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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克富人论
《人 论》——和神之间的关系
原著:路易斯.伯克富(Louis Berkhof)
目  录
第一部分 原始状态下的人
第二部分 在罪恶状态中的人
第三部分 在恩典之约中的人
 
赎罪论
赎罪论
伯克富基督论
伯克富基督论
 
第三部分 在恩典之约中的人
第2章 救赎之约

一、根据圣经作出的合理探讨

关于恩典之约的立约方,有很多种不同的描述。一些人认为立约方是三一真神和人,人要么没有任何限定条件,要么有部分的限定,是“罪人”、“选民”或“在基督里的人”;其他人则认为立约方是圣父(代表三位一体),和基督(代表选民);1自柯塞由的时代以来,还有一些人区分两个圣约,也就是圣父和圣子之间的“救赎之约”(pactum salutis),以及以此约为基础的,三位一体的神与选民(或蒙拣选的罪人)之间的恩典之约。从系统的角度来看,第二种描述具有一定的优势。它可以宣称有罗马书五章12~21节和哥林多前书十五章21~22.47~49节这类经文的支持,并强调救赎之约和恩典之约之间不可分割的关联。它阐明出在基督里之约的统一性,波士顿、纪伯、狄克、老亚伯拉罕·凯波尔(A.KuyperSr.)、赫尔曼·凯波尔(H.Kuyper)和小亚伯拉罕·凯波尔(A.Kuyper,Jr)都支持这种观点。然而,第三种描述更加清晰,更容易明白,因此,在实际讨论圣约教义时更有实用性。它避免了其他观点所造成的许多混乱,因此,大多数改革宗神学家都追随这种观点,例如马斯垂克、阿马克、杜仁田、魏修斯、贺佩、赫治父子,薛德、魏司坚、巴文克、侯尼格。然而,第二和第三种描述之间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赫治博士说:“一些人偏爱一种陈述,其他人偏爱另一种陈述;一些人将圣经中关于这个主题的所有事实,组成一个约,也就是神和作为祂百姓代表的基督之间的约,而其他人则将这些事实分为两个约;但这两群人之间并不存在教义上的差异。”[2]既然如此,第三种描述方式无疑更值得受到青睐。但在接受第三种观点的同时,我们应当将薛德所说的谨记在心:“尽管圣经的陈述支持救赎之约和恩典之约之间的区分,但我们不能推论说它们是两种分离的、毫不相干的约,与行为之约对立。恩典之约和救赎之约是同一个福音式的怜悯之约的两种模式或两个阶段。”[3]

二、救赎之约的经文资料

“和平筹定”(counsel of peace;《和合本》作“筹定和平”)这个名称源自撒迦利亚书六章13节。柯塞由和其他一些人认为此处经文是指圣父和圣子之间的约定。这明显是一个错误,因为此处经文是指弥赛亚身兼君王职分和祭司职分。我们不能坚持说这个名称来自圣经,但这当然无损于“和平筹定”的真实性。这个永恒筹算的教义,乃是基于以下的圣经根据:

1.圣经清楚地指向一个事实,即救赎计划被包括在神永恒的定旨或筹划里(弗一4起,三11;帖后二13;提后一9;雅二5;彼前一2,等等)

如今我们知道,在某种意义上,救赎的经世是三一神分工合作完成的:圣父是发起者,圣子是执行者,圣灵是应用者。这只能是三一神不同位格之间自动自发约定的结果,因此三一神内在的关系采用了圣约生命的形式。事实上,我们恰恰是在三一神的生命中找到历史中诸约的原型,这是一个在恰当和完满意义上的约,立约的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会面,一个真正的ovv0rjxn(synthēkē)。

2.圣经有一些经文不仅指向一个事实,即神拯救罪人的计划是永恒的(弗一4,三9、11),更表明这个计划具有圣约的本质。

基督说到祂降世以前,圣父对祂所作的应许,并一再提到祂从天父领受的托付(约五30、43,六38~40,十七4~12)。在罗马书五章12~21节和哥林多前书十五章22节,基督明显被视为代表性的元首,即圣约的元首。

3.无论在哪里,只要我们拥有约的基本要素——即立约的当事人、一个应许或多个应许、一个条件——我们就有一个约

诗篇第二篇7~9节提到了立约的各方,也暗示了一个应许。使徒行传十三章33节;希伯来书一章5节,五章5节保证了这段经文具有弥赛亚诗篇的特征。新约圣经(来十5~7)再次证明,诗篇四十篇7~9节是弥赛亚的经文,弥赛亚表明祂乐意服从父的旨意,成为赎罪祭。基督一再提及父托付给祂的任务(约六38、39,十18,十七4)。路加福音二十二章29节的陈述尤其具有重大意义:“我将国赐给你们,正如我父赐给我一样。”这里所用的动词是8uatí0qu(diatithēmi),8a0r×n(diathēkē)就 是从这个字来的,意思是借由遗愿、遗嘱或约来指派。此外,在约翰福音十七章5节,基督宣称祂有权得到某种奖赏,而在约翰福音十七章6、9.24节(另参:腓二9~11),基督提到祂的百姓和祂将来的荣耀,是父赐予祂的奖赏。

4.旧约圣经有两处经文直接将约的观念和弥赛亚联系在一起

那两处经文就是诗篇八十九篇第3节和以赛亚书四十二章6节;前者是基于撒母耳记下七章12~14节,希伯来书一章5节也证明那是弥赛亚经文;后者所指的人则是耶和华的仆人。这种关联清楚地表明,这个仆人不是仅仅指以色列。此外,弥赛亚在一些经文中——即诗篇二十二篇1~2节和诗篇四十篇8节——说到神是祂的神,因此是在使用圣约的语言。

三、救赎之约中的圣子

1.基督在救赎之约中的官方职任

基督在救赎之约中的职任是双重的。首先,基督是“保证人”(Surety;希腊文yyvoc[ engyos),这个词仅出现在希伯来书七章22节(《中文标准译本》“保证人”;《和合本》作“中保”)。这个词的来源并不确定,因此无法帮助我们证实它的含义。但是其含义并不是可疑的。保证人是指一个保证要为此负责的人,即保证另一个人的法律义务会得到满足。在救赎之约中,基督为祂的百姓承担必然的刑罚,为他们完成代赎的工作,并且为他们满足律法的要求。借着代替犯罪的人,基督成为末后的亚当,因此也是圣约的元首,是父赐给祂的所有子民的代表。因此,在救赎之约中,基督既是保证人,又是元首。祂将百姓的责任担在自己肩上。在从救赎之约发展出来的恩典之约里,基督也是祂子民的保证人。有人提出过这样一个问题:在“和平筹定”中,基督的保证人责任(suretyship)是有条件的,还是无条件的?罗马法承认两种保证人责任,一种是担保人(fidejussor),另一种是债务承担人(expromissor)。前者是有条件的,后者是无条件的。前者是这样一个保证人,假如一个人无法亲自履行义务,这个保证人会答应为他偿还。罪咎的重担会一直留在犯罪的一方,直到偿还为止。不过,后者却是这样的一个保证人,他无条件地承担起为另一个人偿还的责任,因此会立刻解除犯罪方的责任。柯塞由和他的学派主张,基督在和平筹定中成为担保人(fidejussor),因此旧约圣经的信徒享受不到完全的赦免。他们从罗马书三章25节作出推论说,对这些圣徒而言,这仅仅是一种“宽容”(paresis),对罪的忽视,而不是“赦免”(aphesis)或完全的赦罪,直到基督真正为罪代赎。

然而,他们的对手断言,基督无条件地承担这个责任,要为祂的百姓提供补偿,因此基督成为债务承担人(expromissor)这个特定意义的保证人。这是唯一站得住脚的立场,因为:(A)旧约圣经信徒领受了完全的称义或赦罪,尽管救恩的知识不像在新约圣经时代那样完整和清晰。旧约圣经信徒和新约圣经信徒,其地位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诗三十二1、2、5,五十一1~3、9~11,一〇三3、12;赛四十三25;罗三3、6~16;加三6~9)。柯塞由的立场使人想起罗马天主教“义人的居所”(LimbusPatrum)的立场。*[*编按:此拉丁词的直译是“先祖的边境”(borderland of the patriarchs), 指旧约圣经时代的圣徒集中在地狱的边境,等候基督完成救赎的工作;另意译为“先祖的前厅”,往往也称为“亚伯拉罕的怀中”。]

(B)柯塞由的理论,以一种毫无根据的方式,使神为罪人预备救赎的工作必须取决于人不确定的顺服。主张基督成为有条件的保证人,这种说法是毫无意义的,仿佛罪人仍有可能应该为自己偿债。神为救赎罪人所作的预备是完全的。这并不等于是说,罪人在借着信心被称义之前,神并不把他们本身当作有罪的来对待他们,向他们说话,因为这确实是神所作的。(C)柯塞由诉诸于罗马书三章25节,他说,在这节经文,使徒使用(paresis;“宽容”〔忽视或略过)这个词,并非因为旧约圣经中的个别信徒没有领受完整的赦罪,而是因为在旧约圣经时代的赦罪仍是采用(paresis;“宽容”)的形式,因为罪还没有在基督里得到恰当的惩罚,基督绝对的公义还没有在十字架上彰显出来。

2,基督在救赎之约中担当的角色

尽管救赎之约是恩典之约的永恒根基,而且就罪人而言,它也是恩典之约在永恒中的原型,但是对基督来说,它却是一个行为之约,而不是恩典之约。对基督来说,原始之约的律法仍旧适用,即永生只能通过满足律法的要求来获得。身为末后的亚当,基督为罪人获得永生,是祂忠心顺服的报酬,完全不是一种不配得的、恩典的赏赐。基督以祂所有百姓的代表和保证人的身分所成就的一切,祂的百姓就不再有责任要去完成。基督已经完成了祂的工作,祂配得奖赏,信徒也得以借着恩典,分享基督已经完成之工作所带来的果实。

3. 基督在救赎之约中的工作受到拣选定旨的限制

一些人将救赎之约视为与拣选等同;但这明显是个错误。拣选是指选择一些人,就是命定要在基督里承受永恒荣耀的人。另一方面,救赎的筹算(counsel ofredemption)是指神在什么道路上、借着什么途径为罪人预备恩典和荣耀。拣选确实也与基督有关,也应当将基督考虑在内,因为圣经说信徒是在基督里蒙拣选的。在某种意义上,基督自己就是拣选的对象,但是,在救赎的筹算中,基督是立约的当事人之一。基督是祂子民的中保,圣父是以这种身分来对待祂的。在逻辑上,拣选先于救赎的筹算,因为基督所具有的保证人责任,像祂的代赎一样,是特定的。如果没有居先的拣选,救赎就必然成为普世性的。此外,颠倒这个顺序,就等同于使基督的保证人责任成为拣选的基础,但是根据圣经,拣选完全是基于神的美意。

4,基督使用的圣礼和约之间的关连

基督既使用旧约圣经的圣礼,也使用新约圣经的圣礼。然而,很明显,这些圣礼对基督的意义,和对信徒的意义不可能是相同的。对基督来说,圣礼不可能是救恩的象征,也不是救恩的印记;圣礼也不可能是强化得救信心的工具。如果我们区分救赎之约和恩典之约(我们也确实这样作),对基督来说,这些圣礼就很可能是救赎之约的圣礼,而不是恩典之约的圣礼。在救赎之约中,基督亲自承担起满足律法要求的责任。基督在地上的时候,这些要求采用了一种明确的形式,也包括确定的宗教条规。圣礼构成了这个律法的一部分,因此基督必须使自己服在律法之下(太三15),与此同时,圣礼可以作为父赐给子的应许的印记。对此描述有人也许可能提出异议,即圣礼确实是除去罪恶、滋养属灵生命的合适象征和印记,但是从这件事的本质来说,圣礼对基督而言并不具有这个意义,因为基督是无罪的,而且不需要属灵的滋养。在回应这种异议时,我们至少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请人注意一个事实,即基督是以公开的官方职任身分出现在地上。基督本人虽然没有罪,因此没有任何圣礼可以作为祂的罪恶被除去的象征或保证,但是基督替祂的百姓成为罪(林后五21),因为祂担当了他们的罪咎;因此,根据圣父的应许,在基督完成了代赎的工作之后,圣礼可以象征这个重担被除去了。再次,尽管我们不能说基督是在运用得救的信心(这是就着对我们的要求来说的),然而,作为中保,基督必须在更广的意义上运用信心,满心相信地接受圣父的应许,同时信靠天父必定会实现这些应许。而就基督的人性来说,圣礼就可以作为记号和印记,来强化基督的信心。

四、救赎之约的要求和应许

1.要求

父要求子——后者在救赎之约中以祂子民的保证人和元首的身分出现,并作为末后的亚当——要弥补亚当的罪和父赐给子的那些百姓的罪,并遵行律法,从而为祂一切的属灵后裔确保永生,借以完成亚当所未能完成的。这个要求包括以下的细节:

A.基督必须为女子所生,借此取得人性,因此进入各种时空关系中;祂也应当取得人性,包括人性当前的软弱,尽管没有罪(加四4~5;来二10、11、14、15,四15)。基督成为人类的一分子,是绝对必要的。

B.基督是神的儿子,高过律法,却必须让自己服在律法之下;祂不仅应当与律法建立自然的关系,也应当与律法建立刑罚和圣约的关系,以便偿还罪所当受的刑罚,并为选民赚取永生(诗四十8;太五17、18;约八28、29;加四4、5;腓二6~8)。

C.基督在为自己的百姓赚取赦罪和永生后,应当将祂功劳的果实施行到选民的身上,包括完全的赦罪,以及借着圣灵大能的运行来更新选民的生命。祂借此确保信徒会将自己的生命奉献给神(约十16,十六14、15,十七12、19~22;来二10~13,七25)。

2.应许

父的应许与祂的要求是一致的。父应许子,要赐给祂执行这项伟大的、全面的任务所需的一切,从而排除在执行这个圣约当中的一切不确定性。这包括以下的应许:

A.父要为圣子预备身体,使之成为圣子合适的帐幕;身体的一部分是透过神直接的作用预备的,而且未受到罪的玷污(路一35;来十5)。

B.父要赐给圣子执行祂任务所必要的一切恩赐和恩典,尤其要赐给圣子无限量的圣灵,膏立祂担当弥赛亚的职分,这应许特别是在耶稣受洗时得到了应验(赛四十二1、2,六十一1;约三31)。

C.圣子在执行祂的工作时,父要帮助祂,要拯救祂脱离死亡的权势,并因此加给祂能力,毁灭撒旦的权势,建立神的国度(赛四十二1~7,四十九8;诗十六8~11;徒二25~28)。

D.父要加给圣子能力,作为祂所完成的工作的奖赏,使圣子能够差派圣灵,塑造基督属灵的身体,教导、引领、保护教会(约十四26,十五26,十六13~14;徒二33)。

E.父要赐给圣子无数的后裔,作为圣子完成工作的奖赏,后裔的数目多到无法计算,好叫弥赛亚的国度最终将包含万国万民(诗二十二27,七十二17)。

F.父要将天上、地上所有的权柄都赐给圣子,使祂能统管世界和祂的教会(太二十八18;弗一20~22;腓二9~11;来二5~9);且最终要奖励基督的中保工作,使祂享受未有世界以先与父同享的荣耀(约十七5)。

五、救赎之约和恩典之约的关系

以下几点表明救赎之约和恩典之约之间的关系:

1.救赎筹算是历史上的恩典之约在永恒中的原型

就是因为这个缘故,许多人将这两个约合并成一个约。前者是永恒的,也就是来自永恒,后者是在时空中的,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它是在时空中实现的。前者是圣父与作为选民保证人和元首的圣子之间的合约,而后者是三一神与在保证人里被拣选的罪人之间的合约。

2.救赎筹算是恩典之约永恒的、坚实的基础

如果没有父和子之间永恒的和平筹定,三一神和罪人之间也就不会有任何的协议。救赎筹算使恩典之约成为可能。

3.救赎筹算也使恩典之约产生效力,因为救赎筹算为恩典之约的设立和执行提供了手段

罪人只能借着信心获得恩典之约里的祝福,而在救赎筹算里,信心之路已经被开启。在罪人心中生发信心的圣灵,正是父向基督所应许的,而借着信心领受生命之路,也由基督保证了。

救赎之约可以定义为:圣父和圣子之间的约定,使圣子成为选民的元首和救赎者,而圣子要自愿地代替圣父所赐给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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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斯敏斯特大要理问答》,第31问。
2. Hodge, Syst. Theol. II, p. 358;亦参 Dabney, Lect. on Theol., p. 432;Bavinck, Geref. Dogm. III, p. 240.
3. Shedd, Dogm. Theol. II, p.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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