗六1,九十四12,一一八18;箴三11;赛二十六16;来十二5~8;启三19);另一方面,神恨恶并且惩罚作恶的人(诗五5,七11;鸿—2;罗—18,二5~6;帖后一6;来十26~27)。此外,一种刑罚要能感化人,必须是被视为公正的惩罚,也就是必须符合公义。但是按照这种理论,一个已经改邪归正的罪人,就不能再受到惩罚了;一个没有改造可能的罪人,也不能受到惩罚,以至于撒旦也不可能受到惩罚;死亡的刑罚不得不被废除,永远的惩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

3.遏止人犯罪

今天,另外一种相当流行的理论是:为了保护社会,罪人必须受到刑罚,因为这样可以威慑其他人,免得他们犯类似的罪。毫无疑问,在家庭里、在国家中、在世上的道德政府中,这个目标经常获得确保,但这是神满有恩典地借着施加刑罚所达成的偶然结果。这当然不能成为施加刑罚的根据。仅仅为着社会的益处而惩罚个人,一点都不合乎公义。事实上,罪人总是会因他的罪而受到惩罚,但只是碰巧对社会来说是有益处的。再次,我们可以说:如果惩罚本身不是公正和公义的,那么它就不具备遏制罪的效果。很显然,只有当一个人按着自己当受的惩罚遭受苦难,这种惩罚才具有良好的效果。如果这种理论是正确的,那么如果不是为了罪犯受惩罚可以威慑其他人不去犯罪,一个罪犯可能就应当立刻被释放。此外,一个人只要甘愿承担刑罚,那么他就可以公义地犯罪。按照这种观点,惩罚绝不是基于过去,而完全是基于将来。

但是,若基于这个假设,我们很难解释为什么惩罚总是会使悔改的罪人回首过去,并以忏悔的心承认自己过去所犯的罪,正如我们在以下经文中注意到的:创世记四十二章21节;民数记二十一章7节;撒母耳记上十五章24~25节;撒母耳记下十二章13节,二十四章10节;以斯拉记九章6、10、13节;尼希米记九章33~35节;约伯记七章21节;诗篇五十一篇1~4节;耶利米书三章25节。我们很容易就可以列举数倍的这种例子。与我们前面考虑的两种理论相反,我们必须坚持,惩罚罪的主要目的完全是追溯既往,尽管施以刑罚可能为个人和社会带来有益的结果。

三、罪的实际刑罚

神在伊甸园中用来警告人的刑罚,正是死亡的刑罚。这里所指的死亡并非身体的死亡,而是整个人的死亡,圣经意义上的死亡。我们一般分为身体的死亡、属灵的死亡,和永远的死亡,但是圣经并没有作此区分;圣经对死亡的看法是综合性的,将其视为与神分离。人犯罪的那一日,神确实执行了这种刑罚,尽管因着神的恩典,暂时延缓了完整的执行。一些人以一种非常不合圣经的方式,将他们自己作的区分读到圣经里,他们主张,身体的死亡不应当被视为罪的刑罚,而应当被视为人身体结构的自然结果。但圣经完全不接受这种特例。圣经让我们熟悉刑罚的威胁,也就是完整意义上的死亡;圣经也教导,死亡是借着罪进入到世界的(罗五12),罪的工价就是死(罗六23)。罪的刑罚必定包括身体的死亡,但是范围远不只是这样。在越来越习惯作这样区分的同时,我们可以说,死亡的刑罚包括以下的几点:

1.属灵的死亡

奥古斯丁说:罪也是罪的惩罚,这句话蕴含深奥的真理。这意味着,人天生就处在一种有罪的状态和光景中,这构成了罪的刑罚的一部分。这些确实是罪的直接后果,但是它们也是神所警告的刑罚的一部分。罪使神和人分离,这意味着死亡,因为只有和永生神交通,人才能拥有真正的生命。在死亡的状态中(这是因着罪进入世界的结果),我们背负着罪咎,而只有耶稣基督的救赎大工才能移除这种罪咎。因此,我们有义务承担违背律法所引发的苦难。属血气的人无论走到哪里,都带着会受惩罚的意识。良心经常使人想起他的罪咎,使人的心中充满对惩罚的恐惧。属灵的死亡并不只是指罪咎,也包括罪污。罪永远是人生中一种败坏的影响力,这是我们死亡的一部分。在神的眼中,我们生来不仅是不义的,也是不圣洁的。这种不圣洁彰显在我们的思维、言语、行为上。它在我们里面一直是活跃的,像有毒的源泉污染生命的所有溪流。如果不是神一般恩典的节制作用,罪必然会使社交生活变得完全不可能。

2.今生的苦难

今生的苦难是罪进入世界所引发的后果,也包括在罪的刑罚里。罪干扰人的整个生命。人的身体遭受软弱和疾病的折磨,导致不舒适,并经常处在巨大的痛苦中;人的心智会遭受痛苦的干扰,掠夺人生命中的喜乐,使人没有能力从事日常的工作,有时会完全破坏人心理的平衡。人的灵魂成为互相冲突的思维、感情、欲望争战的战场。意志拒绝随从理性的判断,情感肆无忌惮,完全不受理智的掌控。人生真正的和谐遭到破坏,由分裂生活的咒诅取而代之。人处在一种解体的状况中,这经常会伴随着最深刻的痛苦。不仅如此,由于人的堕落,整个被造界和人一起,都服在虚空之下,受到败坏的捆绑。进化论者尤其教导我们,将大自然视为“血红的牙爪”。毁灭性的能力经常借着地震、暴风、龙卷风、火山爆发、洪水等形式释放出来,为人类带来无尽的苦难。尤其是在今天,有很多人在这一切当中看不到神的手,他们并不认为这些苦难是罪的刑罚的一部分。然而,总的来说,这些确实是刑罚的一部分。然而,将它们特殊化,并将它们解读为那些生活在灾区的人因为犯了某些严重的罪行而遭受特殊的刑罚,是不安全的做法。平原之地的城市(所多玛和蛾摩拉)被从天上降下来的火毁灭;以这等因果关系嘲弄他们,也是相当不明智的。我们应当始终谨记在心的是,神在某个城市、地区、国家降下严重的灾难,通常都是有充分原因的,人们也有集体的责任。神没有更常在烈怒和恼恨之中向列邦降灾,其实是个奇迹。一些犹太人向耶稣报告临到某些加利利人身上的灾难,很明显是在暗示这些加利利人必然是罪恶深重,耶稣如此回答:“你们以为这些加利利人比众加利利人更有罪,所以受这害吗?我告诉你们,不是的。你们若不悔改,都要如此灭亡!从前西罗亚楼倒塌了,压死十八个人,你们以为那些人比一切住在耶路撒冷的人更有罪吗?我告诉你们,不是的。你们若不悔改,都要如此灭亡!”(路十三2~5);牢记这一点总是好的。

3.身体的死亡

身体和灵魂分离也是罪的刑罚的一部分。上主威胁要施行的刑罚也着眼于这一点;从以下这些话对这点的解释也可以很明显看出:“你本是尘土,仍要归于尘土”(创三19)。保罗在罗马书五章12~21节和哥林多前书十五章12~23节的整个论证也支持此观点。一直以来,教会的立场是,完整意义上的死亡——包括身体的死亡——不仅仅是罪的后果,也是罪的刑罚。罪的工价就是死。伯拉纠主义者否认这两者之间的关联;有人声称:“第一个人亚当被造时就是可朽坏的,因为无论他是否犯罪,最终都将死亡;死亡并非罪的工价,而是人本质的必然;”但是,北非的迦太基大会(General Synod of Carthage;主后418年)对任何这样宣称的人宣告咒诅。苏 西尼派和理性主义者延续伯拉纠主义者的谬误,甚至在更晚近的时期,在康德派、黑格尔派、立敕尔派的神学家们所构建的体系中,也重复这种谬误,他们实际上将犯罪视为在人的道德和属灵发展中必然会有的时刻。当今的自然科学也支持他们的观点,将身体的死亡视为人类这个生机体的自然现象。人的身体结构既是如此,就必然会死亡。但这种观点并不受欢迎,因为人身体的生机组织每七年更新一次,相对而言,很少人死于年迈或完全衰竭,更多人是死于疾病和偶发事故。这也与一个事实相悖,即人并不觉得死亡是一件自然的事,而是恐惧死亡,将它视为灵魂和身体的非自然分离。

4.永远的死

“永死”可以被视为属灵死亡的顶点和完成。目前的抑制消失了,罪的败坏达到完全。神的震怒完全倾倒在被定罪之人的身上。他们完全与神——生命和喜乐的源泉——分离,这意味着最糟糕意义上的死亡。神使他们外在的光景与其内在的邪恶状态成为一致,这意味着良心的苦楚和身体上的痛苦。他们受痛苦的烟往上冒,直到永永远远(启十四11)。我们会在末世论中进一步讨论这个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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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ashington Gladden, Present Day Theology, pp. 78-80。

 

进深研究问题:

许多当代自由派否认罪的实际刑罚,为什么?

罪的惩罚全然是罪的自然结果,这种立场是否站得住脚?你对这种立场有何异议?惩罚罪是为了维护律法和神的公义,人们对这种观点普遍反感,你如何解释?

惩罚罪是否也是为了遏制罪,以及作为使人改正的工具?

圣经对死亡有什么样的观点?你能否根据圣经证明,死亡包括身体的死亡?

“永死”的教义是否与这个观念一致,即惩罚罪仅仅是作为改变人的手段,或者是为了遏制罪?

 

参考书目:

Bavinck, Geref. Dogm. III, pp. 158-198. Kuyper, Dict. Dogm., De Peccato, pp. 93-112. Strong, Syst. TheoL., pp. 652-660.

Raymond, Syst. Theol. II, pp. 175-184. Shedd, Doctrine of Endless Punishment.

Washington Gladden, Present Day Theology, Chaps. IV and V. Kennedy, St. Paul's Conceptions of the Last Things, pp. 103-157. Dorner, Syst. of Chr. Doct. III, pp. 11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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