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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克富救恩论
《人 论》——和神之间的关系
原著:路易斯.伯克富(Louis Berkhof)
目  录
第一部分 原始状态下的人
第二部分 在罪恶状态中的人
第三部分 在恩典之约中的人
 
赎罪论
赎罪论
伯克富基督论
伯克富基督论
 
第三部分 在恩典之约中的人
第5章 恩典之约的不同吋代

一、不同时代的正确概念

这里产生一个问题:我们是否应当划分出两个或三个时代(dispensations),或者像当代的时代论者那样,划分为七个或更多的时代?

1.时代论的观点

根据司可福的观点,“一个时代是指一段时期,人根据神特殊启示的旨意,以某种方式证明自己的顺服。”[1]他在《按正意分解真理的道》(Rightly Dividing the Word of Truth)这本小册子的第20页,更进一步解释说:“每一个时代都可以被视为对属血气之人的崭新考验,然而每个时代却都以审判告终——标示出他的失败。”每一个时代都有它自己的特征,而且是如此独特,以至于无法和任何其他的时代混淆。通常可以划分为七个时代,即:无罪时代、良心时代、人治时代、应许时代、律法时代、恩典时代、国度时代。在回答这个问题当中,即神难道如此三心二意,以至于必须七次改变自己关于人的旨意吗?盖柏林(Frank E.Gaebelein)回答道:“优柔寡断的并不是神。尽管存在七个时代,但是它们在原则上是一个时代,因为彻头彻尾都是基于单一的顺服的考验。如果神发现人能够满足第一个时代所设定的条件,其他六个时代就完全没有必要了。但是人失败了。然而,神并没有抛弃有罪的受造物,反而被怜悯所感动,在新的条件下给人全新的试验。如此,每个时代都以失败告终,但每个时代却都显明神的怜悯。”[2]对于这种观点,有不少重大的反对意见。(A)“时代”((oikonomia)这个词虽然是圣经的用语(参:路十六2~4《和合本》“管家”;林前九17“责任”;弗一10“安排”,三2“职分”、9;西一25;提前一4“章程”),但是它在这里的用法却是不符合圣经的。它原是表明管家职分、安排或施行,而从未指一段考验的时间或试验期。(B)这种区分很明显是相当武断的。从以下的事实就可以明显看到这点:时代主义者自己有时说这些时代是重叠的。第二个时代被称为良心时代,但是根据保罗的观点,他那时的外邦人也受良心的监管(罗二14~15)。第三个时代被理解为人治时代,但是人治时代的特殊命令(是人并没有顺服,因此使人招致审判),并不是命令人要为神统治世界(没有任何迹象显明这点),而是命令人要遍满全地。第四个时代被称为应许时代,应该是要以赐下律法来结束,但是保罗说律法并没有废除应许,应许在保罗的日子仍然具有效力(罗四13~17;加三15~29)。所谓的律法时代充满了荣耀的应许,而所谓的恩典时代并没有废除作为生活准则的律法。恩典给人摆脱律法的机会,但这里的律法仅仅是作为救恩的条件——如同在行为之约里一样——恩典使人摆脱律法的咒诅,脱离作为外在权势的律法。(C)根据这种理论的一般描述,人一直是在试验期当中,他在第一个试验中失败,因此错过了永生的奖赏,但是神大有恩惠,在怜悯中赐给人新的考验。重复的失败导致神重复地彰显祂的怜悯,引进新的考验,然而,这却使人一直被留在试验期里。这并不等于说,神按照公义,要求属血气之人必须满足行为之约的条件(这是完全正确的);而是说,神根据祂的怜悯和慈爱(因此似乎是为了使人得救),一而再、再而三地赐给人机会,使人满足一直改变的条件,如此借着顺服神而获取永生。这种描述是与圣经相悖的,圣经并没有说堕落的人仍然处在试验期中,而是说人是彻底失败的,完全没有能力顺服神,绝对要依赖神的恩典才能得救。艾瑟伯特·布灵格(Ethelbert William Bullinger)自己是一个时代论者(尽管是略微不同类 型的时代论),但他正确地说:“人当时(在第一个时代)被称为‘在试验期下’,这鲜明地、绝对地划分出那个时期的圣约施行;因为人如今已经不在试验期之下了。假设人如今仍然在试验期里,是一种动摇恩典教义根基的流行错误。人已经被试验过、被考验过了,而且已经被证明是一片废墟。”[3](D)这种理论也有制造分裂的倾向,会肢解圣经具有生机的结构,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归属于任一时代的圣经经文,仅仅是针对那个时代的人说的,也只对那个时代的人具有规范性的意义,不是给其他任何时代的人的。用库克(Charles C.Cook)的话说,这意味着“旧约圣经没有一个句子可以适用于今天的基督徒,作为信仰和实践的准则——除了包括在救赎计划的大致动向里的那些内容(例如那些以象征和预言教导的内容)之外,没有一个命令对基督徒具有约束力,也没有一个应许是直接赐给基督徒的。”[4]这意思不是说我们不能从旧约圣经学到任何功课。圣经被划分为两本书:国度之书,是由旧约圣经和部分新约圣经组成的,是写给以色列的;以及教会之书,是由新约圣经余下的部分组成,是写给我们的。由于这些时代不会互相混合,因此,在律法时代,没有关于神的恩典的启示;而在恩典时代,没有律法仍然约束新约圣经时代神的子民的启示。如果篇幅允许,我们不难证明这是一种完全站不住脚的立场。

2.三个时代的理论

爱任纽提到三个约,第一个约的特色是律法写在人心里,第二个约的特色是神在西奈山颁布律法,作为赐给人的外在命令,第三个约的特色是借着圣灵的运行,在人的心中重建律法;因此,他提出三个时代的观念。柯塞由将恩典之约分为三个时代,第一个是律法之前(ante legem),第二个是律法之下(sub lege),第三个是律法之后(post legem)。因此,他将摩西之前和之后的圣约施行作出明显的区分。在赐下律法之前和之后的圣约施行,两者之间的确存在相当大的差异,这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是它们之间的相似性大过其不同,因此,让基督的工作和摩西的工作并列,并将基督的工作视为圣约施行的分界线,就是缺乏正当理由的。我们也许会注意到以下的几个不同点:

A.在圣约恩典特征的彰显上。在族长时代,圣约的恩典特征比后来的时期更加突出。应许尤其被放在最重要的地位上(罗四13;加三18)。然而,我们不应当过分强调这一点,仿佛摩西之前的时代不存在律法的重担(包括道德律和礼仪律),而仿佛在律法时期不存在恩典的应许。在摩西之前,律法的实质已经具有效力,神已经要求献祭。在摩西之后的著作中,也可以找到大量恩典的应许。唯一真正的差异在于:因为神为以色列人设立的律法,明确地提醒他们行为之约的要求,这里存在一个更大的危险,就是误把遵行律法当作得救的途径。以色列人的历史教导我们,他们并没有脱离这种危险。

B.在强调圣约祝福的属灵特征上。圣约祝福的属灵特征,在族长时期更清楚地显明出来。亚伯拉罕、以撒、雅各在应许地上仅仅是客旅,以客旅和寄居者的身分居住在那地。圣约对此世的应许尚未实现,因此他们距离将眼目定睛于物质祝福的危险比较远,不像晚期的犹太人那样。早期的族长对这些现世财物的象征意义有更清楚的认识,他们寻找的是一座天上的城(加四25、26;来十一9、10)。

C.在理解圣约的普世目标上。圣约的普世目标,在族长时代更为明显。神告诉亚伯拉罕,世上的万国都要因他的后裔蒙福(创二十二18;罗四13~17;加三8)。犹太人逐渐忘记这个重要的事实,并且继续假设,圣约的祝福应该限定在犹太民族身上。然而,后期的先知强调这些应许的普世性,因而复苏了恩典之约普世意义的意识。

尽管存在这些差异,摩西之前的时期和摩西之后的时期,在好几个重要的点上是一致的,但是它们却都和基督徒的时代不同。虽然它们彼此之间的差异仅仅是程度上的,但是它们与新约圣经时代的共同差异却是悬殊的对比。与基督徒时代对比,旧约圣经的这两个时代(即摩西之前和摩西时代)在下面这些点上是一致的:

A.都将中保描述为将来的后裔。整个旧约圣经都指向将要到来的弥赛亚。这个展望是“原始福音”(protevangel;编按:即创三15的宣告)的特征,也就是赐给族长们的应许、摩西时代的整个礼仪和众先知核心信息的特征。

B.都借着礼仪和预表预示将要来临的救赎主。礼仪和预表在律法赐下之后增加了,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它们早在那个时期之前很久就已经存在了。早在该隐和亚伯的时代,就知道要献上祭物,也具有一个特征,就是指向耶稣基督伟大的牺牲。那些担任祭司的人,是预示那位将要来临的大祭司。与旧约圣经不同,新约圣经是纪念性的(commemorative),而非预示性的(prefigurative)。

C.都预示那些注定要在地上生涯中分享圣约属灵实际之人的生命起伏(这是那些与神有圣约关系的族群都会经历的)。族长们在圣地的寄居、在埃及受奴役、进迦南,都指向将来更大的、属灵的事物。在新约圣经中,所有这些预表都已经得到应验,也因此都终止了。

基于前面所说的一切,最理想的方式是顺着传统的脉络,只区分出两个时代或两种施行,也就是分属旧约圣经和新约圣经的;然后在恩典之约的启示下,再将前者划分为几个时期或阶段。

二、旧约圣经时代

1.恩典之约的第一次启示

恩典之约的第一次启示出现在“原始福音”中(创三15)。有些人否认这和恩典之约有任何关联;而这处经文确实不是指任何正式的立约。这种关于立约的启示,只能顺着圣约观念在历史上的发展。与此同时,创世记三章15节确实含有对恩典之约的本质的启示。我们应当留意以下几点:

A.神把敌意放在蛇和女人之间,借此设立了一种关系,正如祂在立约时一般所作的。堕落使人与撒旦结盟,但是神打破了这个刚才形成的联盟,将撒旦和人之间的友谊转变成彼此的敌意,并重新建立起人和神之间的友谊,这就是圣约的观念。人的这个恢复包括成圣恩典的应许,因为唯独借着这种恩典,撒旦和人之间的友谊,才可能转为敌对的关系。神自己必须借着重生的恩典逆转这种状况。神很有可能立刻在我们第一对父母的心中生发圣约的恩典。而当神靠着祂拯救的能力,在人的心中引发对撒旦的敌意,这暗示神选择站在人这边,在人与撒旦的斗争中,神成为人的同盟(man's confederate),因此,实际上是设立了一个兼具进攻和防守的约。

B.神和人站在一边,撒旦在另一边,这种关系不仅限于个人,也延伸到他们的后裔。恩典之约的运作是具有生机的,包括后来的世代。这是在圣约观念中的本质要素。在未来,不仅人会有后裔,撒旦也会有后裔,这两者之间会有持续不断的争战,而人的后裔必将得胜。

C.如此,这场争战不会永远悬而不决。尽管女人后裔的脚跟会受伤,蛇后裔的头却要被打碎。蛇只能咬伤女人后裔的脚跟,但是这样作会危及它的头。女人的后裔会受苦,但是蛇致命的毒钩将随着自己的死亡而终结。在最杰出的意义上,基督是女人的后裔,祂的死意味着撒旦的挫败。救赎的预言在原始福音中仍然是非位格的,但它终究是关于弥赛亚的预言。归根究柢,女人的后裔是基督,基督穿上人性,在十字架上受死,在对抗撒旦的战争中获得决定性的胜利。不用说也知道,我们的第一对父母并不明白这一切。

2.挪亚之约

挪亚之约明显具有非常普遍的性质:神向挪亚应许,祂不会再次借着洪水毁灭一切活物,稼穑、寒暑、冬夏、昼夜的规律交替会永不停息。自然的力量受到约束,邪恶的势力受到更大的管制,人也受到保护,脱离动物和其他人的暴行。这是个只会赐下自然祝福的约,因此经常被称为自然之约或一般恩典之约。如果不会有人反对这种用语,只要它不会传递一种印象,即这个约和恩典之约完全没有关联。尽管这两个约有差别,但却有最密切的关联。

A.不同点。我们应当留意以下的差异之处:(1)尽管恩典之约主要与属灵的祝福有关(虽然不仅限于属灵的祝福),但自然之约只向人保证属地的、现世的祝福。(2)在最广的意义上,尽管恩典之约只包括信徒和他们的后裔,而且只会在选民身上得到完满的实现,但是挪亚之约不仅在一开始时是普世性的,也注定会一直将万有都包含在内。直到与亚伯拉罕立约的时期,还没有恩典之约的印记,但是神却用彩虹的象征来证实挪亚之约,这种印记与后来和恩典之约有关的印记是非常不同的。

B.连接点。尽管有以上提到的诸多不同,这两个约之间也存在着最密切的关联。(1)自然之约也是源自神的恩典。在自然之约中,正如在恩典之约中,神赐给人的不仅是人所不配的恩惠,也包括因着罪而丧失的祝福。在本质上,人没有权利获得此约所应许的任何天然的祝福。(2)挪亚之约也是以恩典之约为基础。更具体来说,挪亚之约是神与挪亚和他的后裔所立的约,因为有清楚的证据说明恩典之约在挪亚一家得到了实现(创六9,七1,九9、26、27)。(3)挪亚之约也是恩典之约必要的附属品(魏修斯:“aanhangsel”)。创世记三章16~19节所启示的恩典之约,已经指向属地的、现世的祝福。这些是恩典之约的实现绝对必要的。在挪亚之约中,这些祝福的一般特征已经清楚地显明出来,也证实了它们的延续性。

3.亚伯拉罕之约

随着亚伯拉罕的出现,我们进入到旧约圣经中恩典之约启示的新纪元。这里有若干值得关注的要点:

A.直到亚伯拉罕时期,恩典之约还没有正式设立。尽管创世记三章15节已经包含此约的元素,但是圣经并没有记载订立此约的正式交易。圣经甚至没有明确地说到这是一个约。与亚伯拉罕立约,标志着体制性教会(institutional Church)的开始。在亚伯拉罕之前的时代,有一种所谓的“家庭中的教会”。一些家庭表达出真正的敬虔,这无疑也是信徒的集合,但是当时还没有明确的记号将信徒从世界中分别出来,没有可称为教会的信徒群体。世上有“神的儿子”和“人的儿子”,但这些人还没有被一条可见的分界线分隔开来。然而,到了亚伯拉罕的时代,却设立割礼为一种加盖印记的仪式,成为圣约身分的徽章和信心之义的印记。

B.在和亚伯拉罕立约的时候,恩典之约就开始了在旧约圣经中施行的具体细节,也非常明显地显出,人是立约的一方,必须借着信心回应神的应许。圣经所强调的伟大核心事实是: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神一次又一次向亚伯拉罕显现,重复祂的应许,以便引发亚伯拉罕的信心,并激发信心的行动。亚伯拉罕信心的伟大,显明在他于无可指望的时候仍然相信神,表现在即使从物质界的角度来看,神的应许似乎不可能实现,但亚伯拉罕仍然信靠神的应许。

C.在亚伯拉罕之约中,恩典之约的属灵祝福远比之前更加明显。圣经对亚伯拉罕之约的最佳阐释,出现在罗马书第三和四章;加拉太书第三章。与创世记中的叙述相连,这些篇章教导,亚伯拉罕在恩典之约中领受了称义,包括罪得赦免、得着儿子的名分进入神的家,也得着圣灵使人成圣和获得永恒荣耀的恩赐。

D.亚伯拉罕之约中已经包括一种象征的元素。一方面,亚伯拉罕之约与现世的祝福有关,例如,迦南的土地、数不清的子孙、保护免受敌人的害、并战胜敌人;另一方面,亚伯拉罕之约也与属灵的祝福有关。然而,我们应当牢记在心的是,前者与后者并不是并列的,而是从属于后者。这些现世祝福并不构成目标的本身,而是用来象征并预表属灵、属天的事物。属灵的应许不会实现在亚伯拉罕天然的后裔身上,而是只会实现在那些跟随亚伯拉罕脚踪的人身上。

E.由于此恩典之约是与亚伯拉罕设立的,亚伯拉罕有时候被视为恩典之约的元首。但是“元首”这个词相当模糊,因此容易造成误解。亚伯拉罕不能被称为恩典之约之代表性的元首,正如亚当被称为行为之约的元首那样,因为:(1)亚伯拉罕之约并未包含那些在他之前、却仍属于恩典之约的信徒;(2)亚伯拉罕不能代替我们接受应许,也不能代替我们相信,使我们免于履行这些职责。如果恩典之约存在代表性的元首,那只能是基督(参:Bavinck,Geref.Dogm. III,pp.239,241);但是,严格来说, 我们只有假设救赎之约和恩典之约是一个约,然后才能说基督是恩典之约的元首。亚伯拉罕之约是神正式与亚伯拉罕立的,他领受了这个应许,即此约会在他天然的后裔身上、但最首要的是他属灵后裔身上永远持续下去的应许;只有在这个意义上,亚伯拉罕才可以被称为这约的元首。保罗说亚伯拉罕是“一切相信之人的父”(罗四11)。非常明显,我们只能以象征的方式理解这里的“父”这个词,因为信徒的属灵生命并不是归因于亚伯拉罕。赫治博士在他的《罗马书注释》(四11)里说:“父这个词表达的是具有某个特性的群体,而且经常被用在任何学派或等级的人的首脑或创始人身上,这群人的特性通常是由他们与这个被如此称呼的人的关系决定的;例如,创世记四章20、21节。··信徒被称为亚伯拉罕之子,是因为这个宗教本质或特性的身分,因为亚伯拉罕是圣经里非常杰出的信徒,也因为恩典之约乃是神与亚伯拉罕立的(包含了神所有的儿女,无论是犹太人还是外邦人),还因为他们是亚伯拉罕的后嗣,就承受神所应许给亚伯拉罕的一切祝福。”

F.最后,我们不能忽略一个事实:对我们这些在新约圣经时代的人来说,恩典之约在旧约圣经中最具有规范性的启示阶段,并不是西奈之约的阶段,而是亚伯拉罕之约的阶段。西奈之约只是一个插曲,涵盖了一段时期。在这个时期当中,恩典之约的真正特性——也就是其白白赐予和满有恩典的特性——因为各式各样外在的礼仪和形式而显得有些黯然失色。这些礼仪和形式与以色列的神权统治生活有关,把律法的要求放在显著的地位上(参:加三章)。另一方面,亚伯拉罕之约也强调了应许和回应应许的信心。

4.西奈之约

西奈之约在本质上和亚伯拉罕之约是相同的,尽管在形式上稍有不同。人们并不总是认识到这一点,今天的时代论者就不承认。他们坚持说西奈之约是一个完全不同的约,不只在形式上不同,在本质上更有差异。司可福说它是律法之约,是“摩西时代有条件的行为之约”[5];在此约之下,考验的要点是以顺服律法作为得救的条件。[6]如果这个约是行为之约,它就必然不是恩典之约。至于它为什么有时候会被视为一个全新的约,是因为保罗一再指出,律法和应许是对立的(罗四13起;加三17)。但是我们应当留意到,使徒并没有把亚伯拉罕之约拿来和整个西奈之约对比,只是和律法在西奈之约里的功用对比,而这个功用是被犹太人误解了。此原则唯一明显的例外是加拉太书四章21节起,那里确实是在比较两个约。但是这两个约并不是亚伯拉罕之约和西奈之约。从西奈山而出、以地上的耶路撒冷为中心的约,被拿来和来自天上、以上头的耶路撒冷为中心的约作对比,也就是,天然的约和属灵的约的对比。

圣经清楚表明,亚伯拉罕之约并没有被西奈之约所取代,而是仍然具有效力。上主甚至在何烈山提醒以色列百姓,回想祂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申一8);以色列百姓制造金牛犊之后,上主威胁要毁灭以色列百姓,摩西根据亚伯拉罕之约为百姓求情(出三十二13)。祂也一再向以色列百姓保证,每当以色列百姓为自己的罪悔改、转向神,祂就会记念祂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利二十六42;申四31)。诗篇一○五篇8~10节清楚地描绘出这两个约的统一性:“祂记念祂的约,直到永远,祂所吩咐的话,直到千代,就是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向以撒所起的誓。祂又将这约向雅各定为律例,向以色列定为永远的约。”保罗在加拉太书第三章的论证也支持这种统一性,他在那里强调一个事实,即神是永不改变的,约的本质一旦确定,祂就不会随意更改;律法的目的不是要取代应许,而是为应许之满有恩典的结局效力(加三15~22)。如果西奈之约确实是行为之约,以顺服律法作为获取救恩的途径,律法对以色列来说就必定是一种咒诅,因为这是把律法加在一群不可能借行为获得救恩的人身上。但是,圣经将西奈之约描述为一位慈爱的父亲赐给以色列人的祝福(出十九5;利二十六44~45;申四8;诗一四八20)。但是,尽管亚伯拉罕之约和西奈之约在本质上是相同的,西奈之约仍然具有一定的特征。

A.在西奈山,这个约成为一个真正的国家圣约。以色列人的公民生活与此约的关联如此紧密,以至于这两者是分不开的。在很大程度上,教会和国家成为一体。在教会中,就等于在国家中,反之亦然;而离开教会也就是离开国家。不存在属灵上的开除会籍;逐出教门意味着被死亡所剪除。

B.西奈之约也包含一种服事,从正面提醒人想起行为之约的严格要求。律法被放置到显著地位,再一次突显更早期的法律要素。但是西奈之约并不是行为之约的更新;在西奈之约中,律法要从属于恩典之约。十诫的前言已经清楚表明这一点(出二十2;申五6),罗马书三章20节与加拉太书三章24节也进一步说明。没有错,在西奈山,确实在此约之上添加一个条件性的元素,但这并不是以色列人的救恩,而是以色列人在国家神权统治里的地位,以色列人是否能享受这些外在的祝福,取决于他们是否遵行律法(申二十八1~14)。律法在恩典之约里具有双重目的:(1)增加人对于罪的意识(罗三20,四15;加三19);(2)作训蒙的师傅,带领人归向基督(加三24)。

C.神与以色列国所立的约,包括详尽的礼仪和预表性的服事。在某种程度上,此服事在之前的时期已经存在,但是就它在西奈山被引介出来的程度而言,这是全新的事物。一个独立的祭司制度被设立起来,以象征和预表持续不断宣讲福音的方式也被引进。这些象征和预表是在两个不同的层面下出现的:作为神放在百姓身上的命令;作为神赐给百姓的救恩信息。犹太人忘记、忽略了第二个层面,却将他们的注意力全部集中在前者。他们日益将恩典之约误解为行为之约,并且将象征和预表视为只是行为之约的附加物。

D. 西奈之约里的律法也是一种生活准则,服务于以色列人,以至于神的同一个律法呈现出三个不同的层面,分别被称为道德律、民事律、礼仪律或宗教律。民事律仅仅是将道德律及其所有的衍生物,应用在百姓的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甚至连百姓彼此之间的社会和民事关系,也必须反映出他们所属的圣约关系。

关于西奈之约,存在若干偏差的观点,值得我们注意。

A. 柯塞由认为十诫是对恩典之约的总结表达,尤其适用于以色列。在设立这个国家性的恩典之约后,百姓开始背约,制造了一个金牛犊,神就设立了由礼仪服事所构成的律法之约,作为恩典之约的一个更加严格、更加严厉的时代。因此,我们特别是在十诫里发现恩典的启示,在礼仪律里发现奴役的启示。在西奈之约之前,以色列的先祖们生活在应许之下。献祭在当时是存在的,但并不是强制性的。

B.另一些人将摩西律法视为神与以色列人所立的、崭新的行为之约的准则。神的真正意图并非使以色列人借着遵行律法来赢得生命,因为这已经变得完全不可能了。神只是要让以色列人试试自己的力量,并使他们意识到自己的无能。当以色列人离开埃及时,他们非常确信自己有能力遵行上主所命令的一切;但是在西奈山,他们很快发现自己办不到。由于他们意识到自己的罪孽,上主重新设立亚伯拉罕式的恩典之约,礼仪律也包括在内。这彻底颠覆了柯塞由的立场。在礼仪律中可以发现恩典的元素。这稍微符合当今时代论者的观点,他们将西奈之约视为一种“有条件的、摩西式的行为之约” (司可福),然而,在礼仪律里,包含了一些将要在基督里到来的救赎的轮廓。

C.还有一些人认为,即神在西奈山设立了三个约:国家之约、自然或行为之约、恩典之约。第一个约是神与所有的以色列人立的,是延续从亚伯拉罕开始的特殊家系。在国家之约里,神要求外在的顺服,并应许现世的祝福。第二个约是借着赐下十诫重申行为之约。最后一个约是借着颁布礼仪律,更新与亚伯拉罕所立的恩典之约。

基于不下一个理由,这些观点都让人难以接受:

(1)它们使约的数目倍增,因此是与圣经相悖的。假设神在西奈山设立的约不止一个,这是不符合圣经的,尽管西奈之约具有不同的层面。

(2)它们都企图在十诫和礼仪律之上强加上一些不恰当的限制,因此是错误的。很明显,礼仪律具有双重层面。十诫也明显如此,尽管显然把律法的要求放置到重要的地位上,但它仍然从属于恩典之约。

三、新约圣经时代

关于恩典之约的新约时代,我们无需赘言,只需注意以下几点:

1.在新约圣经里启示出来的恩典之约,和统管旧约圣经中信徒与神的关系的恩典之约,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将这两者描写为构成一种本质上的对立,如同今天的时代论所做的,是完全缺乏根据的。罗马书第四章和加拉太书第三章有大量的证据。圣经有时候说恩典之约是一个新约,以下事实也足以解释这点,即恩典之约在新约圣经时代的施行,在几个具体事项上的确与旧约圣经时代的施行不同。以下几点会说明其中的含义。

2.新约圣经时代与旧约圣经时代的不同,在于前者是一个普世性的约,也就是说,扩展到所有的民族。恩典之约原本是普世性的;它的特殊神宠主义(particularism;或译为特殊救赎论)始于亚伯拉罕,并且在西奈之约中得到延续和增强。然而,神并无意要让这种特殊神宠成为永恒的制度,而是要它在达到目的之后随即消失。甚至在律法时期,外邦人也有可能加入以色列百姓,因而分享约的祝福。而当基督带来祂的牺牲,亚伯拉罕的福就涌流而出,流到所有的民族那里——那些在远方的人也被带到基督面前。

3.新约圣经时代更加强调圣约的恩典特征。圣约的应许被放在最突出的位置上。事实上,圣经清楚说明,神在恩典之约中白白地赐下祂所要求的一切。在这方面,与新时代连通的是亚伯拉罕之约,而不是西奈之约,正如保罗在罗马书第四章和加拉太书第三章清楚说明的。然而,这并不是说律法时期没有恩典的应许。当保罗在哥林多后书第三章对比律法的职事和福音的职事时,他心中特别想到的就是后期犹太人对律法职事的理解,他们将西奈之约变成了行为之约。

4.最后,比起旧约圣经时代,新约圣经时代带来了更丰盛的祝福。当神的道成为肉身,并且住在人当中,“充充满满地有恩典、有真理”,神恩典的启示就达到了顶峰。圣灵被浇灌在教会当中,也从神在基督里丰满的恩典,用属灵和永恒的祝福,使信徒的生命更加丰盛。恩典之约在现今的时代将会持续到基督的再来,那时,圣约关系将会在最完满的意义上,在与神亲密交通的生命中获得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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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cofield Bible, p. 5.
2. Gaebelein, Exploring the Bible, p. 95。
3.Ethelbert William Bullinger, How to Enjoy the Bible, p. 65.
4 Cook, God's Book Speaking For Itself, p. 31.
5 Ref. Bib., p. 95。
6同上,p.1115。

 

进深研究问题:

圣约教义的引进,如何影响改革宗神学对真理的描述?为什么这项教义在改革宗圈子之外并不太受人喜欢?首先引进这项教义的是谁?

柯塞由的圣约神学具有什么特征?

为什么有些人坚持要将救赎之约和恩典之约视为同一个约?为什么其他人偏好将它们分开处理?

一些人轻率地否认圣约观念,说它是法律上的虚构,我们该如何回应?基督如何能够既是立约的一方,又是同一个约的保证人呢?

布莱克认为恩典之约纯粹是一种外在的关系,我们该如何反驳这种观点?

“有两个约,一个是内在的,另一个是外在的”,这种观点面临哪些反对意见?凯波尔坚持认为,基督——而且唯独基督——是恩典之约的第二方,为什么?

在哪种意义上,他将恩典之约视为永恒的约?

当代的前千禧年派倾向于同时增加圣约和时代的数量,我们必须怎样看待?当代的前千禧年派是如何起源的?它怎么看旧约圣经和新约圣经之间的关系?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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