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章概览
1A:内证
1. 五经的见证
2. 旧约其它经卷的见证
3. 新约的见证
2A:外证
1. 犹太人传统
2. 早期基督教传统
3. 对约所作的形式分析
3A:声称是申命记来源(即D底本)的远古性
0. 引言
1. 表述方式
2. 风格
3. 法规的远古性
4. 反驳摩西是作者的句语及申命记(D底本)的远古性
5. 集中敬拜
6. 结论
4A:祭司法典来源(即P底本)的远古性
1. 底本说的假设
2. 基本响应
3. 外证
5A:考古学
本章正文: 1A. 内证
1B. 五经的见证
五经之中已有部分内容清楚注明是摩西所写:
1C. 约书(出二十22至二十三33)
“摩西将耶和华的命令都写上。清早起来,在山下筑一座坛,按以色列十二支派立十二根柱子……又将约书念给百姓听。他们说:‘耶和华所吩咐的,我们都必遵行。'”(出二十四4、7)
2C.重新立约(出三十四10-26)
“耶和华吩咐摩西说:‘你要将这些话写上,因为我是按这话与你和以色列人立约(出三十四27)
3C.申命记法典(申五至三十)
“摩西将这律法写出来,交给抬耶和华约柜的祭司利未子孙和以色列的众长老。”(申31章9节)
“摩西将这律法的话写在书上,及至写完了,就盼咐抬耶和华约柜的利未人说:‘将这律法书放在耶和华——你们神的约柜旁……'”(申 31 章 24-26节)
上述经文虽不能证明摩西写了五经是,我们可以假定,五经中至少有某些主要内容(由申命记第五章至二十六章)是由摩西所写,而且,它们亦显示摩西从事了大量的写作活动。(Raven,OTI,86)
4C.神审判亚玛力人
“ 耶和华对摩西说:‘我要将亚玛力的名号从天下全然涂抹了;你要将这话写在书上作纪念,又念给约书亚听。'”(出十七14)
5C.以色列人由兰塞至摩押的行程
“摩西遵着耶和华的吩咐记载他们所行的路程,其路程乃是这样”(民 33 : 2)。
6C.申命记第三十二章摩西的歌
“现在你要写一篇歌,教导以色列人,传给他们,使这歌见证他们的不是;”
“因为我将他们领进我向他们列祖起誓应许那流奶与蜜之地,他们在那里吃得饱足,身体肥胖,就必偏向别神,事奉他们,藐视我,背弃我的约。”
“那时,有许多祸患灾难临到他们,这歌必在他们面前作见证,他们后裔的□中必念诵不忘。”(申三十一19-21)
7C.任用文士
正如我们先前曾经提过,当我们说五经是由摩西所“写”或是五经“作者”的时候,我们必须谨记的是,按照米所波大米的古老传统,这并不一定表示当中每一个字都是出于摩西手笔,纵使我们没有排除这个可能性。五经的大部分内容,很可能像汉摩拉比法典一样,是文士按照□授写下来的。但这无碍摩西成为五经主要内容的作者。
8C.下列经文的法典部分,无论是直接或间接都标示由摩西所写:
出十二1-28,二十至二十四,二十五至三十一,三十四;
利一至七,八,十三,十六,十七至二十六,二十七;
民一,二,四,六1-21,八1-4,八5-22,十五,十九,二十七6-23,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五;
申一至三十三。
9C.摩西肯定是书写五经的适合人选
他在法老的皇宮中长大,而正如司提反所言:他“学了埃及人一切的学问”(徒七22),这学问如今已公认应包括书写的能力。
摩西亦不难找到书写五经的资料。在他的时代,相信已有记录历史;一般的希伯来人若可以获得这些资料,那么,身为埃及王子的摩西,就更可以轻易挪用它们了。埃及人若由约瑟的时代开始,就收藏有关的资料,那么,摩西在他年青时代,就可以随时挪用它们了。
而且,摩西还不难找到充裕的时间去书写历史。他在埃及生活了40年,又在米甸生活了40年;在这期间,他有充裕的时间去写创世记。(Raven,OTI,93-94)
摩西所具备的优秀能力,使他有足够条件去书写一部像五经那样重要的经书。这些条件包括:
1. 教育:摩西在埃及的皇宫接受教育,有机会学习许多先进的学科,这显然包括书写的能力,因为当时连妇女的梳妆用品也刻有铭文。
2. 传统:他显然接受早期希泊来历史的传统,并知道希伯来先祖与神之间的故事。
3. 熟悉地形:对于五经中有关埃及和西乃的气候和地形环境,‘摩西已了若指掌。
4. 动机:作为以色列国的奠基者,他当然有极其充分的理由去为国家提供稳固的道德和宗教基础。
5. 时间:在西乃的旷野漂流达40年之久,当然有充裕的时间去写此经书。
在当时的埃及,甚至是没有受过教育的奴隶,也可以在挖掘绿松石的时候,在 矿 坑信道的墙上刻上一些文字的记录;像摩西那样拥有优厚背景的人,若然没有能力去记录这一个最重要的历史片断,就实在是太难令人置信了。
塞思(Kurt Sethe)是本世纪研究古埃及的其中一位权威,当他研究北方闪族的铭文如何作出贡献,推动文学发屐走向文明的路上时,曾经提及摩西可能是这铭文之父〔 Vom Bilde Zum Buchstaben ,(1939), p .56〕。( Martin,SCAP,23)
2B.旧约其它经卷的见证
以下的旧约经文均有记载妥拉”或律法是由摩西所写:
约书亚记第八章32节清楚地记载是“摩西所写的律法”(以下注有*号标记的经文,乃是指确实写出来的“摩西的律法书”,而不单是指一个□述的传统)。
书一7、8,八31、34,二十三6;
王上二3 ;
王下十四6,二十三25;
代上二十二13;
代下五10,二十三18,二十五4 , 三十16,三十三8,三十四14,三十五12;拉三2,六18,七6;
尼一7、8,八1、14,九14,十29,十三 1 ;
但十九11、13;
玛四4。
3B.新约的见证
新约的作者同样相信 “ 妥拉”或律法是摩西所写。使徒马可相信:“摩西为我们写了一条律法”(可十二19,参NASB)。
约翰相信“律法本是借着摩西传的”(约一17)。
保罗在引用五经中的一段经文时,声言那是“摩西写着说”(罗十5)。
坚称律法是由摩西所写的经文还包括:
路二22,二十28;
约_45,八5,九29;
徒三22,六14,十三39,十五1、21,二十六22,二十八23;
林 前 九9;
林后二15;
来九19;
启十五3。
以下经文更证明耶稣本人也相信妥拉是由摩西所写:
可七10,十3-5,十二26;
路五14,十六29-31,二十四27、44;
约七19、23。
根据约翰的记述,耶稣毫不含糊地表明自己相信妥拉是由摩西所写:
“不要想我在父面前要告你们;有一位告你们的,就是你们所仰赖的摩西。”
“你们如果信摩西,也必信我,因为他书上有指着我写的话。”
“你们若不信他的书,怎能信我的话呢?”(约五45-47)
艾斯斐德指出:“新约所称的‘摩西的书',明显是指全部五经;这显然是表示摩西乃五经的编撰者。”(Eissfeldt,OTI,158)
2A.外证
1B.犹太人传统
法伊弗(R.H.Pfeiffer)写道:“毫无疑问,那些在主前400年确认五经是正典的人,当然相信五经是神的 启示 。”(Pfeiffer,IOT,133)
1C.传道经
传道经是其中一部次经,写于约主前180年,当中作出以下的见证:“这一切乃是至高神的约书,摩西颁布的律法就成了雅各后裔的遗产。”(传道经24:23)。
2C.他勒目
他勒目(Talmud)是犹太人为律法(妥拉)而写的注释书,写于约主前200年(Baba Bartha,146)。米示拿(Mishnah)是拉比的解释和法规,写于约主刚100年(Pirqe Aboth ,I,1)。这两部书均声称妥拉是由摩西所写。
3C.斐罗
斐罗(Philo)是一位犹太人的哲学家及神学家,大概生于主后20年,他支持五经是由摩西所写:“但我将会……按着我从圣书摩西遗留下来的智能杰作所学到的,以及听从国内一些长老所教导的,来讲述摩西的故事。”(Philo,WP,279)
4C.主后一世纪的犹太历史学家约瑟夫
主后一世纪的坑太历史学家约瑟夫(Flavius Josephus)在其者作《斥阿皮昂》( Josephus Against Apion )中(11:8)指出:“因为在我 们 中间并非拥有不计其数的者作,彼此是针锋相对和互相矛盾的(正如希腊人所拥有的一样),反之,我们只有22卷书(现在分为39卷),有理由相信它们是出于神的;属于摩西所写的其中五卷书,包含了他(颁布)的律法,和人类始源的传统,一直记录至他死时。”(Josephus,WFJ,609)
2B.早期基督教传统
1C.根据记载
根据记载(De Partibus Divinae Legis)在主刚527至565年,在拜占廷皇帝查士丁尼一世(Justinian I,Byzantine emperor)的朝廷中作官的朱尼纽斯(Junillius),与他其中一名门徒的对话中,表达他相信摩西是五经的作者:
关于那几部圣书的蚱者问题——
门徒:你怎么晓得谁是那几部圣书的作者?
老师:透过三种方式。一就是从标题和序言……一就是只从标题本身……一就是按照古人的传统,正如历史中相信是由摩西所写的那头五卷书,标题虽没有直指是摩西所写,他本人也没有写道是“主对我说”,可是,书中却有另一种写法:“主对摩西说。”(Gray,0TCM,44-45)
2C.拜占廷的利安迪
拜占廷的利安迪(Leontius of Byzantium,主后六世纪)在《驳 涅 斯多留主义》(Gontra Mestorianos)—文中写道:
“对于这五卷书,全都有证据证明它们是摩西(的作品)。”(Gray,OTCM,45)
3C.其他教父
其他教父在列出旧约正典的名单时,都注明是摩西所写的五经。这些教父包括:
1. 撒狄的主教墨利托(Melito ,主后175年)
2.耶路撒冷的区利罗(CyrilofJerusalem,主后348至386年)
3. 希拉流(Hilary,主后366年)
4. 鲁非诺(Rufmus,主后410年)
5 . 奥古斯丁(Augustine,主后430年)
4C.还有以下一些初期教会的正典名单,注明五经是由摩西所写:
1D.《提摩太与亚居拉对话篇》(Dialogue of Timothy and Aquila)
2D.赖嘉德(Lagarde)所修订的符类福音
3D.使徒法典( Apostolic Canons )的名单
4D.英诺森一世(Innocent I,主后417年)
3B.对约所作的形式分析
1C.引言
曼登霍(George Mendenha ll )在1954年发表了一份划时代的专文,文中描述古代的近东诸王,会与被征服地区的臣民,定立宗主与附庸条约。他指出,这些条约与希'伯来圣经的某些条约,在形式方面有很多明显的近似之处。克兰(Meredith Kline)将这个研究作进一步的推潢,指出这些条约与整体申命记之间的关联。
著名考古学家赖特(G.Ernest Wright)所作的引介,有助我们去明白曼登霍的研究:
在律法范畴内的另一项重要发现,是我敢相信它必能经得起时间考验的,那就是曼登霍对摩西的约的正式背景所作出的先驱性研究。根据他的研究显示,摩西的约的背景,并非如佩德森(Johannes Pedersen)所假设的,要在贝都因人的社会中去寻找;反之,应该是在国际法的范畴内,尤其是在后铜器时代的赫人宗主条约中间去寻找。这发现所带出的含义有不少,我现在只能提出其中的一个。我们还是头一次可以比较清晰地理解以色列人的神观,以及明白到为何某些字词只可用在神的身上,而另一些字词却没有这个限制。以色列的神,并非那些掌管这自然世界各种能量的众神中之首领。最首要的是,他是一个宗主国的君王——不是诸王中的其中一个王,而是“万王之王,万主之主”的大君王,是举世无双的君王。因此,在大卫的时代之前,极少用melek这个希伯来字词(解作“王”)来称神,它并非严格限定只可用在神的身上,因为这个字词在政治上的基本定义,乃是源自铜器时代那些互相敌对的叙利亚——巴勒斯坦诸城邦的君王。以色列的神所拥有的宗主权,是涉及整个世界的;他的关注点并不在于自然世界,而是在于一个庞大帝国的管治。因此,melek这个字词的含义,与历史和历史角度的解释乃是紧扣相连的。(Wright,BAT,150)
2C.申命记与主前二千年期赫人宗主条约的形式
根据基钦(K.A.Kitchen)的剖析,主前十四至十三世纪的赫人宗主条约包含了以下的元素:
1. 导言或标题——确定谁是约的发起人。
2. 历史的引子或回顾——指出立约双方过往的关系,以及宗主国因着附庸国在过去的知恩图报,并为着它将来继续服从自己而馈赠的物品。
3. 基本而详尽的规条一主权国要求附庸国所承担的责任。
4. (a)约的副本存放在附庸国的圣所;(b)定期向公众宣读约的条款。
5. 见证人——列出众神的名字,祈求他们成为约的见证人。
6. (a)咒诅一祈求降灾予毁约的附庸国;(b)祝福——祈求赐福予守约的附庸国。
据现时所知,在主前十四至十三世纪所定立的所有条约,都几乎与上述的形式大同小异。在所有保存完好、可供分析的条约文本中,间中有些元素会被省略,但各元素所排列的次序却几乎是一式一样;因此,它是这个时期的固定形式。在这之前的形式明显是稍有不同的。(Kitchen,AOOT,92-93)
申命记的约有何形式?
申命记中,西乃的约包含以下形式:
(1) 导言:一1-5;
(2) 历史序言:一6至三29;
(3) 规条:四至十一(基本),十二至二十六(详尽);
(4) (a)文本的存放:三十一9、24-26;(b)公开宣读:二十一10-12。
(5) 见证人:由于这里排除了异族的诸神,所以没有列出古代东方诸神的名单。按基饮的建议,摩西的歌可能作见证之用(三十一丨6-30,三十二1_47)。
(6) 咒诅与祝福:二十八1-14(祝福);二十八15-68(咒诅);对比于古代条约的可能次序是见证人——咒诅——祝福,这里的次序则是祝福——咒诅——见证人,其中的分别,可能是因为申命记的见证人有本质上的分别。(Kitchen,AOOT,96-97)
这两者之间是如此的近似,以致基钦的见解认为:“(基于现时掌握的证据)我们有理由相信,申命记的大部分内容,与十四至十三世纪的条约实在非常的协调一致,甚至比出埃及记与约书亚记之间的近似之处更加明显。两者在文体方面的基本分别,是在于近东的文献乃正式的立约文件,相比之下,申命记则是一个记录,将整个重新立约仪式中的过程和演词记录下来。”(Kitchen,A0D0T,3)
克兰显示了相同的信心:“按照至今所分析的资料,我们似乎已掌握到一个不争的事实,那就是:正正是我们现时手上那个版本的申命记,而不是某个推想出来的原来资料文本,才有客观的证据去证明它的架构,正完全统一地符合古代宗主国条约的传统形式。”(Kline,DC,41)
这不仅是克兰和基钦所得出的见解,麦格飞(D.J.McCarthy)在他发表的学术论文“条约与约”(TreatyandCweramO中,对古代的条约作出非常透彻的研究。他虽然倾向认同那个激进的鉴别学立场,然而,他却发现无可避免要将两者作出比较:“因此,旧约中有没有一个文本,可证明充分符合条约的形式?我们只要看看申命记的基本兀素,就会给予一个肯定的答案。”(McCarthy,TC,110)
麦格飞进一步坚称,申命记的基本元素“展示出一个有组织性的架构,那是属于条约的架构。”(McCarthy,TC,110)
他在另一处地方亦郑重指出:“毫无疑问,申命记的文学形式确实与这些条约的书写形式有某种关系。”(McCarthy,C0T,230)
甚至是冯拉德(G.vonRad)这位形式鉴别学家,他虽然把申命记的成书日期定在主前701年左右,但他却承认:“将古代近东的条约——尤其是赫人在主前十四至十三世纪所订定的条约一与旧约的一些经文互相比较,也显示出两者之间有许多的共通点,特别是在形式方面;因此,这些宗主国的条约,与那些向以色列民阐述耶和华的约的旧约经文,这两者之间必有某些关系。” (von Rad,0TT,132)
温辉特(Weinfeld)是近期对这问题进行广泛研究的学者。他虽然不遗余力地支持申命记是属于较后期作品,可是,他也不得不承认:
“那些在赫人条约中出现的主要部分……全都可以在申命记中找到。 ”(Weinfeld ,DDS,61)
3C.申命记与主前一千年期的条约
若然将主前一千年期与二千年期的条约互相对比之后,我们找不出两者在形式方面有任何明显分别;那么,根据这顶分析,我们便没有理由坚持申命记的成书日期是在较早期,而反对激进鉴别学者把成书日期定为主前六至七世纪。但事实却非如此。
早于1954年,曼登霍已辨认出申命记的约是属于主前二千年期的那种形式,“很难相信它们在主前二千年末,没有随着那些伟大帝国覆亡而失落。当各个帝国又再兴起,当中的亚述帝国尤其瞩目,那些用来束缚附庸国的约,便采取完全不同的书写架构。笔者承认,即使是在统一王国之后的以色列,那种约的古旧形式,也不再广为人知。 ” (Mendenhall,LCIANE,30)
曼登霍所指的差异相当明显, 可详列如下:
(1)序列
( a )早期的形式几乎是一律地把诸神的见证,放在规条和咒诅之间;但后期的条约已不再有见证的部分。(Kitchen,AOOT,95)
(b)早期条约的序列几乎是高度一致;但后期条约的序列则比较随意。(Kitchen,AOOT,96)
(2)内容
(a)主前二千年期的条约,通常都有“历史序言”这部分,但在后期的条约却付诸厥如。(Kitchen,AOOT,95;Kline,DC,43;Mendenhall,LCIANE,56;Huffmon,ESC,84)
(b)主前一千年期的条约亦不像早期的条约那样,除了咒诅之外,还列出祝福。(Ki tchen ,AOOT,96;KlineDC,42)
这种差别可有什么直接的含义?
克兰说:
这些新的证据,解答了申命记是属于古老年代和可靠文献的质疑,而其衍生出来的含义也不容抹杀。这种宗主条约的传统,虽然证明一直保存至主前一千年期,但只有主前十四至十三世纪的叙利亚——安纳托利亚(Syro-Anatolian)地区所定的条约,才全面地以传统的形式写成。因此,只有那些能够说服自己相信,在主前一千年期,当某位编者在编纂申命记的过程中,几乎是要刻意地准确复制那种属于主前二千年期的法律文件的复杂形式,他才能继续持守高等鉴别学派对申命记来源的传统看法。这些学者若要他们的假说保存些微的可信性,就必须将申命记的成书年代作大幅度的推前;他们若再执意坚持将申命记的编纂日期定在主前七世纪,只会令他们的假说实际上变得毫无意义。(Kline,DC,15)
与主前一千年期的条约形式相比,旧约的约明显跟主前二千年期末的条约近似得出奇。西乃的约和重新所立的约,都必须与前期的条约归为一类,而它与后期的约只有一些基本的共通点(标题、规条、见证人和咒诅)。近期的证据一面倒地支持曼登霍的原初看法,认同只有主前二千年期末的条约,而非主前一千年期的条约,与西乃的约非常近似。(Kitchen,AOOT,98)
4C.结论
即使我们可以满有信心地认定,申命记的约,在形式上只与主前二千年期的条约相吻合,可是,我们难道就有理由去推论,申命记必然是主前二千年期的作品?对于这个问题,基铁给了一个响亮的答案:“是”。他的理由是:倘若我们如今所见到的申命记以及另一些经文,一直要到主前九至六世纪以后,才以固定的文学形式最先出现,那么,它的作者(或编纂者)怎么能够如此轻易地复制300至600年前(即主前1200年之后的一段期间)所惯用的约的形式?而对于作者当时(即主前一千年期)所惯用的形式,怎么可以完全不在其作品中反映出来?而他又为何要刻意这样做呢?”(Kitchen,AOOT,100)
基钦在近期的一份专文中,对我们刚才所探讨的证据,作出了极有说服力的总结:
笔者看不见任何合理的理由,可以让我们规避那个显而易见的证据,就是申命记与主前十四至十三世纪那种非常固定的条约形式相近似的证据。这个证据带出两个重点。第一,申命记的基本架构,以及为那个架构提供具体特质的主要内容,都必须组成一个可供辨认的文学实体;第二,这个文学实体并非属于主前八或七世纪,反之,最迟也不会迟过主前约1200年。那些决意否认这证据的人,可能会宣称某某“律法”或概念似乎是在主前十三世纪之后才出现;但无论如何,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没有人可以再随心所欲地按照一个纯粹出于构想未经证实的先存观念(尤其是主后十九世纪才兴起的观念),来认定它属于后期,而抹杀它在约的形式方面的基本特色。(Kitchen,AODOT,4)
克兰总结说:“因此,我们虽然要在早期与后期的条约之间,辨认出它们在形式上有何实质的延续,可是,我们也应该把主前二千年期的赫人条约,分别为‘传统'的形式。而毫无疑问,在这文献演进的过程中,申命记是属于这传统的阶段。因此,它提供了初步的重要证据,去明申命记乃是大君王的条约,确是由摩西所写。”(Kline,DC,43)
对于圣经记录中的许多历史事实,很多学者都愿意接受考古学已证明它们是“基本上可信”;可是,他们的主张仍然认为,这些事实是连同传说与神话,经由“口传”的方式,流传到往后1,000年或以上。但申命记的形式已证明,它是在主前二千年期中叶写成;否则,对于它所出现的文学形式,便再难有合理的理由作出解释。
3A.声称是申命记来源(即D底本)的远古性
1B. 引言
所有人都公认,在底本说的整个方案中,申命记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激进的鉴别学家达尔(GeorgeDahl)也承认这个事实:
相信所有人都会一致同意,无论是研究旧约的历史、文学和宗教,这卷书都占着一个首要而关键的位置。圣经鉴别学者一直居中处理的一个最优先和最专长的任务,就是对希伯来历史进行划时代的重新建构;而这个建构的可信性,首先要在乎我们为申命记第所定的成书日期是基本上正确。尤其是那所谓的“摩西所写的第五卷书”,就等于列王纪下二十二章及二十三章所提到的律法书的这个见解,已被普遍认为是旧约研究的首要基石。(Bewer,PDS,360)
“申命记法典,”罗列(Rcnvley)认同地表示,“在五经鉴别学中是……至为重要的,因为其它书卷的成书日期,基本上都是相对它而定出。”(Rowley,GOT,29)
还有另一个立场是在学者中间鲜有分歧的,那就是在主前621年在圣殿中被发现、启发约西亚进行改革的那卷书(王下二十二,二十三),基本上就是我们现在称之为的申命记。然而,对于它的原初写作日期,却是众说纷纭:激进的鉴别学者把它的成书日期定在被发现(即主前621年)之前不久,但其他学者却坚持把它的成书日期定在摩西的时代。
2B.表述方式
1C. 经常重复的句语
冯拉德在谈论申命记的时候提醒我们,最常用的句语往往表达出最重要的观念。经过研究之后,申命记中最常用的句语可归为下列几类:
1. 忆述昔日在埃及的生活;
2. 耶和华的约应许保护百姓抗衡迦南人的侵扰;
3. 进入应许地;
4. 全国统一(没有提及主前八世纪的王国分裂);
5. 罪和得洁净(跟主前八世纪对道德败坏的痛斥有根本的分别);
6. 当进A应许地之后所得的祝福(Manley,BL,28-36)。
佩德森形容全书的目的是:“按现时所见的样子,此书的主要目的,是要保护以色列社群抗衡迦南人的影响。”(Pederson,ILC,27)
这些主旨与主前一千年期的任何一个时期都大异其趣,反之,却与该书自称的写作时期完全吻合,也就是在主前二千年期即将进入迦南地之前的时间。
2C.地理的表述
曼利(Manley)的总结相当合理地指出,申命记中有关地理的表述足以证明它是属于古老的年代:
当我们全面地检视当中的地理资料,其准确的细节,似乎很难是碰巧写出来,或以口传的方式流传下来的。第一至第三章所记述的行程,全部都非常真实,而且,也不像一篇放在一系列古老律法前面的序言;它带有原创的痕迹。书中描述的景观和摩押地的特征,只有亲眼见过的人才能写出来;当中提及的古文物也属于这个时期,并不是考古研究所得出的结果。当中所省略的地方也值得留意:它完全没有提及耶路撒冷,或是撒母耳所怀念的故乡拉玛,甚或是安放会幕的示罗。这些一切,均指向它的历史特性和早期年代。(Manley,BL,64)
3B.风格
激进的鉴别学者夏保(Norman Habel)直截了当地提出他的反驳,指出申命记底本与五经其它书卷并不相同:“申命记的风格与术语是显而易见的。它们与五经其它书卷的文学特色大相径庭。只要把创世记至民数记的书卷互相比较,就会发现申命记展示了一套全新的术语、思想模式、表述类型和固定习语。”(Habel,LC0T,12)达尔提出此书在风格上的另一个特点:“申命记那种成熟的演说风格,表现得十分流畅和平稳,背后显然是经过_段很长的文学发展历程。”(Bewer,PDS,372)
然而,他们所声称的迥异和特点,只是因为申命记和五经其它书卷所持的立场不同所致。例如,利未记是一部供祭司应用的法典;对比之下,申命记则是为了供公众阅读而写。因此,对于摩西在书写申命记的时候,运用大量的演说技巧、细节描述、强调实际的议题,以及经常提醒以色列人在进入迦南之后要注意的事项,实在是_不出奇。(Raven,OTI,113)
至于达尔的论点认为(许多学者均提出相同论点),成熟的演说技巧显示背后经过很长的发展历程,这种说法实在亳无理据,根本不值得去响应。一位伟大演说家的演词,若然记录下来,那个记录便自然会呈现出一种“成熟的演说风格”,根本不用经过一段漫长的演进期。除此之外,极多文学作品都毋须经过漫长的发展期,便显示出一种流畅和平稳的风格,这类例子简直是不胜枚举。
曼利最后强调了一个风格上的重点:°根据五经的记录,摩西其中一些较早期的演词,在某程度上也已看出具有同样的风格。”(Manley,BL,27)
4B.法规的远古性
激进学派支持申命记是属于后期作品的其中一个论据,是基于法规方面的考虑。达尔清晰地提出了有关论点:“总而言之……申命记似乎是朝着将早期的律法加以引伸和发展这个大方向,与五经其它经卷建立关系。当中的法典所反映出来的社群生活,明显比出埃及记第二十一至二十三章(三十四章)所呈现的较为先进和复杂。”(Bewer,PDS,367)
曼利是一位备受尊崇的英国旧约学者,他对五经中的每条律法进行了透彻详尽的研究,为求了解上述那个大胆的言论是否真的正确。结果,他得出了如下的惊人结论:
当我们对律法进行仔细的研究之后,不得不承认威尔浩生的方案将要被瓦解。
1. 那个绝对的成书日期是毫无根据的。没有明确理由要将JE底本的律法与早期的王国时代挂钩、把申命记底本与主前621年挂钩,或是把P底本与被掳时期挂钩。
反之,在全部底本里面都可发现远古时代的律法,其中一些是自成一格的,而非因为增添了近代资料而显得不同。
2. 声言申命记第十二至二十六章是JE法典的“引伸”,乃错误的判断。当中只有少量古老的律法和条例重复,多是同属一类的被省略;出现改动的律法,并没有迹象是为了顺应主前七世纪的需要而变更。申命记所特有的资料,包含了很多已证明是古代的资料,没有任何资料是明显属于后期的。这两组律法似乎是互辅相承,和大抵是属于同一时代的。
3. 至于按年代次序排列JE、D、P底本的论据,也难以成立:我们没有充分理由说,申命记底本显示它要倚靠JE的资料来源,同时又对P底本的存在完全无知;它与JE和P底本都有一些共通的元素,而且,与P底本的共通点更多。
利未记第十一章有关食物的条例,在申命记第十四章以不同形式再次出现,却显不出时代的分别。申命记已确切表明有关麻风病的祭司律法已然存在,同时亦假定了已有献祭的律法,正如我们在P底本所找到的一样。
4. 申命记第十二至二十六章的律法,只是自然地接续着第五至十一章的演说,而且,它的出现似乎与第四章44至49节所列明的地点和场景相当吻合。此外,那些加插进去的补充,也配合这个对出埃及事件记忆犹新的时期,反而跟以赛亚对一群理想破灭和饱经世故的百姓发出劝勉的处境格格不入。(Manley,BL,94-95)
曼利在其后发表的一篇专文-律法书”( The Book of Law ) 中,再补充下列的见解:
倘若作者是以一名改革家的身份,向那些在玛拿西统治下饱受痛苦而抱怨的犹大百姓发表演说,那么,他隐藏事实的本领就真是非常成功。他讲出一大堆古老过时、不设实际和无关宏旨的律法,只会妨碍他的改革计划。对于分裂后的王国,或是大卫的应许,他都绝口不提;而当时犯法的人尽管可能要面对王的审讯,但那些民事法却完全无视王的存在。
申命记的作者是在颁布律法,他的心态是期望百姓去遵守;然而,作为改革者的先知,他们的心态却有所不同,他们是期望透过呼吁,叫以色列人为过往违背律法而认罪悔改。这种与先知言论的差异,上至全书的核心要旨,下至整体的律法都反映出来。
从这个角度来看,只有先知之前的时代,才能为(申命记)的律法提供合适的背景。(Manley,BL,121)
5B.反驳摩西是作者的句语及申命记(D底本)的远古性
底本说的拥护者指出申命记中某些句语,足以成为反驳摩西是作者,以及支持它是后期作品的证据:
1. “约旦河那边”这句词组,是指到约旦河以东的地区。他们认为,由于申命记自称是在约旦河以东的地区写成,所以,°约旦河那边-便只可以指西边的迦南地本身。然而,我们已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词组只是一个指约旦河以东地区的术语,即使在新约时代那地被称为“比利亚"(Paraea,即“对面的地”),以及在较近期被称为“约fl对东”或“外约fi”(Transjordania,即使当地居民也这样称它)。(Archer,SOTI,244;Manley,BL,49)
2. “直到今日”这句词组。他们力言,此词组正显示有关事件距今已相隔一段长时期。然而,摩西每次用上这个词组的情况,都是非常贴切地指发生在40年前的事,一直维持至他今天来到人生的尾声。(Archer,S0TI,243)
3. 申命记第三十四章记述摩西的死。但我们可以相当合理地假定,是约书亚把这件事记下,放在摩西的著作里面,情况就一如伟人的最后遗作,往往都会加入他的讣文。(Archer,S0TI,244)同时,值得留意的是,书中所记述的其它事件,全都是在摩西生前发生,没有一件事是在他死后发生的。(Manley,BL,172)
6B.集中敬拜
1C.底本说的假设
底本说的拥护者假定摩西的时代有众多的圣所可供百姓去敬拜。然后,要到约西亚的时代(主前621年),经历了一次宗教复兴之后,作出了一顶重要的改革,就是在耶路撒冷建立了一个中央的圣所。
在约西亚时代,在圣殿发现申命记法典之后,这法典产生的一个主要作用,就是结束了分散各地的敬拜。
他们相信,出埃及记第二十章24节是一条“古老的律法”,它命人要在各地筑祭坛。(Driver,D,136-138)它们都是可作敬拜的适当地点,以色列人便要在这些圣所去敬拜耶和华。然后,到申命记面世后,以色列人便只可在耶路撒冷的中央圣所作敬拜,在其它圣所进行敬拜便全面禁止。
2C.基本响应
1D.
“你要为我筑土坛,在上面以牛羊献为燔祭和平安祭。凡记下我名的地方,我必到那里赐福给你。”(出二十24)
这节经文并没有提及任何圣所,只提及坛。由于这是五经中有关敬拜的首个命令(除了第二诫之外),它应该与列祖及摩西时代有关。因此,“凡记下我名的地方”这句词组,乃是指像摩利平原(创十=6)、摩利亚山(创二十二2)、别是巴(创二十六23)、伯特利(创三十五1),以及利非订(出十七8、15)等地。
有关这点,曼利还补充说:“当申命记写成的时候,那旧有的律法‘便被废除,敬拜集中在耶路撒冷'这句说话,亦与事实相违,且与其理论不一致。会否有一位作者,在从事‘引伸' JE 法典的工作时,会废除一条重要律法,却完全不作任何解释?”(Manley,BL,131)
亚达斯(G.A.Aalders)写道立法者若然是想着圣所,是他之目U从没提过的,他怎么没有更清晰地说明,这实在是令人费解。因此,有关经文肯定不是指众多圣所,它顶多是指众多的祭坛。"(Aalders,ASIP,72)
2D.
上文提到,有人可能认为,众多祭坛就等于众多圣所。但“凡记下我名的地方”这句话,却末必表示在同一时间记下。
亚达斯指出:
作为一个常规,当希伯来文的名词kol,与另一个带有定冠词的名词结合——正如此处的例子 实质是表示一个个接连出现的人物或事物,尤其是当加上的名词是属于单数形式。我们可以指出的例子包括kol hayom这个广为人知的字词,它的一般含义解作“经常”,意即“一个接一个的日子”;还有出埃及记第一章22节出现的“一切男孩”和“一切女孩”,自然是指到一个接一个出生的婴孩;以及创世记第二十章13节的“凡记下我名的地方”,便只能够解释为亚伯拉罕和撒拉接连到达的每个地方;以及申命记第十一章24节和撒母耳记第三章17节等等。因此,认为“凡记下我名的地方”这句话,必然是表示在同一时间出现众多的敬拜地方乃是错误的。(Aalders,ASIP,73)
3D.
有趣的是,申命记那几章劝勉的经文(五至十一章),一次也没有提到敬拜的地方。申命记第十二章所要求的,不是集中的敬拜,而是洁净的敬拜。敬拜本身需要受到保护,避免受到异教和拜偶像之风所影响,并且要除去偶像和憎厌之物的玷污,重新得着洁净。
4D.
申命记第十二章13和14节警告人只可有唯一属于中央的圣所:“你要谨慎,不可在你所看中的各处献燔祭。惟独耶和华从你那一支派中所选择的地方,你就要在那里献燔祭,行我一切所吩咐你的。”
按照底本说的假定凡记下我名的地方”乃是指从前可以有众多的圣所,但如今已经被禁用。可是,紧接着的第十二章15节必然要使他们对这个解释作出修改,它说然而,在你各城里都可以照耶和华一你神所赐你的福分,随心所欲宰牲吃肉;无论洁净人不洁净人都可以吃,就如吃羚羊与鹿一般。”
第13和14节的解释,便受到第15节的“然而”所限制。第13节是提醒百姓只可在言下之意的圣所献燔祭;而它所指的“各处'并非是指从前所设立的祭坛,而是要与第15节的“各城”作同义的解释。因此,第13至15节的意思是,牲畜可以在各处宰杀,却不可以在各处献燔祭。因此,第13节并非如底本说所理解的要求有一个集中的敬拜地方,以取代从前各个合法的献祭地点;反之,它的意思只是提醒以色列人不可随处献燔祭,而只可在一个预先假定已存在的唯一圣所献燔祭。"(Aalders,ASIP,75)
5D.
旧约已有多处暗示,早在约西亚王于主前ffil年进行改革之前,就已经设立了一个中央的圣所;例子包括:“神的殿”(士十八31)和“耶和华的殿”(撒上一9,三3)。
以下经文提到有圣所的设立:撒上一3;出二十三17、19,三十四23、26(比较申十六16)。以下经文直接与圣所有关:撒上二十一4;出二十五30;利未记二十四5;撒上二十一9(比较出二十八6)。
6D.
列王纪上第八章4节记述众长老和祭司将约柜和一切圣器具都运进圣殿。亚达斯写道:
很难明白怎么有人会想象,在那个时期仍有众多的圣所存在,且仍属合法。
那座美仑美奂、壮丽辉煌的圣殿自自然然会在百姓的宗教生活中占着重要的位置,根本无法想象会有众多圣所与它竞艳争辉。这点可从北国第一位君王耶罗波安的举措之中获得证明,他惟恐人民上耶路撒冷耶和华的殿里献祭,他们的心便会再次归向南国的王罗波安(王上十二27);因此,他便分别在伯特利和但设立了两个敬拜地点(28-29节)。这点证明当时的百姓习惯到圣殿献祭,而那座圣殿已成了全以色列民的中央圣所。故此,到约西亚的时代,便不需要集中在圣殿祭祀,因为自建殿以后,圣殿一直是毫无竞争对手的敬拜中心。(Aalders,ASIP,79-80)
7D.
列王纪下第二十二章8至13节的记述,促使我们推论那部被发现的“律法书”是一部古籍。
因为经文记述,王认为“耶和华就向我们大发烈怒”的原因,是“因为我们列祖没有听从这书上的言语”(王下二十二13),由此便显示它是一部历史悠久的古籍。
曼利说发现该书的人一眼便认出它是‘律法书表示他们早已知道该书的存在,只是一直找不到它或已被人遗忘。若只有那些有份参与编纂该书,而仍然在生的人知道它的存在,事情便不会这样记录。”(Manley,BL,125)
8D.
申命记与约西亚时代发生的连串事件,并无明显的关系。
两者虽同样斥责巫术和拜偶像的罪,但五经的其它部分也都斥责这方面的罪。 “ 可是,约西亚时代的罪曼利写道/例如是有拜偶像的祭司(kemMarim),虽被何西阿(阿十5)和西番雅(番一4)斥责,以及被约西亚废去(王下二十三5),却没有在申命记中提及。还有向巴力(何二13,十二2;王下十三5)和日(赛十七8,二十七9;代下二十四4)烧香,亦是一样。”(Manley,BL,125)
“另一方面,”曼利继续说:“申命记有很多命令,例如杀灭亚玛力人和设立逃城,都没有在约西亚的改革中提及,而且将它们放在那个时代会出现格格不入的情况。”(Manley,BL,125)
9D.申命记第二十七章1至8节
有关集中敬拜这个底本说假设,要面对的其中一个最难克服的障碍,是申命记第二十七章1至8节提出的那个命令,就是摩西获得指示,要在以巴路山上为神筑一座石坛。这段经文所讲的“石坛”,正是出埃及记第二十章24节神吩咐筑的石坛,也就是他们假定申命记所禁止或废除的圣所。
耶和华吩咐百姓去筑的这座石坛(申二十七),最后在约书亚记第八章30、31节筑成。难怪德赖弗(S.R.Driver)承认,这段经文制造了“相当严重的难题”,和“它出现在一个最不适当的位置。”(Driver,D,294)
10D.在“祭坛”和“邱坛”献祭
笔者在此要向《律法书》( The Book of the law) —书的出版商和作者致意,感谢他们大方地允准本书引用当中讨论希伯来字bamah(意即“高地”,和合本译作“邱坛”)的部分。
地方的圣所:
所谓“地方的圣所”这个措辞乃相当的含糊,若然宽松地运用,很容易会与另一些东西混淆起来,因此要分开来处理。由于我们手头上缺乏有关地方祭坛的资料,于是很容易出现臆测。我们倾向于把所有用作纪念神的“圣地”,或曾经献过祭的地方集合起来,把它们全部看成为永久的圣所,每处都有负责献祭的祭司当值,他们会依循某个特定的仪式献祭,并建立本身的一套传统。当然,最聪明的做法,是尽量仔细地去检视有关的文本记录,了解当中的明显分别,例如,他们一方面自称是按着神的命令而行,但另一方面,却出现百姓“在主面前行恶”的情况。
我们将会根据约书亚记至撒母耳记的记载,以色列人在建造圣殿之前,分别在祭坛和邱坛献祭的情况,作一简单的检视。
在这几卷书中,总共有七处经文记述了筑祭坛,其中两次涉及神的直接显现(士六26-28,十三20),而五次在其它情况(书八30;士二十一2-4;撒上七17,十四35;撒下二十四25)。此外,在约书亚记第九章27节,还提到基遍人为“耶和华的坛”——可能就是为会幕——作劈柴挑水的工作,以及在约书亚记第二十二章记述用筑坛来作证据的事件。
有一个有趣的事实,但可能只是事出凑巧,就是在约书亚记、士师记和申命记中,“坛”这个字都只有一次以复数形式出现,而且,每次均与迦南人有关(士二2;申十二2)。
我们还看到当时的人在伯利恒(撒上十六5,二十29)和吉甲(撒上十三8)献祭,以及伯示麦人在约柜面前献祭(撒上六15)。
在撰写基甸生平的时候,基甸的祭坛仍然存在;在约书亚离世之前,示剑的祭坛仍然保存(书二十四26);大卫筑坛的地方,后来成为圣殿的选址。至于其它的祭坛,则已随着时间流逝而湮没。
“ 邱 坛”(bamah)与祭坛不同。它们分别是两个不同的字,字源与含义皆有分别,需要分开来处理。
在约书亚记和士师记中都没有出现“邱坛”(b a mah)这个字;但在撒母耳记上中则提及两个。
第一个是在拉玛,经文记述撒母耳要“上去”献祭(撒上九13);另一个是在附近的“神的山”,经文记述一班吹奏着音乐的先知从“邱坛下来”(撒上十5)。前者的邱坛有一个“客堂”,撒母耳在那里宴请了30人一起吃祭肉(撒上十5)。根据经文所用的措辞,显示这两个“邱坛”(bamah)乃是坐落在山丘之上。
就我们所知,上述那些祭坛,就是献祭给耶和华的指定地方。在士师管治的时期,百姓“离弃耶和华,去事奉巴力和亚斯他录”(士二13),却是该受谴责的。
在建殿以后,敬拜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同时,语调也出现了改变,原本译为“邱坛”的那个字(bamah),也变得带有罪恶的含义。我们可以在列王纪下第三章1至4节看到这种转变,那里记载说:“百姓仍在丘坛献祭,因为还没有为耶和华的名建殿”;对于百姓的这种行径,作者表示不以为然,但没有予以痛斥。
接着我们读到,所罗门“遵行他父亲大卫的律例,只是还在邱坛献祭烧香”,话中亦带有负面的批评含义。作者继续补充说:“所罗门王上基遍去献祭;因为在那里有极大的邱坛”(王上三4)。
七十译本在这里的翻译 hupsalatata,kai,magela (直译是“至高和大”),仿佛是只想到它的高耸位置(基遍位于该区的顶端),但其实,它可能只是指那里摆放了神的会幕(参代下一1-3)。Bamah—字,直至此刻为止还带有“高处”的含义;但往后的经文,当这个字再出现的时候,它就不再限于在高处;它逐渐变成某种可以“立”起来(王上十四23)、可毁坏和重新建竖(王下二十一3)的建筑物,可以建在城邑中或城门旁(王下二十三8)。
结果,当某位君王在位期间,若保留这种“邱坛”( b em o th),便会被评为行神眼中的恶毒;而百姓建造邱坛,也会公然受到斥责(王上十四22-24)。姑勿论“在邱坛中建殿”(b e th-bam o th)是指什么,也都同样受到斥责(王上十二31;王下十七29,二十三19)。
我们不可以把这种责难,看成是申命记作者本身的偏见,因为其他先知亦同样予以强烈的谴责(何八11,十1;摩三14,四4-6,五4-6;弥一7;赛二8)。
反对的理由与集中敬拜的律法无关,而是因为这种祭祀,混杂了迦南宗教的拜偶像和败坏行径;不仅在申命记第十二章29至32节已经严词警告百姓不可有这种混杂的敬拜,更早于出埃及记第三十四章12至16节(J底本)已提出了警告。
在分裂后的北国,曾因为作王的亚哈与皇后耶洗别公开敬奉腓尼基的巴力神,而几乎铲除了独一敬拜耶和华的宗教。以利亚对此作出了激烈的对抗;他所提到的坛(王上十九10),可能正是为了防止虔诚的以色列人到耶路撒冷敬拜而建造的坛,亦可能是在更远古的时候已经建造的。
在这方面,考古学并没有提供更多的资料。在基色和另一些地方曾挖掘出迦南人的神坛,是属于以色列之前的时代;对于“怎么未能在希伯来 人 居住的巴勒斯坦地,发掘出希伯来人在王国统治的时期,用作敬拜耶和华或某些‘不知名的神'的丘坛或其L神坛,仍然有待解释。”
我们正是要从这个去除了臆测成分的历史背景,来判断威尔浩生的解释。(Manley,BL,128-31)。
11D.
亚达斯总结说:“底本说理论的倡导者批评它是‘主观的历史然而,这样的一个裁定却并不科学化。反之,我们却必须对这个理论本身提出这样的指控,因为它用一套在律法的言语中找不到任何根据的解释,来强行加在五经的法典之上;它重写历史,为求使事实符合它的解释;而且,最终更不理会所有与之相违的历史证据,坚持说它是出于一位申命记的编纂者!对于这样的一种鉴别方法,实在有必要提出最强烈的抗议。”(Aalders,ASIP,81)
附注:有关P底本的远古性和会幕的资料,请参看以下的各章。
7B.结论
在种种内证的支持下,我们若坚持把申命记底本的成书日期定于较后时期,就得面对不少极难处理的难题。除了上述的问题外,我们还要对那些坚持把成书日期定在主前七世纪的人,提出另一些问题。由于作者明显是一位出色和具有影响力的人物(按照底本说的学者认为,他甚至创立了申命记的写作学派),那么,我们为何在主前一千年期的中期,完全找不到任何线索,可追寻他的名字和身份?他既然是一位出色的改革家,为何他只斥责祖先所犯的罪?若然他想用他的守则法典,来废除古老的摩西律法,那么,他为何又把这些法典写成是出于摩西本入?他的目的若然是要把敬拜集中在耶路撒冷,那么,他为何从没指出唯一的敬拜场所已经存在?而且,他又为何要把写好的书卷藏在圣殿里面呢?(Manley,BL,142)
再者,倘若它真是后期作品,因此便是伪造的书卷,雷文(Raven)曾讨论这个可能性,并且指出:“如果它真是伪作,犹大国中必有许多人要揭露真相。书中所指斥的恶人,必抓紧机会来指控它是假冒的作品。"(Raven,OTI,112)
4A.祭司法典来源(P底本)的远古性
1B. 底本说的假设
德赖弗曾经断言:“没有任何证据显示,祭司法典是在被摸前的时期已开始书写。”(Driver,BG,136)
威尔浩生亦充满信心地肯定:“对任何一个略懂历史的人来说,都毋须再向他证明那所谓的摩西的神权政治,根本不配合早期的任何一个处境,而到了先知的时代,即使依据他们为以色列国勾划出来的最理想图画,也完全没有反映出这个观念,换言之,它完全吻合被虏后的犹太主义,而它也确实只可以在这时期出现。”(Wellhausen,PHI,151)
2B.基本响应
1C. 将祭司文献与先知书作一比较
我们只要将以斯拉、尼希米、以斯帖、哈该、撒迦利亚和玛拉基的著作,与祭司文献(P底本)作一比较,就能判断出祭司文献是否真的“完全吻合”被搪后的时期。倘若能够证明它的观念,与前面那些先知的作品调协一致,并与较前期的作品有所沖突,那么,那个激进言论的说服力便得以强化。
1D. 在祭司文献占有显著位置的东西,但在被掳后的时期再不复见:
会幕
约柜
十诚
乌陵和土明
赎罪日
逃城
用苦水来测试妇人是否犯了奸淫
摇祭
各耳板
2D.在祭司文献和被掳前的时期都占有显著位置的东西,却在被掳后的时期不再复见:
1. 割礼(在被搪前的约书亚记及撒母耳记上下均极为强调)
2. 血的重要意义麻风病
3. 拿细耳人各种献祭
3D.在祭司文献、被掳前或后的两个时期均占有显著位置的东西:
1. 安息日
2. 逾越节
3. 无酵节
4. 住棚节
4D.祭司文献没有记载,但在被掳后的时期却很重要的东西:
1. “万军之耶和华”这个圣名(在被摸后的著作中共出现86次)
2. 唱歌和音乐在敬拜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文士
3. 穿着麻衣
4. 把中央的圣所称为“圣殿”
5. 提及被掳后的有关律例(Kelso,AOOTC,39)
6. 耶路撒冷城(Allis,FBM,196-99)
当激进的鉴别学者把祭司文献的成书日期定在主前六世纪时,他们并没有对这些令人惊讶的矛盾作出充分的处理。阿利斯不得不总结说:“指称祭司法典与被虏后的时期完全相配,就如指称它与被摸前的时期完全不配一样,都是理据不足。”(Allis,FBM,201)
2C.内证及祭司文献与其它资料来源的关系
倘若祭司文献是最后写成的资料,那么,其它资料来源便不可能知道有祭司文献的存在。许多人都提出了这样的立论,例如德赖弗声言:“申命记不可能假定知道祭司文献的律例。"(Driver,IL0T,137)
然而,以下的事实却令人难以真诚地推论,祭司文献真的要到主前六世纪才面世。
1D.
有关亚伦的资料,通常被认为是属于祭司(P)文献。布赖民(Brightman)认为:“J底本完全没有亚伦的影踪,而E底本只有顺带一提。”他之所以有这个结论,全赖他把亚伦在J底本出现的13次全部删去。(Brightman,SH,459)
2D.
申命记第十四章3至20节:这段经文与利未记的其中一段记述几乎是完全一样,以致德赖弗不得不承认:“从它的某些风格特色,明显与祭司文献而不是申命记底本有关,可显出那是申命记底本借用祭司文献——或至少是从祭司收集的‘训示'(toroth),而不是相反的祭司文献借用申命记底本……若然如此,在申命记成书的时候,祭司文献的其中一部分便已经存在。"(Driver,ILOT,137-38)
3D.
以下所列出的律法,均已证明是属于远古,并且证明祭司文献早在被虏之前便已经存在。
申十五1—安息年(利二十五2)
申二十三9、10—礼仪上的不洁净(利十五)
申二十四8—由祭司执行的麻风病律例(利一,十四)
摩二11、12——拿细耳人禁止饮酒〔民六1-21 ( 祭司文献)〕
摩四5—素祭禁止用酵(利二11)
摩五22——燔祭、用肥畜献的平安祭(利七,八)
摩四5—甘心祭(利七等)
摩五21——严肃会(利二十三等)
何十二9—住帐棚(利二十三42)(Kitchen,A00T,150-51)
上述名单还可以继续补充,但无论如何,论点已经被确立。我们必须认同阿彻尔的看法:“在主前755年,已经有一套同时包含了祭司(P)和申命记(D)底本的成文法典,而且,已被阿摩司先知称为‘耶和华的妥拉'(摩二4),且被公众接纳为一套完备、具有约束力的权威性法典。”(Archer,S0TI,151)
阿利斯亦清晰地表达了他的结论:“鉴别学者若否定经卷中的这些陈述,已足以征明那些律法是属于远古时代,那么,他们不单错在纂改证据,而且,他们更使得那些以色列的历史学家和众先知,痛斥百姓不遵守律法的话,显得可笑和残忍。因为这些以色列的教师一再坚称,以色列之所以受尽痛苦,完全是因为百姓没有遵守律法;但若然鉴别学者的推论是正确的话,当时的百姓应该还末知道有这套律法的存在。”(Allis,FBM,202)
3C.创世记第十七章
龚 宁( Samuel R.Kulling )在其著作( Zur Datierung Der“Gensis-P-Stucke”Namentlich Des Kapitels Genesis XVII )的一篇专文“创世记中那所谓‘祭司部分'的写作日期”(The Dating of the So-Called‘P-sections'in Genesis)中,对创世记第十七章及割礼作出过论时指出:
创世记第十七章的形式、风格和内容,都属于主前二千年期(原文照录),与被掳后的作者完全无关。正如曼登霍(Lawand Covenant,1955)、巴滋撒(Baltzer,Das Bundesformular,1960)、克兰(Treaty of the Great King,1963)所做的研究,以及更早期的学者维纳(Wiener,Studies in Biblical Law,1904)等的研究所得,我要引用附庸条约来作一比类,并指出创世记第十七章如何在结构和风格上与这些主前二
千年期中期(原文照录)的条约相近似,在主前1200年后便不复再见这种形式。而且,有鉴于后期的条约在结构上已不相同,因此,对于后期为何要以这个形式来复制这章经文,便很难找到合理的动机来解释。(Kiilling,DSCPSG,68)
4C.创世记第九章
这章经文被列为属于后期的祭司文献资料来源,并有人提出是属于波斯时期。鉴别学者经常声称,有关不准吃带血的肉和流人血的命令,是表示反对圣战。龚宁的结论认为:
用来否定一位祭司有意为被掳和被掳后时期书写律法的那些理由,同样适用于否定写于波斯时期:怎么会有一位被掳和被掳后时期的祭司,要从芸芸的饮食条例中,特别挑选出这一条容许人吃不带血的肉来,实在是难以解释一特别是作者没有提供具体的理由下。因为在被掳和被掳后时期,颁布律法去容许公众吃肉(创九3),显然是毫无必要的。在这个时期,若颁布律法,去分辨哪些肉可吃,哪些不可吃,将会较易理解。单单是第3节,便可显示没有任何被掳和被掳后时期的祭司对此有兴趣,并可证明当时还未有利未记的条例。“我们不能识别出祭司书写本章的可能性。若然在被掳和被掳后时期,曾经出现任何特殊的危险,是涉及不适当吃血的话,那么,它亦毋须先提出准许人吃肉,然后才禁止人吃血。然而,那所谓的被掳和被掳后时期的资料来源,没有显示出这种危险的理由,而撒母耳记下第十四章32至34节亦假定了此禁令的存在。”(Kulling,DSCPSG,75)
5C.会幕
1D.底本说的假设
底本说学者往往认为,出埃及记的会幕“完全是想象出来”的。他们声称整部出埃及记都是属于祭司的底本,并认定它是写于后期和并不可靠。他们认为,全书的结构过于复杂,不可能是出于摩西时代。因此,他们声称它是在被搪后时期,纯粹是出于想象的创作。他们亦提出,在摩西时代的希伯来人,不可能具备建造会幕的所需技巧。
威尔浩生写道:“从这个底本显示,那用以集中敬拜,和一直要到所罗门的时代才建造完成的圣殿,即使是在定居之前的那段艰苦的漂流岁月,也已经视之为决不可少;于是,在一开始的时候便设立了便携形式的会幕。但事实上,会幕只是耶路撒冷圣殿的复制品,而不是圣殿的原型。”(Wellhausen,PHI,36-37)
威尔浩生继续说:“会幕只是一个历史的虚构……由一开始就非常令人质疑。”(Wellhausen,PHI,39)
本岑 (A.Bentzen)抓声言,会幕是“相当的不真实。'Bentzen,IOT,34)
“祭司文献所描述的会幕,并不是曾经一度存在的历史性建筑物,反之,它只反映了一个理想——这个实际上是依据历史现实的理想,却远远超越现实,而它的目的是要体现某些属灵的理念。”(Driver,BE,426)
2D.基本响应
基饮在“为旧约提供一些埃及背景” (Some Egyptian Background to the Old Testament)—文中,列出了一系列的考古发现,为那沖与摩西的会幕大同小异的便携式建筑物,提供了一般的背景资料。
第一顶发现,是组装式、可移动的床的罩篷,它是属于建造大金字塔的基奥普斯(Kheops)王的母后和德费俄王后一世(Queen Hetepheres I)所拥有的,大约属于主前 2600 年 。
“这个独特的罩篷是一个用长杆围着上层和底部所搭成的长方形框架,中间有垂直的杆和三个^的支柱,顶部有一条楣梁和其它横梁围绕着。整个罩篷都是用木造成的,上面再铺上金;顶部设有挂钧,可挂上布帘围着四周。所有横梁和直杆都用榫来安装,因此可快速地竖立和拆卸,就像希伯来人在十三个世纪以后的会幕一样 。 ”(Kitchen,SEBOT,9)
埃及自上古和古王国时期(约主前2850至2200年),便已经有不同的组装建筑物。赖思能(G.A.Reisner)和施密夫(W.S.Smith)曾经把另一些绘画在墓穴墙上的建筑物勾划出来,据考究,那些墓穴是属于埃及第四至第六王朝(约主前2600至2200年)。(Reisner,HGN,14-15)
基饮还描述了另一种形式的组装建筑物,日期可追溯至主前三千年期。他指出,“那些用来放置王族成员和重要人物尸体的‘洁净帐棚'是作尸体防腐前后的洁净礼仪之用。从古王国的墓穴中所见的图画显示,这些可移动的‘帐棚'是相当巨型的建筑物;这个用直柱搭建的框架,顶部用横杆及梁连起,上面挂着布帘——它再次令人联想到会 幕 〔B.Grdseloff,Das Aegyptische Reinigungszelt,1941,以及E.Drioton,Annales du Service des Antiquites de l'Egypte,40(1940),1008。此外,在Blackman,Rock Tombs ol Meir,V,1952,Pis.42-43有精美的图片展 示 ‘洁净帐棚'的结构。〕”(Kitchen,SEBOT,9-10)
考古学已发现这类“帐棚”的好几个遗迹,对于它们的详尽描述,可参看基钦(Kitchen,SEB0T,10)和赖思能(Reisner,HGN,13-17)的著作。
基钦指出再难有比这更清晰的证据,去证明在远古时代已有建造会幕所需要的技术,并且已有实际的用途。”(Kitchen,SEB0T,9)
夏里逊( R .K.Harrison)总结说:“鉴于这顶证据,似乎再无充足理据去否定在摩西时期的希泊来人,已有像会幕之类的建筑物 。 ”(Harrison ,IOT,405)
基钦补充说:“埃及早已有组装的建筑物供宗教和其它用途这个至今仍被忽略的证据,绝对可以用来驳斥在后期还没有这种建造技术,以致(会幕)只是幻想出来的指控;对于这个非常早期的例证,绝对不可以轻轻略过。”(Kitchen,SEB0T,9)
对此,基钦还认为如今,对于出埃及记第二十六至三十六章所记述,无论是会幕的建造或观念,已经全无必要否定是幻想或空想。这里提出的埃及资料,当然不可以直接证明在很早的时期便已经有会幕,然而,它却的确可以成为强而有力的根据,支持圣经的字面记述是合理和真实的 。 ”(Kitchen,SEB0T,11)
对于宣称希伯来人在摩西时代没有所需的技术建造这种复杂的建筑物,夏里逊作出反驳说:“我们只须提出,从不少墓穴的1画显示,当埃及人要向被征服的叙利亚和巴勒斯坦地区强征贡物时,他们对于闪族人铸造贵重金属的工艺予以高度的评价。”(Harrison,IOT,405)
基钦的结论指出:“有人反驳说,希伯来人在出埃及之前是一个臣服于他国的民族,既无建造会幕所需的技能,也无从获得所需的材料——即使他们从埃及人那里获得了财物。然而,事实却未必如此……比撒列和亚何利亚伯都是多才多艺的工匠,而希伯来人从那个时期位于三角洲的埃及人手中所获得的充足财物(出十二35-36),已经足够建造会幕”(Kitchen,SEB0T,12-13)
曼利写道:“国家的统一和独一的耶和华,诚然要求百姓在一个圣所里面聚集。可是,这并非后期的发现,它可追溯至在何烈山的立约(出三十四23;申五2、6,六2)。事实一目了然:自从约书亚以后,一直都有一个国家的敬拜中心,首先是会幕,继而是圣殿。”(Manley,BL,127)
以下的优秀著作的其中三章,提供了有关会幕的进一步资料,可供读者参看:
A.H.Finn,The Unity of the Pentateuch 。
对于有人相信,有两个不同象征的“会幕”,分别出现在早期的JE底本和后期的P底本,可参看上列的者作及 James Orr,The Problem of the Old Testament 作进深讨论。
6C.有关申命记(D)底本的远古性和集中敬拜,可参看前面的讨论。
7C.外证
近期的考古学已为我们提供了两个强而有力的证据,支持祭司文献是在早期成书。
基钦指出第一顶发现利未记中某些难解的措辞和经文,只要参考主前十八至十五世纪的楔形文字资料,就可以疏解……这些资料来到被虏后的时期,已见古旧和难明。”(Kitchen,A00T,129)
包含了大量乌加列文献的拉斯珊拉泥版(主前1400年),足以否定威尔浩生把祭司文献的成书日期列为被虏后时期。在这些与迦南人语言有很远距离的乌加列文献中,发现了不少利末记的献祭术语,它们包括:
1. ishsheh:用火烧祭物;
2. kalil:全烧的燔祭;
3. shelamim :平安祭;
4. asham:赎思祭。
阿彻尔的结论十分正确:“这些术语早在摩西和征服迦南的时代,就已经在巴勒斯坦地通行,因此,把利末记的献祭术语说成是后期的整套理据,都是缺乏根据的。”(Archer,SOTI,149-50)
3B.外证
有关约的形式分析,请参看本章的2A和3B部分。
第十三章的5A部分列出许多的考古学证据,都支持摩西是五经的作者。 |