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及恩典之约的立约方,我们之前已经暗示过,此约可以从两种不同的视角来考虑。恩典之约具有两种不同的层面,现在问题产生了,立约的双方彼此有怎样的关系?这个问题有不同的回答。
一、恩典之约既是外在的约,也是内在的约
有些人区分外在的约和内在的约。外在的约被认为是指,一个人在约中的地位完全取决于他在某些外在的宗教职责上的表现。如果一个人履行了约对他的要求(大致是从罗马天主教的意义来说的),他在约中的地位就是完全正确的。在以色列人当中,恩典之约采用了国家的形式。可能没有人比布莱克更贯彻始终地发展出“外在的约”的教义。人们并不总是以同样的方式描绘出内在之约和外在之约的分界线。一些人将洗礼和外在之约连在一起,将信仰告白与圣餐和内在之约连在一起;另一些人则认为洗礼和信仰告白属于外在之约,而圣餐是内在之约的圣礼。但问题是,这整个描述在约的观念里造成了一种没有圣经根据的二分法;它产生出一种没有被内在之约渗透的外在之约。这造成一种印象,即有一种约,人即使没有那使人得救的信心,仍然可以在这个约里取得一种完全正确的立场;但是圣经里完全没有这样的约。确实,恩典之约有一些外在的特权和祝福,也有一些人只享受到这些外在的特权和祝福;但这些案例是不能被系统化的异常状况。外在之约和内在之约的区分是站不住脚的。
这个看法万万不可与另一种相关的观点混为一谈,那就是恩典之约具有外在和内在的层面(马斯垂克和其他一些人提出的)。根据这个观点,一些人以真实的、属灵的方式,从心里领受了恩典之约的责任,而另一些人仅仅是用口头的外在宣认来·领受这些责任,因此仅仅是表面上归属于恩典之约。马斯垂克提到加略人犹大、行邪术的西门,和其他仅仅拥有暂时信心的人。但问题是,根据这种看法,非选民和没有重生的人,仅仅是外在地附属于这个约,仅仅是被我们视为圣约的儿女,因为我们的目光短浅,但是在神的眼中,他们却完全不是圣约的儿女。他们并不是真正在圣约之内,因此也不能真的变成背约之徒。这种观点无法为以下的难题提供解答:非选民和未重生之人若是有形教会的成员,他们在什么意义上在神的眼中也是圣约的儿女,因此也可以成为背约之徒呢?
二、恩典之约的本质与施行
其他一些人,例如欧利维亚努和杜仁田,区分约的本质和约的施行。根据杜仁田的观点,约的本质对应于内在呼召,以及通过内在呼召所形成的无形教会;约的施行则对应于外在呼召和有形教会——由那些被圣道从外呼召的人组成。圣约的施行只在于宣讲圣道所发出的救恩邀请,以及一切在教会中占有一席之地的人——包括许多非选民——所享有的其他外在特权。然而,约的本质也包括在属灵上领受圣约的一切祝福,也就是与基督联合的生命,因此其范围仅及于选民。这种区分无疑含有真理的元素,但并不完全合乎逻辑,也不完全明晰。尽管本质和形式会形成一种对比,但本质和施行却不然。它们可能是指无形教会和有形教会,这似乎是杜仁田的意图,或是指最终结局或实现,以及约的宣告,如同奥利维亚努对这种区分的理解。但如果是意指前者,宁可将它说成是本质和显明;而如果是意指后者,最好说成是目标和实现目标的手段。这里也一样,这个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答:非选民在神的眼中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也是圣约的儿女?
三、有条件的约和绝对的约
还有一些人,例如寇尔曼(Koelman),论到一种有条件的约和一种绝对的约。寇尔曼强调一个事实:当我们区分外在之约和内在之约时,其实是指只有一个约,“外在”和“内在”这两个语词只是为了强调,并非所有的人都以同样的方式留在这个约里。一些人仅仅是借着外在的信仰告白而得以在约里,享受约的外在特权,另一些人则是诚心地接受这约,享受救恩的祝福。同样,他希望人清楚明白,当他说到有一些人只是外在地、有条件地属于这个约的时候,他的意思并非断言这些人并不是真的在这约之内,而只是表明:除非遵守约的条件,否则他们无法真正获得这约所应许的祝福。这种描述无疑也含有真理的元素,但是在寇尔曼的说法里,这种描述是以外在之约和内在之约的概念连在一起的,以至于寇尔曼非常危险地靠近一种错误,即接受“恩典之约其实是两个约”的错误,尤其是当他宣称说,在新约圣经时代,神将万国万民都包含在恩典之约里。
四、约是一种纯粹的法律关系,也是一种生命的交通
改革宗神学家,例如凯波尔、巴文克和侯尼格,都谈到恩典之约的两面,即外在的一面和内在的一面。魏司坚博士使用的是更加具体的语词,区分纯粹法律关系的约和生命交通的约。很明显,约具有法律层面和道德层面。约可以被视为立约双方之间具有共同条件和规定的协议,因此属于法律范围。这种意义上的约是可以存在的,即使在实现约的目的——即约所指向的条件,以及它所要求的真正理想——上仍然一事无成。活在这个协议下的立约当事人都在这个约里面,因为他们要受彼此同意的一些规定所约束。在法律的范围内,所有的事情都必须以一种纯粹客观的方式来思考和规范。在那个领域里的决定因素,就是律法所已经设立的关系,而非一个人对这种关系所采取的态度。这种关系的存在不取决于人的情愿或不情愿,人的喜爱或厌恶。根据这样的区分,我们似乎有必要回答一个问题,即哪些人在恩典之约里面?如果以法律关系来提出这个问题,而且只着眼于此,其实是等同于一个疑问,即谁有责任要在这个约里生活,和我们应当期待谁会做这事?——答案是:信徒和他们的儿女。但是如果根据约是生命的交通来问这个问题,并且采用一种非常不同的方式,即这个法律关系会在哪些人身上造成一种与基督的活泼交通?——答案只能是,只有在重生的人身上,也就是选民身上,他们会被赋予信心的原则。
这种区分是由圣经所保证的。恩典之约在法律领域中是一种客观的合同;我们几乎没有必要引用经文来证明它,因为非常明显的,无论在什么地方,只要立约双方在神的面前达成协议,承诺要完成某些会影响他们彼此关系的事情,或者是一方承诺,要赐予另一方某些利益—一只要后者履行已经制订好的一切条件。圣经中有大量证据,证明恩典之约就是这样的合同。恩典之约的条件是信心(创十五6;比较:罗四3起、20起;哈二4;加三14~28;来十一章);也有属灵的应许和永恒的祝福(创十七7,十二3;赛四十三25;结三十六27;罗四5起;加三14、18)。但同样非常明显的是,此约的完全实现还不只是这样,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生命的交通。神在与亚伯拉罕立约时,从被切开的动物中间经过,已经象征地表明这一点(创十五9~17)。此外,以下的经文也表明这种观点:诗篇二十五篇14,八十九篇33、34,一○三篇17、18节;耶利米书三十一章33、34节(来八10~12);以西结书三十六章25~28节;哥林多后书六章16节;启示录二十一章2~3节。
这会引发一个问题:就着法律关系而言,罪人处在“约的拘束”之下,这与罪人在圣约交通里的生活之间有什么关系?这两者不能被视为彼此并存却缺乏任何内在的关联,而必须被视为彼此有最紧密的关联,以避免一切的二元论。当一个人自愿承担起这个圣约关系时,立约的双方自然必定走在一起;如果他们不愿意,虚假的关系就会随之产生。但是对于那些生在约中的人来说,问题会更加困难。如此一来,生在约中的这一方,是否有可能不需要另一方呢?在这种情况下,恩典之约是否仅仅是一种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与理想不符的现实取代了此约所代表的荣耀实质?是否有任何合理的根基,可以期待圣约关系会带来生命的交通;也就是说,对罪人而言,他自己虽然无法相信,但此约实际上会成为一个活泼的实际?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说,神无疑是盼望这个圣约关系会带来圣约生活。祂也借着对信徒后裔的应许,亲自保证这必定会发生——不是在每一个个人身上,而是在集体的圣约后裔身上。基于神的应许,我们可以相信,在忠实施行圣约下,圣约关系通常会在圣约生活里完全实现。
五、恩典之约里的成员资格是一种法律关系
恩典之约里的成员资格是一种法律关系;在讨论这一点时,我们应当谨记在心的是,在这个意义上,恩典之约不仅仅是一种由命令和应许组成的体系——必须得到满足的一些命令,和应当实现的一些应许——也包含一种合理的期盼,即外在的律法关系会伴随一个荣耀的实质,也就是与圣约之神亲密交通的生命。这是圣约观念得到完满实现的唯一方式。
1.圣约里的成年人
成年人只能自愿地借着信心和信仰告白进入恩典之约。从这点我们可以推论说,就着他们而言,除非他们的认信是假的,否则进入恩典之约这个法律关系中,和进入此约这种生命交通中,就是同时发生的。他们不仅承担起要履行某些外在职责的责任,也不仅是在此之外承诺会在将来运用得救的信心,更是宣认,他们是以活泼的信心领受了此约,而且继续留在这个信仰里也是他们的渴望和意图。因此,他们是立即进入完整的圣约生命里,而这也是他们得以进入此约的唯一方法。所有将这个信仰告白和仅仅外在之约连在一起的人,都是以隐含或明确的方式否认这项真理。
2.圣约里的信徒的儿女
至于信徒的孩子——他们乃是借着出生进入恩典之约里——情况当然会有所不同。经验告诉我们,尽管他们是借着出生进入圣约这个法律关系里,这未必意味着他们也会立刻身处于圣约的生命交通里。这甚至不是说,这个圣约关系终究会在他们的生命中得到完满的实现。然而,即使按照他们的情况,也必然有一种合理的确据,即此约不是或不会一直保持仅仅是法律关系,具有一些外在职责和特权,指向理当要成为的,但也是、或最后会成为一个活泼的实际。这种确据是基于神的应许,是绝对可靠的,即神将会以祂拯救的恩典,在圣约儿女的心中动工,将他们转变成恩典之约活泼的成员。恩典之约不只是救恩的邀请,甚至不只是救恩的邀请加上相信福音的应许。它也带着基于神的应许的确据:神会在圣约儿女的心中动工,这个得救的信心会“按照祂所喜悦的时间、地点、方式”,在他们的心中产生。只要圣约儿女没有显露出相反的倾向,我们就应当继续假定他们拥有圣约的生命。很自然,事情的发展过程可能证明这种生命尚未存在;甚至证明这种生命从来没有在他们的生命中实现过。但神赐给信徒后裔的应许是集体式的,而非个人式的。神应许要继续祂的约,使它完全实现在信徒的儿女身上,这不是说神会赐给每一个孩子得救的信心,一个也不漏掉。如果他们当中的一些人持续地不信,我们应当记得保罗在罗马书九章6~8节所说的:从以色列生的,不都是以色列人,信徒的儿女不都是应许的儿女。因此,甚至连圣约儿女都必须持续不断地被提醒,告诉他们重生和悔改的必要性。光凭一个人在这个约里的事实,并无法确保他的救恩。当信徒的儿女逐渐长大,到了能分辨的年龄,他们当然就有责任,要自动自发地借着真实的信仰告白,领受他们的圣约责任。严格来说,不这么做,实际上就等于否认他们的圣约关系。因此,我们可以说,信徒儿女身处的法律关系,先于作为生命交通的圣约关系,而且是实现生命交通的手段。但是,在强调圣约作为实现最终目的的手段的深远意义时,我们不应当单单强调神的要求和随之而来的人的责任,甚至不应当以之为主要强调的,而是应当特别强调一个应许,即神的恩典会在圣约儿女的心中有效运行。如果我们仅仅强调约的责任,或过分强调它们,却未能适当地突出一个事实——即在恩典之约中,神会赐予祂向人所要求的一切,换句话说,神的应许会涵盖祂一切的要求——我们就有堕入亚米念主义之网罗的危险。
3.圣约里未重生的人
从前面的讨论可以推论出,即使是未重生、没有悔改的人也可以属于恩典之约。以实玛利和以扫起初也在约中,以利邪恶的两个儿子也是圣约的儿女,而在耶稣时代和使徒时代的大多数犹太人也属于圣约的子民,分享圣约的应许,尽管他们并没有他们先祖亚伯拉罕的信心。因此这个问题产生了:在哪种意义上,这等人可以被视为在恩典之约里。凯波尔博士说,尽管他们确实在约中,但他们在本质上并不是圣约真正的参与者。巴文克博士说,他们在圣约中(in foedere),但却不属于圣约(defoedere)。关于他们在圣约中的地位,我们可以这样说:
A.就他们的责任来说,他们确实在恩典之约中。因为他们和神具有合法的圣约关系,他们有责任悔改并相信。如果他们不借着信心转向神并接待基督,当他们到了分辨的年龄,就会被判定为背约之徒。因此,他们与神之间的特殊关系,也意味着额外的责任。
B.他们确实是在恩典之约中,因为他们有权可以宣称,拥有神与信徒和信徒的后裔立约时所赐下的应许。保罗甚至这样论到他邪恶的以色列同胞,“那儿子的名分、荣耀、诸约、律法、礼仪、应许都是他们的”(罗九4)。一般来说,神会从那些拥有这个圣约关系的人当中招聚出祂所有的选民。
C.他们确实是在恩典之约中,意味着他们是在圣约职事的管制之下。神经常劝诫、勉励他们,要根据圣约的要求来生活。教会把他们当成圣约儿女来对待,给他们提供圣约的印记,并劝勉他们恰当地使用这些印记。他们是最先蒙召来领圣餐的宾客,国度的儿女,圣道必须首先向他们传讲(太八12;路十四16~24;徒十三46)。
D.就圣约一般的祝福而言,他们确实是在恩典之约中。尽管他们尚未经历圣灵重生的影响,他们仍然受到了圣灵某种特定的运行和影响。圣灵以一种特殊的方式与他们较力,使他们扎心知罪,在某种程度上光照他们,以一般恩典的祝福丰富他们的生活(创六3;太十三18~22;来六4~6)。
我们应当说明,尽管恩典之约是一种外在的、不能被破坏的约,是神从来不曾废除的,但是那些在圣约中的人却有可能毁约。一个拥有合法的圣约关系的人,如果没有进入圣约生命里,他仍旧被视为圣约的成员。他未能满足约的要求,会涉及到罪咎,并使他成为一个背约之徒(耶三十一32;结四十四7)。这解释了为什么会有一些不仅仅是暂时的,而是最终会背约的人,尽管圣徒是永远不会失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